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安全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车用安全系统及其操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80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802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41342.X
申请日:2014-07-17
复审请求人: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勤之
合议组组长:马莹莹
参审员:曾雪莲
国际分类号:H04N7/18,G06T7/00,B60R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而现有技术中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属于本领域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且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41342.X,名称为“车用安全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1段(即第1-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该车用安全系统包含:
感测单元,用以在预设距离获取包含驾驶的眼球的眼球图像的图像帧;
光源,用以朝所述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处理单元,用以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计算所述图像帧的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眼球图像的瞳孔位置并产生对应所述瞳孔位置的驱动信号,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以及
控制单元,用以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用以根据所述图像帧中瞳孔图像与所述光源反光图像的空间关系决定所述瞳孔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眼球图像划分为至少两个子区域以分别对应不同功能;所述处理单元分别计算所述至少两个子区域的灰度值以判断所述瞳孔位置所在的子区域以作为所述瞳孔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灰度值为平均灰度值或灰度值加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感测单元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输所述图像帧至所述处理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车用装置为导航、侧视摄影机或后视摄影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当所述处理单元判断所述瞳孔位置位于预设位置经过预设时间时,才产生所述驱动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还根据所述感测单元所输出的多个图像帧进行眨眼识别,当所述处理单元判断所述瞳孔位置位于预设位置伴随预设眨眼次数时,才产生所述驱动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感测单元设置于眼镜、头戴式配件或可携式元件。
10.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该车用安全系统包含:
光源,用以朝驾驶的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感测单元,用以获取包含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的图像帧;
处理单元,用以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根据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光源反光图像和瞳孔图像计算瞳孔位置并据以产生对应所述瞳孔位置的驱动信号,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
控制单元,用以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以及
显示单元,该显示单元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的仪表板上方,以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车用装置为导航、侧视摄影机或后视摄影机。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当所述处理单元判断 所述瞳孔位置位于预设位置经过预设时间,才产生所述驱动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还根据所述感测单元所输出的多个图像帧进行眨眼识别,当所述处理单元判断所述瞳孔位置位于预设位置伴随预设眨眼次数时,才产生所述驱动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感测单元固定在车辆内部。
15.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的操作方法,该操作方法包含:
获取包含驾驶的眼球的眼球图像的图像帧;
以光源朝所述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以处理单元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
以所述处理单元计算所述图像帧的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眼球图像的瞳孔位置并产生对应所述瞳孔位置的驱动信号;
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以及
以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仪表板上方的显示单元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操作方法,该操作方法还包含:
以所述处理单元根据所述图像帧中瞳孔图像与所述光源反光图像的空间关系决定所述瞳孔位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操作方法,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判断所述瞳孔位置位于预设位置经过预设时间或位于所述预设位置伴随预设眨眼次数,才产生所述驱动信号。”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136198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请求保护的是汽车安全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于车用安全系统中;区别“使用一光源朝眼球发光产生光源反光,根据所述图像帧中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其中眼球图像范围是以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车用安全系统,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包括的区别特征“显示单元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的仪表板上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6-8的附加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5-17请求保护的车用安全系统的操作方法分别与权利要求1-2、8请求保护的车用安全系统相对应,因而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10、15做了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完全未提及使用照明光源朝向眼球发光的相关内容,并未公开根据“视线方向”产生控制指令,对比文件1的“视线方向”只是用于“从识别辞典内庞大数量的识别候补中,将推测为说话者看到的视觉确认对象物所对应的识别候补的优先度提高”,而并非用以控制对象装置;其仅是用以缩小识别对象范围;(2)眼球图像范围被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不对应任何车用装置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的语音识别方法及语音识别装置所能够轻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10、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该车用安全系统包含:
感测单元,用以在预设距离获取包含驾驶的眼球的眼球图像的图像帧;
光源,用以朝所述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处理单元,用以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计算所述图像帧的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眼球图像的瞳孔位置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不对应任何车用装置;以及
控制单元,用以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
“10.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该车用安全系统包含:
光源,用以朝驾驶的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感测单元,用以获取包含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的图像帧;
处理单元,用以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根据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光源反光图像和瞳孔图像计算瞳孔位置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以产生驱动信号,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不对应任何车用装置;
控制单元,用以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以及
显示单元,该显示单元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的仪表板上方,以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从 所述第一子区域进入所述第二子区域时,所述显示单元停止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
“15.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的操作方法,该操作方法包含:
获取包含驾驶的眼球的眼球图像的图像帧;
以光源朝所述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以处理单元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不对应任何车用装置;
以所述处理单元计算所述图像帧的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眼球图像的瞳孔位置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
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以及
以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仪表板上方的显示单元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从所述第一子区域进入所述第二子区域时,所述显示单元停止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光源反光图像确定眼球位置并进一步确定瞳孔位置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并列举三篇论文佐证;而且根据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并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增加了2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
证据1为:《网络信息安全实例》,2013年05月出版;
证据2为:《虹膜识别原理及算法》,2010年06月出版。
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证据1和2佐证了通过角膜反射原理以及交互式眼睛跟踪技术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并且将眼球图像范围划分为多个子区域属于所属领域公知技术。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9的附加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上述权利要求2-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车用安全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显示单元”及其功能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1、14的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0-11、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5-16请求保护的车用安全系统的操作方法与前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车用安全系统相对应,因而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不对应任何车用装置”修改为“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所述第一区域之间且当所属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二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修改为“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分别计算所述多个子区域的灰度值以判断所述瞳孔位置所在的子区域以作为所述瞳孔位置”;对独立权利要求10、15除了做了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的修改之外,还将其中的特征“以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从所述第一子区域进入所述第二子区域时,所述显示单元停止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修改为“以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一子区域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从所述第一子区域进入所述第二子区域时,所述显示单元停止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任何信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0、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该车用安全系统包含:
感测单元,用以在预设距离获取包含驾驶的眼球的眼球图像的图像帧;
光源,用以朝所述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处理单元,用以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计算所述图像帧的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眼球图像的瞳孔位置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所述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
述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以及
控制单元,用以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安全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分别计算所述多个子区域的灰度值以判断所述瞳孔位置所在的子区域以作为所述瞳孔位置。”
“10.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该车用安全系统包含:
光源,用以朝驾驶的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感测单元,用以获取包含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的图像帧;
处理单元,用以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根据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光源反光图像和瞳孔图像计算瞳孔位置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以产生驱动信号,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所述第一子区域之间且不对应任何车用装置;
控制单元,用以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以及
显示单元,该显示单元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的仪表板上方,以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一子区域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从所述第一子区域进入所述第二子区域时,所述显示单元停止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任何信息。”
“15. 一种车用安全系统的操作方法,该操作方法包含:
获取包含驾驶的眼球的眼球图像的图像帧;
以光源朝所述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
以处理单元根据所述图像帧中所述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其中所述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所述第一子区域之间且不对应任何车用装置;
以所述处理单元计算所述图像帧的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眼球图像 的瞳孔位置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
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以及
以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仪表板上方的显示单元,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一子区域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从所述第一子区域进入所述第二子区域时,所述显示单元停止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任何信息。”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结合证据1以及证据2,至多证明“在多个窗口中决定一个作为瞳孔中心的窗口,并根据所述瞳孔中心的窗口作为输入”,而不能证明“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区域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不对应任何车用装置”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认为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136198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还引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2篇证据,即证据1-2:
证据1:《网络信息安全实例》,2013年05月出版;
证据2:《虹膜识别原理及算法》,2010年06月出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用安全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驾驶支援的一种语音识别方法及语音识别系统(具体参见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10页,说明书附图1-3、5、7、8),包括:驾驶室内设置的摄像机22(相当于感测单元),摄像机22以坐在驾驶席35上的驾驶员D的头部为中心进行摄像,并将影像信号输出到影像信号输入部10;影像信号输入部10对影像信号进行A/D转换生成图像数据,并将图像数据输出到图像处理器9(相当于处理单元),图像处理器 9按公知的方法进行图像处理,检测驾驶员D的眼睛E中的瞳孔B的位置(相当于用以在预设距离获取包含驾驶的眼球图像的图像帧),当算出瞳孔B的位置时,图像处理器9将分析结果输出到控制部3;控制部3基于该分析结果,判断驾驶员D的视线方向;控制部3基于检测出的视线方向和ROM5中预先存储的对象装置选择表14,推测驾驶员D看到的装置,例如,视线方向14a是 “左下方”时,驾驶员D看作为视觉确认对象物、装载设备的空气调节器38的操作面板37的可能性比较高,所以作为对象装置14b附带“空气调节器”。另外,该对象装置选择表14的视线方向14a可以不是指示“右下方”、“左侧方”等的方向,而是表示瞳孔B的坐标的数据;接下来,由此推测出的对象装置14b 可用于驾驶员D的语音识别,语音识别处理器11判断是否从麦克风23输入了语音信号,通过语音识别处理器11进行语音识别,基于音响模式15,算出和特征量相似程度高的各个发音元素列,然后,将各个发音元素列和步骤S6中设定的识别对象范围内的识别候补16a分别进行对照,选择出相似程度高的各个识别候补16a;当决定了各个识别候补16a时,使用语言模式17,对照各个识别候补16a的连接关系的概率,将概率高的文句确定为识别结果。接着,当确定了识别结果后,控制部3(相当于控制单元)会对对象装置14b执行基于识别结果的指令,例如,对象装置14b是“空气调节器”时,如果识别结果是“热”,控制部3就会通过车辆侧I/F部7对空气调节器38输出降低一定温度的操作命令。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设置了用以朝所述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的光源,处理单元根据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计算所述图像帧的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眼球图像的瞳孔位置;(2)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所述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处理单元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控制单元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精确地追踪瞳孔并根据瞳孔位置更精确地驱动车用装置以提高行车安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角膜反射原理是利用近红外光源发出的光在用户眼睛角膜上形成高亮度反射点,利用瞳孔中心和光斑的相对位置关系确定实现方向来实现的,提取眼睛红外图像中的特征目标例如瞳孔、光斑是视线跟踪技术的基础和关键,可采用经典的置阈技术处理图像,在二值化图像中以得到的位置为中心选取一个包围瞳孔的矩形区域,使用交比的方法对眼睛注视点进行估算,计算得出注视点坐标,将参数传给应用层,在应用层上实现以眼代手的功能,例如在证据1第五章有具体记载;另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交互式眼睛跟踪技术中眼睛跟踪器同时,输入设备,交互系统会对观察者的行为作出反应并与其互动,在此情况下,这些动作都是基于观察者的眼睛动作来完成,例如在证据1的第九章“计算机视觉中眼睛的生物物理学远离、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有具体记载,即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所属领域公知的技术常识,将上述公知技术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更精确地获得瞳孔位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本申请将眼球图像范围以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所述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处理单元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控制单元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以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构成眼球图像范围,如上述对区别特征(1)的认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眼球图像范围以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范围;而对于本申请进一步限定的如何确定瞳孔位置的技术手段,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申请日前本领域公知常识,虽然在证据2中记载了基于灰度的窗口处定位瞳孔中心的方法,而且证据2也具体记载了将眼球图像范围划分为1、2、3三个区域,但是证据2并没有记载当瞳孔处于不同窗口时的不同动作,即“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此外,现有技术中,例如在“基于图像处理技术的瞳孔和角膜反射中心提取算法(王锦榕 等 2012年10月)”记载了在红外光源条件下,利用摄像机捕获人眼图像,通过图像自适应二值化阈值确定图像区域,利用高低二值化阈值提取角膜反射中心,然后求取自适应最佳阈值确定瞳孔位置和大小,最后用椭圆拟合瞳孔的方法确定瞳孔中心;上述现有技术仅记载了利用光源反光图像确定瞳孔中心位置和大小,并没有记载设定多个区域并在不同区域时触发不同动作。而,例如在“一种新的基于瞳孔-角膜反射技术的视线追踪方法(张闯 等 2010年7月)”记载了一种单相机光源视线追踪系统中基于多通道图像的亚像素瞳孔-角膜发射技术的实现追踪方法;上述现有技术也并没有记载设定多个区域并在不同区域时触发不同动作。而在现有技术“TWO DIMENSIONAL EYE MOVEMENT RECORDING A PHOTO-ELECTRIC MATRIX METHOD(Ronald JONES 1973年)”,记载了一种使用光电矩阵记录眼睛移动的二维记录方法,其中,当眼睛向下或者向右转动时光电池将减少输出,在这些位置更多的黑色虹膜位于该光电池的接受区;并且当眼睛向下时左侧光电池也减少输出;但是对于该光电池接收区内右侧注视的黑色虹膜减少时,其光电池输出将增加。即上述现有技术中仅公开了一种通过光电矩阵记录眼睛移动的算法,并不涉及视线驱动,更没有记载设定多个区域并在不同区域时触发不同动作。即没有证据证明“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属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
其次,对比文件1中是将与驾驶员视线方向所对应的对象装置相关联的各个识别候补设定为识别对象范围,并从该识别对象范围中选择出与麦克风输入的语音数据相似程度高的识别候补,根据语音识别结果控制该控制对象装置,即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根据驾驶员的视线方向产生控制信号;而本申请通过将上述具体技术手段将眼球图像划分为不同子区域,并根据更精确的瞳孔位置和方向产生控制车用装置的指令。综上分析,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眼球图像分区以及进一步根据瞳孔位置产生控制信号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如何决定瞳孔位置的具体技术手段属于申请日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包括上述区别的权利要求达到根据瞳孔位置精确控制车用装置以进一步提高行车安全。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在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分别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参见本审查决定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比对部分),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设置了用以朝所述眼球发光以在所述眼球上产生光源反光的光源,处理单元根据光源反光的光源反光图像决定眼球图像范围、计算所述图像帧的所述眼球图像范围中所述眼球图像的瞳孔位置;(2)眼球图像范围是以所述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所述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处理单元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控制单元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3)显示单元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的仪表板上方,以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一子区域时根据所述瞳孔位置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信息,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从所述第一子区域进入所述第二子区域时,所述显示单元停止显示所述车用装置的任何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精确地追踪瞳孔并根据瞳孔位置更精确地驱动并显示车用装置以提高行车安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角膜反射原理是利用近红外光源发出的光在用户眼睛角膜上形成高亮度反射点,利用瞳孔中心和光斑的相对位置关系确定实现方向来实现的,提取眼睛红外图像中的特征目标例如瞳孔、光斑是视线跟踪技术的基础和关键,可采用经典的置阈技术处理图像,在二值化图像中以得到的位置为中心选取一个包围瞳孔的矩形区域,使用交比的方法对眼睛注视点进行估算,计算得出注视点坐标,将参数传给应用层,在应用层上实现以眼代手的功能,例如在证据1第五章有具体记载;另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交互式眼睛跟踪技术中眼睛跟踪器同时就是输入设备,交互系统会对观察者的行为作出反应并与其互动,在此情况下,这些动作都是基于观察者的眼睛动作来完成,例如在证据1的第九章“计算机视觉中眼睛的生物物理学远离、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有具体记载,即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所属领域公知的技术常识,将上述公知技术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更精确地获得瞳孔位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本申请将眼球图像范围以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预设范围并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所述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所述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处理单元根据所述瞳孔位置产生驱动信号,控制单元根据所述驱动信号触发关联所述瞳孔位置的车用装置。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以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构成眼球图像范围,如上述对区别特征(1)的认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眼球图像范围以光源反光图像为中心的矩形范围;而对于本申请进一步限定的如何决定瞳孔位置的技术手段,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申请日前本领域公知常识,虽然在证据2中记载了基于灰度的窗口处定位瞳孔中心的方法,并具体记载了将眼球图像范围划分为1、2、3三个区域,但是证据2并没有记载当瞳孔处于不同窗口时的不同动作,即“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此外,现有技术中例如在“基于图像处理技术的瞳孔和角膜反射中心提取算法(王锦榕等 2012年10月)”记载了在红外光源条件下,利用摄像机捕获人眼图像,通过图像自适应二值化阈值确定图像区域,利用高低二值化阈值提取角膜反射中心,然后求取自适应最佳阈值确定瞳孔位置和大小,最后用椭圆拟合瞳孔的方法确定瞳孔中心;上述现有技术仅记载了利用光源反光图像确定瞳孔中心位置和大小,并没有记载设定多个区域并在不同区域时触发不同动作。而例如在“一种新的基于瞳孔-角膜反射技术的视线追踪方法(张闯 等 2010年7月)”记载了一种单相机光源视线追踪系统中基于多通道图像的亚像素瞳孔-角膜发射技术的实现追踪方法;上述现有技术也并没有记载设定多个区域并在不同区域时触发不同动作。而在现有技术“TWO DIMENSIONAL EYE MOVEMENT RECORDING A PHOTO-ELECTRIC MATRIX METHOD(Ronald JONES 1973年)”,记载了一种使用光电矩阵记录眼睛移动的二维记录方法,其中,当眼睛向下或者向右转动时光电池将减少输出,在这些位置更多的黑色虹膜位于该光电池的接受区;并且当眼睛向下时左侧光电池也减少输出;但是对于该光电池接收区内右侧注视的黑色虹膜减少时,其光电池输出将增加。即上述现有技术中仅公开了一种通过光电矩阵记录眼睛移动的算法,并不涉及视线驱动,更没有记载设定多个区域并在不同区域时触发不同动作。即没有证据证明“多个子区域的第一子区域的每一者对应一个车用装置而该多个子区域的第二子区域的每一者介于两个第一子区域之间且当所述瞳孔位置位于第二子区域时不触发任何车用装置”属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
其次,对比文件1中是将与驾驶员视线方向所对应的对象装置相关联的各个识别候补设定为识别对象范围,并从该识别对象范围中选择出与麦克风输入的语音数据相似程度高的识别候补,根据语音识别结果控制该控制对象装置,即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根据驾驶员的视线方向产生控制信号。而本申请通过将眼球图像划分为不同子区域,并根据更精确的瞳孔位置和方向产生控制车用装置的指令。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如何决定瞳孔位置的具体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且其解决了更精确的瞳孔追踪问题。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在所属领域,虽然为了行车安全将显示单元设置于所述驾驶正视车辆前方的视线内的仪表板上方并显示相关信息属于惯用手段,但是上述现有技术中均未记载根据对瞳孔位置分区并进行触发/不触发车用装置并将其显示在显示单元内,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属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分析,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眼球图像分区以及进一步根据瞳孔位置产生控制信号并据此显示车用装置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包括上述区别的权利要求达到根据瞳孔位置精确控制并显示车用装置以进一步提高行车安全。
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4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0,因此在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分别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车用安全系统的操作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车用安全系统相对应,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17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5,因此在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1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分别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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