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超级电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97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5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7603.9
申请日:2016-04-22
复审请求人:青岛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瑜
合议组组长:马冬娜
参审员:薛霏
国际分类号:H01G11/84,H01G11/30,H01G11/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在上述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则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7603.9,名称为“一种基于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超级电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ovalently bonded polyaniline/fullerene hybrids with coral-like morphology for high-performance supercapacitor”,Electrochimica Acta,第85卷,第235-242页,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极材料混合均匀后加入一定量的N-甲基吡咯烷酮后研磨,转移到洗净的不锈钢网上得到超级电容器电极,其中C60富勒烯/聚苯胺复合材料7.5mg、炭黑1.5mg、聚偏氟乙烯1mg、N-甲基吡咯烷酮2020μL;2)将两个超级电容器电极中间放置聚丙烯隔膜,在隔膜和电极之间加入酸性凝胶电解质,并在导电隔膜上涂上导电胶,引出导线并用密封胶密封,得到超级电容器;3)C60富勒烯/聚苯胺复合材料具体为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其制备方法包括:称取42mg富勒烯C60粉末,研磨后溶解于15mL甲苯中,冰浴条件下超声10min;过滤上述溶液后向其中加入15ml异丙醇,放入恒温培养箱中4℃恒温里培养24h,制备C60富勒烯纳米纤维悬浮液,其长度为10-20μm;量取3.64ml苯胺加入到的200mL浓度为1mol/L的HCl中混合搅拌;再向上述溶液中加入2.3g过硫酸铵,搅拌1min后,放入冰箱控温为-12℃条件下冷藏12h,抽滤后加入45mL浓度为1.74mol/L氨水浸泡30min,干燥得本征态聚苯胺粉末,研磨待用;取本征态聚苯胺粉末溶于N-甲基-2-吡咯烷酮中,超声5min,过滤得PANI-EB/NMP溶液,取PANI-EB/NMP溶液加入到C60富勒烯纳米纤维悬浮液中,冰浴条件下超声30min,放入冰箱中4℃冷藏48h得到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悬浊液;取上述含有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悬浊液20mL加入100mL乙醇后过滤后取出沉淀得到具有特殊波纹状形貌的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其中本征态聚苯胺结构式中n为1-500。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103839697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给出了将部分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聚丙烯是常见的隔膜材料,可以选择聚丙烯作为将正负极电极片隔开的隔膜;并且,为了将电极引出并密封,可以在隔膜上设置导电胶,利用导电胶将导线引出再用密封胶密封;此外,在所属领域,液体电解质和凝胶电解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电解质,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合适形态的电解质组装成超级电容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试C60-Pani-EB电极性能是在硫酸中电解质中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选择在隔膜和电极之间加入酸性凝胶电解质如硫酸/聚乙烯醇凝胶电解质,最终得到超级电容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CN103408931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给出了将部分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并且可以根据实际制备的电极材料的多少选择各原料的用量比例;此外,为了调整复合材料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聚苯胺的聚合度限制在合适的范围,如聚苯胺的式I中n为1~500;以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级电容器的制备方法,具体是按照以下步骤制备的:
(1)称取42mg由C70、C60/C70混合物、C60[C(OOC2H5)2]或C82、C84、C100、C110……C540组成的富勒烯粉末,研磨后溶解于15mL甲苯中,冰浴条件下超声10min;过滤上述溶液后向其中加入15ml异丙醇,放入恒温培养箱中4℃恒温里培养24h,制备C60富勒烯纳米纤维悬浮液,其长度为10-20μm;
(2)量取3.64ml苯胺加入到的200mL浓度为1mol/L的HCl中混合搅拌;再向上述溶液中加入2.3g过硫酸铵,搅拌1min后,放入冰箱控温为-12℃条件下冷藏12h,抽滤后加入45mL浓度为1.74mol/L氨水浸泡30min,干燥得本征态聚苯胺粉末,研磨待用;所述本征态聚苯胺的结构如下所示,
其中n为1~500;
(3)取本征态聚苯胺粉末溶于N-甲基-2-吡咯烷酮中,超声5min,过滤得PANI-EB/NMP溶液,取PANI-EB/NMP溶液加入到步骤(1)制备的C60富勒烯纳米纤维悬浮液中,冰浴条件下超声30min,放入冰箱中4℃冷藏48h得到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悬浊液;
(4)取上述含有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悬浊液20mL加入100mL乙醇后过滤后取出沉淀得到具有特殊波纹状形貌的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
(5)取上述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7.5mg置于研钵中,加入1.5mg炭黑和1mg聚偏氟乙烯后加入20μLN-甲基吡咯烷酮,研磨均匀后转移到干净的不锈钢网上得到超级电容器的电极;
(6)将两个超级电容器电极中间放置聚丙烯电解质隔膜,在隔膜和电极之间加入硫酸/聚乙烯醇的凝胶,并在导电隔膜上涂上导电胶,引出导线并用密封胶密封,得到超级电容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使用材料的合成方法不同,所得到的材料结构不同,本申请制备得到的复合材料是利用富勒烯纳米纤维和聚苯胺之间形成的电子转移络合物结合起来的,与络合反应相近。本申请的电容值相对于单纯的本征态聚苯胺得到提升的原因则是电子转移络合物的形成,会使聚苯胺在得失电子时,电子转移的路径大大缩短,故而提升了导电性,同时,也没有因为电子转移路径过长而导致的剧烈的体积收缩而使稳定性得以大幅度的提升。在高分子领域,相同原料不同制备方法得到的材料性能相差很大。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将电容器电极组立为超级电容器,并优化电极的制备方法,而是一种基于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新材料的超级电容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超级电容器领域,聚苯胺是典型的赝电容材料,为了便于离子迁移,需要赝电容材料具有良好的导电性,通常将聚苯胺与碳纳米管或石墨烯复合来制备超级电容器;而与碳纳米管或石墨烯相比,富勒烯具有更小的尺寸和更好的导电性,作为超级电容器电极材料表现出更优异的电化学性能;希望将富勒烯与聚苯胺结合,在提高聚苯胺导电性的同时不会造成碳材料的过量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预期,对于聚苯胺和富勒烯的复合材料,只要能够提高聚苯胺的导电性而不破坏聚苯胺的赝电容性能,均可作为超级电容器电极材料。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其方法制备的聚苯胺和富勒烯复合材料,对富勒烯的表面形貌进行了修饰,对聚苯胺进行了掺杂,提高了聚苯胺的导电性,也保持了富勒烯分子的性能,展现出了良好的光电磁和力学性能,可用于燃料电池电极。可见虽然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不同,得到的聚苯胺和富勒烯复合材料结构和复合原理也不相同,但是并未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性质,而是都提高了聚苯胺的导电性同时保证了富勒烯结构的有效性,可以预期其能够作为超级电容器的电极材料;而对比文件3中的制备方法更加简单方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制备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并未记载“制备得到的复合材料是利用富勒烯纳米纤维和聚苯胺之间形成的电子转移络合物结合起来的,与络合反应相近,而其电容值相对于单纯的本征态聚苯胺得到提升的原因则是电子转移络合物的形成,会使聚苯胺在得失电子时,电子转移的路径大大缩短,故而提升了导电性,同时,也没有因为电子转移路径过长而导致的剧烈的体积收缩而使稳定性得以大幅度的提升”。根据对比文件1第235-236页中公开公开的内容可知,聚苯胺通过共价键结合富勒烯,在极低的碳载量下使得离子、电子传输性得到了提高,当其作为电容电极材料时,性能改善。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2-0012段公开的内容可见,虽然对比文件3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通过聚苯胺与富勒烯类微纳米材料复合,同样基本保持富勒烯结构,并且增加了共轭高分子的电导率,两种制备方法所得复合材料的性能并非截然不同,并且对比文件3整体工艺简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制备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2)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已经公开了珊瑚状多孔形态的C6O-Pani-EB作为超级电容器电极,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容器电极组立为超级电容器,并优化电极的制备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材料1所得到的材料,是以C6O为中心的星型聚合物,是利用C6O和聚苯胺之间能形成共轭体系,以改善聚苯胺的导电性,同时形成了稳定的星型聚合物之后,稳定性得以提高。而本申请则是与对比文件1截然不同,本申请制备得到的复合材料是利用富勒烯纳米纤维和聚苯胺之间形成的电子转移络合物结合起来的,与络合反应相近。而本申请的电容值相对于单纯的本征态聚苯胺得到提升的原因则是电子转移络合物的形成,会使聚苯胺在得失电子时,电子转移的路径大大缩短,故而提升了导电性,同时,也没有因为电子转移路径过长而导致的剧烈的体积收缩而使稳定性得以大幅度的提升。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种基于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新材料的超级电容器。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制备得到的复合材料是利用富勒烯纳米纤维和聚苯胺之间形成的电子转移络合物结合起来的,与络合反应相近,而其电容值相对于单纯的本征态聚苯胺得到提升的原因则是电子转移络合物的形成,会使聚苯胺在得失电子时,电子转移的路径大大缩短,故而提升了导电性,同时,也没有因为电子转移路径过长而导致的剧烈的体积收缩而使稳定性得以大幅度的提升”。2)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珊瑚状多孔形态的C6O-Pani-EB作为超级电容器电极,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容器电极组立为超级电容器,并优化电极的制备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将电容器电极组立为超级电容器,并优化电极的制备方法,而是一种基于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新材料的超级电容器。2)对比材料1所得到的材料,是以C6O为中心的星型聚合物,是利用C60和聚苯胺之间能形成共轭体系,以改善聚苯胺的导电性,同时形成了稳定的星型聚合物之后,稳定性得以提高;而本申请则是与对比文件1截然不同,本申请制备得到的复合材料是利用富勒烯纳米纤维和聚苯胺之间形成的电子转移络合物结合起来的,与络合反应相近,反应机理不同。而且本申请的电容值相对于单纯的本征态聚苯胺得到提升的原因则是电子转移络合物的形成,会使聚苯胺在得失电子时,电子转移的路径大大缩短,故而提升了导电性,同时,也没有因为电子转移路径过长而导致的剧烈的体积收缩而使稳定性得以大幅度的提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在上述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则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即:
对比文件1:Covalently bonded polyaniline/fullerene hybrids with coral-like morphology for high-performance supercapacitor,Electrochimica Acta,第85卷,第235-242页,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3839697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3408931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级电容器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级电容器电极的制备方法(参见第235-241页,示意图1),包括:将75mg具有通过纳米纤维互连的PANI颗粒的珊瑚状多孔形态的C60-Pani-EB(即富勒烯/本征态聚苯胺复合材料,其中本征态聚苯胺(PANI-EB结构如式Ⅰ所示)、20mg的炭黑和50mg的10wt%的聚四氟乙烯(即粘合剂)在水中的悬浊液构成的混合物,超声30min后搅拌24h,使其分散于2ml乙醇中。然后将得到的混合物涂布到石墨纸集流体上,形成薄膜电极,在50℃下干燥过夜。并以该电极为工作电极,Pt为对电极,Ag/AgCl为参比电极,在1M硫酸溶液中测试电化学性能。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取上述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7.5mg置于研钵中,加入1.5mg炭黑和1mg聚偏氟乙烯后加入20μL N-甲基吡咯烷酮,研磨均匀后转移到干净的不锈钢网上得到超级电容器的电极;2)将两个超级电容器电极中间放置聚丙烯电解质隔膜,在隔膜和电极之间加入硫酸/聚乙烯醇的凝胶,并在导电隔膜上涂上导电胶,引出导线并用密封胶密封,得到超级电容器;3)C60富勒烯/聚苯胺复合材料具体为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其制备方法包括:称取42mg富勒烯C70、C60/C70混合物、C60[C(OOC2H5)2]或C82、C84、C100、C110……C540组成的富勒烯粉末,研磨后溶解于15mL甲苯中,冰浴条件下超声10min;过滤上述溶液后向其中加入15ml异丙醇,放入恒温培养箱中4℃恒温里培养24h,制备C60富勒烯纳米纤维悬浮液,其长度为10-20μm;量取3.64ml苯胺加入到的200mL浓度为1mol/L的HCl中混合搅拌;再向上述溶液中加入2.3g过硫酸铵,搅拌1min后,放入冰箱控温为-12℃条件下冷藏12h,抽滤后加入45mL浓度为1.74mol/L氨水浸泡30min,干燥得本征态聚苯胺粉末,研磨待用,其中本征态聚苯胺结构式中n为1-500;取本征态聚苯胺粉末溶于N-甲基-2-吡咯烷酮中,超声5min,过滤得PANI-EB/NMP溶液,取PANI-EB/NMP溶液加入到C60富勒烯纳米纤维悬浮液中,冰浴条件下超声30min,放入冰箱中4℃冷藏48h得到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悬浊液;取上述含有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悬浊液20mL加入100mL乙醇后过滤后取出沉淀得到具有特殊波纹状形貌的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容器电极组立为超级电容器,并优化电极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所属领域,水、乙醇以及N-甲基吡咯烷酮都是常见的电极材料的分散溶剂,不锈钢网、石墨纸也都是常见的用于涂布电极材料的集流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N-甲基吡咯烷酮来分散电极材料,并且为了将电极材料中活性材料、导电剂和粘结剂充分分散,可以将电极材料加入一定量的N-甲基吡咯烷酮后研磨均匀;并将研磨均匀后的电极浆料转移到干净的不锈钢网上得到超级电容器电极;为了调整电极材料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有限的试验将活性材料、导电剂、粘结剂和分散剂的用量限制在合适的范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9段)公开了取两片含石墨烯/C60的电极片,分别作为正极片和负极片,再将正极片、隔膜、负极片按照顺序叠片组装成电芯,再用壳体密封,然后注入电解液,得到电化学电容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组装超级电容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所属领域,聚丙烯是常见的隔膜材料;并且,为了将电极引出并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在隔膜上涂上导电胶,利用导电胶将导线引出再用密封胶密封;此外,液体电解质和凝胶电解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电解质,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合适形态的电解质组装成超级电容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试C60-Pani-EB电极性能是在硫酸电解质中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选择在隔膜和电极之间加入酸性凝胶电解质如硫酸/聚乙烯醇凝胶电解质,最终得到超级电容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9段)公开了一种富勒烯纳米纤维-PANI杂化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1)制备富勒烯类微纳米材料;(2)将聚苯胺、苯胺、聚吡咯或聚噻吩共轭高分子溶于其良溶剂中,经过滤得到共轭高分子的溶液;(3)将步骤(2)制备的共轭高分子溶液加入体积比为1-10倍的步骤(1)制备的悬浮液中,经超声波震荡混合处理后,放入4℃冰箱中培养制得富勒烯类微纳米材料与共轭高分子复合的杂化材料,完成杂化材料的制备。其中富勒烯类物质包括纯度为98-99.9%富勒烯C60、C70,C60与C70的混合物及其衍生物(如C60[C(OOC2H5)2])和高碳数富勒烯(如C82,C84,C100,C110……C540)。所述富勒烯类微纳米材料包括微纳米纤维和微纳米晶片,为富勒烯类物质之间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或范德华力相互连接成的微纳米纤维和微纳米晶片。这种方法整体工艺简单、原理可靠、生产周期短、制备的材料性能好,应用广泛,可靠性强,环境友好,在燃料电池电极和受限化学反应等领域有好的应用前景。实施例1中,具体步骤包括:称取14mg富勒烯C60粉末,研磨后溶解于5ml甲苯中,冰浴条件下超声10min;过滤上述溶液后向其中以1:1的体积比加入异丙醇,放入恒温培养箱中4℃恒温里培养24h,制备长度约为10-20μm富勒烯微纳米纤维悬浮液;量取1.8苯胺加入到100ml浓度为1mol/L的HCl中混合搅拌;再向上述溶液中加入1.14g过硫酸铵,搅拌1min后,放入冰箱控温为-12℃条件下冷藏12h,抽滤后加入45mL浓度为1.74mol/L氨水浸泡5min,干燥得 PANI-EB (即本征态聚苯胺)粉末,研磨待用;取PANI-EB粉末溶于N-甲基-2-吡咯烷酮中,超声5min,过滤得PANI-EB/NMP胶体,取PANI-EB/NMP胶体以不同体积比加入到富勒烯纳米纤维的母瓶中,冰浴条件下超声30min,放入冰箱中4℃冷藏48h得到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杂化材料。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优化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所需电极材料的多少选择各原料的用量比例以及在氨水中浸泡时间等参数;而且为了调整复合材料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聚苯胺的聚合度限制在合适的范围,如选择将聚苯胺的式I中n为1~500;并且容易选择取含有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的悬浊液20mL加入100mL乙醇后过滤后取出沉淀,由此得到具有特殊波纹状形貌的C60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珊瑚状多孔形态的C6O-Pani-EB作为超级电容器电极,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容器电极组立为超级电容器,并优化电极的制备方法。2)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制备得到的复合材料是利用富勒烯纳米纤维和聚苯胺之间形成的电子转移络合物结合起来的,与络合反应相近”,“电容值相对于单纯的本征态聚苯胺得到提升的原因则是电子转移络合物的形成,会使聚苯胺在得失电子时,电子转移的路径大大缩短,故而提升了导电性,同时,也没有因为电子转移路径过长而导致的剧烈的体积收缩而使稳定性得以大幅度的提升”。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富勒烯通过共价键连接到PANI上,制备成C60-PANI-EB,与PANI-EB相比,提高了电导率、比容量,大大增强了容量特性。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中制备C6O富勒烯纳米纤维/聚苯胺复合材料所采用的方法相似的方法制备富勒烯类微纳米材料与共轭高分子复合的杂化材料,其对富勒烯类微纳米材料进行了表面修饰,增加了共轭高分子的电导率,也可以判断两者制备所得产品的具备相似的结构、性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公开的制备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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