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91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353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167878.0
申请日:2011-06-21
复审请求人:朱玉国 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秉阳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游国忠
国际分类号:B62H5/00(2006.01);B62H1/02(2006.01);E05B4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10167878.0,名称为“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朱玉国。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18-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2014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第1-14页),2012年02月07日提交补正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1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9幅(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在器物即车辆的装配部位上,分别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和带有被锁式车梯架的连动,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车辆的装配位装配时,其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的缺口,由于缺口处的空隙与车辆的装配位结合后会形成“凹槽”状态,故而适于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栓孔的锁耳插入;至于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或设在车辆装配部位上连动时,与“凹槽”对应的梯架腿上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有锁栓孔的锁耳结合,当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其锁耳的锁栓孔正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
2.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在器物即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的连接机板上,分别具有带被锁式车梯架的连动和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锁基在与连接机板固定时,其尾部即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缺口,由于缺口的空隙与连接机板结合处形成“凹槽”状,故能满足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使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对应“凹槽”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锁孔的锁耳结合,一旦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时,锁耳的锁孔恰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
3.根据权利要求2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也可无带有锁孔的锁耳设计,而是将梯架腿移进“凹槽”直接被锁栓轴杆驳在“凹槽”中。
4.根据权利要求2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也可无带有锁孔的锁耳设计,而是在梯架腿开有锁孔,当梯架腿移进“凹槽”时恰好被锁栓轴杆插入梯架腿的锁孔中。
5.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也可设在车梯架上,即装配在车梯架上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则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落地后,其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凹槽中且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只要从前向后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插入车梯架上锁耳的锁栓孔中,此刻止动销恰从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车梯架则被锁住无法抬起;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便被弹回原位,随即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会从车梯架上锁耳的锁栓孔退出,这样被锁式车梯架即可抬起。
7.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以及连接机板,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轴向通孔前后开设的朝向,将其尾部即末端靠面与连接机板固定结合,致使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由于锁基的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角形缺口,故使得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装配后,其缺口的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的结合处会形成“凹槽”状;而设在连接机板上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前后横向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凹槽”间来回穿行,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径台或径槽或插孔设计;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被弹簧顶压相卡,另一头乃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进行上下触顶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只要从前向后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在“凹槽”间穿行,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即产生闭锁效应;当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凹槽”间退缩轴向通孔中。
8.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被锁式车梯架,以及连接机板,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也适应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在连接机板上装配的锁基,按其开设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当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装配时,其尾部的侧面和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在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竖向或任意向的“凹槽”状,这样好利于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至其中;至于在连接机板上装配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则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亦即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对移入“凹槽”的梯架腿进行锁定控制,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径台或径槽或插孔设计;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被弹簧顶压,另一头乃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进行上下触顶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适合闭锁的梯架腿或带有锁拴孔的梯架腿部位移进“凹槽”后,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或者穿进梯架腿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由此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则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
9.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被锁式车梯架,以及连接机板,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也适应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在连接机板上装配的锁基,按其开设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当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装配时,其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与连接机板的结合处会形成“凹槽”状,这样好利于被锁式车梯架上的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至于在连接机板上装配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则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亦即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对插进“凹槽”中锁耳的锁拴孔进行穿插,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径台或径槽或插孔设计;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的拨动,一头被弹簧顶压,另一头乃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进行上下触顶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而在连接机板上设置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其与“凹槽”中的轴向通孔对应具有锁耳结合,所述锁耳具有适合锁栓轴杆锁定接口或接头插进的锁拴孔开设;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拴孔的锁耳随梯架腿移动插入“凹槽”,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穿进锁耳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即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
10.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也可非在连接机板上设置连动,而是直接设在锁基上连动。
11.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连接机板除了适于带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和连动被锁式车梯架外,还适应车辆装配位的结合。
12.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缺口在锁基上的开设,分别具有上下开通竖槽型、局部凹槽开设型、一侧朝上开槽型、一侧朝下开槽型,以及任意开槽类型。
13.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连接机板可与锁基任意部位进行装配结合。
14.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上适于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亦即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对被锁式车梯架进行闭锁控制,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径台或径槽或插孔设计;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并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被弹簧顶压,另一头乃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进行上下触顶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中,且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连动时,其梯架腿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而设计。
15.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或14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所述锁栓轴杆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把柄的一头或被电子驱动器驱动。
16.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上具有带锁栓孔的凸舌即锁耳设计。
17.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被锁式车梯架即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车梯架,适于任意适合的锁控装置亦称“任意锁控装置”闭锁的配置。
18.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带有锁定接口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型、带锁孔的折角式锁耳型、空心圆形、空心方形、弧状缺口形、齿槽形、方口形、异口形、异孔形、片状钩形、受力缺口形、大小台阶空心轴杆形、缺口片状、片状开口形,重叠型、活动式舌体形、梯架腿上直接开有锁孔形,以及任意接口形。
19.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带有锁定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实心圆形、实心方形、大小圆杆结合状、轴片式、轴片凸舌形、轴片卡头形、台阶片状、带孔的舌头形、颈槽接头形、倾角形,以及任意接头形状设计;或者,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上还可直接结合销头即增加插头设计。
20.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器物即车辆需求部位的设置不同,一般分为适用于车辆后部如后轮架装配型、脚蹬处适用装配型、车把适用装配型,以及任意装配型。
21.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具有加长的壳体及其内置的拨动式传动机构设计,即通过延长的壳体和传动机构再与锁基的锁芯孔装配结合,达到锁芯控制机对止动销远距的驱动设计。
22.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止动销改进的类型,即止动销具有被锁栓轴杆穿过的过槽或通孔,以适应锁芯控制机关在轴向通孔另一侧对止动销的驱动控制。
23.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改进的类型,即锁栓轴杆具有被止动销穿过的通孔或过槽设计,以适应锁芯控制机关在轴向通孔另一侧对止动销的驱动控制。
24.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的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车梯架上除具有任意式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外,还可随意增设保护锁定接口或接头的附件或附属保险机构。
25.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的一头的手柄,可改为手脚推拉的任意形状。
26.根据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被锁式车梯架即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车梯架,适于任意适合的锁控装置亦称“任意锁控装置”闭锁的配置。
27.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锁基也可由锁体与副锁体结合构成,其中锁体负责锁控机构设置,而副锁体乃负责壳体的延长即加长的锁基体设计。”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告日为2002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头被轴节卡住;在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车辆的装配位装配时,其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的缺口,由于缺口处的空隙与车辆的装配位结合后会形成“凹槽”状态,故而适于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栓孔的锁耳插入,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或设在车辆装配部位上连动时,与“凹槽”对应的梯架腿上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有锁栓孔的锁耳结合,当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其锁耳的锁栓孔正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有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的连接机板;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头被轴节卡住;在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锁基在与连接机板固定时,其尾部即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缺口,由于缺口的空隙与连接机板结合处形成“凹槽”状,故能满足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使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对应“凹槽”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锁孔的锁耳结合,一旦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时,锁耳的锁孔恰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头被轴节卡住;在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 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锁基的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角形缺口,使得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装配后,其缺口的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的结合处会形成“凹槽”状;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只要从前向后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在“凹槽”间穿行,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即产生闭锁效应;当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凹槽”间退缩轴向通孔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 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适合闭锁的梯架腿或带有锁拴孔的梯架腿部位移进“凹槽”后,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或者穿进梯架腿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由此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则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 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在连接机板上设置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其与“凹槽”中的轴向通孔对应具有锁耳结合,所述锁耳具有适合锁栓轴杆锁定接口或接头插进的锁拴孔开设,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适合闭锁的梯架腿或带有锁拴孔的梯架腿部位移进“凹槽”后,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或者穿进梯架腿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由此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则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头被轴节卡住;在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锁基在与连接机板固定时,其尾部即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缺口,由于缺口的空隙与连接机板结合处形成“凹槽”状,故能满足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使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对应“凹槽”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锁孔的锁耳结合,一旦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时,锁耳的锁孔恰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6、17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18-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8-2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锁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锁体结构不同,本申请仅在直杆上简单环绕一处凸起的径台形状即可,便能积蓄着巨大的凝聚力和承载力配合焦点强度,即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卡动的触顶设计,以此达到坚固的锁力支撑强度;由于该锁拴轴杆形状极其简单,加工起来特别方便容易,而对比文件1的锁拴形态结构却比较复杂,需要分别在锁拴上增设不同的台阶,反向台阶和跳键槽等之类的复杂环节,如此结果将会削弱锁拴凝聚力的稳定性配合强度,亦即容易导致其不安全隐患的埋藏。(2)本申请采用 “一控锁”简单操作模式,即闭锁时,无须用钥匙扭动锁芯控制机关,直接摁下锁栓轴杆外露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即会对被锁式车梯架进行闭锁;只有当解锁时,才用钥匙扭动锁芯控制机关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拨离;对比文件1采用“两控锁”操作模式,无论闭锁还是解锁均由钥匙操控锁芯机关完成,操作复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都是在车梯架上设置锁,均是实现了车身,车梯、锁体一体化,而且本申请梯架锁的结构并不比对比文件1简单,仅依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能确定得出本申请比对比文件1的锁体结构更加稳定、坚固、可靠,因为锁栓的结构强度受其材质、尺寸等综合因素影响。本申请作为核心关键机件的“锁栓轴杆”并不是只设有“径台”形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部位”,即锁栓轴杆上既可设置径台也可设置径槽还可设置插孔,三者之间是并列的技术方案,而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槽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槽时,形成锁力的着力点就集中在径槽上,而在锁栓轴杆还可设置径台或插孔,使得止动销还可触顶在径台上或插孔中,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2)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一控锁”,即,只有开锁时才需要驱动锁芯,闭锁时无需驱动锁芯,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控锁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操作,容易想到选择“一控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止动销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车辆的装配位装配时,其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的缺口,由于缺口处的空隙与车辆的装配位结合后会形成“凹槽”状态,故而适于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栓孔的锁耳插入,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或设在车辆装配部位上连动时,与“凹槽”对应的梯架腿上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有锁栓孔的锁耳结合,当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其锁耳的锁栓孔正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有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的连接机板;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具有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的连接机板;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止动销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锁基在与连接机板固定时,其尾部即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缺口,由于缺口的空隙与连接机板结合处形成“凹槽”状,故能满足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使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对应“凹槽”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锁孔的锁耳结合,一旦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时,锁耳的锁孔恰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也可设在车梯架上;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在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锁基的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角形缺口,使得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装配后,其缺口的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的结合处会形成“凹槽”状;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只要从前向后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在“凹槽”间穿行,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即产生闭锁效应;当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凹槽”间退缩轴向通孔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适合闭锁的梯架腿或带有锁拴孔的梯架腿部位移进“凹槽”后,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或者穿进梯架腿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由此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则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在连接机板上设置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其与“凹槽”中的轴向通孔对应具有锁耳结合,所述锁耳具有适合锁栓轴杆锁定接口或接头插进的锁拴孔开设,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适合闭锁的梯架腿或带有锁拴孔的梯架腿部位移进“凹槽”后,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或者穿进梯架腿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由此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则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在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止动销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中,且具有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连动时,其梯架腿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而设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锁耳上设有锁栓孔。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想到在锁耳上开设锁栓孔,达到更好的锁定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7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18-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8-27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摩托车梯架锁,同样公开了一种车身、车梯、锁一体化的梯架锁结构,其中锁栓14的结果与功能均与本申请中的锁栓轴杆相类似,而且跳键12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止动销相同,整个工作原理(锁闭与解锁的过程)与本申请的构思很类似。在此基础上,作为主要区别的锁栓轴杆的径台结构以及锁芯驱动止动销的具体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经过简单替换等方式而得到的;而且仅依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能确定得出本申请比对比文件1的锁体结构更加稳定、坚固、可靠,因为锁栓的结构强度受其材质、尺寸等综合因素影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16、17删除,并将权利要求7-9、14中限定有“或径槽或插孔”的特征删除,即删除了三种并列技术方案种的一种。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锁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2的锁体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2仍然沿袭以往的技术,由于其固有结构会造成“锁力不足”的缺陷,而本申请通过锁栓轴杆的径台结构,以及与之配合的止动销的结构,以两者之间的卡动配合为核心,能形成坚固卡合;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锁栓轴杆及其上的台阶10、反向台阶18的结构以及跳键的工作原理与本申请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其改进为本申请的结构;其他组的独立权利要求除了以“径台与止动销”卡动配合特征为核心,还分写限定了锁基、锁控装置装配、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等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如下:
“1.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在器物即车辆的装配部位上,分别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和带有被锁式车梯架的连动,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车辆的装配位装配时,其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的缺口,由于缺口处的空隙与车辆的装配位结合后会形成“凹槽”状态,故而适于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栓孔的锁耳插入;至于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或设在车辆装配部位上连动时,与“凹槽”对应的梯架腿上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有锁栓孔的锁耳结合,当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其锁耳的锁栓孔正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
2.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在器物即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的连接机板上,分别具有带被锁式车梯架的连动和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锁基在与连接机板固定时,其尾部即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缺口,由于缺口的空隙与连接机板结合处形成“凹槽”状,故能满足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使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对应“凹槽”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锁孔的锁耳结合,一旦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时,锁耳的锁孔恰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
3.根据权利要求2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也可无带有锁孔的锁耳设计,而是将梯架腿移进“凹槽”直接被锁栓轴杆驳在“凹槽”中。
4.根据权利要求2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也可无带有锁孔的锁耳设计,而是在梯架腿开有锁孔,当梯架腿移进“凹槽”时恰好被锁栓轴杆插入梯架腿的锁孔中。
5.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也可设在车梯架上,即装配在车梯架上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则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落地后,其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凹槽中且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只要从前向后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插入车梯架上锁耳的锁栓孔中,此刻止动销恰从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车梯架则被锁住无法抬起;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便被弹回原位,随即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会从车梯架上锁耳的锁栓孔退出,这样被锁式车梯架即可抬起。
7.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以及连接机板,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轴向通孔前后开设的朝向,将其尾部即末端靠面与连接机板固定结合,致使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由于锁基的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角形缺口,故使得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装配后,其缺口的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的结合处会形成“凹槽”状;而设在连接机板上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前后横向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凹槽”间来回穿行,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径台设计;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被弹簧顶压相卡,另一头乃与锁栓轴杆的径台进行上下触顶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只要从前向后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在“凹槽”间穿行,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即产生闭锁效应;当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凹槽”间退缩轴向通孔中。
8.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被锁式车梯架,以及连接机板,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也适应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在连接机板上装配的锁基,按其开设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当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装配时,其尾部的侧面和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在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竖向或任意向的“凹槽”状,这样好利于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至其中;至于在连接机板上装配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则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亦即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对移入“凹槽”的梯架腿进行锁定控制,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径台设计;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被弹簧顶压,另一头乃与锁栓轴杆的径台进行上下触顶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适合闭锁的梯架腿或带有锁拴孔的梯架腿部位移进“凹槽”后,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或者穿进梯架腿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由此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则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
9.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被锁式车梯架,以及连接机板,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也适应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在连接机板上装配的锁基,按其开设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当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装配时,其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与连接机板的结合处会形成“凹槽”状,这样好利于被锁式车梯架上的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至于在连接机板上装配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则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亦即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对插进“凹槽”中锁耳的锁拴孔进行穿插,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径台设计;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的拨动,一头被弹簧顶压,另一头乃与锁栓轴杆的径台进行上下触顶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而在连接机板上设置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其与“凹槽”中的轴向通孔对应具有锁耳结合,所述锁耳具有适合锁栓轴杆锁定接口或接头插进的锁拴孔开设;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拴孔的锁耳随梯架腿移动插入“凹槽”,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穿进锁耳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即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
10.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也可非在连接机板上设置连动,而是直接设在锁基上连动。
11.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连接机板除了适于带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和连动被锁式车梯架外,还适应车辆装配位的结合。
12.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缺口在锁基上的开设,分别具有上下开通竖槽型、局部凹槽开设型、一侧朝上开槽型、一侧朝下开槽型,以及任意开槽类型。
13.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连接机板可与锁基任意部位进行装配结合。
14.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上适于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亦即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对被锁式车梯架进行闭锁控制,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径台设计;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并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被弹簧顶压,另一头乃与锁栓轴杆的径台进行上下触顶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中,且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连动时,其梯架腿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而设计。
15.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或14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所述锁栓轴杆探露或非探露锁基外把柄的一头或被电子驱动器驱动。
16.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带有锁定接口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型、带锁孔的折角式锁耳型、空心圆形、空心方形、弧状缺口形、齿槽形、方口形、异口形、异孔形、片状钩形、受力缺口形、大小台阶空心轴杆形、缺口片状、片状开口形,重叠型、活动式舌体形、梯架腿上直接开有锁孔形,以及任意接口形。
17.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带有锁定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实心圆形、实心方形、大小圆杆结合状、轴片式、轴片凸舌形、轴片卡头形、台阶片状、带孔的舌头形、颈槽接头形、倾角形,以及任意接头形状设计;或者,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上还可直接结合销头即增加插头设计。
18.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器物即车辆需求部位的设置不同,一般分为适用于车辆后部如后轮架装配型、脚蹬处适用装配型、车把适用装配型,以及任意装配型。
19.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具有加长的壳体及其内置的拨动式传动机构设计,即通过延长的壳体和传动机构再与锁基的锁芯孔装配结合,达到锁芯控制机对止动销远距的驱动设计。
20.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止动销改进的类型,即止动销具有被锁栓轴杆穿过的过槽或通孔,以适应锁芯控制机关在轴向通孔另一侧对止动销的驱动控制。
21.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改进的类型,即锁栓轴杆具有被止动销穿过的通孔或过槽设计,以适应锁芯控制机关在轴向通孔另一侧对止动销的驱动控制。
22.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的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车梯架上除具有任意式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外,还可随意增设保护锁定接口或接头的附件或附属保险机构。
23.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的一头的手柄,可改为手脚推拉的任意形状。
24.根据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被锁式车梯架即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车梯架,适于任意适合的锁控装置亦称“任意锁控装置”闭锁的配置。
25.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所述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其特征在于锁基也可由锁体与副锁体结合构成,其中锁体负责锁控机构设置,而副锁体乃负责壳体的延长即加长的锁基体设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2014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2012年02月07日提交补正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1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即一控式车梯锁),包含相应结构及装配法,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在车辆装配部位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装配)与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包括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壳7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对应跳键12触顶的部位具有跳键槽13;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跳键12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滑槽5(即暗孔)中,其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当推动锁头8时,锁栓14移动,其前端阻挡在双撑上的卡板1前,将双撑锁闭。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止动销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车辆的装配位装配时,其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的缺口,由于缺口处的空隙与车辆的装配位结合后会形成“凹槽”状态,故而适于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栓孔的锁耳插入,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或设在车辆装配部位上连动时,与“凹槽”对应的梯架腿上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有锁栓孔的锁耳结合,当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其锁耳的锁栓孔正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锁体结构,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锁栓上设置有跳键槽13(即径槽)和台阶,其中跳键槽13用于卡止跳键12,而台阶用于与挡板配合使用卡住套在锁栓14上的弹簧6,在此基础上,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台,用来同时实现对于弹簧的卡接和对于跳键的止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双撑的卡板1通过锁栓14进行锁闭的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本申请中锁基与车辆装配时,锁基、锁耳等部件的装配方式,这是车梯锁中常见的布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即一控式车梯锁),包含相应结构及装配法,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在车辆装配部位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装配)与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包括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壳7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对应跳键12触顶的部位具有跳键槽13;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跳键12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滑槽5(即暗孔)中,其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当推动锁头8时,锁栓14移动,其前端阻挡在双撑上的卡板1前,将双撑锁闭。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有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的连接机板;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止动销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当锁基在与连接机板固定时,其尾部即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敞露的缺角形缺口,由于缺口的空隙与连接机板结合处形成“凹槽”状,故能满足被锁式车梯架上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使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对应“凹槽”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如带锁孔的锁耳结合,一旦锁耳随被锁式车梯架移动插进“凹槽”时,锁耳的锁孔恰好在“凹槽”中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锁体结构,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车梯复合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即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座9上;连接基座9适于锁基固定装配。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锁栓上设置有跳键槽13(即径槽)和台阶,其中跳键槽13用于卡止跳键12,而台阶用于与挡板配合使用卡住套在锁栓14上的弹簧6,在此基础上,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台,用来同时实现对于弹簧的卡接和对于跳键的止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双撑的卡板1通过锁栓14进行锁闭的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本申请中锁基、连接机板与车辆装配时,锁基、锁耳等部件的装配方式,这是车梯锁中常见的布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闭结构基础上,同样是为了达到锁闭目的,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的其他形式,以及“凹槽”中部件的插入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的常规替换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即一控式车梯锁),包含相应结构及装配法,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在车辆装配部位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装配)与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包括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壳7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对应跳键12触顶的部位具有跳键槽13;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跳键12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滑槽5(即暗孔)中,其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当推动锁头8时,锁栓14移动,其前端阻挡在双撑上的卡板1前,将双撑锁闭。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也可设在车梯架上;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在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锁体结构,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对于相互锁定的两个部件来讲,将锁基和锁定接口或接头的位置互换同样可以起到锁定作用,这种替换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锁栓上设置有跳键槽13(即径槽)和台阶,其中跳键槽13用于卡止跳键12,而台阶用于与挡板配合使用卡住套在锁栓14上的弹簧6,在此基础上,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台,用来同时实现对于弹簧的卡接和对于跳键的止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执行锁闭时,推动锁头8时,锁栓14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跳键槽13中,锁栓14前端阻挡在双撑上的卡板1前,将双撑锁闭。而解锁时,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可见其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相同,而具体的被锁定结构以及止动销的驱动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来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控式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即一控式车梯锁),包含相应结构及装配法,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在车辆装配部位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装配)与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连动;锁壳7按轴向通孔前后开设的朝向,其末端靠面固定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包括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壳7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弹簧6套在锁栓轴杆14上,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跳键12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滑槽5(即暗孔)中,一头被弹簧11顶压相卡,另一头与锁栓轴杆14的跳键槽进行上下触顶控制。当执行锁闭时,推动锁头8时,锁栓14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跳键槽13中,锁栓14前端阻挡在双撑上的卡板1前,将双撑锁闭。而解锁时,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当锁栓转动90度后,跳键12与跳键槽13完全分开,锁头8与锁栓14在弹簧6的作用下向右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台阶10,由于锁栓14向右移动,不能阻挡卡板1。
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锁基的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角形缺口,使得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装配后,其缺口的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的结合处会形成“凹槽”状;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只要从前向后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在“凹槽”间穿行,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即产生闭锁效应;当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凹槽”间退缩轴向通孔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锁体结构,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公开的车梯复合锁(参见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座9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而至于“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布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锁栓上设置有跳键槽13(即径槽)和台阶,其中跳键槽13用于卡止跳键12,而台阶用于与挡板配合使用卡住套在锁栓14上的弹簧6,在此基础上,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台,用来同时实现对于弹簧的卡接和对于跳键的止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解锁和闭锁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本申请中锁基、连接机板与车辆装配时,锁基、锁耳等部件的装配方式,这是车梯锁中常见的布局,同时也可以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弹簧6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在此基础上,弹簧的一头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弹簧两端的固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安装弹簧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控式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即一控式车梯锁),包含相应结构及装配法,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在车辆装配部位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装配)与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连动;锁壳7按轴向通孔前后开设的朝向,其末端靠面固定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包括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壳7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弹簧6套在锁栓轴杆14上,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跳键12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滑槽5(即暗孔)中,一头被弹簧11顶压相卡,另一头与锁栓轴杆14的插孔进行上下触顶控制。当执行锁闭时,推动锁头8时,锁栓14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跳键槽13中,锁栓14前端阻挡在双撑上的卡板1前,将双撑锁闭。而解锁时,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当锁栓转动90度后,跳键12与跳键槽13完全分开,锁头8与锁栓14在弹簧6的作用下向右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台阶10,由于锁栓14向右移动,不能阻挡卡板1。
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当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装配时,其尾部的侧面和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在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竖向或任意向的“凹槽”状,这样好利于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至其中;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适合闭锁的梯架腿或带有锁拴孔的梯架腿部位移进“凹槽”后,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或者穿进梯架腿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由此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则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锁体结构,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公开的车梯复合锁(参见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座9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而至于“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布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锁栓上设置有跳键槽13(即径槽)和台阶,其中跳键槽13用于卡止跳键12,而台阶用于与挡板配合使用卡住套在锁栓14上的弹簧6,在此基础上,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台,用来同时实现对于弹簧的卡接和对于跳键的止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解锁和闭锁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本申请中锁基、连接机板与车辆装配时,锁基、锁耳等部件的装配方式,同时也可以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弹簧6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在此基础上,弹簧的一头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而弹簧两端的固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安装弹簧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控式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即一控式车梯锁),包含相应结构及装配法,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在车辆装配部位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装配)与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连动;锁壳7按轴向通孔前后开设的朝向,其末端靠面固定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包括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壳7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弹簧6套在锁栓轴杆14上,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跳键12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滑槽5(即暗孔)中,一头被弹簧11顶压相卡,另一头与锁栓轴杆14的跳键槽进行上下触顶控制。当执行锁闭时,推动锁头8时,锁栓14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跳键槽13中,锁栓14前端阻挡在双撑上的卡板1前,将双撑锁闭。而解锁时,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当锁栓转动90度后,跳键12与跳键槽13完全分开,锁头8与锁栓14在弹簧6的作用下向右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台阶10,由于锁栓14向右移动,不能阻挡卡板1。
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带有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机板上;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当锁基的尾部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装配时,其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与连接机板的结合处会形成“凹槽”状,这样好利于被锁式车梯架上的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时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在连接机板上设置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其与“凹槽”中的轴向通孔对应具有锁耳结合,所述锁耳具有适合锁栓轴杆锁定接口或接头插进的锁拴孔开设,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适合闭锁的梯架腿或带有锁拴孔的梯架腿部位移进“凹槽”后,只要推进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伸出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或者穿进梯架腿的锁拴孔,此时止动销恰从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由此产生闭锁效应;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则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也退缩轴向通孔中,这样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因被解锁即可抬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锁体结构,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公开的车梯复合锁(参见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座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而至于“锁基的轴向通孔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式或非钉子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布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锁栓上设置有跳键槽13(即径槽)和台阶,其中跳键槽13用于卡止跳键12,而台阶用于与挡板配合使用卡住套在锁栓14上的弹簧6,在此基础上,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台,用来同时实现对于弹簧的卡接和对于跳键的止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弹簧6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在此基础上,弹簧的一头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解锁和闭锁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本申请中锁基、连接机板与车辆装配时,锁基、锁耳等部件的装配方式,同时也可以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13分别对在前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车梯架的形式、连接机板的连接结合部件、以及缺口开设方式,折叠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相应的设计需求的常规选择,也都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一控式车梯锁适用的装配法,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即一控式车梯锁),包含相应结构及装配法,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在车辆装配部位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装配)与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连动;锁壳7按轴向通孔前后开设的朝向,其末端靠面固定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包括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壳7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弹簧6套在锁栓轴杆14上,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跳键12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滑槽5(即暗孔)中,一头被弹簧11顶压相卡,另一头与锁栓轴杆14的跳键槽进行上下触顶控制。当执行锁闭时,推动锁头8时,锁栓14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跳键槽13中,锁栓14前端阻挡在双撑上的卡板1前,将双撑锁闭。而解锁时,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当锁栓转动90度后,跳键12与跳键槽13完全分开,锁头8与锁栓14在弹簧6的作用下向右移动,跳键12在弹簧11的作用下进入台阶10,由于锁栓14向右移动,不能阻挡卡板1。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弹簧一端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端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在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止动销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顶卡;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中,且具有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连动时,其梯架腿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而设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锁体结构,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锁栓上设置有跳键槽13(即径槽)和台阶,其中跳键槽13用于卡止跳键12,而台阶用于与挡板配合使用卡住套在锁栓14上的弹簧6,在此基础上,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台,用来同时实现对于弹簧的卡接和对于跳键的止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弹簧6一头卡接于径台,另一头则顶在锁壳7的孔壁上,在此基础上,弹簧的一头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解锁和闭锁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本申请中锁基、连接机板与车辆装配时,锁基、锁耳等部件的装配方式,同时也可以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7、8、9、14之一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锁栓轴杆被电子驱动器驱动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6-18分别对在前的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接口或接头的形状、车辆后部的装配形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9-21分别对在前的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拨动式传动机构、止动销和锁栓轴杆的改进形式,而且这种改进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22-24分别对在前的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为保护锁定接口或接头设置附件机构,锁栓轴杆手柄形状,以及适于任意适合的锁控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25对在前的权利要求1-2或7-9或14任一项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锁体与副锁体的组成方式,以及锁体副锁体的各自作用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根据相应的设计需要就能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摩托车梯架锁,同样公开了一种车身、车梯、锁一体化的梯架锁结构,其中锁栓14的结构与功能均与本申请中的锁栓轴杆相类似,既通过将弹簧6布置在锁头8形成的径台与锁壳7中的挡板之间而对锁栓进行制动,同时跳键12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止动销相同,用于对锁栓14进行卡止,实现一体锁的功能,其整个工作原理(锁闭与解锁的过程)与本申请的构思很类似,主要依赖于跳键的卡止作用。在此基础上,改变径台的位置使其两侧分别用于实现对弹簧和止动销的卡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这种技术改进的跨度是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锁力不足”的问题,“径台”的使用是本申请的解决方案之一,申请文件中还记载了在锁栓轴杆上设有径槽或通孔的技术方案,这种开槽的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且为了保证锁体结构更加稳定、坚固和可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如改进锁栓轴杆的材质、尺寸等,同时,在轴杆上开槽会影响轴杆强度是本领域公知的,利用径台代替开槽实现与止动销的卡止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对于锁基、锁控装置装配、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等技术特征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具体可以参见上文针对权利要求的评述。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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