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剂组合物和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阻燃剂组合物和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62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50517
优先权日:2013-08-21
申请(专利)号:201480027203.8
申请日:2014-07-18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艾迪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
合议组组长:黄军生
参审员:严艳
国际分类号:C09K21/12,C08K3/26,C08K3/32,C08K5/3477,C08L101/00,C09K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7203.8,名称为“阻燃剂组合物和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艾迪科,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1日。本申请于2015年11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第1-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1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5年11月12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5页、于2015年11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6-22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阻燃剂组合物,其含有:下述(A)成分20~50质量份、下述(B)成分50~80质量份和下述(C)成分0.1~2质量份,其中,(A)成分和(B)成分的总量为100质量份,
(A)成分:焦磷酸三聚氰胺;
(B)成分:焦磷酸哌嗪;
(C)成分:水滑石化合物;
所述阻燃剂组合物以质量计分散于9倍量的水中而得到的液体在25℃下的pH为4.0~5.0的范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燃剂组合物,其中,作为(A)成分的焦磷酸三聚氰胺是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加热缩合而得到的,并且作为(B)成分的焦磷酸哌嗪是使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而得到的。
3. 一种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是在合成树脂中配合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阻燃剂组合物而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合成树脂是聚烯烃系树脂。
5. 一种成型体,其特征在于,其是由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得到的。”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157839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9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水滑石化合物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具体限定了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基于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更多的可用于工业生产的阻燃剂组合物。对于以上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组分(F)通常为0.1-5重量份,优选0.5-3重量份,对比文件1中的水滑石是作为组分(F)使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上述用量,进而容易得到所述组合物的pH值。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调整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WO2012093781A2,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2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焦磷酸哌嗪、焦磷酸三聚氰胺,而对比文件2的相应组分为哌嗪双磷酸铝盐,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且权利要求1中水滑石的含量与对比文件2不同。基于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阻燃剂组合物腐蚀风险,耐热性能进行调整。对于以上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哌嗪双磷酸盐与焦磷酸哌嗪作为阻燃剂都具有优秀的性质,使用的磷/氮阻燃剂可以为三聚氰胺焦磷酸盐,因而选择所述组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需要对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进行控制,以降低对机器设备的腐蚀、提高耐热性能(例如,CN102924752A公开了需将阻燃剂组合物pH值控制为4-5,以降低了对阻燃聚丙烯加工设备的腐蚀;CN1681905A 公开对阻燃剂组合物pH进行控制,能减少或消除腐蚀作用;US4725382使用pH值控制剂来得到低腐蚀性的阻燃剂材料),而且pH值为3-5范围的阻燃剂组合物为本领域常见的阻燃剂组合物(例如CN1599772A公开了使其阻燃剂组合物在水中的10%溶液具有约2.02至6.5的pH值),对水滑石含量的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调整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CN1922260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8日)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定具体组分的组合及其含量。对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保护的阻燃剂组合物是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大范围内选择的小范围,这种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2-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调整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7)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1)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降低加工机器的腐蚀风险并提高耐候性;2)对比文件1中的水滑石化合物是作为离子清除剂和/或重金属钝化剂,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不同;3)对比文件2和3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特定组分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中选择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DHT-4A是作为组分(F)使用,且含量为0.1-5或0.5-3重量份,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的选择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离子清除剂是指具有离子俘获功能的化合物,用于通过俘获磷酸根阴离子、有机酸阴离子、卤素阴离子、碱金属阳离子、和碱土金属阳离子等,来降低离子杂质的量。如果组合物包含大量的离子杂质,那么线路腐蚀会成为问题,绝缘层的防迁移性质显著恶化;磷酸盐化合物为本领域常见的阻燃剂,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离子清除剂可以俘获磷酸根阴离子以降低线路的腐蚀,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将所述磷酸盐化合物和DHT-4A作为阻燃剂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1和3中选择得到与本申请相同组分的组合物,因而同样能够达到降低机器腐蚀提高耐候性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表明水滑石对阻燃剂组合物pH值的影响,而且通过调整阻燃剂的pH值以降低对机器设备的腐蚀、提高耐热性能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参见以下文献,CN102924752A、CN1681905A、CN102812066A、CN1313877A、CN1599772A)。3)选择哌嗪焦磷酸盐替代哌嗪双磷酸铝盐作为哌嗪盐、三聚氰胺焦磷酸盐代替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作为磷/氮阻燃剂用于对比文件2的阻燃剂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本领域技术容易通过对pH值进行控制以降低对机器设备的腐蚀、提高耐热性能(可参见CN102924752A、CN1681905A、US4725382),pH值为3-5范围的阻燃剂组合物为本领域常见的阻燃剂组合物(例如CN1599772A公开了使该阻燃剂组合物在水中的10%溶液具有约2.02至6.5的pH值),对水滑石含量的调整是常规选择,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申请人株式会社艾迪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其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中的(A)成分进一步限定为“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加热缩合而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将(B)成分进一步限定为“使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而得到的焦磷酸哌嗪”,并删除权利要求2,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阻燃剂组合物,其含有:下述(A)成分20~50质量份、下述(B)成分50~80质量份和下述(C)成分0.1~2质量份,其中,(A)成分和(B)成分的总量为100质量份,
(A)成分: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加热缩合而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
(B)成分:使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而得到的焦磷酸哌嗪;
(C)成分:水滑石化合物;
所述阻燃剂组合物以质量计分散于9倍量的水中而得到的液体在25℃下的pH为4.0~5.0的范围。
2. 一种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是在合成树脂中配合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燃剂组合物而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合成树脂是聚烯烃系树脂。
4. 一种成型体,其特征在于,其是由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意见如下:1)本申请通过使用含有加热缩合而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的阻燃组合物实现了如下技术效果:提高耐热性和耐候性,并且降低加工机器的腐蚀风险;对比文件1-3没有给出相关教导,上述效果对于对比文件1-3而言是预料不到的。2)本申请中对于所述pH值的限定可以进一步促进上述效果,该特征是各组分具体组成和含量的反映,可以说是对各组分具体组成和含量的进一步限定。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的FP-2100磷酸盐化合物在树脂组合物中起到阻燃剂的作用,DHT-4A水滑石化合物在树脂组合物中起着离子清除剂和/或重金属钝化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4)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2中虽然提及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的具体例子可以是焦磷酸三聚氰胺,无机金属氢氧化物的具体例子可以是水滑石,但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这些组分的各自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特意将它们组合使用,况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焦磷酸哌嗪,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5)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于每种组分对比文件3均给出了多个可选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了提高耐热性和耐候性并降低加工机器的腐蚀风险而从中挑选出本申请特定的组分组合。6)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多篇现有技术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进行控制,以降低对机器设备的腐蚀、提高耐热性能。但是,阻燃剂的作用是抑制燃烧,其并不必然提高耐热性能,通过阻燃剂赋予阻燃性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提高耐热性,并且本申请不仅要降低机器设备的腐蚀,还要提高耐热性和耐候性,这样的效果是通过所述组分的配合以及对pH值的控制所达到的协同作用来实现的,对比文件1-3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其他现有技术文献没有给出相关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该pH的范围可以通过添加C成分即水滑石化合物而提高pH来进行调整”,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1记载的内容可知,其它组分相同时,加入水滑石成分的pH值分别为4.1(实施例1)、4.2(实施例2)、4.3(实施例3)、4.3(实施例4)、4.5(实施例5)、4.0(实施例6),而不加入水滑石成分的pH值为3.5(比较例1)、3.6(比较例2)、3.8(比较例3)、3.4(比较例4)。因此,本申请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是由水滑石的加入进行调整的,并不是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通过加热缩合而得到的特定结构的焦磷酸三聚氰胺、焦磷酸哌嗪。而对比文件1和3均公开了加入与本申请相同含量的水滑石组分,因此,对比文件1和3与本申请相同组成的阻燃剂组合物也应当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pH值范围。2)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这些磷酸和三聚氰胺的盐也可以通过各自对应的磷酸或磷酸盐的三聚氰胺反应来获得”,“这些磷酸和哌嗪的盐也可以通过各自对应的磷酸或磷酸盐的哌嗪反应来获得”。因此采用其他方式制备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焦磷酸哌嗪同样能够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而且通过加热缩合正磷酸三聚氰胺、正磷酸哌嗪以制备相应的焦磷酸三聚氰胺、焦磷酸哌嗪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制备方法得到的三聚氰胺盐、哌嗪盐与对比文件1-3公开的盐的组成和/或结构进行区分。3)本申请实施例2、实施例6、比较例2的阻燃剂组合物的1%重量减少温度(℃)均为278,并且本申请比较例3的阻燃剂组合物的1%重量减少温度(℃)285高于实施例1-4、实施例6,与实施例5(286℃)相当。实施例7、比较例5的耐候性实验黄度变化值均为1.7。根据本申请实施例与比较例实验数据的对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看出本申请的阻燃剂组合物的耐热性、耐候性得到了提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A)成分焦磷酸三聚氰胺是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加热缩合而得到,(B)成分焦磷酸哌嗪是使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而得到,但是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上述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的制备工艺特征能够使得所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区别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因而权利要求1中对于(A)成分和(B)成分制备工艺的限定并不能使其所要求保护的阻燃剂组合物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区别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C)成分水滑石化合物的含量;2)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其组分中的FP-2100和DHT-4A是一种阻燃剂组合物,以及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阻燃剂组合物pH值。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耐腐蚀性和阻燃性的含有特定组成的阻燃剂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组分(F)(对应于水滑石)的掺混量可以基于每100重量份组分(A)通常为0.1-5重量份,优选0.3-3重量份。对比文件1之前公开的内容中组分(A)和组分(E)FP-2100的用量相同(均为40份),所以可见对于100份的FP-2100(即本申请中的(A)成分和(B)成分),对比文件1中水滑石的含量可为0.1-5重量份,优选0.3-3重量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产品对力学性能、加工性能、成本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合理选择,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C)成分的含量。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组分(E)(对应于FP-2100)用于赋予产品阻燃性,可知FP-2100在对比文件1中作为阻燃剂使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组分(F)(对应于水滑石DHT-4A)作为离子清除剂使用,其能够清除组合物中的离子,防止离子迁移,减少应用时对线路的腐蚀,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降低阻燃剂组合物的腐蚀性或赋予阻燃剂组合物以降低腐蚀的效果,有动机在阻燃剂中加入水滑石,并且水滑石本身也可以作为聚合物材料的无机阻燃填料使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国消防手册(第十二卷)》,第82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难得到权利要求1中包括(A)、(B)、(C)三种成分的阻燃剂组合物。并且,阻燃剂的酸性或碱性过强均会对加工设备(例如螺杆挤出机等)中的金属部件产生腐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阻燃剂具体使用环境的要求,通过调整组分用量等常规手段,合理选择出具有所述pH值的阻燃剂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调整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得到的焦磷酸哌嗪和正磷酸三聚氰胺加热缩合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而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是哌嗪双磷酸铝盐和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C)成分水滑石化合物的含量,以及所述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耐腐蚀性和阻燃性且水溶性降低的含有特定组成的阻燃剂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哌嗪双磷酸盐与哌嗪焦磷酸盐作为阻燃剂都具有优秀的性质,但哌嗪双磷酸盐具有水溶性因而其应用有局限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阻燃剂的水溶性,有动机采用哌嗪焦磷酸盐替代哌嗪双磷酸盐。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所使用的磷/氮阻燃剂可能为三聚氰胺焦磷酸盐、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等,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其磷/氮阻燃剂可选的种类也可以是三聚氰胺焦磷酸盐,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产品力学性能、加工性能、成本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采用三聚氰胺焦磷酸盐替代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并且尚无证据表明采用焦磷酸哌嗪和焦磷酸三聚氰胺的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A)成分焦磷酸三聚氰胺是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加热缩合而得到,(B)成分焦磷酸哌嗪是使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而得到,但是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上述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的制备工艺特征使得所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在结构和/组成上有何改变。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中水滑石的用量高于权利要求1,可知对比文件2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可能表现为大于本申请实施例的弱酸性、或者中性、或者小于水滑石9倍量水溶液的弱碱性,而这些情况均不容易产生较强的腐蚀性,且尚无其他证据能够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更低的腐蚀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例如力学性能、加工性能)、应用环境和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实际要求,对水滑石化合物的用量进行常规调节,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水滑石化合物含量和阻燃剂组合物pH值,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调整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1),本申请并未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在耐热性、耐候性和降低腐蚀上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而尚无充分证据能够表明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的制备工艺特征,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A)成分焦磷酸三聚氰胺是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加热缩合而得到,(B)成分焦磷酸哌嗪是使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而得到,但是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上述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的制备工艺特征使得所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在结构和/组成上有何改变。并且,磷酸三聚氰胺加热脱水后变成焦磷酸三聚氰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聚氨酯原料及助剂手册》,第347页,刘益军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01月第2版),对比文件2公开了磷酸与哌嗪在水溶液中互相反应,得到哌嗪双磷酸盐,进行脱水缩合反应得到哌嗪焦磷酸盐,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难通过使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得到焦磷酸哌嗪。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2),在本申请未取得更好的耐热性、耐候性和低腐蚀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阻燃剂的酸性或碱性过强均会对加工设备(例如螺杆挤出机等)中的金属部件产生腐蚀,因而其能够根据阻燃剂具体使用环境的要求,通过调整组分用量等常规手段,合理选择出具有所述pH值的阻燃剂组合物。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3),对比文件1中(A)和(B)组分是聚合物成分、(C)组分是固化剂、(D)组分是固化促进剂,可见(C)和(D)组分是配合(A)和(B)组分以形成聚合物基体,而(E)组分FP-2100是作为阻燃剂、(F)组分DHT-4A是作为离子清除剂,可见FP-2100和DHT-4A是作为功能助剂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DHT-4A作为离子清除剂能够清除组合物中的离子,防止离子迁移,减少应用时对线路的腐蚀,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降低阻燃剂组合物的腐蚀性或赋予阻燃剂组合物以降低腐蚀的效果,有动机在阻燃剂中加入水滑石,从而得到FP-2100和DHT-4A的组合物。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4),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哌嗪双磷酸铝盐、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和无机金属氢氧化物铝碳酸镁化合物(即水滑石化合物)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将哌嗪双磷酸盐和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替换为焦磷酸哌嗪和焦磷酸三聚氰胺,从而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三种成分的组合。并且,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哌嗪双磷酸盐与哌嗪焦磷酸盐作为阻燃剂都具有优秀的性质,但哌嗪双磷酸盐具有水溶性因而其应用有局限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阻燃剂的水溶性,有动机采用哌嗪焦磷酸盐替代哌嗪双磷酸盐。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6),尚无充分证据能够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提高了耐热性和耐候性、降低了腐蚀性,且阻燃剂的酸性或碱性过强均会对加工设备(例如螺杆挤出机等)中的金属部件产生腐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阻燃剂具体使用环境的要求,通过调整组分用量等常规手段,合理选择出具有所述pH值的阻燃剂组合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和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页)。相对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中的(A)成分由“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加热缩合而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改为“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将(B)成分由“使正磷酸哌嗪加热缩合而得到的焦磷酸哌嗪”改为“使正磷酸哌嗪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哌嗪”;将说明书第22页表1中的“哌啶盐”改为“哌嗪盐”。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阻燃剂组合物,其含有:下述(A)成分20~50质量份、下述(B)成分50~80质量份和下述(C)成分0.1~2质量份,其中,(A)成分和(B)成分的总量为100质量份,
(A)成分: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三聚氰胺;
(B)成分:使正磷酸哌嗪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哌嗪;
(C)成分:水滑石化合物;
所述阻燃剂组合物以质量计分散于9倍量的水中而得到的液体在25℃下的pH为4.0~5.0的范围。
2. 一种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是在合成树脂中配合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燃剂组合物而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合成树脂是聚烯烃系树脂。
4. 一种成型体,其特征在于,其是由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如下:1)本申请采用了(A)成分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三聚氰胺以及(B)成分使正磷酸哌嗪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哌嗪,而对比文件1和2没有给出使用上述组分的教导,也没有公开本申请实现的技术效果,即阻燃剂组合物具有优良的耐热性、降低加工机器的腐蚀风险,且能够对树脂组合物赋予高的阻燃性和耐候性。并且,复审请求人提交了补充实验,用以说明本申请的阻燃剂组合物通过对(A)、(B)和(C)成分以及pH值的选择,实现了上述技术效果。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3-17行的记载,聚磷酸盐在通过加热缩合来制造时会发生副反应生成酸性强的盐,因而权利要求1中的(A)成分和(B)成分含有作为副产物的酸性强的盐,因而权利要求1中的(A)成分和(B)成分在组成上不同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3)权利要求1中的(A)成分和(B)成分含有作为副产物的酸性强的盐,不同于对比文件公开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所以不能根据阻燃剂组合物来推定对比文件1和2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并且补充实验数据进一步证实了pH值过低会导致耐腐蚀性、耐热性和耐候性变差,pH值过高会导致耐热性和阻燃性变差,因而本申请对于pH值范围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2中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是在水溶液中反应得到,而本申请是在固相状态下加热缩合反应得到,二者的副反应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本申请中的固相缩合法得到的组分以达到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效果。5)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2所用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不同,所以不能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来推定对比文件1和2的阻燃剂组合物也具有所述的耐热性、耐候性和耐腐蚀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以及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页)。经核实,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2页,于2015年11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相对于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阻燃剂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阻燃粘合剂组合物,组成为(重量份):A(不含卤素的环氧树脂):Epikote 828,40份;EOCN-103S,40份;EP-49-20,20份;B(丙烯酸树脂) SG-708-6DR,100份;C(固化剂):DDS,10份;D(固化促进剂):2E4MZ,1份;E(磷酸盐化合物),FP-2100,40份;F(离子清除剂):DHT-4A,1份;任选组分:氢氧化铝20份;在粘合剂组合物中的磷含量(%)(不包括无机固体组分),3.1%。其中,Adeka STAB FP-2100由Asahi Denka Co.,Ltd.制备,是三聚氰胺焦磷酸盐(即焦磷酸三聚氰胺)和哌嗪焦磷酸盐(即焦磷酸哌嗪)的混合物,磷含量为18-21重量%;DHT-4A为基于水滑石的离子清除剂,化学结构为Mg4.3Al2(OH)12.6CO3·mH2O(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滑石化合物),由Kyowa Chemical Industry Co.,Ltd.制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表1,第10页第1-31行,第16页第7-13行)。Adeka STAB FP-2100中含有55-65%的哌嗪焦磷酸盐,相应地可知其中三聚氰胺焦磷酸盐的含量为35-45%,当对比文件1中Adeka STAB FP-2100为100份时,经换算,可知对比文件1中含有35-45重量份焦磷酸三聚氰胺、55-65重量份焦磷酸哌嗪、2.5重量份水滑石化合物。
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A)成分焦磷酸三聚氰胺是使正磷酸三聚氰胺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三聚氰胺,(B)成分焦磷酸哌嗪是使正磷酸哌嗪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哌嗪,但是本申请并未证明该工艺下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在结构和/或组成上有何不同。具体而言,虽然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3-17行记载,“作为上述泡沸系阻燃剂的主成分的聚磷酸盐受到在通过加热缩合来制造时的副反应等的影响,有可能生成酸性强的盐”,但上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仅是泛泛地描述了通过加热缩合来制造聚磷酸盐时存在生成副产物酸性强的盐的可能性,其并未具体描述生成聚磷酸盐的原料种类及聚磷酸盐产物的种类,也未具体描述加热缩合所处的状态(例如固相状态、熔融状态、浆料状态、溶液状态等),更未具体描述缩合过程的工艺条件(例如反应温度和时间等),而这些因素均对副产物的类型和含量具有很大影响,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仅泛泛地描述了一种可能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采用使正磷酸三聚氰胺(或正磷酸哌嗪)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三聚氰胺(或焦磷酸哌嗪)一定含有副产物酸性强的盐,而且尚未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能够表明固相合成焦磷酸哌嗪和焦磷酸三聚氰胺通常会形成酸性强的副产物的证据。因而权利要求1中对于(A)成分和(B)成分制备工艺的限定并不能使其所要求保护的阻燃剂组合物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区别于对比文件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C)成分水滑石化合物的含量;(2)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其组分中的FP-2100和DHT-4A是一种阻燃剂组合物,以及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阻燃剂组合物pH值。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8-21行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耐热性优良、树脂配混时加工机器的腐蚀风险降低了的阻燃剂组合物,该阻燃剂组合物能够赋予树脂组合物阻燃性和耐候性。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选用所述用量的(A)成分、(B)成分和(C)成分并将阻燃剂组合物的pH至选择在4.0-5.0。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6记载了含有(A)成分、(B)成分和(C)成分的阻燃剂组合物,比较例1-4记载了仅含有(A)成分和(B)成分的阻燃剂组合物,并给出了实施例1-6和比较例1-4的pH值、腐蚀试验评价情况、1%重量减少温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表1)。从中可以看出,加入(C)成分水滑石可以提高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和1%重量减少温度,并使得阻燃剂组合物通过腐蚀试验,即具有更好的耐热性和更低的腐蚀性。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7-12记载了应用实施例1-6的阻燃剂组合物得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比较例5-8记载了应用比较例1-4的阻燃剂组合物得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并给出了实施例7-12和比较例5-8的阻燃性试验和耐候性试验测试数据(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表2)。从中可以看出,采用含有(C)成分水滑石的阻燃剂组合物相比于不含有(C)成分水滑石的阻燃剂组合物在保持同等水平阻燃性能的基础上可以提高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的耐候性。
对比文件1公开的阻燃粘合剂组合物中同时含有了(A)成分、(B)成分和(C)成分,其(C)成分水滑石的含量略高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含量范围,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C)成分含量高于所述范围的阻燃剂组合物的比较效果数据。
对于pH值和腐蚀性,通过比较本申请中(A)成分和(B)成分含量相同的实施例1-3和比较例1、或者实施例4和比较例2、或者实施例5和比较例3、或者实施例6与比较例4,可以看出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随着(C)成分水滑石含量的增加而增大;通过比较本申请中(C)成分含量相同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4-6、或者比较例1-4,可以看出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随着(A)成分含量增加而减小,随着(B)成分含量增加而增大。由此可知,(C)成分或者(B)成分含量增加会增大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A)成分含量增加会减小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而对比文件1中相当于含有(A)成分35-45份、(B)成分55-65份、(C)成分2.5份,所以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上述三种组分形成的组合物的pH值理应高于含有(A)成分40份、(B)成分60份和(C)成分0.8份的本申请实施例3,即大于4.3。而根据本申请中的pH值测试方法,即将阻燃剂组合物以质量计分散于9倍量的水中而得到的液体在25℃下的pH值,水滑石难以表现出强碱性,而(A)成分和(B)成分的组合又表现出酸性(参见本申请比较例1-4),所以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中三种组分形成的组合物难以表现出较强的碱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三种组分形成的组合物可能表现为pH值大于4.3的弱酸性、或者中性、或者pH值小于水滑石9倍量水溶液的弱碱性。从酸碱腐蚀的角度来看,上述三种情况在本申请的腐蚀试验方法中应当难以表现出对黄铜的强腐蚀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DHT-4A作为离子清除剂能够清除组合物中的离子,防止离子迁移,减少应用时对线路的腐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16-24行)。并且对于成分种类相同的组合物,尚无证据表明其它腐蚀因素会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产生明显影响。因而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尚无法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更低的腐蚀性。
对于耐热性,通过比较本申请中(A)成分和(B)成分含量相同的实施例1-3和比较例1、或者实施例4和比较例2、或者实施例5和比较例3、或者实施例6与比较例4,可以看出阻燃剂组合物的1%重量减少温度随着(C)成分水滑石含量增加而增加。而对比文件1具有更高的(C)成分水滑石含量,所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上述三种组分形成的组合物至少具有不低于本申请的1%重量减少温度,可见本申请在耐热性上并不比对比文件1更好。另外,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角度而言,水滑石作为无机成分比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这样的有机物具有更高的分解温度,在(A)成分和(B)成分不变的情况下,向体系中加入越多的(C)成分水滑石,意味着体系中不易热分解的成分比例越高,因而总体上能够表现出更高的热分解温度,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对比文件1比本申请具有更好的耐热性。
对于树脂组合物的耐候性和阻燃性,通过比较本申请所用阻燃剂中(A)成分和(B)成分含量相同的实施例7-9和比较例5、或者实施例10和比较例6、或者实施例11和比较例7、或者实施例12与比较例8,可以看出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的黄色度随着阻燃剂中(C)成分水滑石含量增加而减小。而对比文件1具有更高的(C)成分水滑石含量,所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上述三种组分形成的组合物在黄色度上至少不大于本申请,可见本申请在耐候性上并不比对比文件1更好。本申请的实施例和比较例并未表明其阻燃剂组合物在阻燃性上取得了更好的效果,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更好的阻燃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补充比较例1包括40份(A)成分、60份(B)成分和0.005份(C)成分,补充比较例2包括40份(A)成分、60份(B)成分和7份(C)成分,补充比较例3和4分别将30份补充比较例1和2的阻燃剂组合物用于阻燃性合成树脂。通过与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表1和表2的比较可知,补充比较例1在本申请比较例1的基础上加入了0.005份(C)成分,远低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C)成分含量下限值0.1份,补充比较例1的pH值、腐蚀试验评价和1%重量减少温度与本申请比较例1相同,与之相对应的补充比较例3的UL-94阻燃性测试与本申请比较例5相同,补充比较例3的黄色度与本申请比较例5非常接近。这表明在(A)和(B)成分的基础上仅加入极少量的(C)成分对提高组合物的pH值、耐腐蚀性、耐热性、阻燃性和耐候性几乎没有帮助。补充比较例2在本申请实施例1-3和比较例1的基础上将(C)成分增加到7份,远大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C)成分含量上限值2份,这使得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达到5.1,超过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pH上限值5.0,补充比较例2的腐蚀试验评价与本申请实施例1-3相同,补充比较例2的1%重量减少温度低于实施例1-3以及未添加(C)成分的比较例1,与之相对应的补充比较例4的UL-94阻燃性测试为V-2级,黄色度低于实施例7-9和比较例5。这表明组合物中(C)成分含量较多时,pH值增加、耐热性和阻燃性变差,但耐腐蚀性和耐候性良好。对比文件1中含有35-45重量份焦磷酸三聚氰胺(A)、55-65重量份焦磷酸哌嗪(B)、2.5重量份水滑石化合物(C),其(C)成分的含量为2.5份,仅略高于权利要求1中(C)成分含量上限值2份,远低于补充比较例2的7份,而补充比较例在使用多达7份的(C)成分时才使得pH值略微超过5.0达到5.1,因而可见对比文件1的pH值应当远小于5.1,且由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的pH值应大于4.3,所以综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以及复审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可知对比文件1的pH值很可能在4.3至5.1之间。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C)成分含量与补充比较例1-4的差异仍然很大,所以补充比较例1-4不能体现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故如上分析可知,目前仍然没有证据能够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更低的腐蚀性以及更好的耐热性、耐候性和阻燃性。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耐腐蚀性和阻燃性的含有特定组成的阻燃剂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组分(F)(对应于水滑石)的掺混量可以基于每100重量份组分(A)通常为0.1-5重量份,优选0.3-3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8-9行)。对比文件1之前公开的内容中组分(A)和组分(E)FP-2100的用量相同(均为40份),所以可见对于100份的FP-2100(即本申请中的(A)成分和(B)成分),对比文件1中水滑石的含量可为0.1-5重量份,优选0.3-3重量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产品对力学性能、加工性能、成本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合理选择,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C)成分的含量。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组分(E)(对应于FP-2100)用于赋予产品阻燃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19-20行),可知FP-2100在对比文件1中作为阻燃剂使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组分(F)(对应于水滑石DHT-4A)作为离子清除剂使用,其能够清除组合物中的离子,防止离子迁移,减少应用时对线路的腐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16-24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降低阻燃剂组合物的腐蚀性或赋予阻燃剂组合物以降低腐蚀的效果,有动机在阻燃剂中加入水滑石,并且水滑石本身也可以作为聚合物材料的无机阻燃填料使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难得到权利要求1中包括(A)、(B)、(C)三种成分的阻燃剂组合物。并且,阻燃剂的酸性或碱性过强均会对加工设备(例如螺杆挤出机等)中的金属部件产生腐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阻燃剂具体使用环境的要求,通过调整组分用量等常规手段,合理选择出具有所述pH值的阻燃剂组合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其是在合成树脂中配合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燃剂组合物而成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含有合成树脂的阻燃粘合剂组合物,详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阻燃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中合成树脂种类的进一步限定。聚烯烃系树脂是本领域常见合成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树脂复合材料具体的应用领域和性能要求,将合成树脂具体选择为聚烯烃系树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成型体,其是由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得到的。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使用其阻燃粘合剂组合物的粘合剂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6-9行),其相当于一种成型体。并且将聚烯烃系树脂组合物加工为成型体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成型体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相对于对比文件2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阻燃剂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阻燃剂(包含树脂的组分总量为100wt%),其包含10wt%的哌嗪双磷酸铝盐,10wt%的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和1wt%作为无机金属氢氧化物铝碳酸镁化合物(即水滑石化合物),使用搅拌器使其互相混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0-41段)。经换算,对比文件2中以重量份计,包括50份哌嗪双磷酸铝盐,50份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5份无机金属氢氧化物铝碳酸镁化合物。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正磷酸三聚氰胺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三聚氰胺以及正磷酸哌嗪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哌嗪,而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是哌嗪双磷酸铝盐和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C)成分水滑石化合物的含量,以及所述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参见以上评述1)中第(1)点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其(A)成分是从正磷酸三聚氰胺、焦磷酸三聚氰胺、聚磷酸三聚氰胺或含有2种以上这些三聚氰胺盐的混合物之中选择的1种以上三聚氰胺盐,(B)成分是从正磷酸哌嗪、焦磷酸哌嗪、聚磷酸哌嗪或含有2种以上这些哌嗪盐的混合物之中选择的1种以上哌嗪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7-30行)。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哌嗪双磷酸铝盐即为一种正磷酸哌嗪,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即为聚磷酸三聚氰胺,可见对比文件2中所用的成分也属于本申请说明书中(A)成分和(B)成分的可选种类,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给出对比数据用来表明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比其他的(A)成分和(B)成分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2相比于权利要求1具有更高的水滑石含量且其水滑石含量距离补充比较例2的7份尚有较大差距,因而基于评述1)中第(1)点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的阻燃剂组合物也具有良好的耐热性,且对比文件2的阻燃剂组合物可能表现为pH值大于本申请实施例的弱酸性、或者中性、或者小于水滑石9倍量水溶液的弱碱性,所以从酸碱腐蚀的角度来看,对比文件2的阻燃剂组合物在本申请的腐蚀试验方法中也应当难以表现出对黄铜的强腐蚀性,并且对于成分种类类似的组合物,尚无证据表明其它腐蚀因素会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产生明显影响。因而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尚无法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更低的腐蚀性。由此可见,本申请的阻燃剂组合物在耐热性和低腐蚀上并不优于对比文件2的阻燃剂。对比文件2公开的阻燃剂在应用于聚丙烯时也表现出良好的阻燃性,其UL-94等级为V-0(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6段表1),且尚无证据表明本申请在耐候性上优于对比文件2。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焦磷酸哌嗪在水溶性上低于哌嗪双磷酸盐。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耐腐蚀性和阻燃性且水溶性降低的含有特定组成的阻燃剂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哌嗪双磷酸盐与哌嗪焦磷酸盐作为阻燃剂都具有优秀的性质,但哌嗪双磷酸盐具有水溶性因而其应用有局限性(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9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阻燃剂的水溶性,有动机采用哌嗪焦磷酸盐替代哌嗪双磷酸盐。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所使用的磷/氮阻燃剂可能为三聚氰胺焦磷酸盐、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8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其磷/氮阻燃剂可选的种类也可以是三聚氰胺焦磷酸盐,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产品力学性能、加工性能、成本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采用三聚氰胺焦磷酸盐替代三聚氰胺多聚磷酸盐。并且尚无证据表明采用焦磷酸哌嗪和焦磷酸三聚氰胺的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A)成分焦磷酸三聚氰胺和(B)成分焦磷酸哌嗪的制备工艺,但是尚无充分证据表明所述制备工艺特征使得所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在结构和/组成上有何改变。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中水滑石的用量高于权利要求1,由上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阻燃剂组合物的pH值可能表现为大于本申请实施例的弱酸性、或者中性、或者小于水滑石9倍量水溶液的弱碱性,而这些情况均不容易产生较强的腐蚀性,且尚无其他证据能够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更低的腐蚀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例如力学性能、加工性能)、应用环境和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实际要求,对水滑石化合物的用量进行常规调节,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水滑石化合物含量和阻燃剂组合物pH值,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其是在合成树脂中配合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燃剂组合物而成的。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将其阻燃剂混合物与聚丙烯树脂处理成为模塑组合物,并用布拉班德粘度计与压力机制备得到测试样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0-4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阻燃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中合成树脂种类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详见评述2)中第(2)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成型体,其是由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得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详见评述2)中第(2)点,其得到的阻燃聚丙烯测试样品即为一种成型体。因此在其引用的阻燃性合成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成型体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1)至3)以及5),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3-17行的记载“作为上述泡沸系阻燃剂的主成分的聚磷酸盐受到在通过加热缩合来制造时的副反应等的影响,有可能生成酸性强的盐”,仅是泛泛地描述了通过加热缩合来制造聚磷酸盐时有生成副产物酸性强的盐的可能性,其并未具体描述生成聚磷酸盐的原料种类及聚磷酸盐产物的种类,也未具体描述加热缩合所处的状态(例如固相状态、熔融状态、浆料状态、溶液状态等),更未具体描述缩合过程的工艺条件(例如反应温度和时间等),而这些因素均对副产物的类型和含量具有很大影响,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仅泛泛地描述了一种可能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采用使正磷酸三聚氰胺(或正磷酸哌嗪)在固相状态下进行加热缩合反应而得到的不用进行精制处理而直接使用的焦磷酸三聚氰胺(或焦磷酸哌嗪)也一定含有副产物酸性强的盐。所以依据目前的证据仍然无法表明权利要求1中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的制备工艺特征能够使得所得到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区别于对比文件公开的焦磷酸三聚氰胺和焦磷酸哌嗪。并且,对比文件1中(C)成分的含量为2.5份,对比文件2中(C)成分的含量为5份,均与补充比较例2中的7份相差较大,所以补充比较例不足以体现对比文件1或2的技术效果,且如评述1)或2)中的第(1)点的相关分析可知,目前仍然没有证据能够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具有更低的腐蚀性以及更好的耐热性、耐候性和阻燃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4),固相状态下加热缩合或者溶液中加热缩合均为常见的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设备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且如上所述,尚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A)成分和(B)成分制备工艺在副反应产物上如何不同于对比文件1和2,也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本申请在耐腐蚀性、耐热性、阻燃性和耐候性等效果上优于对比文件1和2。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对复审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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