发明创造名称:可穿戴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19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9178
优先权日:2013-09-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61154.X
申请日:2014-08-05
复审请求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祥
合议组组长:朱仁秀
参审员:朱雪玉
国际分类号:G08B7/06,H04M1/725,A61B5/00,A61B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1154.X、名称为“可穿戴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8344862B1,公开日:2013年01月01日;
对比文件2:US20030083593A1,公开日:2003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2018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 一种可穿戴装置,包括:
细长装置结构,被配置为适合围绕用户的身体部分;
致动器,被配置为改变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形状;以及
至少一个传感器,
其中所述致动器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传感器发起对数据的收集来收紧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并且响应于所述传感器结束对数据的收集来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并且其中
所述致动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收紧或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被配置为周期性地收紧和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中所述传感器被配置为测量心率或皮肤水分或血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包括形状记忆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包括电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装置,进一步包括存储器、通信单元、以及处理单元,所述处理单元被配置为控制所述致动器以改变围绕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松紧度作为对所述处理单元中的活动的指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装置,进一步包括存储器、通信单元、以及处理单元,其中:
所述处理单元和所述细长装置结构是物理分离的,并且所述处理单元被配置为通过无线通信连接来控制所述致动器以改变围绕所述 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松紧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装置,进一步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和通信单元,其中所述致动器被配置为改变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松紧度作为对在所述通信单元处接收的传入呼叫或消息的指示。
9. 一种用于控制可穿戴装置的方法,包括:
对所述可穿戴装置进行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包括被配置为适合围绕用户的身体部分的细长装置结构、至少一个传感器、以及被配置为改变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形状的致动器;
控制所述致动器以响应于所述传感器发起对数据的收集来收紧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并且响应于所述传感器结束对数据的收集来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以及
控制所述致动器收紧或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包括控制所述致动器周期性地收紧和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中所述致动器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传感器发起对数据的收集来收紧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并且响应于所述传感器结束对数据的收集来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所述致动器以响应于所述传感器发起对数据的收集来收紧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并且响应于所述传感器结束对数据的收集来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仅描述了可穿戴用户设备12可向用户输出挤捏、振动、闪光、显示特定颜色的光,而没有教导可穿戴用户设备可具有“收紧”和“放松”两种状态,也没有公开收紧或放松细长装置结构用于作为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在获得医疗读数或施加治疗时,将医疗传感器设备选择性地对穿戴者的皮肤进行按压,而没有教导或启示“收紧”或“放松”细长装置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致动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收紧或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控制所述致动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收紧或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装置是如何放松的;收紧和放松两者均取决于传感器发起/结束数据的收集。(2)对比文件1教导了挤捏,但其与收紧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也没有教导可穿戴触觉设备像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那样进行放松。(3)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带件仅在传感器收集数据时才被收紧,改进了用户体验;因为带件每次以相同的力被收紧,提供了可靠的测量;带件能够被配置为被收紧用于对传入呼叫或文本消息的指示,或者作为某种其他动作发生的指示,为新类型的用户交互提供了可能性;带件能够被配置为周期地收紧和放松以提供振动反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即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2018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选择性实用的可穿着的医疗传感器,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9]段、图1-3):通过只在需要的时候才选择地允许传感器压靠到穿着者皮肤上,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关于舒适性的问题。传感器被安装到可穿着的服装的里面,并且服装结合了可以减小直径的环绕条带,从而有选择地向服装穿着者的皮肤挤压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段)。
参照图1,可以看到依照这个发明的可穿着的衬衫服装10包括可穿着的主体结构12,该主体结构12具有第一收缩条带14和第二收缩松紧带16,其中该第一收缩条带14连接到环绕穿着者胸部区域的松紧带形式主体12上,该第二收缩松紧带16环绕了穿着者的手腕区域。表示服装10内侧表面的位置的虚线示出了该第一传感器18,第一传感器装置18被定位成其可以位于条带14和服装 10的穿着者的胸部皮肤之间。第二传感器20类似地定位成在条带16 和穿着者手腕的皮肤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
图2示出了收缩带的一种替换形式, 该收缩带具有用形状记忆合金纤维构成的连续的,或闭合的环的形式,该形状记忆合金纤维具有第一松配合的圆周尺寸。依据本发明,以形状记忆合金材料的已知的形式,通过通入该环中例如来自一个电池的电流,收缩带26的第一圆周尺寸可以减小到较小的第二尺寸,从而将插入的传感器装置18’收缩成与穿着者的身体接触。如果需要的话,本发明的实施例可以包括合适的微处理器,该微处理器连接诸如电池的电源,从而控制电流施加到条带上。用这种方式,使得可以周期性进行带26的收缩或借助任何外界动作进行带26的收缩,例如致动与诸如传感器18’的传感器的使用有关的设备,如图3所示(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形状记忆合金材料的已知的形式,通过通入该环中例如来自一个电池的电流,收缩带26的第一圆周尺寸可以减少到较小的第二尺寸,从而将插入的传感器装置18’收缩成与穿着者的身体接触,因此收缩带26、形状记忆合金材料、传感器18’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可穿戴装置;其中,收缩带26成闭合的环的形式,围绕穿着者的身体部分,因此收缩带26相当于本申请的细长装置结构,被配置为适合围绕用户的身体部分;形状记忆合金材料在通入电流后,环26的圆周尺寸减小,因此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构成的环状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致动器,被配置为改变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形状;传感器18’相当于本申请的至少一个传感器。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只在需要的时候才选择地允许传感器压靠到穿着者皮肤上,传感器被安装到可穿着的服装的里面,并且服装结合了可以减小直径的环绕条带,从而有选择地向服装穿着者的皮肤挤压传感器,可见对比文件2中,只有在传感器采集数据时,环绕条带收紧,而在传感器不采集数据时,环绕条带处于放松状态,这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致动器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传感器发起对数据的收集来收紧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并且响应于所述传感器结束对数据的收集来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所述致动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收紧或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向用户提示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觉信息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3行-第15栏第12行以及附图1-2):图1示出了被配置为在用户之间发送触觉消息的触觉消息传送系统10。利用系统10,第一用户可以将触觉信息(敲击,摩擦,挤压等)输入到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中。用户可以指定触觉通信的目标(例如,一个或多个其他用户)和目标接收的输出类型(例如,挤压,振动,闪光,特定颜色的光等)。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可以被配置为将输出与触觉输入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无线地发送到第一无线客户端14。第一无线客户端14可以被配置为将输出信号的信息无线传输到服务器16的第二无线客户端18。服务器16可以被配置为将与触觉输入有关的信息转换为传感输出信息。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可以被配置为从第二无线客户端18接收无线通信,该第二无线客户端18使得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的处理器控制一个或多个致动器和/或其他设备以向第二用户提供反馈。对第二用户的反馈可以对应于由第一用户提供给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触觉输入。
图2示出了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8的实施例,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8可以被配置为由用户佩戴的手环,并且可以包括处理器26,触觉传感器32,致动器34,传感输出组件和/或其他组件。感测输出组件可包括致动器34,灯36,扬声器38和/或其他传感输出组件。
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包括一个或多个触觉输入传感器94,一个或多个致动器90,一个或多个处理器92,一个或多个传感输出设备和/或其他组件。一个或多个传感输出设备可以包括致动器24,灯,扬声器和/或其他传感输出组件。第二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致动器90配置为向第二用户提供触觉输出,该触觉输出对应于第一用户对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触觉输出,触觉输出可以包括挤压、振动和/或其他触觉输出。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可穿戴装置可以为手环形式,并且其接收信息时通过致动器产生包括挤压、振动等触觉输出方式,向用户提供提示,而接收信息属于一种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因而接收信息时致动器为用户提供提示属于一种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手环中的致动器产生触觉输出作为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的启示。由于手环通常采用环绕方式佩戴于用户手腕,手环与手腕皮肤是密切接触的,因此,通过手环对手腕皮肤产生局部挤压或振动,或者收缩或放松手环的方式,对手腕皮肤产生一定的作用力以提醒用户,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用户提示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也就是说,通过收缩或放松手环来实现触觉输出以向用户提供提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将致动器进一步配置为收紧或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公开了采用形状记忆合金制成致动器,通过改变用于控制致动器的电流或电压来提供形状改变,从而实现收紧和放松可穿戴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构成环26,在通入电流后,环26的圆周尺寸由第一圆周尺寸减小到较小的第二尺寸,因此形状记忆合金材料形成的环状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致动器,被配置为改变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形状。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均是通过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构成致动器,其控制可穿戴装置收集和放松的原理相同,均是通过改变用于控制致动器的电流提供形状改变,从而实现收紧和放松可穿戴装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只在需要的时候才选择地允许传感器压靠到穿着者皮肤上,从而有选择地向服装穿着者的皮肤挤压传感器,即只有在传感器采集数据时,环绕条带收紧,而在传感器不采集数据时,环绕条带处于放松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中关于可穿戴装置的收紧和放松两者同样均取决于传感器发起/结束数据的收集。
(2)尽管对比文件1的挤捏方式和本申请的收紧方式存在差异,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手环中的致动器实现包括挤压、振动等触觉输出以向用户提供提示的启示。而由于手环通常采用环绕方式佩戴于用户手腕,手环与手腕皮肤是密切接触的,因此,通过手环对手腕皮肤产生局部挤压或振动,或者收缩或放松手环的方式,对手腕皮肤产生一定的作用力而产生触觉输出以提醒用户,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用户提示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也就是说,通过收缩或放松手环来实现触觉输出以向用户提供提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只有在传感器采集数据时,环绕条带收紧,同样实现了改进用户体验的技术效果。而关于“带件每次以相同的力被收紧”的相关技术特征并没有记载于权利要求中,因此“提供了可靠的测量”的技术效果不能成立。对比文件1给出了手环中的致动器产生触觉输出作为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的启示,同样实现了为新类型的用户交互提供可能性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给出了控制致动器输出包括挤压、振动等触觉输出作为对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的启示,周期性的挤压方式属于常见的提示方式,而为了生成对用户周期性挤压方式的触觉输出,带件配置为周期性地收紧或放松以提供振动反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19-25行):致动器90配置为向第二用户提供触觉输出,该触觉输出对应于第一用户对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触觉输出,触觉输出可以包括挤压、振动和/或其他触觉输出。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控制致动器输出包括挤压、振动等触觉输出作为对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的启示。周期性的挤压方式属于常见的提示方式,而为了生成对用户周期性挤压方式的触觉输出,将致动器配置为周期性地收紧或放松细长装置结构来实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摘要第1-6行):当需要获得诸如心率或体温的医疗读数,或者实施诸如用于去心脏纤颤目的的电脉冲的治疗的时候,能通过选择性地向着穿戴者的皮肤挤压该医疗传感器来实现(相当于传感器被配置为测量心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皮肤水分、血压是反映身体状况的常见的身体参数,为获取上述身体参数,配置具有测量皮肤水分及血压功能的传感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条带可以以一种公知的松紧带方式松散地结合到服装的主体中,或者可以通过用诸如含有形状记忆合金的纤维形成织物材料的所需部分而将该条带集成到服装的主体中(相当于致动器包括形状记忆材料)。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在致动器中设置电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本发明的实施例可以包括合适的微处理器(相当于处理单元),微处理器连接诸如电池的电源,从而控制电流施加到条带上,这种方式,使得可以周期进行带26的收缩。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6-50行):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处理器92(相当于处理单元)配置为控制一个或多个致动器90以向第二用户提供触觉输出,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通信模块104(相当于通信单元)配置为接收与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输出信号有关的信息。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被配置为将感觉输出传送给第二用户,其对应于第一用户对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触觉输入,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处理器92配置为控制一个或多个致动器90以向第二用户提供触觉输出,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通信模块104配置为接收与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输出信号有关的信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处理器单元配置为控制致动器输出包括挤压、振动等触觉输出作为对处理单元中的活动的指示的启示。由于手环通常采用环绕方式佩戴于用户手腕,因此通过手环对手腕皮肤产生局部挤压或振动,或者通过手环的收缩或放松对手腕皮肤产生一定的作用力,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易于实现的用户提示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也就是说,通过改变围绕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松紧度对用户进行提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处理单元配置为控制致动器以改变围绕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松紧度作为对处理单元中的活动指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可穿戴装置中进一步设置存储器存储相关数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本发明的实施例可以包括合适的微处理器(相当于处理单元),微处理器连接诸如电池的电源,从而控制电流施加到条带上,这种方式使得可以周期地进行带26的收缩(相当于处理单元被配置为控制致动器以改变围绕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松紧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6-50行):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处理器92(相当于处理单元)配置为控制一个或多个致动器90以向第二用户提供触觉输出,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通信模块104(相当于通信单元)配置为接收与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输出信号有关的信息。图1示出了被配置为在用户之间发送触觉消息的触觉消息传送系统10,系统10可以包括第一可穿戴用户设备12,第一无线客户端14,服务器16,第二无线客户端18,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和/或其他组件。其中,在第一可穿戴用户设备12,第一无线客户端14,服务器16,第二无线客户端18中也设置有处理器即处理单元。上述模块中的处理单元与第二可穿戴设备是物理分离的,而将处理器92的功能转移到上述模块中的处理器来实现,在此基础上,将处理单元与细长装置结构物理分离设置,并将处理单元配置为通过无线通信连接来控制致动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而在可穿戴装置中进一步设置存储器存储相关数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本发明的实施例可以包括合适的微处理器(相当于处理单元),微处理器连接诸如电池的电源,从而控制电流施加到条带上,这种方式,使得可以周期进行带26的收缩。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6-50行):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处理器92(相当于处理单元)配置为控制一个或多个致动器90以向第二用户提供触觉输出,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通信模块104(相当于通信单元)配置为接收与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输出信号有关的信息。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被配置为将感觉输出传送给第二用户,其对应于第一用户对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触觉输入,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处理器92配置为控制一个或多个致动器90以向第二用户提供触觉输出,第二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20中的通信模块104配置为接收与第一可穿戴触觉用户设备12的输出信号有关的信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致动器配置为控制致动器输出包括挤压、振动等触觉输出作为对在通信单元处接收信息的指示的启示。由于手环通常采用环绕方式佩戴于用户手腕,因此通过手环对手腕皮肤产生局部挤压或振动,或者通过手环的收缩或放松对手腕皮肤产生一定的作用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易于实现的用户提示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也就是说,通过改变围绕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松紧度对用户进行提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呼叫或消息是常见的信息形式,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对通信单元处接收的传入呼叫或消息进行指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致动器被配置为改变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松紧度作为对在所述通信单元处接收的传入呼叫或消息的指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可穿戴装置中进一步设置存储器存储相关数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可穿戴装置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所述,将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形状记忆合金材料的已知的形式,通过通入该环中例如来自一个电池的电流,环26的第一圆周尺寸可以减少到较小的第二尺寸,从而将插入的传感器装置18’收缩成与穿着者的身体接触,因此收缩带26、形状记忆合金材料、传感器18’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可穿戴装置,微处理器连接诸如电池的电源,从而控制电流施加到条带上相当于本申请的对可穿戴装置进行控制;其中,收缩带26成闭合的环的形式,围绕穿着者的身体部分,因此收缩带26相当于本申请的细长装置结构,被配置为适合围绕用户的身体部分;形状记忆合金材料在通入电流后,环26的圆周尺寸减小,因此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构成的环状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致动器,被配置为改变所述细长装置结构的形状;传感器18’相当于本申请的至少一个传感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只在需要的时候才有选择地允许传感器压靠到穿着者皮肤上,克服了现有技术关于舒适性的问题,传感器被安装到可穿着的服装的里面,并且服装结合了可以减小直径的环绕条带,从而有选择地向服装穿着者的皮肤挤压传感器,可见对比文件2中,只有在传感器采集数据时,环绕条带收紧,而在传感器不采集数据时,环绕条带处于放松状态,相当于控制所述致动器以响应于所述传感器发起对数据的收集来收紧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并且响应于所述传感器结束对数据的收集来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控制所述致动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收紧或放松围绕所述用户的所述身体部分的所述细长装置结构作为对所述可穿戴装置中的活动的指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的方法与权利要求2的装置相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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