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位置的参数控制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位置的参数控制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86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4524
优先权日:2012-04-06,2013-04-05
申请(专利)号:201380029079.4
申请日:2013-04-05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杰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黄慧
国际分类号:H04W52/14,H04W52/28,H04W6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9079.4,名称为“基于位置的参数控制的方法和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苹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5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686428 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2014年12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03段(即第 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7-11相对应,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设备,包括:
处理器;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的无线接口;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并被配置为存储包括多个频谱掩模的数据库的存储装置;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并被配置为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的装置;和
与所述无线接口进行通信并被配置为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相关的频谱掩模来调节所述无线接口的至少一个传输特性的逻辑器;以及
事件监测逻辑,所述事件检测逻辑被配置为:
识别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触发条件的发生;
响应于识别所述触发条件的所述发生,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当前位置;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是否应实现新的频谱掩模,所述新的频谱掩模将传输功率定义为频率的函数;以及
当确定需要所述新的频谱掩模时,调用与所述无线接口进行通信的所述逻辑器以根据所述新的频谱掩模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特性;以及
在所述触发条件不再满足时,使所述无线设备自动恢复到默认的频谱掩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从接收自所述无线设备与其进行数据通信的无线网络的基站的传输获得,并且所述传输包括移动网络代码(MNC)。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传输还包括移动国家代码(MCC)。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无线设备的当前位置已由除所述无线设备之外的实体确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输特性包括一个或多个传输频带。
6. 一种用于控制无线设备的工作参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与第一基站通信,并且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向另一基站的切换:
使用定位装置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
确定与所确定的无线设备的位置相关联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以及
响应于确定触发条件不再满足,使所述无线设备恢复到默认的发射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所述定位装置包括使用所述无线设备所固有的无线接收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支持WLAN的接收器,并且所述确定所述位置包括基于所述无线设备与接入点或热点的已知位置的关联来进行确定。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使用卫星接收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包括访问所述无线设备的包含有关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信息的数据结构。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包括访问经由长期演进(LTE)兼容的空中接口来与所述无线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网络服务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切换至另一基站包括调用切换至由与第一基站的网络运营商不同的网络运营商所操作的网络的基站的切换程序。
13. 一种被配置为控制工作参数的无线设备,所述无线设备包括:
用于识别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触发条件的发生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所识别的所述触发条件的发生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的装置;
用于确定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装置;和
用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的装置;以及
用于在确定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所述触发条件不再满足时使所述无线设备恢复到默认的发射功率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的所述装置至少包括所述无线设备所固有的无线接收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
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支持无线局域网(WLAN)的接收器;并且
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基于所述无线设备与接入点或热点的已知位置的关联来进行确定的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卫星接收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访问所述无线设备的包含有关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信息的数据结构的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值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访问经由长期演进(LTE)兼容的空中接口来与所述无线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网络服务器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独立权利要求1、6、13、18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13、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设备,包括:
处理器;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的无线接口;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并被配置为存储包括多个频谱掩模的数据库的存储装置;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并被配置为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的装置;和
与所述无线接口进行通信并被配置为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操作以及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相关的频谱掩模来调节所述无线接口的至少一个传输特性的逻辑器;以及
事件检测逻辑,所述事件检测逻辑被配置为:
识别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触发条件的发生;
响应于识别所述触发条件的所述发生,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当前位置;
基于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是否应实现新的频谱掩模,所述新的频谱掩模将最大传输功率定义为频率的函数;以及
当确定应实现将最大传输功率定义为频率的函数的所述新的频谱掩模时,调用与所述无线接口进行通信的所述逻辑器以根据所述新的频谱掩模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所述至少一个传输特性;以及
在所述触发条件不再满足时,使所述无线设备自动恢复到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 ”
“6. 一种用于控制无线设备的工作参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与第一基站通信,并且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向另一基站的切换:
使用定位装置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
确定与所确定的无线设备的位置相关联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以及
响应于确定触发条件不再满足,使所述无线设备恢复到默认的传输功率。 ”
“13. 一种被配置为控制工作参数的无线设备,所述无线设备包括:
用于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操作的装置;
用于识别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触发条件的发生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所识别的所述触发条件的发生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的装置;
用于确定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装置;和
用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的装置;以及
用于在确定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所述触发条件不再满足时使所述无线设备恢复到默认的传输功率的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访问经由长期演进(LTE)兼容的空中接口来与所述无线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网络服务器的装置。”
同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3中,无线设备“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操作”,有利地允许设备具有普遍的管控兼容性,以便能够在所有管控域中操作,还能够在需要时灵活地调整以适应条件以便优化性能;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将最大传输功率定义为频率的函数”,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每个国家可以使用不同的频率和不同的传输功率,并没有讨论最大传输功率和频率之间的关系;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中“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向另一基站的切换”来确定无线设备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为“周期性”确定位置,没有提到执行切换来确定无线设备的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2014年12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 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6、13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分别在权利要求1、6、13中增加了部分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陈述认为:1.权利要求1、6、13的修改至少能够从说明书第76-84段得到,因此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不存在对实现新的频谱掩模以及新的频谱掩模将最大传输功率定义为频率的函数的教导。3.对比文件1没有讨论最大传输功率,没有教导和启示基于位置识别管控区域和确定用于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启示“响应于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将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其中经提高的传输功率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2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该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的修改之处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为了克服权利要求1中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缺陷之处,将该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当确定应实现将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定义为频率的函数的所述新的频谱掩模时,并且响应于所述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调用与所述无线接口进行通信的所述逻辑器以根据所述新的频谱掩模来将所述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并且在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内”修改为“当确定应实现将最大传输功率定义为频率的函数的所述新的频谱掩模时,调用与所述无线接口进行通信的所述逻辑器以根据所述新的频谱掩模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所述至少一个传输特性”,则如此修改的权利要求1将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假设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7-12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第76-84段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基本与权利要求13-17对应。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设备,包括:
处理器;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的无线接口;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并被配置为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的定位装置;
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并被配置为存储多个逻辑指令的存储装置,所述多个逻辑指令被配置为:
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与第一基站通信,并且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向另一基站的切换:
使用所述定位装置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当前位置;
基于所述当前位置识别管控区域;
确定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限度;以及
响应于所述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并且基于调节后的传输功率限度,将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其中经提高的传输功率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定位装置包括所述无线设备所固有的无线接收器,所述无线接收器被用于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支持WLAN的接收器,并且所述支持WLAN的接收器被配置为基于所述无线设备与接入点的已知位置的关联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卫星接收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存储装置还被配置为存储数据结构,所述数据结构包含有关与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以及所述管控区域中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信息。6. 一种用于控制无线设备的工作参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与第一基站通信,并且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向另一基站的切换:
使用定位装置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
基于所述位置识别管控区域;
确定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限度;
响应于所述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将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其中经提高的传输功率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
响应于确定触发条件不再满足,使所述无线设备恢复到默认的传输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所述定位装置包括使用所述无线设备所固有的无线接收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支持WLAN的接收器,并且所述确定所述位置包括基于所述无线设备与接入点或热点的已知位置的关联来进行确定。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使用卫星接收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包括访问所述无线设备的包含有关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信息的数据结构。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包括访问经由长期演进(LTE)兼容的空中接口来与所述无线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网络服务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切换至另一基站包括调用切换至由与第一基站的网络运营商不同的网络运营商所操作的网络的基站的切换程序。
13. 一种被配置为控制工作参数的无线设备,所述无线设备包括:
用于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操作的装置;
用于识别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触发条件的发生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所识别的所述触发条件的发生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位置识别管控区域的装置;
用于确定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装置;和
用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限度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所述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而将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装置,其中经提高的传输功率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
用于在确定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所述触发条件不再满足时使所述无线设备恢复到默认的传输功率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的所述装置至少包括所述无线设备所固有的无线接收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
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支持无线局域网(WLAN)的接收器;并且
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基于所述无线设备与接入点或热点的已知位置的关联来进行确定的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所述无线接收器包括卫星接收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访问所述无线设备的包含有关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信息的数据结构的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访问经由长期演进(LTE)兼容的空中接口来与所述无线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网络服务器的装置。”
复审请求人陈述认为:以权利要求6为例说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信息:“各个国家对于蓝牙设备也允许不同的发射功率,移动终端还需依赖移动终端被使用的国家来调整其发射功率,移动终端使用导航接口等来确定其地理位置,再确定其所处的特定区域或国家,因此来配置移动终端使其在当前位置使用,该配置包括例如上行链路和下行链路频率和功率级别”,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可以根据其地理位置来调整它的发射功率,然而并没有明确公开“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限度”,也没有公开“响应于所述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将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这些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的区别特征带来了以下技术优势:允许无线设备更为灵活地适应于多种情况,提高性能并同时具有通用的管控遵从性,以便能够在所有管控区域中操作。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2014年12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686428 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8行-第15页第17行,图2、3、5):
移动终端包括处理器、系统存储器、导航卫星系统接口和各种导航接口,处理器控制移动终端的收发器前端和/或基带处理器的操作;移动终端可用于通过无线和/或通信接口(如图3所示,蜂窝接口310、DVB接口312,蓝牙接口316,电视/FM接口320等)来实现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可能的通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蜂窝接口310、DVB接口312,蓝牙接口316,电视/FM接口320(相当于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的无线接口)必然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
导航卫星系统接口用于基于接收自GPS卫星的信号来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卫星导航接收器(例如集成于移动终端的导航接口322)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导航接口可用作GPS接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卫星导航接收器必然与移动终端的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卫星导航接收器相当于与所述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并被配置为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的装置)。
系统存储器208与处理器206相连(相当于存储装置与处理器进行数据通信),系统存储器包括数据库,其信息与不同国家的无线通信标准相关。
移动终端使用世界上不同地方的各种通信标准进行操作。卫星导航接收器(例如集成于移动终端的导航接口322)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导航接口可用作GPS接收器,移动终端通过卫星导航系统例如GPS监控其位置(相当于使用定位装置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
移动终端确定已确定的地理位置与上次确定的地理位置相比是否意味着移动终端处于不同的国家(相当于基于所述位置识别管控区域),移动终端需依赖其被使用的国家来调整发射功率;各个国家对于蓝牙设备允许不同的发射功率,例如一些欧洲的国家允许的发射功率级别高于美国,移动终端确定其所处的特定区域或国家,因此来配置移动终端在当前位置使用;例如移动终端的用户从美国移至法国,需要将蓝牙接收器和发射器配置为不同的频率级别(相当于确定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允许传输功率,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限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移动终端初始能与其服务基站(相当于第一基站)通信。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通信,并且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向另一基站的切换来确定无线设备的位置;2)确定的是与位置关联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基于该最大允许传输功率限度来调节传输功率;响应于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将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其中经提高的传输功率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3)存储装置被配置为存储多个逻辑指令,多个逻辑指令被配置实现对应的功能。
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兼容操作于各个国家的通信标准以及怎样触发确定无线设备的位置,在无线设备处于新的位置上如何优化无线设备的通信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为了使移动终端兼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标准和参数避免超出管控区域的通信参数限制,使其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与当前基站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卫星导航系统监控移动终端的位置,并确定已确定的地理位置与上次确定的地理位置相比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页第9-21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移动终端在属于不同国家的基站之间切换能够表明其位置的变化,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到第二基站的切换来对移动终端进行定位。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提高通信性能,确定与新位置关联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基于该最大允许传输功率调节传输功率限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保证通信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无线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时,提高当前传输功率使传输功率超出普遍兼容性模式中的功率限度,但只要不超出当前所处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能的限度来即可。
3)使存储装置存储多个逻辑指令并使逻辑指令被执行时完成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5页第9-12行):卫星导航系统接收器(集成于移动终端的导航接口)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支持WLAN(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7行-第8页第2行)。而移动终端通过WLAN接收器基于与终端相关联的接入点或热点的已知位置来确定位置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使用存储装置来存储数据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与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以及与管控区域中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信息作为数据结构存储在存储装置中。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无线设备的工作参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8行-第15页第17行,图2、3、5):
移动终端使用世界上不同地方的各种通信标准进行操作。
卫星导航接收器(例如集成于移动终端的导航接口322)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导航接口可用作GPS接收器,移动终端通过卫星导航系统例如GPS监控其位置(相当于使用定位装置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
移动终端确定已确定的地理位置与上次确定的地理位置相比是否意味着移动终端处于不同的国家(相当于基于所述位置识别管控区域),移动终端需依赖其被使用的国家来调整发射功率;各个国家对于蓝牙设备允许不同的发射功率,例如一些欧洲的国家允许的发射功率级别高于美国,移动终端确定其所处的特定区域或国家,因此来配置移动终端在当前位置使用;例如移动终端的用户从美国移至法国,需要将蓝牙接收器和发射器配置为不同的频率级别(相当于确定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允许传输功率,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限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移动终端初始能与其服务基站(相当于第一基站)通信。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通信,并且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向另一基站的切换来确定无线设备的位置;2)确定的是与位置关联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基于该最大允许传输功率限度来调节传输功率;响应于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将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其中经提高的传输功率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3)响应于触发条件不再满足,使所述无线设备恢复到默认的传输功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兼容操作于各个国家的通信标准以及怎样触发确定无线设备的位置,在无线设备处于新的位置上如何优化无线设备的通信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为了使移动终端兼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标准和参数避免超出管控区域的通信参数限制,使其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与当前基站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卫星导航系统监控移动终端的位置,并确定已确定的地理位置与上次确定的地理位置相比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页第9-21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移动终端在属于不同国家的基站之间切换能够表明其位置的变化,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响应于从第一基站到第二基站的切换来对移动终端进行定位。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提高通信性能,确定与新位置关联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基于该最大允许传输功率调节传输功率限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保证通信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无线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时,提高当前传输功率使传输功率超出普遍兼容性模式中的功率限度,但只要不超出当前所处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能的限度来即可。
3)在移动终端不满足为新发射功率的条件时,使移动终端自动恢复到默认传输功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5页第9-12行):卫星导航系统接收器(集成于移动终端的导航接口)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和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支持WLAN(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7行-第8页第2行)。而移动终端通过WLAN接收器基于与终端相关联的接入点或热点的已知位置来确定位置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和11分别引用权利要求7,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信息存储在移动终端本地数据库或网络服务器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通过访问无线设备的包含有关最大允许传输功率的信息的数据结构或者访问LTE兼容的空中接口与无线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网络服务器来确定允许传输功率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6,不同的基站可能属于不同运营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通过调用切换至由第一基站网络运营商不同的网络运营商所操作网络的基站的切换程序来切换至另一基站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控制工作参数的无线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8行-第15页第17行,图2、3、5):
移动终端使用世界上不同地方的各种通信标准进行操作。
移动终端通过卫星导航系统例如GPS监控其位置,移动终端是否处于新的国家的周期时间被设为可变的有效设置;移动终端确定已确定的地理位置与上次确定的地理位置相比是否意味着移动终端处于不同的国家(相当于识别针对所述无线设备的触发条件的发生,响应于所识别的触发条件的发生来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基于所述位置识别管控区域),移动终端需依赖其被使用的国家来调整发射功率;各个国家对于蓝牙设备允许不同的发射功率,例如一些欧洲的国家允许的发射功率级别高于美国,移动终端确定其所处的特定区域或国家,因此来配置移动终端在当前位置使用;例如移动终端的用户从美国移至法国,需要将蓝牙接收器和发射器配置为不同的频率级别(相当于确定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允许传输功率,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允许传输功率来调节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限度)。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通信;2)确定的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基于该最大允许传输功率调节传输功率限度;响应于无线设备的性能指标降至阈值以下,将所述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提高至超过所述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中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其中经提高的传输功率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3)响应于触发条件不再满足,使所述无线设备恢复到默认的传输功率;4)采用各个装置来完成对应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兼容操作于各个国家的通信标准,在无线设备处于新的位置时如何优化无线设备的通信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为了使移动终端兼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标准和参数避免超出管控区域的通信参数限制,使其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提高通信性能,确定与新位置关联的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率以及基于该最大允许传输功率调节传输功率限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保证通信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无线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时,提高当前传输功率使传输功率超出普遍兼容性模式中的功率限度,但只要不超出当前所处管控区域的最大允许传输功能的限度来即可。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在移动终端不满足设置为新发射功率的条件时,使移动终端自动恢复到默认传输功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4),采用对应的各个装置完成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权利要求7-11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11-21行,第8页第6-10行):各个国家对于蓝牙设备允许不同的发射功率,移动终端确定其所处的特定区域或国家,因此来配置移动终端在当前位置使用;移动终端还需要根据移动终端被使用的国家来调整发射功率,例如移动终端的用户从美国移至法国,需要将蓝牙接收器和发射器配置为不同的频率级别。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移动终端所处的位置来确定其所处的管控区域(即,国家或地区)。对比文件1中的无线设备也能够根据位置的变更,灵活地调整频谱和发射功率以使得无线设备能够适应于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而为了使移动终端能够普遍兼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标准和参数避免超出各个管控区域的通信参数限制,使其初始以普遍兼容性默认模式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不同国家或地区允许的发射功率并非一个确切的值而是一个或一些范围,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获知所处新的位置对应的国家或地区所允许的发射功率的最大限度并基于该发射功率的最大限度来对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做出调整。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可以提高无线设备的传输功率来对抗无线设备的传输性能恶化,但是传输功率水平的大小不能超出其上限,因而,在无线设备通信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时,为了优化无线设备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根据无线设备所处的国家或地区对传输功率水平的最大限制来调整其传输功率,可以使其超过普遍兼容性模式中的默认水平,只要不超出当前所处国家或地区所允许的最大水平即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 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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