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76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755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79866.9
申请日:2016-08-12
复审请求人:包头市三和涂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米婵娟
合议组组长:曹阳
参审员:张宝成
国际分类号:E04F13/075;C04B28/00;B28B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79866.9,名称为“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包头市三和涂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05753A,公开日为2008年6月25日)、对比文件2(“建筑节能保温施工技术”,刘振峰,第24、25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29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其特征在于,由内向外依次包括保温层、第一水泥层、加强层、第二水泥层和装饰层;所述第一水泥层和第二水泥层均包括以下原材料:425水泥、水洗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胶粉和水;所述原材料的重量份分别是:425水泥350-450份、水洗砂550-650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1.8-2份、胶粉7-8.5份和水170-220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材料的重量份分别是:425水泥400份、水洗砂600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2份、胶粉7份和水182份。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保温层放置在平台上;
(2)水泥浆料的制备:将425水泥、水洗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胶粉和水搅拌均匀,得到所述水泥浆料;
(3)将所述水泥浆料均匀涂抹在所述保温层上,涂抹厚度为3-15mm,构成第一水泥层;
(4)在所述第一水泥层上铺设与所述保温层等面积的加强层;
(5)将所述水泥浆料均匀涂抹在所述加强层上,涂抹厚度为5mm,抹平,构成第二水泥层,20℃下静置7天;
(6)铺设装饰层。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的涂抹厚度为3mm。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层为EPS板,所述加强层为玻璃纤维短切毡。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纤维短切毡的密度为100g/m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4-6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其特征在于,由内向外依次包括保温层、第一水泥层、加强层、第二水泥层和装饰层;所述第一水泥层和第二水泥层均包括以下原材料:425水泥、水洗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胶粉和水;所述原材料的重量份分别是:425水泥400份、水洗砂600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2份、胶粉7份和水182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EPS板材质的保温层放置在平台上;
(2)水泥浆料的制备:将425水泥、水洗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胶粉和水搅拌均匀,得到所述水泥浆料;
(3)将所述水泥浆料均匀涂抹在所述保温层上,涂抹厚度为3mm,构成第一水泥层;
(4)在所述第一水泥层上铺设与所述保温层等面积的加强层,所述加强层为密度为100g/m2的玻璃纤维短切毡;
(5)将所述水泥浆料均匀涂抹在所述加强层上,涂抹厚度为5mm,抹平,构成第二水泥层,20℃下静置7天;
(6)铺设装饰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了详细回应,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的外墙保温一体板成分简单、制作过程不需高温高压,保温层和水泥层的结合只需要利用水泥装饰板自身的粘结性就可以牢固粘结,不需要使用硅酮等胶黏剂,所制得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提高了强度和耐水性能,这些效果均是发明人经过多年的实验、实践验证所得出的,是需要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制备方法中水泥层的涂抹厚度以及在20℃下静置7天对最终所制得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各项物理指标及效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筑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第2页第11行至第5页末行):该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自保温层起由内到外依次为保温层、与保温板相粘结的聚合物粘结胶浆层(相当于第一水泥层)、耐碱玻纤网格布(相当于加强层)、聚合物抹面胶浆层(相当于第二水泥层)、外墙腻子层和饰面装饰层(二者相当于装饰层);聚合物粘结胶浆干粉中各组分的重量份数如下:42.5R普通硅酸盐水泥30-35、水洗砂55-60、重质碳酸钙8.5-10、可分散胶粉2.0-2.5、纤维素醚0.15-0.2、聚丙烯纤维0.1-0.15、建筑消泡剂0-0.1;抹面胶浆干粉中各组分重量份数如下:42.5R普通硅酸盐水泥35-40、水洗砂50-55、重质碳酸钙10-11、可分散胶粉2.4-2.7、纤维素醚0.15-0.2、木质纤维0.1-0.15、建筑消泡剂0-0.1、硅烷憎水剂0.15-0.18;生产使用时,将上述两种聚合物胶浆干粉搅拌3-5分钟,混合均匀,加入其重量20-26%的中性水,搅拌调和均匀制成胶浆使用;由此可知,聚合物粘结胶浆层即相当于第一水泥层,聚合物抹面胶浆层即相当于第二水泥层。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第一水泥层和第二水泥层的原材料及重量组成不同,本申请中的第一水泥层和第二水泥层的原材料及重量份为:425水泥400份、水洗砂600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2份、胶粉7份和水182份。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粘结砂浆,该粘结砂浆是指在建筑节能保温体系中用于粘结EPS板、聚氨酯板的粘结材料,其基本配方为:42.5R普通硅酸盐水泥400kg(相当于400份),石英砂或水洗砂为600kg(相当于600份),粘结胶粉≥20kg,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醚HMPC2.5kg(相当于2.5份),施工现场加水拌和使用。可见,对比文件2中粘结砂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水泥层原料相同,主要组分水泥及水洗砂的含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数值相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水泥标号及胶粉和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含量略有差别,另外,对比文件2未公开水的具体含量。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外墙保温一体板成分简单、制作过程不需高温高压,保温层和水泥层的结合只需要利用水泥装饰板自身的粘结性就可以牢固粘结,不需要使用硅酮等胶黏剂,所制得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强度可达到32-45MPa,并且有一定的韧性,水泥层与EPS板的粘结强度为0.36-0.45MPa,完全超过国家EPS板的要求,水泥层用于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提高了一体板的强度和耐水性能,这些效果均是发明人经过多年的实验、实践验证所得出的,是需要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粘结砂浆同样是用于与保温板的牢固粘结,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粘结砂浆用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水泥层及第二水泥层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二者在各组分含量上的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胶粉可以提高粘结强度,也影响着砂浆的施工和易性、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及折压比等性能,胶粉的掺量过少,性能改善效果不大,胶粉掺量过多,成本太高反而不经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性能指标和产品成本的情况下有动机对胶粉含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含量。而水泥强度等级、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含量以及水的含量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水泥层的强度、和易性和经济成本等性能所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采用多层胶浆(相当于水泥层)和增强抗裂材料构成的复合结合层,将保温层和装饰层牢固的粘结为一体,各层材料的结合牢固,产品的柔韧性、抗裂、防水、抗冲击、耐老化性能更好(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也就是说本申请所取得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而复审请求人所给出的强度数值只是一个实施例的试验数据,并没有有效对比例及相关试验数据证明本申请中的配比相对于其它配比的水泥层能够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该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生产流水线装置包括混料搅拌系统、复合系统、涂装系统三部分,在生产流水线上部设置混料搅拌平台,根据每层复合材料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搅拌机拌合自落式下料,在下部流水线上完成保温层、粘结胶浆层、耐碱玻纤网格布敷设、抺面胶浆层、外墙腻子层的辊压复合,进行养护24小时,达到强度后进入涂装线进行磨光、喷漆、烘干敷膜、包装入库;流程如图1所示:依次包括搅拌聚合物粘胶剂混料(相当于水泥浆料的制备)并敷设保温板(相当于将保温层放置在平台上),粘胶剂辊涂压平(相当于将水泥浆料均匀涂抹在保温层上,构成第一水泥层),耐碱玻纤网格布敷设(相当于在第一水泥层上铺设加强层),聚合物抹面砂浆辊涂压平(相当于将水泥浆料均匀涂抹在加强层上,抹平,构成第二水泥层),聚合物外墙腻子辊涂压平,养护,底漆喷涂1遍,面漆喷涂2遍(相当于铺设装饰层);保温层可选用EPS保温板。
参见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还在于:第一水泥层及第二水泥层的涂抹厚度分别为3mm、5mm,加强层为与保温层等面积的密度为100g/m2的玻璃纤维短切毡,养护的具体步骤为在20℃下静置7天。
对于上述区别,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对最终所制得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各项物理指标及效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水泥层的涂抹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强层采用耐碱玻纤网格布的基础上,选用密度为100g/m2的玻璃纤维短切毡作为加强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将加强层与保温层等面积铺设是本领域常规设置,而在20℃下静置7天是本领域常规养护方式,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结合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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