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城市共同沟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城市共同沟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22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76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89905.3
申请日:2016-08-19
复审请求人:四川全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桂亮
合议组组长:宋轶群
参审员:陈琛
国际分类号:F16L9/00(2006.01);F16L58/04(2006.01);F16L57/04(2006.01);E02D29/04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现有技术的内容易于想到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现有技术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89905.3,名称为“一种城市共同沟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四川全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989888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4405962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城市共同沟的制备方法,所述共同沟包括内结构层(1)和外结构层(2)组成的涵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结构层(1)的内壁设有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3),所述内结构层(1)和外结构层(2)之间设置有夹砂层(4),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耐火粘接剂浸渍的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缠绕在圆筒形的模具上形成防火层;将形成的防火层在红外固化站进行固化,其固化温度为60℃--80℃,所述的耐火粘接剂为氧化镁与卤水的混合物或酚酫树脂;
(2)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防火层上形成内结构层;
(3)将树脂基体与石英砂混合形成夹砂材料,然后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形成夹砂层;
(4)最后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夹砂层上形成外结构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城市共同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涵管内设有人行通道(5),人行通道(5)的两端与涵管的内壁固定,人行通道(5)的下部通过支撑柱(6)与涵管的内壁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城市共同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同沟还包括支撑件(7)和螺栓(8),所述螺栓(8)位于人行通道(5)上部的涵管内壁上,支撑件(7)与螺栓(8)连接形成承载管线的支架,所述的螺栓(8)预埋在涵管上。”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城市共同沟的内结构层的内壁设有玄武岩纤维的制备的防火层、或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内结构层和外结构层之间设置有夹砂层;(2)本申请是一种城市共同沟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将耐火粘接剂浸渍的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缠绕在圆筒形的模具上形成防火层;将形成的防火层在红外固化站进行固化,其固化温度为60℃-80℃,所述的耐火粘接剂为氧化镁与卤水的混合物或酚酫树脂;b.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防火层上形成内结构层;c.将树脂基体与石英砂混合形成夹砂材料,然后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形成夹砂层;d.最后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夹砂层上形成外结构层。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共同沟的刚度;如何制备共同沟。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玻璃钢管道生产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公知常识性证据:“‘新型纤维材料学’,何建新,第377-380页,东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07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城市共同沟的内结构层的内壁设有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内结构层和外结构层之间设置有夹砂层,对比文件1虽然给出了玄武岩纤维材料具备防火性能,但并未给出其应用于城市共同沟管道的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公开将碳纤维和玄武岩纤混合制备防火层;同时本申请防火层的制备方法中首先是将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利用耐火粘接剂进行浸渍,再将浸渍后的碳纤维、玄武岩纤维在模具上进行缠绕,然后红外固化;夹砂层的制备是将树脂基体与石英砂混合形成夹砂材料,然后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上述方法提升了玄武岩纤维性能,提高了共同沟的强度,对比文件均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纤维布层1(相当于本申请的防火层)由碳纤维制备,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具有耐高温的性质可以用于制备防火层,在此基础上,将内结构层的内壁设有玄武岩纤维制备的防火层、或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并用于城市共同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另外,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内结构层和外结构层之间设置夹砂层,给出了共同沟设置相应层结构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方法中包括了制备夹砂层的步骤:将夹砂层树脂和石英砂按比例并混合后进入料箱, 用上、下两层夹砂布兜砂,经挤压成型器出来成为平整连续的砂带, 将砂带用环向缠绕方式缠到已裹了内结构层的模具上,达到工艺要求的层数和厚度(相当于本申请的将树脂基体与石英砂混合形成夹砂材料),而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形成夹砂层属于本领域制作夹砂层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共同沟还包括内结构层,内结构层的内壁设有玄武岩纤维的制备的防火层、或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内结构层和外结构层之间设置有夹砂层;(2)本申请是一种城市共同沟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将耐火粘接剂浸渍的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缠绕在圆筒形的模具上形成防火层;将形成的防火层在红外固化站进行固化,其固化温度为60℃-80℃,所述的耐火粘接剂为氧化镁与卤水的混合物或酚酫树脂; b.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防火层上形成内结构层;c.将树脂基体与石英砂混合形成夹砂材料,然后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形成夹砂层;d.最后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夹砂层上形成外结构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强度和阻燃性能良好的共同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城市智能大口径综合涵管的内壁上的第一纤维布可由碳纤维制备(其相当于本申请的防火层),涵管包括了由玄武岩纤维制备的纤维筋骨架,提高了涵管的强度、防火、保温隔热等性能,在此基础上,本申请选择玄武岩纤维制备的防火层、或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内结构层2和外结构层4之间设置有夹砂层3,在内结构层2内设置内衬层1,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可在内结构层内壁上设置相应的功能性层来使得涵管满足特殊性能要求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方法中在配制内衬层树脂时,实际上也是将玻璃纤维浸渍粘结剂并在圆柱形的管道芯模上缠绕而形成内衬层并进行远红外灯加热固化。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意见陈述书的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城市共同沟的内结构层的内壁设有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内结构层和外结构层之间设置有夹砂层,对比文件1虽然给出了玄武岩纤维材料具备防火性能,但并未给出其应用于城市共同沟管道的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公开将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混合制备防火层;同时本申请防火层的制备方法中首先是将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利用耐火粘接剂如氧化镁与卤水的混合物或酚酫树脂进行浸渍,然后再将浸渍后的碳纤维、玄武岩纤维在模具上进行缠绕,然后进行红外固化;夹砂层的制备是将树脂基体与石英砂混合形成夹砂材料,然后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上述方法提升了玄武岩纤维性能,提高了共同沟的强度,对比文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
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城市共同沟的制备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城市智能大口径综合涵管(相当于本申请的城市共同沟),其中公开了以下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4]段,附图1-3):该涵管包括第一纤维布层1(相当于本申请的防火层)、玄武岩纤维筋骨架层2(相当于本申请的夹砂层)和第二纤维布层5(相当于本申请的外结构层)。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共同沟还包括内结构层,内结构层的内壁设有玄武岩纤维的制备的防火层、或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内结构层和外结构层之间设置有夹砂层;(2)本申请是一种城市共同沟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将耐火粘接剂浸渍的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缠绕在圆筒形的模具上形成防火层;将形成的防火层在红外固化站进行固化,其固化温度为60℃-80℃,所述的耐火粘接剂为氧化镁与卤水的混合物或酚酫树脂; b.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防火层上形成内结构层;c.将树脂基体与石英砂混合形成夹砂材料,然后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形成夹砂层;d.最后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夹砂层上形成外结构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强度和阻燃性能良好的共同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纤维布层1(相当于本申请的防火层)可由碳纤维制备,还公开了涵管包括了由玄武岩纤维制备的纤维筋骨架,提高了涵管的强度、防火、保温隔热等性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具有耐高温的性质可以用于制备防火层(参见:“新型纤维材料学”,何建新,第377-380页,东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07月,其中公开了玄武岩纤维具有耐高温的性质),由此可以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选择玄武岩纤维制备防火层、或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防火层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上述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玻璃钢管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44]段,附图1-2):圆筒形管材包括内衬层1、内结构层2、中间夹砂层3、外结构层4,结合附图2可知,内衬层位于内结构层的2的内壁,内结构层2和外结构层4之间设置有夹砂层3。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管的强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高强度玻璃钢管道的生产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A、制内衬层:配制内衬层树脂,在缠绕机的圆柱型的管道芯模(相当于本申请的圆筒形的模具)上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在管道芯模上缠上一层玻璃纤维表面毡层,再次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再缠上一层玻璃纤维针织毡层,又一次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再缠上一层网格布层;每次淋内衬层树脂时要让树脂流至并浸透整个管道芯模表面,无漏淋或漏涂(该步骤相当于将玻璃纤维浸渍树脂并在圆柱形的管道芯模上缠绕形成内衬层);B、固化内衬层:将内衬连同管道芯模吊至固化机加热固化,采用远红外灯外加热(相当于本申请在红外固化站进行固化),直到内衬层表面无粘手感时结束加热自然冷却,将固化后的内衬及管道芯模装到缠绕机上;在步骤A和步骤B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申请中选择固化温度为60℃-8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耐火粘接剂的特性做出的常规设置,而采用氧化镁与卤水的混合物或酚酫树脂作为耐火粘接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材料特点和粘接需求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C、制内结构层:配制结构层树脂,将玻璃纤维无捻粗纱拉过分纱梳和分纱孔,浸透结构层树脂后缠绕至内衬层外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将树脂基体浸渍的玻璃纤维缠绕在防火层上形成内结构层);D、制夹砂层:将夹砂层树脂和石英砂按比例并混合后进入料箱,(相当于本申请的将树脂基体与石英砂混合形成夹砂材料),用上、下两层夹砂布兜砂,经挤压成型器出来成为平整连续的砂带,将砂带用环向缠绕方式缠到已裹了内结构层的模具上,达到工艺要求的层数和厚度。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申请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形成夹砂层则是在本领域技术范围内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E、制外结构层:与上述“C、制内结构层”的方法一样,且外结构层是缠绕在夹砂层外表面。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高强度玻璃钢管道的制备方法与本申请制备城市共同沟的技术领域相近,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相似的城市共同沟管道的制备问题时,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运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城市共同沟的制备问题,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附图1),管内空间设置有管内平台3(相当于本申请的人行通道)和加强筋4(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柱),管内平台3的下部通过加强级4支撑于管内壁;而根据固定和部件安装需要将人行通道的两端与管内壁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附图1),在管内平台3(相当于本申请的人行通道)的上方内管壁上设置有管线筒6(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件),管线筒6上设置多个线路孔7;而通过预埋在涵管壁上的螺栓连接支撑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3.1.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强调:本申请的城市共同沟的内结构层的内壁设有碳纤维或/和玄武岩
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内结构层和外结构层之间设置有夹砂层,对比文件1虽然给出了玄武岩纤维材料具备防火性能,但并未给出其应用于城市共同沟管道的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公开将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混合制备防火层。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城市智能大口径综合涵管(相当于本申请的城市共同沟)的内壁上的第一纤维布可由碳纤维制备(其相当于本申请的防火层),并且还公开了涵管包括了由玄武岩纤维制备的纤维筋骨架,提高了涵管的强度、防火、保温隔热等性能,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具有耐高温的性质可以用于制备防火层(参考公知常识证据(“新型纤维材料学”,何建新,第377-380页,东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07月),其中公开了玄武岩纤维具有耐高温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本申请选择玄武岩纤维制备的防火层、或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备的防火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内结构层2和外结构层4之间设置有夹砂层3,在内结构层2内设置内衬层
1,可见,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可在内结构层内壁上设置相应的功能性层来使得涵管满足特殊性能要求的技术启示,根据相应的技术启示,当需要制备耐热性、阻燃性能好的共同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衬层设置成防火层,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2.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强调:本申请的防火层的制备方法首先是将碳纤维或/和玄武岩纤维利
用耐火粘接剂进行浸渍,然后再将浸渍后的碳纤维、玄武岩纤维在模具上进行缠绕,还将形成的防火层在红外固化站进行固化,其固化温度为60℃-80℃;其提升了玄武岩纤维性能,并提高了固化层的性能,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上述内容。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本申请中选用玄武岩纤维、或碳纤维和玄武岩纤维作为防火层属于本领
域技术人员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方法中在配制内衬层树脂时,在缠绕机的圆柱型的管道芯模(相当于本申请的圆筒形的模具)上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在管道芯模上缠上一层玻璃纤维表面毡层,再次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再缠上一层玻璃纤维针织毡层,又一次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再缠上一层网格布层;每次淋内衬层树脂时要让树脂流至并浸透整个管道芯模表面,无漏淋或漏涂;可见该步骤实际上也是将玻璃纤维浸渍树脂并在圆柱形的管道芯模上缠绕而形成内衬层;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形成内衬层后还要进行远红外灯加热固化;而固化温度为60℃-8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的材料的特点和性能要求容易确定的。
3.3.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强调: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耐火粘接剂为氧化镁与卤水的混合物或酚酫
树脂,也没有公开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形成夹砂层来提高强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缠绕机的圆柱型的管道芯模(相当于本申请的圆筒形的模具)上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然后再缠绕玻璃纤维,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树脂作为粘接剂,而根据防火需要选用氧化镁与卤水的混合物或酚酫树脂作为耐火粘接剂属于在本领域技术范围内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另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在制备夹砂层时用上、下两层夹砂布兜砂,经挤压成型器出来成为平整连续的砂带,将砂带用环向缠绕方式缠到已裹了内结构层的模具上,达到工艺要求的层数和厚度;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先制成砂带,然后再将砂带缠绕到内结构层上,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申请将夹砂材料均匀涂布在纱带上,再将纱带缠绕在上内结构层上形成夹砂层也是在本领域技术范围内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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