碗状海蜇切丝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碗状海蜇切丝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72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85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77195.4
申请日:2016-11-08
复审请求人:大连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萍
合议组组长:任国丽
参审员:赵晓明
国际分类号:B26D1/06(2006.01);B26D3/11(2006.01);B26D7/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77195.4,名称为“碗状海蜇切丝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连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621432Y, 公告日期为:2004年06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碗状海蜇切丝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控制柜、液压缸、刀架体、液压油箱、盛料盘、送料装置、盛料盘链轮、送料装置驱动电机、刀具导向柱、刀具和剔料盘,所述控制柜与机架连接,所述液压缸安装在刀架体上并与刀具连接,所述盛料盘、送料装置、盛料盘链轮和送料装置驱动电机分别安装在机架上,所述刀具导向柱与刀架体连接,所述刀具和剔料盘分别安装在刀架体上,所述刀具为等距螺旋状结构,所述刀具的下刀面为碗状结构,所述剔料盘呈蚊香盘状结构,所述盛料盘为凹面结构,所述刀架体包括螺线刀具和螺旋退料盘。”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海蜇的形状为碗状;本申请控制装置具体为控制柜,控制柜与机架连接;本申请驱动刀具的装置由液压缸、液压油箱构成;(2)包括盛料盘链轮、送料装置驱动电机,盛料盘链轮和送料装置驱动电机分别安装在机架上;(3)包括刀具导向柱,刀具导向柱与刀架体连接,刀具的下刀面为碗状结构,盛料盘为凹面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常规技术手段,由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刀具为下端面为碗状结构的等距螺旋线刀具,专门针对碗状立体海蜇切丝;而对比文件1中只提到使用平面螺旋刀片,而螺旋刀片并不能够对碗状海蜇切丝,并且螺旋刀片并不包括等距螺旋线刀具,两种刀具结构完全不同,功能也不同。2)、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落料气缸,落料气缸需要气缸来驱动。本申请蚊香盘状结构的剔料盘不需要任何驱动,在抬刀的同时即可完成一次性退料,能够完整的将切丝刀具上的海蜇皮剔除。3)、海蜇皮属于弹性较强的水母类海洋生物,碗状海蜇皮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平面海蜇,碗状海蜇皮半径对弹性有影响,随半径的增大,弹性先减小后增大,所以需要较大、较精准的驱动力,液压驱动具有传递压强大、精准、稳定等特点,相对对比文件1中的气动驱动有更好的切丝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针对于刀具的下刀面为碗状结构以及盛料盘为凹面结构,根据实际切割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螺旋刀片设置为等距螺旋状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而为了适于碗状海蜇的切丝作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刀具的下刀面设置为碗状结构,将盛料盘设置为凹面结构,两者配套使用,使海蜇处于稳固的切割状态,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其次,针对于剔料盘呈蚊香盘状结构,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剔料盘安装在刀架体上”,而对比文件1已然公开了上述技术内容。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的剔料盘不需要任何驱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一种适应性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最后,对于液压驱动,液压驱动与气压驱动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驱动方式,具体采用哪种驱动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选择,且该选择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控制装置为控制柜,控制柜与机架连接;驱动刀具的装置由液压缸、液压油箱构成;(2)包括盛料盘链轮、送料装置驱动电机,盛料盘链轮和送料装置驱动电机分别安装在机架上;(3)本申请海蜇的形状为碗状;刀具的下刀面为碗状结构,盛料盘为凹面结构;刀具为等距螺旋状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常规技术手段,由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1、液压驱动;2、所述刀具的下刀面为碗状结构;3、所述盛料盘为凹面结构;4、所述剔料盘呈蚊香盘状结构。首先,针对区别特征 2,本申请的刀具为下端面为碗状结构的等距螺旋线刀具,专门针对碗状立体海蜇切丝;而对比文件 1 中只提到使用平面螺旋刀片,螺旋刀片并不能够对碗状海蜇切丝,并且螺旋刀片并不包括等距螺旋线刀具,两种刀具结构完全不同,功能也不同。特别的结合区别特征 3,本申请刀具与料盘配套使用,采用下凹的盛料盘确保了碗状海蜇的搁置。针对于区别特征 4,对比文件 1 中使用的是落料气缸,落料气缸需要气缸来驱动;本申请蚊香盘状结构的剔料盘不需要任何驱动,在抬刀的同时即可完成一次性退料,能够完整的将切丝刀具上的海蜇皮剔除。针对对于区别特征 1,海蜇皮属于弹性较强的水母类海洋生物,碗状海蜇皮不同于对比文件1 中的平面海蜇,碗状海蜇皮半径对弹性有影响,随半径的增大,弹性先减小后增大,所以需要较大、较精准的驱动力,液压驱动具有传递压强大、精准、稳定等特点,相对对比文件 1 中的气动驱动有更好的切丝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碗状海蜇切丝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动螺旋转盘式海蜇皮切丝机,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第3页倒数第3行,附图1-6):海蜇皮切丝机是由机架、操纵台底板、滚轮、垫板、托料板、刀托、操纵台顶板、气缸、转盘(相当于本申请的盛料盘)、螺旋刀片、落料盘(相当于本申请的剔料盘)、刀片固定架、落料气缸等组成。经通压后机架上部设置的气缸活塞驱动刀片固定架上的螺旋刀片上下运动,将海蜇皮切成细丝。通过对刀托上设置的落料气缸通压将托料盘上已加工切割后的海蜇皮丝向下推出,即完成一个切割循环。落料盘13制成螺旋形,与刀片形状相吻合,槽宽2.5mm,以方便刀片在槽内上下运动,落料盘13安装在刀片固定架14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刀架体包括螺线刀具和螺旋退料盘);由附图5可以看出,落料盘13呈蚊香盘状结构。在机架1中部的底板2的台面上设置滑道,转动滚轮3带动操纵连杆上的等距离分布6个转盘10可沿底板2的台面水平方向移动(相当于具有本身其中的送料装置)。气动螺旋转盘式海蜇皮切丝机必然具有相应的控制装置。由于经通压后机架上部设置的气缸活塞驱动刀片固定架上的螺旋刀片上下运动,则其必然具有刀具导向柱,刀具导向柱与刀架体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控制装置为控制柜,控制柜与机架连接;驱动刀具的装置由液压缸、液压油箱构成;(2)包括盛料盘链轮、送料装置驱动电机,盛料盘链轮和送料装置驱动电机分别安装在机架上;(3)本申请海蜇的形状为碗状;刀具的下刀面为碗状结构,盛料盘为凹面结构;刀具为等距螺旋状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碗状海蜇进行切丝作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 1 中采用平面螺旋刀片以将海蜇皮切丝,并且在切丝后使得气缸通气压后,活塞上下运动以驱动落料盘将海蜇皮推下至托料盘中。而本申请是针对碗状海蜇的切丝,基于碗状海蜇的形状以及其随半径变化的弹性,采用了下端面为碗状结构的等距螺旋线刀具以及下凹的盛料盘,下凹的盛料盘确保了碗状海蜇的搁置,使得碗状海蜇处于稳固的切割状态,等距螺旋线刀具与盛料盘配套使用使得在刀具切割时碗状海蜇各部位受到的剪切力相同,从而更好地将海蜇切割成丝状;此外本申请蚊香盘状结构的剔料盘不需要任何驱动,在抬刀的同时即可完成一次性退料,能够完整的将切丝刀具上的海蜇皮剔除。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同。此外,现有技术中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正是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使得本申请具有了以下的技术效果:采用下端面为碗状结构的等距螺旋线刀具,利用剪切力将海蜇切割成丝状,大大的提高了剪切的成功率和工作效率;并且剔料盘不需要任何驱动,在抬刀的同时即可完成一次性退料,能够完整的将切丝刀具上的海蜇皮剔除。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地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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