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多SIM设备中接收多个语音呼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64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83898
优先权日:2012-08-03,2013-07-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40534.0
申请日:2013-08-01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颢夫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孟文婷
国际分类号:H04W8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0534.0,名称为“在多SIM设备中接收多个语音呼叫”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3日和2013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54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06234693A1,公开日:2006年10月19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从由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
在与第一订户身份模块(SIM)相关联的所述活跃呼叫上通信;
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其中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
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以及
向与所述非活跃呼叫相关联的设备传送空闲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显示菜单,所述菜单配置成接收输入以至少选择所述活跃呼叫。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从所述UE的用户接收指令以回放所存储的语音帧。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IM是与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模块相关联的,并且所述第二SIM是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模块相关联的。
5.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
用于从由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的装置;
用于在与第一订户身份模块(SIM)相关联的所述活跃呼叫上通信的装置;
用于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的装置,其中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
用于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的装置;以及
用于向与所述非活跃呼叫相关联的设备传送空闲帧的装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显示菜单的装置,所述菜单配置成接收输入以至少选择所述活跃呼叫。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从所述UE的用户接收指令以回放所存储的语音帧的装置。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IM是与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模块相关联的,并且所述第二SIM是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模块相关联的。
9. 一种用于在无线网络中进行无线通信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
其上记录有非瞬态程序代码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程序代码包括:
用于从由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的程序代码;
用于在与第一订户身份模块(SIM)相关联的所述活跃呼叫上通信的程序代码;
用于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的程序代码,其中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
用于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的程序代码;以及
用于向与所述非活跃呼叫相关联的设备传送空闲帧的程序代码。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代码进一步包括用于显示菜单的程序代码,所述菜单配置成接收输入以至少选择所述活跃呼叫。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代码进一步包括用于从所述UE的用户接收指令以回放所存储的语音帧的程序代码。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IM是与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模块相关联的,并且所述第二SIM是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模块相关联的。
13.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存储器;以及
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至少一个处理器,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配置成:
从由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
在与第一订户身份模块(SIM)相关联的所述活跃呼叫上通信;
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
其中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
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以及
向与所述非活跃呼叫相关联的设备传送空闲帧。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被进一步配置成显示菜单,所述菜单配置成接收输入以至少选择所述活跃呼叫。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被进一步配置成从所述UE的用户接收指令以回放所存储的语音帧。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IM是与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模块相关联的,并且所述第二SIM是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模块相关联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呼叫和第二呼叫是在该UE处接收的,而非从该UE发起的。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要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由UE发起的呼叫的场景,现有技术中也未见有类似方案。(2)根据对比文件1,一旦第二呼叫被发送到语音信箱,该第二呼叫将不再能够被切换到活跃呼叫,这进一步明确了对比文件1中被发到语音信箱的第二呼叫根本上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的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其暂时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且语音帧被存储,但是稍后可能并且能够被切换到活跃呼叫)。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从由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其中所述多个呼叫能够是在所述UE处接收到的呼叫和/或从所述UE发起的呼叫;
在与第一订户身份模块(SIM)相关联的所述活跃呼叫上通信;
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其中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
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以及
将所述活跃呼叫切换到非活跃呼叫以及将所述非活跃呼叫切换到活跃呼叫。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向与所述非活跃呼叫相关联的设备传送空闲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显示菜单,所述菜单配置成接收输入以至少选择所述活跃呼叫。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从所述UE的用户接收指令以回放所存储的语音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IM是与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模块相关联的,并且所述第二SIM是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模块相关联的。
6.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
用于从由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呼叫能够是在所述UE处接收到的呼叫和/或从所述UE发起的呼叫;
用于在与第一订户身份模块(SIM)相关联的所述活跃呼叫上通信的装置;
用于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的装置,其中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
用于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的装置;以及
用于将所述活跃呼叫切换到非活跃呼叫以及将所述非活跃呼叫切换到活跃呼叫的装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向与所述非活跃呼叫相关联的设备传送空闲帧的装置。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显示菜单的装置,所述菜单配置成接收输入以至少选择所述活跃呼叫。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从所述UE的用户接收指令以回放所存储的语音帧的装置。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IM是与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模块相关联的,并且所述第二SIM是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模块相关联的。
11. 一种用于在无线网络中进行无线通信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
其上记录有非瞬态程序代码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程序代码包括:
用于从由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的程序代码,其中所述多个呼叫能够是在所述UE处接收到的呼叫和/或从所述UE发起的呼叫;
用于在与第一订户身份模块(SIM)相关联的所述活跃呼叫上通信的程序代码;
用于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的程序代码,其中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
用于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的程序代码;以及
用于将所述活跃呼叫切换到非活跃呼叫以及将所述非活跃呼叫切换到活跃呼叫的程序代码。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代码进一步包括用于向与所述非活跃呼叫相关联的设备传送空闲帧的程序代码。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代码进一步包括用于显示菜单的程序代码,所述菜单配置成接收输入以至少选择所述活跃呼叫。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代码进一步包括用于从所述UE的用户接收指令以回放所存储的语音帧的程序代码。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IM是与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模块相关联的,并且所述第二SIM是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模块相关联的。
16.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存储器;以及
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至少一个处理器,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配置成:
从由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其中所述多个呼叫能够是在所述UE处接收到的呼叫和/或从所述UE发起的呼叫;
在与第一订户身份模块(SIM)相关联的所述活跃呼叫上通信;
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
其中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
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以及
将所述活跃呼叫切换到非活跃呼叫以及将所述非活跃呼叫切换到活跃呼叫。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被进一步配置成向与所述非活跃呼叫相关联的设备传送空闲帧。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被进一步配置成显示菜单,所述菜单配置成接收输入以至少选择所述活跃呼叫。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被进一步配置成从所述UE的用户接收指令以回放所存储的语音帧。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IM是与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模块相关联的,并且所述第二SIM是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模块相关联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1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何处理由UE接收的多个呼叫,而无论是发起的呼叫还是接收的呼叫均需对并行通话进行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应用到UE发起的多个呼叫、以及UE发起和接收的多个呼叫上,以解决如何处理UE发起的多个呼叫的问题,其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没有针对性回答申请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出的“在对比文件1中,一旦第二呼叫被发送到语音信箱(合议组称其相当于“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该第二呼叫将不再能被切换到活跃呼叫”这一问题。现有技术中,当呼叫转入语音信箱,则其将不再会被激活(即由被叫者接听)。尽管语音信箱以及切换到语音信箱可能属于现有技术,但是被叫方从语音信箱切换到活跃呼叫并不是常规技术也并不容易想到。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6234693A1,公开日:2006年10月19日。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59]-[0089]段,图2B-2E,5A-5B):终端包括两个SIM,分别对应主号码和副号码;用户接收来自主号码的第一呼叫,与该主号码进行通信,此时若接收到来自副号码的第二呼叫,则判断双号码特性是否激活,如果已激活,则相对于第二呼叫,对第一呼叫采取无缝的呼叫保持和呼叫等待处理(相当于将与第二SIM相关联的非活跃呼叫维持在接通状态中,隐含公开了所述非活跃呼叫不在使用UE的话筒和扬声器);用户可以将接收器切换到副号码;接通副号码上的呼叫(相当于从UE处置的多个呼叫中选择活跃呼叫,其中所述多个呼叫能够是在所述UE处接收到的呼叫,在与第一SIM相关联的活跃呼叫上通信);无缝地恢复主号码上的呼叫(相当于将所述活跃呼叫切换到非活跃呼叫以及将所述非活跃呼叫切换到活跃呼叫)。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多个呼叫还可以是从UE发起的呼叫;(2)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根据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UE发起的多个呼叫以及如何使用户了解非活跃呼叫方希望传达的的信息。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实现多个并行呼叫通信,而无论是UE发起的呼叫还是UE接收的呼叫均需进行通信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应用到UE发起的多个呼叫、以及UE发起和接收的多个呼叫上,以解决如何处理UE发起的多个呼叫的问题,其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通话录音、语音留言等技术在通信领域是公知的技术,亦即无论是对已接通的呼叫、还是对未接通的呼叫,记录呼叫的语音信息已经是成熟的技术,尤其是当通信中的一方无法和对方进行实时语音沟通时,通过存储语音帧的方式将通话语音保存下来以便用户后续回放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为了使用户了解非活跃呼叫方希望传达的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成熟的技术应用到非活跃呼叫上,存储非活跃呼叫的语音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向对端设备传送空闲帧以保持通信链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显示菜单以供用户选择活跃呼叫,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用户指令回放存储的通话语音,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多SIM终端的不同SIM分别与何种通信制式相关,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且设置装置模块单元来完成相应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6-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11-15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且通过计算机可读介质记录的程序代码来执行相应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1-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6-2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且装置包括存储器、处理器,以及由处理器来执行相应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6-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并未引用对比文件1中关于“将第二呼叫发送到语音信箱”的相关实施例内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是“对第一呼叫采取无缝的呼叫保持和呼叫等待处理”的实施例,并将“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认定为区别特征,并未认定“第二呼叫被发送到语音信箱”相当于“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也正因为复审通知书并未引用对比文件1中关于将“第二呼叫发送到语音信箱”的相关内容,则关于“呼叫转入语音信箱后是否还能在转成活跃呼叫”的争议也不存在,因此合议组没有针对性回复复审请求人关于上述内容的意见。
其次,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活跃呼叫切换到非活跃呼叫以及将所述非活跃呼叫切换到活跃呼叫”这一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是“存储所述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同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无论对活跃呼叫还是对非活跃呼叫,根据用户需求来存储收到的语音帧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仅是使用户了解非活跃呼叫方希望传达的信息,如果不存储非活跃呼叫的语音帧,也不会造成非活跃呼叫无法切换为活跃呼叫,即,是否存储非活跃呼叫的语音帧并不会对非活跃呼叫是否能够切换为活跃呼叫造成障碍。因此,“存储非活跃呼叫的收到语音帧”本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在活跃和非活跃呼叫之间切换的技术方案,也并不存在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使用户了解非活跃呼叫方希望传达的信息这一问题时,能够采用上述惯用手段,存储非活跃呼叫的语音帧,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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