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54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841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5514.2
申请日:2015-09-15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众投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博
合议组组长:李晓茜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5514.2,名称为“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由深圳市国富投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众投邦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新建项目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新建项目界面;
在接收到所述终端基于所述新建项目界面触发的信息采集操作时,接收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采集操作对应的信息采集指令采集的项目信息;
根据接收的所述项目信息,生成对应的项目文件,并存储生成的所述项目文件;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评价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评价请求对应的项目评价界面;
在接收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输入的评价信息时,将接收的所述评价信息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对应的项目文件关联存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方法还包括步骤: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项目文件查询请求时,搜索所述项目文件查询请求对应的项目文件,以及与所述项目文件关联存储的评价信息;
发送搜索到的项目文件以及与所述项目文件关联的评价信息至所述终端。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新建项目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新建项目界面的步骤之前,所述项目文件生成方法还包括步骤: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登录请求时,根据所述登录请求中包含的用户信息判断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用户是否为注册用户;
在判断所述用户为注册用户时,向所述终端发送项目文件处理界面,以供所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文件处理界面触发所述新建项目请求。
4.一种项目文件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装置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新建项目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新建项目界面;
接收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终端基于所述新建项目界面触发的信息采集操作时,接收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采集操作对应的信息采集指令采集的项目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所述项目信息,生成对应的项目文件;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生成的所述项目文件;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评价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评价请求对应的项目评价界面;
所述存储模块,还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输入的评价信息时,将接收的所述评价信息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对应的项目文件关联存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项目文件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装置还包括:
查询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项目文件查询请求时,搜索所述项目文件查询请求对应的项目文件,以及与所述项目文件关联存储的评价信息;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发送搜索到的项目文件以及与所述项目文件关联的评价信息至所述终端。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项目文件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装置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登录请求时,根据所述登录请求中包含的用户信息判断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用户是否为注册用户;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在判断所述用户为注册用户时,向所述终端发送项目文件处理界面,以供所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文件处理界面触发所述新建项目请求。”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方案应用在项目文件生成领域,接收的是项目信息,生成的是项目文件;(2)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新建项目请求时,向终端发送新建项目界面,终端基于所述新建项目界面触发信息采集操作;(3)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评价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评价请求对应的项目评价界面;在接收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输入的评价信息时,将接收的所述评价信息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对应的项目文件关联存储。然而,区别特征(1)和(2)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6为与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4形成新的权利要求4,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和从属权利要求6,同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生成的项目文件是项目相关人员都能够查阅,也就是说项目相关人员为注册用户,有查阅、建立项目文件的权限;而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病历登录,终端上的不同用户不能互相查看数据;项目文件是对多个注册用户开放的;电子病历仅对一个用户开放,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数据处理方法并未公开关于登录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一些不适宜录入语音的场所(例如噪音比较大的场所),采集的语音信息中存在较多的杂音,最终导致生成的电子病历文件出现错误。而本申请中,可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灵活选择适宜的信息采集方式。(3)两篇对比文件属于不同技术领域,没有结合基础,二者结合无法得到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此外,如果只有注册用户能够登录并对主治医师进行评价,评价毫无价值。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登录请求时,根据所述登录请求中包含的用户信息判断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用户是否为注册用户;
在判断所述用户为注册用户时,向所述终端发送项目文件处理界面,以供所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文件处理界面触发所述新建项目请求;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新建项目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新建项目界面;
在接收到所述终端基于所述新建项目界面触发的信息采集操作时,接收终端采集的项目信息;
根据接收的所述项目信息,生成对应的项目文件,并存储生成的所述项目文件;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评价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评价请求对应的项目评价界面;
在接收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输入的评价信息时,将接收的所述评价信息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对应的项目文件关联存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方法还包括步骤:
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项目文件查询请求时,搜索所述项目文件查询请求对应的项目文件,以及与所述项目文件关联存储的评价信息;
发送搜索到的项目文件以及与所述项目文件关联的评价信息至所述终端。
3.一种项目文件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装置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登录请求时,根据所述登录请求中包含的用户信息判断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用户是否为注册用户;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在判断所述用户为注册用户时,向所述终端发送项目文件处理界面,以供所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文件处理界面触发所述新建项目请求;
发送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新建项目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新建项目界面;
接收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终端基于所述新建项目界面触发的信息采集操作时,接收终端采集的项目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所述项目信息,生成对应的项目文件;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生成的所述项目文件;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评价请求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评价请求对应的项目评价界面;
所述存储模块,还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基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输入的评价信息时,将接收的所述评价信息与所述项目评价界面对应的项目文件关联存储。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项目文件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文件生成装置还包括:
查询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项目文件查询请求时,搜索所述项目文件查询请求对应的项目文件,以及与所述项目文件关联存储的评价信息;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发送搜索到的项目文件以及与所述项目文件关联的评价信息至所述终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4485105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对比文件2,CN104090969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
(1)本申请中项目相关人员为注册用户,有查阅、建立项目文件的权限;而对比文件1中终端上的不同用户不能互相查看电子病历数据,而且用户登出后,删除该终端上的该用户记录;简言之,项目文件是对多个注册用户开放的;电子病历仅对一个用户开放;对比文件1权限的设定为了不让他人共享,本申请则是为了与他人共享。二者对权限的设置具有本质区别。
(2)对比文件1公开的生成电子病历文件所需的信息仅通过采集语音的方式采集。通过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一些不适宜录入语音的场所(例如噪音比较大的场所),采集的语音信息中存在较多的杂音,最终导致生成的电子病历文件出现错误。而本申请可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灵活选择适宜的信息采集方式。
(3)病人不会对自己的电子病历进行评价,若是对主治医师进行评价只有注册用户能够登录,评价将没有价值。通过电子病历的建立,并不能想到项目文件的建立。因此,二者属于不同技术领域,没有结合基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4485105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对比文件2,CN104090969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项目文件生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病历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5]-[0096]段):当终端上的客户端启动后,首先进行初始化和网络连接的检查,若无网络则弹出对话框提示无网络连接,当网络连接正常时,进入登录界面,在该界面用户可选择注册新用户,或使用已有账号登陆(相当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登录请求时,根据所述登录请求中包含的用户信息判断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用户是否为注册用户),或通过设置按钮登出系统、删除该终端上的信息等。当用户登录后默认直接进入录音界面(相当于在判断用户为注册用户时,向终端发送文件处理界面,以供终端基于文件处理界面触发新建请求),可以通过点击录音按键开始录入语音(相当于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新建请求),客户端对录入的录音进行声音特征提取(相当于接收到终端触发的信息采集操作时,接收终端采集的信息),并生成声音特征文件,保存在本地存储设备或外部存储设备中,进一步,客户端生成包含录入的录音的wav格式或其它格式的语音文件,并保存在终端本地存储设备或外部存储设备中(相当于根据接收的信息生成对应的文件并存储生成的文件)。客户端通过自动或手动地方式将声音特征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并在后台查询服务器的语音识别结果,若查询到语音识别结果则从服务器获取语音识别结果并显示,否则显示“正在识别”字样。同时,等待用户启动新的语音录制任务。(1)用户登录。设置“注册”用户按钮,用于添加新用户;为保证安全需要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以及终端注册次数的控制,防止恶意注册。(2)录音。客户端提供录音控件,该录音控件包含:播放当前音频按钮、录音/暂停按钮、停止按钮和删除当前录音按钮。用户通过触发该“录音/暂停”按钮向终端输入创建电子病历的指令或暂停录音指令,之后,客户端开始采集录入的语音。该“停止”按钮用于触发结束本次语音的采集,该“删除”按钮用于触发客户端结束本次语音的采集并删除当前录入的语音。客户端后台可以实现自动切分、自动提取声音特征、自动上传。(3)查看记录。每个用户可以通过文件列表查看自己已经录制的语音文件和由语音文件的识别结果生成的电子病历文件。每次查找电子病历文件,客户端需要连接服务器,客户端也可以将电子病历文件保存在终端本地。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评价请求时,向终端发送所述评价请求对应的评价界面;在接收到终端基于评价界面输入的评价信息时,将接收的评价信息与评价界面对应的文件关联存储;(2)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新建项目请求时向终端发送新建项目界面,并且信息采集操作也是基于新建项目界面触发的,而对比文件1接收到录音请求时直接在录音界面采集数据;(3)权利要求1处理的是项目数据,而对比文件1处理的是病历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终端提供直观的操作界面以及如何对生成的项目文件进行评价。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5]-[0073]段):S101,在文档处于打开状态时,确定用户发出针对该文档中目标内容的评论编辑指令;该目标内容可以为:文档中的一句话、一段话或整篇文档。为了提升视觉效果,该目标内容的关联位置可以设置有评论按钮。相应的,所述第一类操作可以包括:用户点击该评论按钮;S102,响应该评论编辑指令,展示评论编辑界面(相当于在接收到终端发送的评价请求时,向终端发送评价请求对应的评价界面);通过该评论编辑界面,用户可以输入文本形式的评论信息,当然还可以在评论信息中插入表情图片等。S103,接收用户在该评论编辑界面中输入的第一评论信息;S104,当确定用户发出评论提交指令,响应该评论提交指令,将该目标内容的标识和第一评论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上述目标内容的标识和第一评论信息上传至服务器后,该服务器可以保存该目标内容的标识和第一评论信息,并构建该目标内容的标识与该第一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相当于在接收到终端基于评价界面输入的评价信息时,将接收的评价信息与评价界面对应的文件关联存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1)在该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针对某一文档信息进行评价并将评价信息与文档关联存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很多操作软件中,当用户发起某一操作即点击软件界面中的某一选项时,将与该操作界面相关的界面展示给用户,用户可以在该界面中触发不同选项对应的不同操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项目数据(如文本、语音或者视频)与病历数据类似,其实质都是计算机可以处理的数据形式,属于本领域惯用的可用计算机处理的数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87]-[0099]段):S501,在文档处于打开状态时,接收用户发出的针对于该文档中的目标内容的评论展示指令,该目标内容可以为:文档中的一句话、文档中的一段话或整篇文档。S502,响应该评论展示指令,向服务器发送评论展示请求,其中,该评论展示请求携带有目标内容的标识;通常,包括文档名称和目标内容在文档中的位置信息。服务器在接收到该评论展示请求后,基于已经保存的目标内容的标识与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确定评论展示请求中携带的目标内容的标识所对应的第二评论信息;其中,已经保存的目标内容的标识与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为该服务器根据其他终端上传的目标内容的标识与评论信息所建立的。S503,接收该服务器反馈的该目标内容的标识所对应的第二评论信息(相当于搜索与文件关联存储的评价信息)。S504,展示该第二评论信息。可以通过弹出窗口方式或输出界面方式展示该第二评论信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目标内容(相当于终端所要搜索的文件)搜索与其关联存储的评价信息,但是没有公开根据终端发送的文件查询请求搜索与该请求对应的文件与评价信息,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文件是项目文件。而终端在获取数据之前,向通信对端发送一个获取数据的请求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项目文件也是一种惯用的数据形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项目文件生成装置,其是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比,产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判断模块”、“发送模块”、“接收模块”、“处理模块”和“存储模块”来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在通信领域中,根据所执行的功能划分相应的模块并设置各模块之间的信息交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装置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相应地,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与方法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与权利要求2相比,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在通信领域中,根据所执行的功能划分相应的模块并设置各模块之间的信息交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装置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2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旨在解决将零碎的项目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在服务器中建立与项目对应的项目文件,也就是将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时间、地点、参与人员、项目具体情况等信息以计算机可处理的数据存储在系统中,以供不同用户查看,提高查看了解项目的效率。数据输入形式可以为音频、文字、视频和图像。项目文件对注册用户开放,注册用户可以查阅、建立项目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病历系统,只对医生用户开放,医生在登录注册之后可以新建病历文件,可以登录后再录音界面录入语音,之后通过客户端的相关处理将声音特征文件转化为文本存储起来,也可以直接输入文本信息形成电子病历。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在用户登录之后将零散的信息整理成文件,不管是电子病历所涵盖的文本和音频信息以及项目文件还包括的图片和视频信息,其实质上都可以以二进制数据的形式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数据,将图片和视频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数据属于现有技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权限设置的差异,合议组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很多信息平台中,不同的账号具有不同的权限,具有不同权限的用户可以查看不同的内容,这完全可以在后台设置,将其权限设置为注册用户可以互相查看数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系统中对注册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不适宜录入语音的场所,采集的语音信息存在较多杂音的问题,在本申请中一样存在。在对比文件1中,还可以采用文本输入的方式,当周围环境不适合录入语音,可以输入文本建立电子病历。
(3)复审请求人的第(3)点意见是建立在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之间的权限设置具有巨大差异这一意见的基础上,上面第(1)点意见已经解释了为何为注册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虽然本申请处理的项目数据与对比文件1处理的电子病历数据不同,但是在计算机处理这两种数据对象的时候,没有实质差别,对接收数据的计算机来说,这些数据对象都可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数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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