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缝呼叫切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05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91197
优先权日:2013-08-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46237.1
申请日:2014-08-18
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丽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孟文婷
国际分类号:H04W4/00,H04W4/16,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解决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区别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6237.1,名称为“无缝呼叫切换”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2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2257791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在向所述另一通信设备请求同意之前确认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通信应用是否在所述通信设备上可用以及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是否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呼叫;(2)在确定不可能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所述第二次呼叫时,在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中将所述用户界面选项描述为禁用。上述两个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6年02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91段(即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至少部分地由通信设备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另一通信设备进行与所述通信设备的第一呼叫类型的第一呼叫时,显示所述第一呼叫类型的所述第一呼叫的呼叫进展用户界面并确定是否可能无缝切换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其中确定是否可能无缝切换包括:在向所述另一通信设备请求同意之前确认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通信应用是否在所述通信设备上可用以及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是否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呼叫;
在向所述另一通信设备请求同意之前,响应于确定可能无缝切换,在所述通信设备处在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中呈现用于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所述第二呼叫的用户界面选项;
在确定不可能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所述第二次呼叫时,在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中将所述用户界面选项描述为禁用;以及
响应于激活所述用户界面选项,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进行所述第一呼叫的同时在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中呈现图形按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形按钮指示所述第二呼叫类型。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在网络条件不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时,将所述按钮描绘为被禁用。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在安装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通信应用期间,将所述通信应用注册为将在经由所述第二呼叫类型进行无缝切换时使用;以及
响应于所述注册,呈现所述图形按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 第二呼叫包括:
发起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
抑制所述第二呼叫的音频;以及
确认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的连通性。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呼叫类型包括不具有视频的音频;以及
所述第二呼叫类型包括具有视频的音频;
由此所述无缝切换从音频呼叫升级成视频呼叫。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确定用于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呼叫的通信应用没有被安装在所述通信设备上;以及
呈现用于发起所述通信应用在所述通信设备上的安装过程的选项,所述选项作为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的一部分。
9. 一种通信设备,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可执行音频呼叫应用、可执行视频呼叫应用、以及指示所述可执行视频呼叫应用是否支持无缝切换的应用注册信息;以及
呼叫控制器,所述呼叫控制器被配置成执行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将呼叫从所述音频呼叫应用无缝切换到所述视频呼叫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揭示或暗示“在向所述另一通信设备请求同意之前‘由所述通信设备确认’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通信应用是否在所述通信设备上可用以及‘基于所述另一通信设备的能力’确认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是否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呼叫”,且本申请中无需服务器参与,是用户通信设备完成对两方是否支持非音频会话进行确认。而对比文件1的用户通信设备不会进行如此确认,用户通信设备仅仅从服务器接收推送通知。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至少部分地由通信设备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另一通信设备进行与所述通信设备的第一呼叫类型的第一呼叫时,显示所述第一呼叫类型的所述第一呼叫的呼叫进展用户界面并确定是否可能无缝切换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其中确定是否可能无缝切换包括:在向所述另一通信设备请求同意之前由所述通信设备确认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通信应用是否在所述通信设备上可用以及基于所述另一通信设备的能力确认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是否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呼叫;
在向所述另一通信设备请求同意之前,响应于确定可能无缝切换,在所述通信设备处在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中呈现用于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所述第二呼叫的用户界面选项;
在确定不可能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所述第二次呼叫时,在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中将所述用户界面选项描述为禁用;以及
响应于激活所述用户界面选项,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进行所述第一呼叫的同时在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中呈现图形按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形按钮指示所述第二呼叫类型。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在网络条件不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时,将所述按钮描绘为被禁用。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在安装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通信应用期间,将所述通信应用注册为将在经由所述第二呼叫类型进行无缝切换时使用;以及
响应于所述注册,呈现所述图形按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缝切换到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包括:
发起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
抑制所述第二呼叫的音频;以及
确认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的连通性。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呼叫类型包括不具有视频的音频;以及
所述第二呼叫类型包括具有视频的音频;
由此所述无缝切换从音频呼叫升级成视频呼叫。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确定用于支持所述第二呼叫类型的呼叫的通信应用没有被安装在所述通信设备上;以及
呈现用于发起所述通信应用在所述通信设备上的安装过程的选项,所述选项作为所述呼叫进展用户界面的一部分。
9. 一种通信设备,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可执行音频呼叫应用、可执行视频呼叫应用、以及指示所述可执行视频呼叫应用是否支持无缝切换的应用注册信息;以及
呼叫控制器,所述呼叫控制器被配置成执行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将呼叫从所述音频呼叫应用无缝切换到所述视频呼叫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49段,图3-6D)视频呼叫方可与用户先进行音频类型的呼叫,在向用户发送推通知后,根据推通知的响应(如用户的接收或自动响应)以实现非音频的会话与音频会话的融合呼叫,如图6B-6D所示,不同呼叫类型(音频呼叫或非音频呼叫)的呼叫进展都会在用户界面中呈现,即不同的呼叫类型都会在用户界面上进行相应的展示或给用户进行按钮选择,虽然对比文件1描述的是用户与服务器之间的消息互通,但实质还是用户之间的呼叫,如用户A发送音频类型的呼叫至用户B,然后再由用户A发起非音频的呼叫至用户B,而服务器是作为上述用户A与用户B之间的沟通媒介,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用户A与用户B进行音频类型呼叫时,由用户A通过服务器向用户B发送推通知希望与用户B进行非音频的会话与音频会话的融合呼叫,用户B通过响应来实现或拒绝,即在用户A向用户B请求第二类型呼叫同意之前,用户A通过用户B的响应知晓了用户B是否有支持第二类型呼叫的能力,并进行用户界面的展示,这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通信设备获取另一通信设备的能力的时机是一致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6年02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57791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至少部分地由通信设备实现的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整合不同通信模式,并实现不同通信模式的无缝切换。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在进行第一呼叫期间,显示呼叫进展用户界面。确定到(例如,与第一呼叫不同的)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的无缝呼叫切换是否可能。这一确定可在进行第一呼叫类型的第一呼叫期间作出。这一确定可基于另一通信设备的能力。响应于确定无缝呼叫切换是可能的,在通信设备的用户界面中呈现发起无缝呼叫切换的选项。响应于激活该用户界面选项,第一呼叫类型的第一呼叫被无缝切换到第二呼叫类型的第二呼叫。因此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通信设备的用户而言, 两个呼叫看上去像是一个(例如未中断的)呼叫,实现了在用户之间无缝切换不同的呼叫类型。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电话的通信会话的音频和非音频部分的高效按需汇合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49段,图3-6D):用户可在其移动设备上进入“主屏幕”并且启动所希望的应用347,一旦通信会话被建立,例如,当服务器130认证电话120(更具体地,应用347)时,会议服务器(或视频呼叫方)可呼叫用户的电话以用于会话的音频部分(即第一呼叫类型的第一呼叫);为了在终端应用347之后继续完整的通信会话,可在通信会话的音频部分期间提供推通知417,该推通知请求用户(应用347)加入到会话的非音频(例如,数据)部分(如图6C所示),换言之,推通知可在电话信道上所建立的音频部分期间在数据信道上被发送,并且由此,在电话参与通信会话的音频部分中的同时,指示应用347激活其在通信会话的非音频部分中的参与,相应地,响应于接收推通知,应用可被重新启动(例如,响应于用户的接收或自动响应于所接收的推通知),其允许在进行的呼叫期间参与到通信会话的非音频部分;如图6B-6D所示,不同呼叫类型(音频呼叫或非音频呼叫)的呼叫进展都会在用户界面中呈现。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段)当参与到带有数据(图像、信息、内容等)的视频呼叫或在线会议中时,音频部分一般被认为是更重要的,并且应当保持不中断。举例来说,在视频呼叫上的用户可能希望使音频对话继续,虽然不能看到相关联的视频。
综上可知,首先对比文件1关注的是将音频部分和非音频部分融合,没有提出将音频对话或者非音频传输进行切换的需求,其次,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通信会话的音频部分应当保持不中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在操作过程中终止音频对话,仅采用视频传输,即不容易想到将音频对话切换为视频传输。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有关“无缝切换”的特征,相应地也没有公开在切换时对双方是否支持切换的第二呼叫类型的特征,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启示采用上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可以有效地整合不同的通信模式进行呼叫的无缝切换,提高用户体验。
2、从属权利要求2-8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8,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确认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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