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WiFi密码共享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03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818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0446.8
申请日:2016-06-30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艳
合议组组长:王国梅
参审员:黄毅灵
国际分类号:H04W24/02;H04W12/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0446.8,名称为“一种WiFi密码共享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三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2711282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对比文件2:CN104159226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对比文件3:CN104754563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7段(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10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5的产品权利要求,利用终端中的模块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10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5的产品权利要求,利用终端中的模块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WiFi密码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终端检测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
若所述第一终端检测到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并根据输入的WiFi密码,成功连接至一WiFi网络,则所述第一终端建立与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其中,所述第二终端为与所述第一终端关联的终端;
根据所述通信连接,将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以使所述第二终端连接至所述WiFi网络,其中,所述WiFi信息包括:WiFi密码、WiFi地址信息和WiFi名称;
其中,所述第一终端检测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的步骤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进行匹配连接;
匹配连接成功后,将所述第二终端的终端信息添加至所述第一终端中的WiFi密码共享设备列表中,完成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的关联;
其中,所述第一终端建立与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的步骤,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实时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在实时通信连接建立失败后,启动定时建立机制,定时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密码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终端检测到WiFi密码的输入,并根据输入的WiFi密码,成功连接至一WiFi网络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保存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
将所述WiFi网络标注为待共享WiFi网络;
其中,在将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待共享WiFi网络标注为已共享WiFi网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WiFi密码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的步骤包括:
若所述第一终端中已存储的WiFi信息中的WiFi地址信息,与所述WiFi 网络的WiFi地址信息相同时,则删除已存储的且WiFi地址信息相同的WiFi信息,保存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密码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定时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的步骤包括:
当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所设定的相同时间到达后,所述第一终端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密码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建立与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的步骤包括:
检测所述WiFi密码共享设备列表中的第二终端是否处于能够建立通信连接的状态;
若检测到所述第二终端处于能够建立通信连接的状态,则所述第一终端建立与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共享WiFi密码的第一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
连接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并根据输入的WiFi密码,成功连接至一WiFi网络时,建立与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其中,所述第二终端为与所述第一终端关联的终端;
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连接模块所建立的通信连接,将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以使所述第二终端连接至所述WiFi网络,其中,所述WiFi信息包括:WiFi密码、WiFi地址信息和WiFi名称;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匹配模块,用于与所述第二终端进行匹配连接;
添加模块,用于在匹配连接成功后,将所述第二终端的终端信息添加至所述第一终端中的WiFi密码共享设备列表中,完成与所述第二终端的关联;
其中,所述连接模块具体用于:所述第一终端实时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在实时通信连接建立失败后,启动定时建立机制,定时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终端检测到WiFi密码的输入,并根据输入的WiFi密码,成功连接至一WiFi网络时,保存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
第一标注模块,用于将所述WiFi网络标注为待共享WiFi网络;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标注模块,用于在将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之后,将所述待共享WiFi网络标注为已共享WiFi网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终端中已存储的WiFi信息中的WiFi地址信息,与所述WiFi网络的WiFi地址信息相同时,删除已存储的且WiFi地址信息相同的WiFi信息,保存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所设定的相同时间到达后,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模块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WiFi密码共享设备列表中的第二终端是否处于能够建立通信连接的状态;
第二连接单元,用于当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第二终端处于能够建立通信连接的状态时,建立与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第一终端检测到WiFi密码输入,并成功连接至一WiFi网络后,再将WiFi信息发送至第二终端,能够提高第二终端成功连接的概率,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内容。(2)对比文件3将需要共享的WiFi信息上传至服务器,本申请是将WiFi信息直接发送给第二终端,更便于WiFi信息的共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5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6中的“将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修改为“将待共享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将权利要求2、7中的“在将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的步骤之后”修改为“在将待共享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的步骤之后”,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WiFi网络信息共享触发不同:对比文件2由指定无线热点的共享菜单的输入事件触发的,本申请由成功连接至WiFi网络事件触发;(2)本申请通过将共享网络标注为待共享与已共享两类,达到避免重复共享的目的,上述手段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非本领域惯用手段;(3)本申请的WiFi地址信息不止是用于WiFi网络连接的相关信息,还用于在存储WiFi信息时,判断是否进行WiFi信息的更新,上述特征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2:CN104754563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WiFi密码共享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热点接入共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87]段):第一移动终端监测用户对第一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的输入事件;当第一移动终端监测到用户对显示界面上展示的指定无线热点的共享菜单的输入事件,则第一移动终端读取第一移动终端的第一指定文件中的用于接入指定无线热点的账号和密码(相当于保存WiFi网络的WiFi信息),其中该指定无线热点可以是当前通过密码验证成功接入的无线热点(第一移动终端监测到输入事件时读取无线热点的账号和密码,隐含公开第一终端检测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若所述第一终端检测到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并根据输入的WiFi密码,成功连接至一WiFi网络),第一移动终端通过点对点传输(隐含公开了第一终端实时建立与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向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携带有账号和密码的共享消息,以便于第二移动终端在搜索到指定无线热点时,根据共享消息中的账号和密码接入指定无线热点(相当于根据所述通信连接,将待共享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以使所述第二终端连接至所述WiFi网络,其中WiFi信息包括:WiFi密码和WiFi名称),并将账号和密码保存在第二移动终端的第二指定文件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第二终端为与所述第一终端关联的终端,所述第一终端检测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的步骤之前,第一终端与第二终端进行匹配连接;匹配连接成功后,将所述第二终端的终端信息添加至所述第一终端中的WiFi密码共享设备列表中,完成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的关联;(2)实时通信连接建立失败后启动定时建立机制,定时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3)将所述WiFi网络标注为待共享WiFi网络;其中,在将待共享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待共享WiFi网络标注为已共享WiFi网络;(4)WiFi信息还包括地址信息,若所述第一终端中已存储的WiFi信息中的WiFi地址信息,与所述WiFi网络的WiFi地址信息相同时,则删除已存储的且WiFi地址信息相同的WiFi信息,保存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共享终端进行鉴权以防密码外泄、如何增加共享成功率以及如何科学有效记录共享网络信息。
对于区别(1),在共享WiFi密码前,第一终端与待共享的终端进行关联匹配,在第一终端中添加可以进行密码共享的终端的相关信息,从而对待共享终端进行鉴权,以免将WiFi密码泄露给不具备共享资格的其它终端设备,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两终端实时通信连接建立失败后,为避免通信过程中偶然的失败造成整个共享WiFi密码过程中断,在一定时间后两终端同时重启连接建立过程,再次尝试在两终端之间建立等通信连接,以增加共享WiFi密码过程的成功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3),在共享WiFi密码前后分别将WiFi网络标记为待共享或已共享的状态,以便记录共享情况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4),用于WiFi网络连接的相关信息中通常还包括WiFi地址信息,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保存WiFi网络信息时,使用最新的信息更新已保存过的WiFi网络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两终端实时通信连接建立失败后,为避免通信过程中偶然的失败造成整个共享WiFi密码过程中断,在一定时间后两终端同时重启连接建立过程,再次尝试在两终端之间建立等通信连接,以增加共享WiFi密码过程的成功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实现两终端同步,分别在两终端中设定相同时间建立通信连接,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在建立通信连接前对目标终端状态进行检测,当目标终端处于能够建立连接状态下建立连接,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热点接入共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87]段):一种移动终端包括:监测单元,用于监测用户对第一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的输入事件;读取单元,用于当第一移动终端监测到用户对显示界面上展示的指定无线热点的共享菜单的输入事件,则读取第一移动终端的第一指定文件中的用于接入指定无线热点的账号和密码(相当于保存WiFi网络的WiFi信息),其中该指定无线热点可以是当前通过密码验证成功接入的无线热点(第一移动终端读取无线热点的账号和密码,隐含公开第一终端检测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若所述第一终端检测到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并根据输入的WiFi密码,成功连接至一WiFi网络),发送单元,用于通过点对点传输(隐含公开了第一终端实时建立与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向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携带有账号和密码的共享消息,以便于第二移动终端在搜索到指定无线热点时,根据共享消息中的账号和密码接入指定无线热点(相当于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通信连接,将待共享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以使所述第二终端连接至所述WiFi网络,其中WiFi信息包括:WiFi密码和WiFi名称),并将账号和密码保存在第二移动终端的第二指定文件中。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第二终端为与所述第一终端关联的终端,所述第一终端检测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的步骤之前,第一终端与第二终端进行匹配连接;匹配连接成功后,将所述第二终端的终端信息添加至所述第一终端中的WiFi密码共享设备列表中,完成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的关联;(2)实时通信连接建立失败后启动定时建立机制,定时建立与所述第二终端的通信连接;(3)将所述WiFi网络标注为待共享WiFi网络;其中,在将待共享WiFi网络的WiFi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待共享WiFi网络标注为已共享WiFi网络;(4)WiFi信息还包括地址信息;若所述第一终端中已存储的WiFi信息中的WiFi地址信息,与所述WiFi网络的WiFi地址信息相同时,则删除已存储的且WiFi地址信息相同的WiFi信息,保存所述WiFi网络的WiFi信息;(5)检测模块、连接模块、匹配模块、添加模块、存储模块、第一标注模块、第二标注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共享终端进行鉴权以防密码外泄,如何增加共享成功率、如何科学有效记录共享网络信息以及如何实现移动终端。
对于区别(1),在共享WiFi密码前,第一终端与待共享的终端进行关联匹配,在第一终端中添加可以进行密码共享的终端的相关信息,从而对待共享终端进行鉴权,以免将WiFi密码泄露给不具备共享资格的其它终端设备,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两终端实时通信连接建立失败后,为避免通信过程中偶然的失败造成整个共享WiFi密码过程中断,在一定时间后两终端同时重启连接建立过程,再次尝试在两终端之间建立等通信连接,以增加共享WiFi密码过程的成功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3),在共享WiFi密码前后分别将WiFi网络标记为待共享或已共享的状态,以便记录共享情况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4),用于WiFi网络连接的相关信息中通常还包括WiFi地址信息,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保存WiFi网络信息时,使用最新的信息更新已保存过的WiFi网络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5),采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 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的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87]段):当第一移动终端监测到用户对显示界面上展示的指定无线热点的共享菜单的输入事件,则第一移动终端读取第一移动终端的第一指定文件中的用于接入指定无线热点的账号和密码,其中该指定无线热点可以是当前通过密码验证成功接入的无线热点。根据上述公开内容可知,第一移动终端在监测到输入事件时读取无线热点的账号和密码,隐含公开第一终端检测WiFi密码的输入操作;由于该指定无线热点可以是当前通过密码验证成功接入的无线热点,则隐含公开第一终端根据输入的WiFi密码,成功连接至一WiFi网络,此后进行网络共享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热点共享菜单输入后,并且第一移动终端根据输入成功连接网络后触发网络共享。即本申请第一终端成功连接到WiFi网络后进行网络共享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2)在共享WiFi密码前后分别将WiFi网络标记为待共享或已共享的状态,以便记录共享情况,避免无用的重复操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WiFi的名称、地址均可以唯一标识WiFi网络,也是本领域公知的WiFi网络连接的相关信息,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WiFi的名称、地址均可以唯一标识网络,在保存网络信息时,使用WiFi的名称和/或地址作为数据更新及去重的标志,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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