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35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40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7493.3
申请日:2016-09-21
复审请求人:钦州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
合议组组长:曾浩
参审员:裴志红
国际分类号:F16L55/17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7493.3,名称为“一种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钦州学院,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836486U,公告日2014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3847911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3:CN204267981U,公告日为2015年04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作用于管道泄漏点上的封堵器(3)和用于固定封堵器(3)的紧固件,所述封堵器(3)从内至外主要由密封垫(3-1)和防水隔膜(3-2)依次粘接复合而成,所述密封垫(3-1)为橡胶垫、其尺寸小于防水隔膜(3-2)的尺寸,且在与管道(1)相接触的密封垫(3-1)表面涂覆有一层粘接层,在密封垫(3-1)表面的中心处设有一锥形堵头(7);在封堵器(3)的其中相对称的两侧边缘上分别设有一夹套(8),所述夹套(8)与封堵器(3)一体成型、且在夹套(8)的表面上开设有夹套孔(9);所述紧固件通过连接绳(4)与封堵器(3)上的夹套孔(9)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密封垫(3-1)与防水隔膜(3-2)之间设有一缓冲层,所述缓冲层为橡胶塑料垫。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绳(4)为凯夫拉纤维绳或钢丝绳,且在连接绳(4)的两端均安装有金属卡扣(4-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堵器(3)呈长度大于宽度的狭长条形结构或长度小于宽度的宽泛条形结构。”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密封垫和防水隔膜依次粘接复合而成, 在与管道相接触的密封垫表面涂覆有一层粘接层,且密封垫尺寸小于防水隔膜的尺寸;(2)密封垫表面的中心处设有一锥形堵头;(3)在封堵器的其中相对称的两侧边缘上分别设有一夹套,夹套与封堵器一体成型、且在夹套的表面上开设有夹套孔,紧固件通过连接绳与封堵器上的夹套孔连接。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已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4的内容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加入了部分新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接受审查员将对比文件1的密封垫9直接认定为本申请的防水隔膜,两者的结构形式与作用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0段明确记载了其密封垫9仅起到辅助密封作用;(2)对比文件2实现泄漏点的密封是依靠橡胶堵头、胶棒座和管卡综合作用的结果,即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是方案整体取得的,对比文件2应该给出的是整体的技术启示的,而并不是仅给出“橡胶堵头”的技术启示的。即使对比文件2给出了所述“堵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存在如何“安装定位堵头”的技术问题,而如何将堵头进行定位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3)对比文件3的连接结构、连接工作原理与本申请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也根本不存在引入对比文件3所述技术启示的结构基础。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包括作用于管道泄漏点上的封堵器(3)和用于固定封堵器(3)的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封堵器(3)从内至外主要由密封垫(3-1)和防水隔膜(3-2)依次粘接复合而成,且在密封垫(3-1)与防水隔膜(3-2)之间设有一缓冲层,所述缓冲层为橡胶塑料垫,所述密封垫(3-1)为橡胶垫,且在与管道(1)相接触的密封垫(3-1)表面涂覆有一层粘接层,所述密封垫(3-1)、缓冲层、防水隔膜(3-2)相互粘接复合为一体;所述封堵器(3)呈长度大于宽度的狭长条形结构或长度小于宽度的宽泛条形结构;
在密封垫(3-1)表面的中心处设有一锥形堵头(7),锥形堵头(7)为耐高温、耐腐蚀,具有收缩弹性的软质橡胶团,所述软质橡胶团以高温熔合的方式粘接在密封垫(3-1)上;在封堵器(3)的其中相对称的两侧边缘上分别设有一夹套(8),所述夹套(8)与封堵器(3)一体成型、且在夹套(8)的表面上开设有夹套孔(9);所述紧固件通过连接绳(4)与封堵器(3)上的夹套孔(9)连接,所述连接绳(4)为凯夫拉纤维绳或钢丝绳,且在连接绳(4)的两端均安装有金属卡扣(4-1);
所述紧固件具体为螺栓(5)和与螺栓(5)相匹配使用的螺帽(5-1),为防止螺栓(5)、螺帽(5-1)对管道的摩擦,在螺栓(5)、螺帽(5-1)与管道的接触面上铺设一衬垫(6)。”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的防水隔膜的作用,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根据说明书对防水隔膜的描述,仅能确定其具有防水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垫在其起到密封作用的同时,自然也能起到防水的作用;(2)对比文件2中对橡胶棒的定位,与本申请中将锥形堵头对准管道泄漏点,其最终达到的目的都是将橡胶棒/锥形堵头对准泄漏点实现封堵,且对比文件2中橡胶棒顶入凹点以后,已经被固定在了泄漏点,而胶棒座是套设在管卡上的,并非固定连接,因此并不会出现“管卡的收紧和放松势必联动胶棒座”的情况。此外,“橡胶堵头11和胶棒座12组成的构件”相当于本申请的紧固件,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橡胶堵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锥形堵头”,在此基础上,为了加强堵头的封堵效果,将胶棒座设置为密封效果更好的密封垫、防水隔膜等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对比文件1中是对受力层施压,达到封堵泄漏点的目的,对比文件2是通过对堵头加压实现补漏的目的,对比文件3公开的也是一种管道补漏装置,其工作原理实质上是通过拉紧U型铁片,对泄漏点进行加压封堵,对比文件1-3以及本申请均为对泄漏点进行加压封堵达到堵漏的目的,其工作原理实质上是相似的,因此具有结合启示。此外,对本申请只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要组成构件的基础上引入了对比文件2中的堵头以及采用了对比文件3的收紧方式,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密封垫和防水隔膜依次粘接复合而成,且在密封垫与防水隔膜之间设有一缓冲层,所述缓冲层为橡胶塑料垫,且在与管道相接触的密封垫表面涂覆有一层粘接层,所述密封垫、缓冲层、防水隔膜相互粘接复合为一体;所述封堵器呈长度大于宽度的狭长条形结构或长度小于宽度的宽泛条形结构;(2)在密封垫表面的中心处设有一锥形堵头,锥形堵头为耐高温、耐腐蚀,具有收缩弹性的软质橡胶团,所述软质橡胶团以高温熔合的方式粘接在密封垫上;(3)在封堵器的其中相对称的两侧边缘上分别设有一夹套,所述夹套与封堵器一体成型、且在夹套的表面上开设有夹套孔;所述紧固件通过连接绳与封堵器上的夹套孔连接,所述连接绳为凯夫拉纤维绳或钢丝绳,且在连接绳的两端均安装有金属卡扣;(4)所述紧固件具体为螺栓和与螺栓相匹配使用的螺帽,为防止螺栓、螺帽对管道的摩擦,在螺栓、螺帽与管道的接触面上铺设一衬垫。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特征(4)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利用堵头对准泄露点,并用夹具将其夹紧;本申请的有益效果是:一则便于实现不同大小的泄露点进行封堵,二则贴合效果好,三则整个结构简单易于生产和制造;综上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没有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柔性带压堵漏套具,其属于一种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的说明书第0020-0021段,附图1-6):包括用于管道泄漏点上的橡胶垫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封堵器),用于固定橡胶垫2的由紧固带1、拉杆3和紧固螺杆4组成的构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紧固件),橡胶垫2从内至外由封堵层5和密封层9复合而成;封堵层5的材料为氢化丁腈橡胶,它的作用是直接与管道的泄漏点接触,耐温、耐疲劳、耐酸碱腐蚀(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密封垫);密封层9为塑料材质,通过其上表面的小密封方格,顶压在封堵层5上,增强封堵层的堵漏效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防水隔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密封垫和防水隔膜依次粘接复合而成,且在密封垫与防水隔膜之间设有一缓冲层,所述缓冲层为橡胶塑料垫,且在与管道相接触的密封垫表面涂覆有一层粘接层,所述密封垫、缓冲层、防水隔膜相互粘接复合为一体;所述封堵器呈长度大于宽度的狭长条形结构或长度小于宽度的宽泛条形结构;(2)在密封垫表面的中心处设有一锥形堵头,锥形堵头为耐高温、耐腐蚀,具有收缩弹性的软质橡胶团,所述软质橡胶团以高温熔合的方式粘接在密封垫上;(3)在封堵器的其中相对称的两侧边缘上分别设有一夹套,所述夹套与封堵器一体成型、且在夹套的表面上开设有夹套孔;所述紧固件通过连接绳与封堵器上的夹套孔连接,所述连接绳为凯夫拉纤维绳或钢丝绳,且在连接绳的两端均安装有金属卡扣;(4)所述紧固件具体为螺栓和与螺栓相匹配使用的螺帽,为防止螺栓、螺帽对管道的摩擦,在螺栓、螺帽与管道的接触面上铺设一衬垫。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快速封堵管道泄露点装置的紧密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提高封堵器的紧密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封堵层和密封垫采用粘接复合的方式连接,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为了提高封堵器的耐用性,在密封垫与防水隔膜之间设置缓冲层,对受力进行缓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缓冲层采用橡胶塑料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封堵器的紧密性,密封垫、缓冲层、防水隔膜相互粘接复合为一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将封堵器设置为长度大于宽度的狭长条形结构或长度小于宽度的宽泛条形结构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管道堵漏工具,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2-0014段,附图1-3):该堵漏工具包括前端为锥形的墩形的橡胶堵头,在堵漏时,只需在泄漏点上冲个凹点,让该凹点与圆锥橡胶棒顶点配合,使橡胶棒得到定位,再缓慢锁紧管卡,将圆锥橡胶棒挤压成扁状(即公开了该堵头为具有收缩弹性的软质橡胶团),此时,橡胶棒均匀地积压在泄漏口上,避免了受力不均带来的泄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通过橡胶堵头封堵管道泄漏部位,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堵头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堵头以高温熔合的方式粘接在密封垫上,将其设置为耐高温耐腐蚀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泵管补漏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8-0028段,附图1-2):装置包括U型铁片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封堵器和夹套组成的构件)和软性垫片1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密封垫),U型铁片10的其中相对称的两侧边缘表面设有凸出吊耳12,凸出吊耳12之间通过铁环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连接绳)连接。上述装置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固定封堵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加工制造及安装更方便,将凸出吊耳改设为夹套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为了提高连接绳的强度和延长使用寿命,将连接绳设置为凯夫拉纤维绳或钢丝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方便连接,在连接绳的两端设置金属卡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的,使紧固件通过连接绳与夹套孔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连接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在本领域中,将紧固件选择为螺栓和与螺栓相匹配使用的螺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为了防止螺栓、螺帽对管道的摩擦,在螺栓、螺帽与管道的接触面上铺设衬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如上文所述,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管道堵漏工具,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2-0014段,附图1-3):该堵漏工具包括前端为锥形的墩形的橡胶堵头,在堵漏时,只需在泄漏点上冲个凹点,让该凹点与圆锥橡胶棒顶点配合,使橡胶棒得到定位,再缓慢锁紧管卡,将圆锥橡胶棒挤压成扁状(即公开了该堵头为具有收缩弹性的软质橡胶团),此时,橡胶棒均匀地积压在泄漏口上,避免了受力不均带来的泄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通过橡胶堵头封堵管道泄漏部位,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堵头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泵管补漏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8-0028段,附图1-2):装置包括U型铁片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封堵器和夹套组成的构件)和软性垫片1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密封垫),U型铁片10的其中相对称的两侧边缘表面设有凸出吊耳12,凸出吊耳12之间通过铁环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连接绳)连接。上述装置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固定封堵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给出了将相关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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