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38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83205
优先权日:2016-04-19
申请(专利)号:201710156793.X
申请日:2017-03-16
复审请求人: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枫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李韧
国际分类号:A61N5/10(2006.01),A61K41/00(2006.01),A61P25/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但没有证据表明其余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该其余部分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56793.X,名称为“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4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07日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205073541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9日;对比文件2:CN105339798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子捕获治疗装置以及含10B的化合物,其中,含10B的化合物能够和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特异性结合,并且所述中子捕获治疗装置产生的中子束作用到含10B的化合物后产生的能量破坏和含 10B的化合物特异性结合的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子捕获治疗装置包括中子源、射束整形体和准直器,其中所述中子源用于产生中子射束,所述射束整形体位于所述中子源后部并将所述中子源产生的具有较宽能谱的中子射束中的快中子调整为超热中子,所述准直器用于汇聚所述超热中子。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子源包括加速器中子源或反应堆中子源。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束整形体包括反射体、缓速体、热中子吸收体和辐射屏蔽,其中所述反射体包围所述缓速体,用于将向射束整形体外扩散的中子反射回所述缓速体中,所述缓速体用于将快中子缓速为超热中子,所述热中子吸收体用于吸收热中子以避免治疗时与浅层正常组织造成过多剂量,所述辐射屏蔽用于屏蔽渗漏的中子和光子以减少非照射区的正常组织剂量。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含10B的化合物具有如结构式I所示的结构:

其中,R为苯硼酸基团,且所述苯硼酸基团中的硼为10B。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结构式I中的R基根据硼酸基团的取代位置不同分为R1和R2,其中,R1基团为:

R2基团为:

当所述含10B的化合物中的取代基团R为R1时,所述含10B的化合物为化合物I;当所述含10B的化合物中的取代基团R为R2时,所述含10B的化合物为化合物II。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包括Aβ4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将权利要求5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并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破坏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并非发现细胞中的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并非用于β-淀粉样蛋白检查,而是通过特定结构的10B化合物和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特异性结合将10B递送到β-淀粉样蛋白,进而与中子捕获治疗装置结合破坏β-淀粉样蛋白。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硼药物选择性聚集在肿瘤细胞中,通过硼中子捕获治疗达到局部杀死肿瘤细胞的目的。权利要求1中,含硼药物与β-淀粉样蛋白特异性结合。不同的含硼药物特异性结合的物质或细胞或组织都不相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直接地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地得到:含硼药物必然会与β-淀粉样蛋白特异性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疾病是由蛋白质中的β-淀粉样蛋白聚集导致,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任何含硼化合物可以与β-淀粉样蛋白结合的技术特征,通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不能得到“含10B的化合物能够和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特异性结合,并且所述中子捕获治疗装置产生的中子束作用到含10B的化合物后产生的能量破坏和含10B的化合物特异性结合的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子捕获治疗装置以及含10B的化合物,其中,含10B的化合物能够和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特异性结合,并且所述中子捕获治疗装置产生的中子束作用到含10B的化合物后产生的能量破坏和含10B的化合物特异性结合的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所述含10B的化合物具有如结构式I所示的结构:

其中,R为苯硼酸基团,且所述苯硼酸基团中的硼为10B。”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5073541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5339798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中子捕获治疗系统的射束诊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44]-[0116]段,图1-5):硼中子捕获治疗,借由含硼10B药物在肿瘤细胞的特异性集聚,配合精准的中子射束调控,提供比传统放射线更好的癌症治疗选择,当含硼药物选择性地聚集在肿瘤细胞中,搭配适当的中子射源,便能在不对正常组织造成太大伤害的前提下,达到局部杀死肿瘤细胞的目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针对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对比文件1是针对肿瘤细胞;(2)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含10B的化合物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156] 段,图1-6):由β-淀粉样蛋白聚集引起的病症或疾病(例如阿尔茨海默病)以及由其他蛋白质聚集引起的病症,‘蛋白质’可以特别为β-淀粉样蛋白。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硼中子治疗癌症细胞的技术方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得到,硼中子会在癌症的细胞周围呈特异性细集聚并产生作用,在此基础之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疾病是由蛋白质中的β-淀粉样蛋白聚集导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治疗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聚集导致的疾病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来分离出β-淀粉样蛋白并采用硼中子聚集疗法进行治疗。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子捕获治疗系统用于治疗癌症,其中含硼药物选择性地聚集在肿瘤细胞中,搭配适当的中子射源,便能在不对正常组织造成太大伤害的前提下,达到局部杀死肿瘤细胞的目的,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系统中采用含10B的化合物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进而也没有公开用于与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结合的含10B的化合物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β-淀粉样蛋白聚集引起的病症或疾病(例如阿尔茨海默病)以及由其他蛋白质聚集引起的病症,“蛋白质”可以特别为β-淀粉样蛋白。但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如何发现、识别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进而也没有公开利用具有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特定结构的含10B的化合物来与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特异性结合。可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在治疗系统中利用具有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特定结构的含10B的化合物和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特异性结合,而本申请中通过使该含10B的化合物和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特异性结合,中子和10B元素反应产生的能量破坏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达到了消除β淀粉样蛋白沉积斑块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区别特征(2)未在对比文件1、2中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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