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球墨铸铁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球墨铸铁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93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547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6707.7
申请日:2015-10-29
复审请求人:宁波康发铸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C22C3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6707.7,名称为“一种球墨铸铁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383027A,公开日为2012年3月21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和3,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球墨铸铁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熔炼:将质量比为100:30:(58-62):(26-30):(10-14)的焦炭、石灰石、生铁、回炉钢和废钢加入到熔炼炉中熔炼为铁液;
球化孕育处理:先将球化剂制成粒径1-25μm的超微粉体,再将超微粉体用钢板包裹成直径均为5-15mm的第一球状球化剂和第二球状球化剂,然后在球化包底部的一侧放入第一层孕育剂,在第一层孕育剂上覆盖一层第一球状球化剂,在第一球状球化剂上覆盖一层生铁片Ⅰ,在生铁片Ⅰ上面覆盖第二层孕育剂,在第二孕育剂上面依次覆盖一层第二球状球化剂、一层生铁片Ⅱ和第三层孕育剂,浇入铁液进行球化和孕育处理;所述第一球状球化剂中包裹超微粉体的钢板的厚度为5-8mm,第二球状球化剂中包裹超微粉体的钢板的厚度为2-5mm;
所述第一球状球化剂占铁液质量的0.9-1.2%,第二球状球化剂占铁液质量的0.5-0.8%,所述第一层孕育剂占铁液质量的0.1-0.2%,第二层孕育剂占铁液质量的0.3-0.5%,第三层孕育剂占铁液质量的0.2-0.3%;
所述球化剂包括以下质量百分比的组分:42-44%Si,7.5-8%Mg,1-3%Re,10-15%纳米SiC,其余为Fe及不可避免的微量元素,所述纳米SiC的粒径为15-25nm;
浇注:球化孕育处理后的铁液浇注成球墨铸铁半成品;
热处理:将球墨铸铁半成品加入淬火炉中以8-12℃/min的速度加热到740-760℃,保温20-30min,继续以8-12℃/min的速度加热到900-940℃,保温30-50min,然后以8-10℃/min的速度降温到600-630℃,保温10-20min,再以8-10℃/min的速度降温到270-300℃,保温30-50min,最后空冷制得球墨铸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球墨铸铁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铁片Ⅰ的厚度为9-12mm,生铁片Ⅱ的厚度为5-8m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6年1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于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球墨铸铁的制备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球墨铸铁制备方法(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以下步骤:
原料熔炼:焦炭、石灰石、新生铁、回炉铁、废钢、铁合金的重量比为:1∶0.3∶(6.0-6.25)∶(1.8-2.2)∶1.7∶(0.04-0.015),将上述原料投入冲天炉后先预热20 分钟后开始鼓风熔炼,熔炼铁水温度为1450℃至1500℃;
球化处理和第一次孕育处理:在球化包一侧加入总质量为出炉铁液质量的1.9%-2.0%的第一球化剂和第二球化剂,其中第一球化剂占所有球化剂质量的40%,第二球化剂占所有球化剂质量的60%,第一球化剂在下,第二球化剂在上并在第二球化剂上还覆盖质量相当于出炉铁液质量的0.25%-0.35%、粒度为15-30毫米的孕育剂;出炉铁液进入球化包后,第一球化剂和第二球化剂对其球化处理,孕育剂对其第一次孕育处理;
第二次孕育处理:当铁水包中铁液高度出至铁水包2/3时,在出铁槽中均匀撒入质量相当于出炉铁液质量的0.3%-0.5%,优选为出炉铁液质量的0.45%、粒度为15-30毫米的孕育剂,铁液进入出铁槽后,孕育剂对其第二次孕育处理;
第三次孕育处理:铁液浇注时,随铁液再次加入质量相当于铁液质量的0.1%-0.15%,优选为出炉铁液质量的0.15%、粒度为0.3-1毫米的孕育剂以对其第三次孕育处理;浇注后即得到大断面球面铸铁。
第一球化剂的质量百分比为:Y:2%-7%,Mg:7%-9%,Si:37%-44%,Ca:1%-3%,Sb:0.3%-0.4%,Mn:0.1%-0.4%,Al:0.1%-0.5%,Ti:0.1%-0.5%,余量为Fe以及不可避免的微量元素;所述第二球化剂的质量百分比为:Re:2%-4%,Mg:7%-9%,Si:37%-44%,Ca:1%-3%,Mn:0.1%-0.4%,Al:0.1%-0.5%,Ti:0.1%-0.5%,余量为Fe以及不可避免的微量元素(参见其说明书第[0015]段)
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1)熔炼中的原料及含量略有不同;球化孕育处理中球化剂、孕育剂的用量和放置位置不同;(2)球化剂中包括1-3%Re,10-15%SiC,所述纳米SiC的粒径为15-25nm以及球化剂的制备方法;(3)热处理工艺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高强度、韧性和尺寸稳定性好的球墨铸铁的制备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1) 对比文件1的球化处理和孕育处理必须根据球墨铸铁的熔炼情况进行分步添加处理,若直接将三次孕育处理的孕育剂一起添加进去,就会丧失部分孕育剂的效力,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孕育剂同时放入球铁液中进行孕育处理。本申请在第一层球化剂和第二层球化剂上覆盖有一层生铁片,铁液熔化生铁片需要一定的时间,延长了球化剂的起爆时间,给予了上层孕育剂孕育处理的时间,随着铁液液面的上升,球化剂和孕育剂上浮的路径也随之延长,能够提高球化剂和孕育剂的吸收率;(2)将纳米SiC引入球化剂中,并配合其它元素以提高球化效果和球墨铸铁的力学性能是本申请的发明创新点之一,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中的球化剂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加入球铁液中,而本申请中球化剂先制成粒径1-25μm的超微粉体,再用钢板包裹制成具有核壳结构的粒径为5-15mm的第一球状球化剂和第二球状球化剂,通过控制球化剂和孕育剂的粒径尺寸在1-25μm内,能够在球化处理中显著提高石墨球化效率和球化效果,改善石墨的球状分布率、细小均匀度、圆整度和分散性,从而显著提高球墨铸铁的各项力学性能,并可大幅提高球化剂的吸收效率,减少球化剂中镁的烧损,从而减少球化剂用量,节省生产成本避免大量超微粉体球化剂在铁液中不易分散、聚集在一起与铁液反应剧烈的问题。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1的焦炭、石灰石的质量比为1:0.3,与本申请的质量比为100:30的焦炭、石灰石相同,采用回炉钢或者回炉铁作为铸铁原料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原料用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本申请并未记载上述选择会给由此得到的产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球化剂和孕育剂放置位置,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均为球墨铸铁的制备方法,采用的都是两次球化和三次孕育的工艺,且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将第一球化剂、第二球化剂和孕育剂捣实后盖上珍珠岩并压上压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获得较好的球化、孕育效果,根据球化剂成分、所需球墨铸铁的组织性能要求,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球化剂、孕育剂方式位置和方式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球化剂、孕育剂的用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和产品性能需求在常规的用量范围内选择所述球化剂和孕育剂的用量对本领域普通技术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球化剂成分与本申请相近,在球化剂中加入Re和SiC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影响球墨铸铁过冷度因素及控制方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程院,青海省人民政府编,《科技自主创新与西部工业发展 中国西部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专家论坛专辑 9》,四川出版集团.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8月成都第一版,第576-579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和产品性能需要容易想到将Re和SiC一并加入球化剂,而球化剂一般是以粉末形式加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纳米SiC。选择纳米SiC的粒径为15-25nm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关于球化剂的制备方法,用钢带包裹粉状的球化剂是本领域常规的球化剂制备方法,本领域公知将球化剂粉末包覆薄钢板或钢板可以提高合金吸收率(参见“球墨铸铁的熔炼和处理工艺”,吴士平,杜之明编著,《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生产实习教程[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第15-17页;《消失模铸造及实型铸造技术手册》,邓宏运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第3版.第1次印刷,第325-329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和性能的综合考虑将球化剂制成一定粒径的微粉后用一定厚度的钢板包裹成一定直径的球化剂。权利要求1限定的微粉粒径、球化剂直径和钢板厚度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申请并未记载上述选择会给由此得到的产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3),采用淬火炉的方式对球墨铸铁半成品进行热处理并且选择常规的工艺条件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和产品性能需求在常规的用量范围内选择生铁片的适宜厚度对本领域普通技术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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