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降低果蔬汁浓缩物的糖含量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降低果蔬汁浓缩物的糖含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00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44042
优先权日:2013-07-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42811.6
申请日:2014-07-30
复审请求人:科莱恩国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小兵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参审员:赵世华
国际分类号:A23L2/38,A23L2/70,A23L2/80,A23L2/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具体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中存在相应的教导和启示,且说明书没有明确、具体的实验数据证实其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2811.6,名称为“用于降低果蔬汁浓缩物的糖含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科莱恩国际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2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说明书第1-71段(即说明书第1-11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降低初始糖浓度大于20%(w/v)的果蔬汁浓缩物中的糖含量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使果蔬汁浓缩物与至少一种微生物接触
b)使果蔬汁浓缩物发酵
c)使果蔬汁浓缩物与气态组合物接触
d)使气态组合物与吸附剂接触,
其中吸附剂包括沸石,
其中步骤c)和d)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c)和d)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果蔬汁浓缩物具有大于20和至多75%(w/v)的糖浓度。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果蔬汁浓缩物具有30至55%(w/v)的糖浓度。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气态组合物在进行步骤d)之后以步骤c)的形式重复与果蔬汁浓缩物接触。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微生物选自酵母菌和细菌及其混合物。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沸石选自MFI-沸石、硅沸石和β-沸石及其混合物。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步骤b)的果蔬汁浓缩物的发酵在厌氧或微厌氧条件下进行。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吸附剂还包含至少一种粘结剂,所述粘结剂选自二氧化硅、硅酸盐、膨润土、PTFE及其混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用于制备具有降低的糖含量的果蔬汁浓缩物的用途。”
驳回决定理由主要为:对比文件1(US4971813A,公开日1990年11月20日)公开了一种制备低能量饮料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象为果蔬汁浓缩物,没有b)、c)和d)步骤,并且采用气态组合物去除发酵物中的乙醇,并使气态组合物与吸附剂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果蔬汁浓缩物的降糖方法,使得糖分去除彻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果蔬汁浓缩物也是属于果蔬汁的一种常规保存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先将果蔬汁制备成果蔬汁浓缩物,再对其进行发酵去除糖分,当降糖对象选择为果蔬汁浓缩物后,由于糖分浓度大幅上升,当糖分还未来得及全部被发酵成为乙醇时,由于乙醇浓度过高抑制了发酵微生物的活动,发酵终产物中同时含有部分糖分和乙醇,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蒸馏法去除乙醇会导致发生不期望的美拉德反应。基于上述认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现有技术中的非热去除乙醇的方法,既能在发酵进行的过程中去除乙醇,保持发酵微生物的活力,又能避免温度的升高所导致的美拉德反应。基于此,对比文件2(“CO2循环、活性炭吸附酒精发酵的研究”,岑沛霖等,化学反应工程与工艺,第4卷第1期,第30-36页,1988年03月)公开了采用发酵气体(CO2)与葡萄糖发酵料液接触气提其中的乙醇,并将含乙醇的发酵气体与吸附剂(活性炭)接触后,进行循环气提的工艺,上述两步是同时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也是在连续发酵过程中降低乙醇浓度以保持酵母的连续发酵活性并彻底消耗糖分。可见,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去除料液中乙醇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用于果蔬汁浓缩物的降糖工艺,并借助常规实验手段调整浓缩物的糖浓度。吸附剂的种类也能够借助常规实验手段进行一般性的调整和选择。而对比文件1中的b)、c)和d)步骤可常规省略。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用途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科莱恩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9项)。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发明目的不同;处理的原料不同;本申请没有高温高压处理步骤;去除乙醇的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和技术领域不涉及果蔬领域,且没有关于沸石作为吸附剂的教导。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降低初始糖浓度大于20%和至多75%(w/v)的果蔬汁浓缩物中的糖含量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使果蔬汁浓缩物与至少一种微生物接触
b)使果蔬汁浓缩物发酵
c)使果蔬汁浓缩物与气态组合物接触
d)使气态组合物与吸附剂接触,
其中吸附剂包括沸石,
其中步骤c)和d)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c)和d)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果蔬汁浓缩物具有30至55%(w/v)的糖浓度。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气态组合物在进行步骤d)之后以步骤c)的形式重复与果蔬汁浓缩物接触。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微生物选自酵母菌和细菌及其混合物。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沸石选自MFI-沸石、硅沸石和β-沸石及其混合物。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步骤b)的果蔬汁浓缩物的发酵在厌氧或微厌氧条件下进行。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吸附剂还包含至少一种粘结剂,所述粘结剂选自二氧化硅、硅酸盐、膨润土、PTFE及其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用于制备具有降低的糖含量的果蔬汁浓缩物的用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不使得芳香物质和风味性挥发物在降糖和浓缩的过程中发生劣化,因此采用了步骤b)-d)来先将芳香物质和风味性挥发物提取保存,在降糖和浓缩完成后,再将芳香物质和风味性挥发物与浓缩物混合,可见,对比文件1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制备一种糖含量低的浓缩果蔬汁,对比文件1之所以要将芳香物质和风味性挥发物提取保存,是因为其所采用的浓缩和蒸馏去除乙醇的工艺会导致芳香成分发生劣化,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即在常温下就能够采用气提的方式将乙醇去除时,能够想到常规舍弃b)、c)和d)用于保存芳香成分和风味性挥发物的步骤,即不存在高压、加热以及转变气溶胶的步骤。并且,目前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撰写形式,并不能排除对比文件1中的提香步骤,即使封闭式,对比文件1的提香步骤也可能在果蔬汁预处理步骤中,最重要的是,提香步骤的有无,并不影响后续的发酵降低果蔬汁糖度,也即客观上并不会影响本申请发明目的的实现。至于对比文件2,虽然其发酵液pH值较低且含有大量无机盐,但是并不影响其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认为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法时必须要将果汁的pH值调整为对比文件2所针对的料液相同的pH值且添加大量的无机盐;至于吸附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活性炭和沸石都是本领域中常规的吸附剂种类,且其各自所吸附的对象(乙醇、芳香性化合物等)也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需要将芳香化合物从气体中回流至果蔬汁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用不会吸附芳香化合物的吸附剂,如沸石等,这种常规选择仅是一种常规调整,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当不存在提香步骤,以及采用沸石作为吸附剂后,物料中的香味物质就不会被提取出来,因此,所得到的最终产物与本申请一样,都是属于有香味成分的果汁。进一步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果蔬汁浓缩物与至少一种微生物接触”“使果蔬汁浓缩物与气态组合物接触”,微生物的种类众多,与果蔬汁发酵后所得到的产物也不同,而气态组合物的组成也不明,无法认定一定能够实现气提的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加工原料不同,对比文件1是果蔬原汁,本申请为初始糖浓度大于20%(w/v)和至多75%(w/v)的果蔬汁浓缩物;(2)省去了对比文件1的步骤b)、c)和d);(3)通过与气态组合物接触去除发酵物中的乙醇;使气态组合物与吸附剂接触,限定吸附剂包括沸石;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果蔬汁浓缩物与气态组合物接触的步骤和气态组合物与吸附剂接触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果蔬汁浓缩物的降糖方法,使得糖分去除彻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果蔬汁浓缩物是果蔬汁的常规保存形式,选择果蔬汁浓缩物除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能够借助常规实验手段调整浓缩物糖含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当不需要另外收集挥发性成分且加工对象为果蔬汁浓缩物时,这些工艺可常规省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蒸发饮料可导致脂类氧化以及氨基酸与糖类产生褐变反应,并由此导致浓缩饮料风味劣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避免加热处理导致的不良后果。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发酵气体(CO2)与葡萄糖发酵料液接触气提其中的乙醇,并将含乙醇的发酵气体与吸附剂(活性炭)接触后,进行循环气提的工艺,上述两步是同时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也是在连续发酵过程中如何降低乙醇浓度以保持酵母的连续发酵活性并彻底消耗糖分。对于吸附剂的种类,沸石与活性炭均是本领域常规吸附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以将活性炭或分子筛等吸附剂加入发酵液中吸附乙醇从而降低发酵液中乙醇的浓度(参见对比文件2第31页第10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所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在对比文件1或2中已经公开,或者属于常规调整和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相应的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用于制备具有降低的糖含量的果蔬汁浓缩物的用途。在权利要求1至8都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浓缩果汁降糖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为避免美拉德反应等不利反应,有动机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使其能够应用到对果蔬汁浓缩物的降糖工艺中,至于浓缩物的糖浓度,能够借助常规实验手段进行常规调整。至于吸附剂的种类,沸石与活性炭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吸附剂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物质的分子大小以及对选择性吸附的要求选择具有选择性吸附作用的沸石或者无选择性吸附作用的活性炭进行吸附,并根据待吸附的目标物质的分子大小选择具有合适孔径的沸石,从而达到只吸附目标物质,而不吸附其他分子的选择性吸附作用。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b)、c)和d)步骤都是为了分离回收芳香性挥发物以及获得终产物果蔬汁饮料浓缩物而设置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避免风味的劣化,仅需要去除糖分时,这些工艺可常规省略。提香步骤的有无,并不影响后续的发酵降低果蔬汁糖度。对比文件2反应体系的pH值较低及添加无机盐是为了适应微生物发酵糖产生乙醇的需求,并不影响其所给出的气体循环和吸附剂接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使用的微生物的生理生化特性选择是否在发酵液中补加无机盐并将反应体系的pH值控制在微生物的最适pH范围之内。此外,本申请的说明书对技术效果的描述仅仅只是提及“糖含量降低并且乙醇浓度低于5%”,所述技术效果是经过微生物发酵降糖以及去除乙醇后可以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时,本申请说明书并未公开任何涉及果蔬汁浓缩物储存稳定性、感官品质等方面的试验,因此无法证明其所述的“通过根据本发明的方法减少糖恰恰可以在这些情况下产生储存稳定的果蔬汁浓缩物,其还具有出色的感官品质和光学品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具体教导吸附剂沸石的骨架类型、硅铝比,以及最大孔径,对比文件2只是泛泛提及吸附剂可以是活性炭或分子筛。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降低初始糖浓度大于20%和至多75%(w/v)的果蔬汁浓缩物中的糖含量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使果蔬汁浓缩物与至少一种微生物接触
b)使果蔬汁浓缩物发酵
c)使果蔬汁浓缩物与气态组合物接触
d)使气态组合物与吸附剂接触,
其中吸附剂包括MFI-沸石,所述沸石的SiO2/Al2O3-比例在100至1200的范围内并且孔径为最高8?,
其中步骤c)和d)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c)和d)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果蔬汁浓缩物具有30至55%(w/v)的糖浓度。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气态组合物在进行步骤d)之后以步骤c)的形式重复与果蔬汁浓缩物接触。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微生物选自酵母菌和细菌及其混合物。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步骤b)的果蔬汁浓缩物的发酵在厌氧或微厌氧条件下进行。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吸附剂还包含至少一种粘结剂,所述粘结剂选自二氧化硅、硅酸盐、膨润土、PTFE及 其混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用于制备具有降低的糖含量的果蔬汁浓缩物的用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权利要求),所做修改在于根据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6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将沸石的类型、SiO2/Al2O3-比例和孔径补充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删除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6,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适应性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01月2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1段(即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具体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中存在相应的教导和启示,且说明书没有明确、具体的实验数据证实其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降低初始糖浓度大于20%(w/v)和至多75%(w/v)的果蔬汁浓缩物中的糖含量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使果蔬汁浓缩物与至少一种微生物接触
b)使果蔬汁浓缩物发酵
c)使果蔬汁浓缩物与气态组合物接触
d)使气态组合物与吸附剂接触,
其中吸附剂包括MFI-沸石,所述沸石的SiO2/Al2O3-比例在100至1200的范围内并且孔径为最高
其中步骤c)和d)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低能量饮料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a)从水果或蔬菜中压榨出果蔬汁;b)加热果蔬汁,加热温度为45℃-110℃,时间为3s-12s;c)将上述果蔬汁进行雾化,温度为10℃-55℃,压力为5mmHg-200mmHg,以使挥发性成分从底部残液中分离处理;d)在温度为10℃-零下190℃下回收挥发性成分;e)采用酵母发酵所述底部残液,温度为20℃-40℃,时间为至少16h;f)去除酵母;g)浓缩并蒸馏底部残液,以去除乙醇并获得一种果蔬汁浓缩物(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加工原料不同,对比文件1是果蔬原汁,本申请为初始糖浓度大于20%(w/v)和至多75%(w/v)的果蔬汁浓缩物;(2)省去了对比文件1的步骤b)、c)和d);(3)权利要求1采用了使气态组合物与吸附剂接触的手段去除发酵物中的乙醇,并限定了吸附剂的骨架类型、硅铝比及最大孔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果蔬汁浓缩物的降糖方法,使得糖分去除彻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果蔬汁浓缩物是果蔬汁的常规保存形式,为节约成本和简化设备,选择果蔬汁浓缩物而不是果蔬原汁除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至于浓缩物的糖浓度范围与果蔬的种类有关,也与存储的稳定性等有关,并非本申请的特定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步骤b)、c)和d)是为了分离回收芳香性挥发物以及获得终产物果蔬汁饮料浓缩物而设置的,当不需要另外收集挥发性成分且加工对象即为果蔬汁浓缩物时,这些工艺可常规省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 当降糖对象选择为果蔬汁浓缩物后,由于糖分浓度大幅上升,当糖分还未来得及全部被发酵成为乙醇时,未被发酵的剩余的糖会在加热时与胺化合物发生不期望的美拉德反应,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蒸发饮料可导致脂类氧化以及氨基酸与糖类产生褐变反应,并由此导致浓缩饮料风味劣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42-54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避免加热处理去除乙醇的方法,而采用其他的手段。
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酒精发酵过程的两个十分重要的研究领域是怎样消除乙醇对酵母或细菌的抑制作用及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耗。当发酵液中乙醇浓度超过5%时,就会对酵母的活动产生抑制作用,当乙醇浓度增加到12%时,酵母就基本上失去了活性……为了减少或消除乙醇对酵母发酵的抑制作用,已经提出了各种方法连续除去发酵时产生的乙醇……本文在Walsh等人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CO2循环、活性炭吸附的酒精发酵方法的研究。具体工艺如下:CO2从发酵罐3抽出,进入活性炭吸附柱4吸附乙醇及水蒸汽,随后返回发酵罐搅拌、汽提乙醇(参见对比文件2第30页倒数第1-2段,第32页第1-2段)。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发酵气体(CO2)与葡萄糖发酵料液接触气提其中的乙醇,并将含乙醇的发酵气体与吸附剂(活性炭)接触后,进行循环气提的工艺,上述两步是同时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也是在连续发酵过程中如何降低乙醇浓度以保持酵母的连续发酵活性并彻底消耗糖分。
因此,为解决采用对比文件1的工艺可能发生的美拉德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采用发酵气体(CO2)与发酵料液接触气提其中的乙醇,并将含乙醇的发酵气体与吸附剂(活性炭)接触后,进行循环气提去除乙醇的非热处理工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得到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非热去除发酵产生的乙醇的方法制备降糖的果蔬汁浓缩物的技术方案,上述非热去除乙醇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达到的去除乙醇对发酵的抑制、保持发酵微生物的活力、同时避免温度的升高所导致的美拉德反应等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吸附剂的种类,沸石与活性炭均是本领域常规吸附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以将活性炭或分子筛等吸附剂加入发酵液中吸附乙醇从而降低发酵液中乙醇的浓度(参见对比文件2第31页第10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吸附剂种类,并借助常规实验手段对沸石的骨架类型、硅铝比及最大孔径进行一般性调整和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从属权利要求,其所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例如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其中步骤b)、c)和d)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其中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发酵、气提和吸附同步进行;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其中气态组合物在进行步骤d)之后以步骤c)的形式重复与果蔬汁浓缩物接触”,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发酵气体经过活性炭吸附后再次通入发酵液中;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其中至少一种微生物选自酵母菌和细菌及其混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酵母发酵所述底部残液,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酵母进行乙醇发酵;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其中根据步骤b)的果蔬汁浓缩物的发酵在厌氧或微厌氧条件下进行”,对比文件2教导了采用二氧化碳赶走系统中的空气,即将发酵保持在厌氧或者微厌氧条件下。
或者其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调整的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例如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其中果蔬汁浓缩物具有30至55%(w/v)的糖浓度”,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的“其中吸附剂还包含至少一种粘结剂,所述粘结剂选自二氧化硅、硅酸盐、膨润土、PTFE及 其混合物”。由于果蔬汁的糖浓度更多取决于果蔬种类,以及储存的稳定性等要求,其权利要求对糖浓度的优选并不能给方法带来创造性贡献。粘结剂可将粉状沸石制备为颗粒状吸附剂,便于使用,而二氧化硅、硅酸盐、膨润土、PTFE等都是本领域中常规的粘结剂种类。
况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2-7所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克服什么技术困难,或者带来怎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相应的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用于制备具有降低的糖含量的果蔬汁浓缩物的用途。如上所述,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权利要求1至7都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如果权利要求具体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中存在相应的教导和启示,且说明书没有明确、具体的实验数据证实其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尽管是以果蔬原汁为原料,在保留果蔬汁风味的基础上除糖并浓缩,但对比文件1的主要目的也是在于制备一种糖含量降低的浓缩果蔬汁。为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酵母发酵去除糖分和浓缩蒸馏去除乙醇的教导。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蒸发饮料可导致脂类氧化以及氨基酸与糖类产生褐变反应,并由此导致浓缩饮料风味劣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42-54行)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避免制备过程中加热处理,从而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发酵气体(CO2)与发酵料液接触气提其中的乙醇,并将含乙醇的发酵气体与吸附剂(活性炭)接触后,进行循环气提去除乙醇的非热处理工艺,从而得到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非热去除发酵产生的乙醇的方法制备降糖的果蔬汁浓缩物的技术方案,上述非热去除乙醇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达到的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浓缩果汁降糖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为避免美拉德反应等不利反应,有动机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使其能够应用到对果蔬汁浓缩物的降糖工艺中。
尽管复审请求人试图通过限定吸附剂的种类、骨架结构、硅铝比和孔径来克服创造性的缺陷。但是,沸石与活性炭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吸附剂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活性炭或分子筛等吸附剂加入发酵液中吸附乙醇从而降低发酵液中乙醇的浓度(参见对比文件2第31页第10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物质的分子大小以及对选择性吸附的要求选择具有选择性吸附作用的沸石或者无选择性吸附作用的活性炭进行吸附,并根据待吸附的目标物质的分子大小选择具有合适孔径的沸石,从而达到只吸附目标物质,而不吸附其他分子的选择性吸附作用,这种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况且,如果真如复审请求在意见陈述所争辩,其发明点在于吸附剂的特定选择,却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难以找到相应支持。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吸附剂的选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克服的技术困难,也缺少相应的效果数据的支持。说明书仅在唯一的一个实施例中泛泛提及“糖含量明显降低且实现的乙醇浓度低于5%”。这让合议组难以确信申请人在吸附剂的选择方面做出了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贡献。
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同时考虑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强调的理由不能克服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 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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