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自封的仪表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68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07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9229.9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上海新远仪表厂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桂亮
合议组组长:宋轶群
参审员:张秉阳
国际分类号:F16L2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现有技术的内容易于想到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现有技术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9229.9,名称为“一种带自封的仪表接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新远仪表厂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2927321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1531646U,公告日为2010年07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自封的仪表接头,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阀体(1)、阀芯(2)、弹性元件(3)、连接螺母(4)和密封部件(5);其中:该阀芯(2)套接弹性元件(3)并设置在阀体(1)内;该连接螺母(4)具有内螺纹,且通过内螺纹与仪表下端螺接;随着仪表下端的螺接伸入,仪表下端进一步推压阀芯(2),并使阀芯(2)向下运动同时打开了阀体(1);反之,随着所述螺接的逐步脱离,阀芯(2)又可以藉由弹性元件(3)的弹性回复力将阀芯(2)上推以封闭阀体(1)上端的开口;该阀体(1)上端外侧和连接螺母(4)内侧对应设置滚动体槽,通过阀体(1)和连接螺母(4)的滚动体槽并配合滚动体(6)使阀体(1)和连接螺母(4)实现可转动的活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自封的仪表接头,其特征在于:该阀芯(2)上端套设有密封部件(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自封的仪表接头,其特征在于:该阀体(1)下端设置有外密封件(7)。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带自封的仪表接头,其特征在于:该滚动体槽呈环形设置且该滚动体(6)为多个球状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带自封的仪表接头,其特征在于:该滚动体槽对应设置多个并呈环形分布在阀体(1)外侧和连接螺母(4)内侧,且滚动体(6)安置在多个滚动体槽内。”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接头用于连接仪表;②所述阀体1上端外侧和连接螺母4内侧对应设置滚动体槽,通过阀体1和连接螺母4的滚动体槽并配合滚动体6使阀体1和连接螺母4实现可转动的活动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阀体和连接螺母的活动连接。区别技术特征①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②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仪表接头通过连接螺母4连接仪表的下端,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系统集成化油路开关,不是用于连接仪表的接头,对比文件3中的“转接头组件”一端必须连接“转接头阀体”,而另一端是连接阀门还是仪表并没有公开,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没有可比性;对比文件2中“螺纹接头7”与本申请中“连接螺母4”的结构和作用均不同,本申请中“连接螺母4”是实现可转动的活动,对比文件2中实现转动的并非“螺纹接头7”而是“副阀体6”,由于活动关系不同,二者的作用也肯定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中带自封的油路接头10与本申请仪表接头结构基本相同,且同样通过内螺纹与换向阀组件20下端螺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油路接头用于仪表接头中,即采用带外螺纹的仪表替换掉换向阀组件20直接接入到油路接头10带内螺纹的螺母14中,并且将带外螺纹的仪表接入到带内螺纹的阀接头中也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外,无论连接螺母是内螺纹或者是外螺纹,还是连接螺母是相对活动体或者阀体是相对活动体,都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3中油路接头10中的阀体11和连接螺母14设置为通过滚动体活动连接。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申请是一种仪表接头;②连接螺母4具有内螺纹,且通过内螺纹与仪表下端螺接;阀体1上端外侧和连接螺母4内侧对应设置滚动体槽,通过阀体1和连接螺母4的滚动体槽并配合滚动体6使阀体1和连接螺母4实现可转动的活动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阀体和连接螺母的活动连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能够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获得;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油路开关中的转接头组件与本申请同属于接头连接的部件,并且与本申请的仪表接头结构基本相同,同时其也能起到自封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相应的类似接头可以在不同的场合应用,将相应结构用于连接仪表的接头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中通过副阀体6和螺纹接头7的滑道并配合滚珠9使副阀体和螺纹接头实现可转动的活动连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滚动体槽和滚动体配合实现可转动的连接的技术启示,根据相应的技术启示,具体如何设置滚动体槽和滚动体以实现特定的部件能够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较容易确定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仪表接头通过连接螺母4连接仪表的下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系统集成化油路开关,其不是用于连接仪表的接头,对比文件3中的“转接头组件”一端必须连接“转接头阀体”,而另一端是连接阀门还是仪表并没有公开,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没有可比性;对比文件2中“螺纹接头7”与本申请的“连接螺母4”的结构和作用均不同,本申请中“连接螺母4”是实现可转动的活动,可使得阀体上端和仪表下端靠近或远离,对比文件2中转动的并非“螺纹接头7”而是“副阀体6”,其作用仅是使得整个放油嘴在周向平面内随意转动,而没有提及如何作为连接部件使得两个部件便于在狭小空间内操作并便于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自封的仪表接头。
经查,对比文件3(CN201531646U,公告日为2010年07月21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系统集成化油路开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1]段,附图1-2):包括接头组件10和换向阀组件20,其中接头组件10包括转接头阀体11、转接头阀芯13、第一弹簧15(相当于本申请的弹性元件3)、固定连接螺母14;在转接头阀芯13的外锥面上设有密封件29;转接头阀芯13设置在转接头阀体11内且位于连接端和第一弹簧15之间,转接头阀芯13与转换连接端的配合面为锥度一致的锥面,锥面上设置有向转接头阀体外延伸的顶推件16,转接头阀芯13与第一弹簧15抵接处设置有定位柱19插设于第一弹簧15中;固定连接螺母14设置在转接头阀体的外壁上,换向阀体23的外表面上设置有与固定连接螺母14相配的外螺纹(可见固定连接螺母是通过内螺纹与换向阀体23螺接);当转接螺母14与换向阀组件连接(旋入)时,顶推件推动换向阀芯堵柱21的同时,堵柱21也使得转接头阀芯13压迫第一弹簧左移,转接头连接端口开启(相当于打开了阀体);根据上述机构的特点,当换向阀组件脱离(旋出)时,其必然是通过第一弹簧15的弹性回复力将转接头阀芯13推动以封闭转接头阀体11的连接端口(这属于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的内容)。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申请是一种仪表接头;②连接螺母4具有内螺纹,且通过内螺纹与仪表下端螺接;阀体1上端外侧和连接螺母4内侧对应设置滚动体槽,通过阀体1和连接螺母4的滚动体槽并配合滚动体6使阀体1和连接螺母4实现可转动的活动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阀体和连接螺母的活动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3公开的油路开关中的转接头组件10与本申请的仪表接头结构基本相同,且都属于接头连接的部件,同时其也能起到自封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相应的类似接头可以在不同的场合应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油路转接头组件10用于仪表接头中,这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CN202927321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8日)公开了一种可转向油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44]-[0048]段及附图1-3):副阀体6右端外侧和螺纹接头7内侧对应设置滑道(即滚动体槽),在滑道内设置滚珠9(相当于本申请的滚动体),以使得副阀体6和螺纹接头7能够相对滑动,使其在周向平面内能够随意转动(即通过副阀体6和螺纹接头7的滑道并配合滚珠9使副阀体和螺纹接头实现可转动的活动连接),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实现阀体和连接螺母的活动连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滚动体使阀体和连接螺母实现可转动的活动连接的结合启示;根据相应的技术启示,为了能够实现连接螺母4的可转动连接而在阀体1上端外侧和连接螺母4内侧对应设置滚动体槽和滚动体6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3中相应地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1]段,附图1-2):在转接头阀芯13的外锥面上设有密封件2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螺纹接头7靠近副阀体一端设置有O形圈8(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件),形成密封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1),根据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中为了达到提高阀体与下端连接的阀门之间密封性的目的,在阀体下端设置有外密封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和5对滚动体槽和滚动体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内滑道61和外滑道71组合成截面为圆形的圆环滑道,在滑道内的滚珠共有38颗(参见说明书第[0045]-[0048]段及附图1-3);而根据活动连接需要设置多个安置有滚动体的滚动体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本申请的仪表接头通过连接螺母4连接仪表的下端,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系统集成化油路开关,不是用于连接仪表的接头,对比文件3中的“转接头组件”一端必须连接“转接头阀体”,而另一端是连接阀门还是仪表并没有公开,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没有可比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3公开的油路开关中的转接头组件10一端通过紧固件17连接油管18,另一端通过固定连接螺母14与换向阀组件20连接,其与本申请同属于接头连接的部件,并且转接头组件10与本申请的仪表接头结构基本相同,同时其也能起到自封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相应的类似接头可以在不同的场合应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油路转接头组件10用于连接仪表的接头中,这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2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对比文件2中“螺纹接头7”与本申请的“连接螺母4”的结构和作用均不同,本申请中“连接螺母4”是实现可转动的活动,可使得阀体上端和仪表下端靠近或远离,对比文件2中转动的并非“螺纹接头7”而是“副阀体6”,其作用仅是使得整个放油嘴在周向平面内随意转动,而没有提及如何作为连接部件使得两个部件便于在狭小空间内操作并便于连接。
对此,合议组认为:
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通过副阀体6和螺纹接头7的滑道并配合滚珠9使副阀体和螺纹接头实现可转动的活动连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滚动体槽和滚动体配合实现可转动的连接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副阀体6和主阀体1之间采用扣接方式不需要调节两者之间的距离,但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容易想到,当副阀体6和主阀体1之间采用螺纹连接时,仅需要转动副阀体6就可以实现螺纹接头7和主阀体1之间的靠近或远离,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较容易确定的,因此,本申请中为了能够在小空间内实现连接螺母4的可转动连接而在阀体1上端外侧和连接螺母4内侧对应设置滚动体槽和滚动体6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2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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