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处理方法和程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04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9367
优先权日:2012-02-03
申请(专利)号:201380006749.0
申请日:2013-01-23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重清
合议组组长:赵颖
参审员:徐颖
国际分类号:G06F3/16;G06F3/0483;G06F3/04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6749.0,名称为“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处理方法和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6236255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9日;
对比文件2:US2002175933A1,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8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示窗口和未显示窗口的具体布局方式以及采用哪种方式生成未显示窗口的定位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10、11、13、14、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7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显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发起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以及
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生成与当前未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在第二内容屏幕正在被显示的同时,发起根据所述定位信息的所述通知声音对用户的输出,
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得当前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当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发起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时,所述第一内容屏幕未被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显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由所述用户发起的并且与所述操作方向相对应的滚动操作,发起当前显示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选择性变化。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定位信息指示所述通知声音的声音源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当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声音源位置越接近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时,所述通知声音的音量越高。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输出,所述方向性将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当前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相对位置传达给所述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 与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打开并激活的应用程序关联。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在发生作为响应而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触发事件之前,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打开并激活。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在当前显示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第三内容屏幕时,生成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更新的定位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显示控制单元还被配置为发起指引信息的显示,所述指引信息指示用于发起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显示的操作方向。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还包括:操作单元,其被配置为生成用于发起所述内容屏幕中所期望的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的指令。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操作控制单元包括被配置为从所述用户接收触摸输入的触摸面板。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操作单元包括倾斜传感器,所述倾斜传感器被配置为获取里面安置有所述显示单元的壳体的倾斜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显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获取的所述倾斜信息发起所述内容屏幕的显示定向的改变。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当发起所述内容屏幕的所述显示定向的改变时,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更新的定位信息。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相对位置被限制到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发出的所选择的方向。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所述相对位置被限制为相对所述第二内容 屏幕垂直位移的位置。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所述相对位置被限制为相对所述第二内容屏幕水平位移的位置。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与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关联。
2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显示单元,其被配置为在其上选择性地显示内容屏幕;
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生成与当前未被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
声音输出单元,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显示单元在其上显示第二内容屏幕的同时,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将所述通知声音输出给用户,
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得当前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
22.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生成与当前未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
当正在向用户显示第二内容屏幕时,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将所述通知声音输出给所述用户,
其中,以这样的方向性输出所述通知声音: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向用户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 之外的内容屏幕。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以这样的方向性输出所述通知声音:所述方向性将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相对位置传达给所述用户。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创建所述第一内容屏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22项,具体为:删除权利要求1和2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并在其中加入特征“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删除权利要求8、24;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将权利要求22中的特征“其中,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并在其中加入特征“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重新编号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技术特征“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并且该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显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发起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以及
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生成与当前未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在第二内容屏幕正在被显示的同时,发起根据所述定位信息的所述通知声音对用户的输出,
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得当前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并且
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当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发起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时,所述第一内容屏幕未被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显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由所述用户发起的并且与所述操作方向相对应的滚动操作,发起当前显示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选择性变化。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定位信息指示所述通知声音的声音源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当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声音源位置越接近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时,所述通知声音的音量越高。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输出,所述方向性将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当前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相对位置传达给所述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与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打开并激活的应用程序关联。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在当前显示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第三内容屏幕时,生成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更新的定位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显示控制单元还被配置为发起指引信息的显示,所述指引信息指示用于发起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显示的操作方向。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还包括:操作单元,其被配置为生成用于发起所述内容屏幕中所期望的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的指令。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操作控制单元包括被配置为从所述用户接收触摸输入的触摸面板。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操作单元包括倾斜传感器,所述倾斜传感器被配置为获取里面安置有所述显示单元的壳体的倾斜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显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基于所获取的所述倾斜信息发起所述内容屏幕的显示定向的改变。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当发起所述内容屏幕的所述显示定向的改变时,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更新的定位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相对位置被限制到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发出的所选择的方向。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所述相对位置被限制为相对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垂直位移的位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所述相对位置被限制为相对所述第二内容 屏幕水平位移的位置。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与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关联。
20.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显示单元,其被配置为在其上选择性地显示内容屏幕;
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生成与当前未被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
声音输出单元,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显示单元在其上显示第二内容屏幕的同时,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将所述通知声音输出给用户,
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得当前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并且
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
2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生成与当前未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
当正在向用户显示第二内容屏幕时,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将所述通知声音输出给所述用户,
其中,以这样的方向性输出所述通知声音: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向用户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并且
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以这样的方向性输出所述通知声音:所述方向性将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相对位置传达给所述用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声音来传达新消息所在的位置,进而帮助用户在当前屏幕上快速定位操作的方向;该发明构思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均已经公开。对于新增的内容“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可以给出以下具体情形之一:发生新消息的应用是微信,其位置位于当前屏幕左侧,用户通过向右滑动将左侧屏幕移到当前屏幕,此时发出新消息的微信需要用户触摸或点击之后才会呈现出微信的界面。在上述例子情形下,对比文件2其实已经公开了“发生新消息的应用是微信,其位置位于当前屏幕左侧,用户通过向右滑动将左侧屏幕移到当前屏幕”,没有公开的内容仅仅是,通过触摸或点击微信APP来打开微信界面,但是,对于界面上的APP,在通过某种方式提醒用户该APP来了新消息之后,用户通过触摸或点击该APP图标来打开APP界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上述内容作为原从权的附加特征,在驳回通知书中认为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对于最小化的窗口同样可以采用声音来向用户传达其位置信息,当时认为在最小化窗口来了新消息之后通过点击最小化的窗口来呈现应用窗口就相当于上述“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审查员认为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但是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不适合地显示通知以及关于通知的屏幕可能干扰用户操作而在发生生成通知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当前未显示的内容屏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20中的特征“显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发起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修改为“显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发起多个内容屏幕中的仅激活的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删除权利要求1、20中的特征“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在权利要求1、20中加入特征“: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删除权利要求21中的特征“其中,在发生作为生成所述通知声音的根据的触发事件之后生成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在权利要求21中加入特征“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更没有公开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并生成与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并生成与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0、21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显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发起多个内容屏幕中的仅激活的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以及
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并生成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在第二内容屏幕正在被显示的同时,发起根据所述定位信息的所述通知声音对用户的输出,
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得当前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
“20.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显示单元,其被配置为在其上选择性地显示多个内容屏幕中的仅激活的内容屏幕;
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并生成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
声音输出单元,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显示单元在其上显示第二内容屏幕的同时,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将所述通知声音输出给用户,
其中,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得当前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
“2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并生成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
当正在向用户显示第二内容屏幕时,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将所述通知声音输出给所述用户,
其中,以这样的方向性输出所述通知声音: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向用户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7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6236255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9日;
对比文件2:US2002175933A1,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应用窗口位置提供音频输出的装置,同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57、51-52段及附图1-3):基于计算机系统100实现本发明,该系统包括计算机110,计算机110包括视频接口190、外部装置输出接口195,通过视频接口190连接视频监视器191,通过输出外部装置接口195连接扬声器197(参见说明书第16、19、23段及附图1,视频监视器上显示的内容必然是由计算机110控制或选择并通过视频接口190传输到视频监视器的,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显示控制单元,以及声音输出控制单元”);某些方向上,一个或多个窗口可以完全把Z-方向上的底层窗口所隐藏,此时用户依据传统的视觉或音频通知方式不能确定发出通知的是哪个应用程序;响应于应用程序通知提供一音频输出,该音频既作为一个事件的通知,也作为产生通知的应用程序窗口位置的一个指示,结果,发出通知的应用程序窗口可以更容易地、更便捷地被识别,通知也可以更快速地被处理(相当于显示控制单元,被配置为发起多个内容屏幕中的仅激活的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具体的,该声音可以反映应用程序窗口在屏幕上的水平位置或垂直位置,或者反映在Z-方向上的位置;另外,像呈现在桌面上的窗口一样,本发明也可以应用到最小化的应用程序窗口,该最小化的应用程序窗口在最下面的任务栏中具有相应的应用框(参见说明书第39-57段及附图2-3,相当于“生成与当前未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以及在第二内容屏幕正在被显示的同时,发起根据所述定位信息的所述通知声音对用户的输出”)。产生的音频输出可以是立体声,提供应用窗口位于屏幕左边或右边的指示,例如靠近左侧的窗口208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左侧扬声器中发出,靠近右侧的窗口204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右侧扬声器中发出(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相当于“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音频输出提供了窗口的方位信息,显然对于用户将当前窗口切换到发出音频的窗口的操作方向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相当于“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得当前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2)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实现当前显示的屏幕内容和未显示的屏幕内容在显示屏幕中的选择性显示;(2)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实现屏幕布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装置,同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7-59段及附图2):显示屏202通过扩展的形式生成虚拟桌面204,其不仅包括显示屏202,还包括在显示屏202上未显示的窗口206、208、210和212,其分别位于显示屏202的左边、左上角、上边和右上角(说明书第57段,显示屏202相当于“第二显示屏幕”,窗口206、208、210和212等相当于“第一显示屏幕”,上述内容相当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窗口206、208、210、212被拖动或移动到显示区域202之外的虚拟桌面204,它们分别被关联了声音218、220、222、224,关联到窗口的声音好像是来自于窗口在虚拟桌面204中的位置,换句话说,位于显示屏202左边的窗口206发出声音208,该声音208好像是来自于左边,窗口208发出声音220,该声音220好像是来自于左上角,位于212位于右上角,它产生的声音224好像是来自于右上角,并且比来自窗口208的声音更近,从附图2可以看出,窗口212离显示屏202更近。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3-44段):某些方向上,一个或多个窗口可以完全把Z-方向上的底层窗口所隐藏,此时用户依据传统的视觉或音频通知方式不能确定发出通知的是哪个应用程序;响应于应用程序通知提供一音频输出,该音频既作为一个事件的通知,也作为产生通知的应用程序窗口位置的一个指示,结果,发出通知的应用程序窗口可以更容易地、更便捷地被识别,通知也可以更快速地被处理(可见,用户是在接到通知消息后去处理发出应用程序的窗口,该窗口在处理之前并不显示出来,相当于“当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发起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时,所述第一内容屏幕未被显示”)。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音频输出的指示将当前窗口切换到发出音频输出的窗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晓,具有触摸屏的手机非常普遍,手机屏幕上不同窗口之间的切换经常采用左右滑动或上下滑动的方式进行,例如要切换的窗口位于当前显示窗口的左侧,则发出一个向右滑动的指示,位于右侧,则发出向左滑动的指示,上述内容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音频输出来指示窗口方位信息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根据该音频输出的指示,采用与指示方向相应的滚动操作来切换窗口,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参考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声音的音量大小来判断发出音频的窗口离当前显示窗口的远近。但是,声音源离用户距离越近,听到的声音音量越高,这是公知常识,由于距离当前显示窗口的距离与距离用户的距离可以认为是正相关的关系,因此,将距离当前显示窗口的距离越近的音频输出的音量调节的越大,这比较符合人的听觉习惯,采用这样的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产生的音频输出可以是立体声,提供应用窗口位于屏幕左边或右边的指示,例如靠近左侧的窗口208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左侧扬声器中发出,靠近右侧的窗口204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右侧扬声器中发出(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相当于“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所述方向性将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当前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相对位置传达给所述用户”)。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9段及附图2):屏幕上显示的应用程序窗口包括202、204、206、208、210和212,202窗口位于最上层,是当前显示的窗口(虽然示例中窗口204、206、208、210和212均可以显示,但是其中的某个或某些窗口可能是完全隐藏不可见的,此时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内容屏幕”,该窗口显然是与打开并激活的应用程序关联,相当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与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打开并激活的应用程序关联”)。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窗口206、208、210、212被拖动或移动到显示区域202之外的虚拟桌面204,它们分别被关联了声音218、220、222、224,关联到窗口的声音好像是来自于窗口在虚拟桌面204中的位置,换句话说,位于显示屏202左边的窗口206发出声音208,该声音208好像是来自于左边,窗口208发出声音220,该声音220好像是来自于左上角,位于212位于右上角,它产生的声音224好像是来自于右上角,并且比来自窗口208的声音更近,从附图2可以看出,窗口212离显示屏202更近(说明书第57-59段,相当于“基于所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与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定位信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直接采用窗口在屏幕中的位置来生成定位信息,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应该知晓,定位信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定义设定一种自定义的定位信息,参考当前显示窗口,根据距离当前显示窗口的距离来确定定位信息,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此时如果当前显示窗口发生了变化,显然需要根据变化之后的窗口重新确定定位信息,即更新定位信息,这同样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应该知晓,在界面交互中,为了提高用户的体验,对于下页将要显示的内容以及如何操作来显示下一页内容,在当前页面中显示一些指示信息,以便于用户进行相应的动作进行翻页或定位要显示的页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一个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段及附图1):计算机110还包括用户输入接口160,通过用户输入接口160连接鼠标161和键盘162(参见说明书第23段及附图1,相当于“还包括:操作单元,其被配置为生成用于发起所述内容屏幕中所期望的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的指令”)。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晓,具有触摸屏的手机非常普遍,其将触摸屏作为接收用户输入的面板,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晓,倾斜传感器放置于手机中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根据手机中的传感器的输出信号来操作手机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内置倾斜传感器的手机中,接收倾斜传感器的信号作为显示改变的激励,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应该知晓,定位信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定义设定一种自定义的定位信息,参考当前显示窗口,根据距离当前显示窗口的距离来确定定位信息,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此时如果当前显示窗口发生了变化,显然需要根据变化之后的窗口重新确定定位信息,即更新定位信息,这同样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直接采用窗口在屏幕中的位置来生成定位信息,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应该知晓,定位信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定义设定一种自定义的定位信息,参考当前显示窗口,根据与当前显示窗口的相对位置来确定定位信息,其中包括从当前屏幕到目标屏幕的方向信息,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6。由于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是常见的标示空间位置关系的方向,采用这两个方向来标识目标窗口与当前显示窗口的相对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
2.18、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显示在最前面的窗口显然是激活的应用程序窗口,未显示出来的窗口可以认为是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窗口,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2.19、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应用窗口位置提供音频输出的装置,同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57段及附图1-3):基于计算机系统100实现本发明,该系统包括计算机110,计算机110包括视频接口190、外部装置输出接口195,通过视频接口190连接视频监视器191,通过输出外部装置接口195连接扬声器197(参见说明书第16、19、23段及附图1,视频监视器上显示的内容必然是由计算机110控制或选择并通过视频接口190传输到视频监视器的,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显示控制单元,声音输出控制单元;以及声音输出单元”);某些方向上,一个或多个窗口可以完全把Z-方向上的底层窗口所隐藏,此时用户依据传统的视觉或音频通知方式不能确定发出通知的是哪个应用程序;响应于应用程序通知提供一音频输出,该音频既作为一个事件的通知,也作为产生通知的应用程序窗口位置的一个指示,结果,发出通知的应用程序窗口可以更容易地、更便捷地被识别,通知也可以更快速地被处理(相当于显示控制单元,被配置为发起多个内容屏幕中的仅激活的内容屏幕的选择性显示);具体的,该声音可以反映应用程序窗口在屏幕上的水平位置或垂直位置,或者反映在Z-方向上的位置;另外,像呈现在桌面上的窗口一样,本发明也可以应用到最小化的应用程序窗口,该最小化的应用程序窗口在最下面的任务栏中具有相应的应用框(参见说明书第39-57段及附图2-3,相当于“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被配置为生成与当前未被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声音输出单元被配置为在所述显示单元在其上显示第二内容屏幕的同时,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将所述通知声音输出给用户”)。产生的音频输出可以是立体声,提供应用窗口位于屏幕左边或右边的指示,例如靠近左侧的窗口208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左侧扬声器中发出,靠近右侧的窗口204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右侧扬声器中发出(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相当于“所述声音输出控制单元进一步被配置为发起具有方向性的所述通知声音的所述输出”,音频输出提供了窗口的方位信息,显然对于用户将当前窗口切换到发出音频的窗口的操作方向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相当于“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得当前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可见,该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2)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实现当前显示的屏幕内容和未显示的屏幕内容在显示屏幕中的选择性显示;(2)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实现屏幕布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装置,同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7-59段及附图2):显示屏202通过扩展的形式生成虚拟桌面204,其不仅包括显示屏202,还包括在显示屏202上未显示的窗口206、208、210和212,其分别位于显示屏202的左边、左上角、上边和右上角(说明书第57段,显示屏202相当于“第二显示屏幕”,窗口206、208、210和212等相当于“第一显示屏幕”,上述内容相当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窗口206、208、210、212被拖动或移动到显示区域202之外的虚拟桌面204,它们分别被关联了声音218、220、222、224,关联到窗口的声音好像是来自于窗口在虚拟桌面204中的位置,换句话说,位于显示屏202左边的窗口206发出声音208,该声音208好像是来自于左边,窗口208发出声音220,该声音220好像是来自于左上角,位于212位于右上角,它产生的声音224好像是来自于右上角,并且比来自窗口208的声音更近,从附图2可以看出,窗口212离显示屏202更近。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应用窗口位置提供音频输出的方法,同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57段及附图1-3):基于计算机系统100实现本发明,该系统包括计算机110,计算机110包括视频接口190、外部装置输出接口195,通过视频接口190连接视频监视器191,通过输出外部装置接口195连接扬声器197(参见说明书第16、19、23段及附图1);某些方向上,一个或多个窗口可以完全把Z-方向上的底层窗口所隐藏,此时用户依据传统的视觉或音频通知方式不能确定发出通知的是哪个应用程序;响应于应用程序通知提供一音频输出,该音频既作为一个事件的通知,也作为产生通知的应用程序窗口位置的一个指示,结果,发出通知的应用程序窗口可以更容易地、更便捷地被识别,通知也可以更快速地被处理;具体的,该声音可以反映应用程序窗口在屏幕上的水平位置或垂直位置,或者反映在Z-方向上的位置;另外,像呈现在桌面上的窗口一样,本发明也可以应用到最小化的应用程序窗口,该最小化的应用程序窗口在最下面的任务栏中具有相应的应用框(参见说明书第39-57段及附图2-3,相当于“生成与当前未显示的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当正在向用户显示第二内容屏幕时,根据所述定位信息将所述通知声音输出给所述用户”)。产生的音频输出可以是立体声,提供应用窗口位于屏幕左边或右边的指示,例如靠近左侧的窗口208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左侧扬声器中发出,靠近右侧的窗口204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右侧扬声器中发出(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音频输出提供了窗口的方位信息,显然对于用户将当前窗口切换到发出音频的窗口的操作方向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相当于“以这样的方向性输出所述通知声音:所述方向性将用于使显示能够从所述第二内容屏幕变化到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的操作方向传达给所述用户”)。
可见,该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2)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实现当前显示的屏幕内容和未显示的屏幕内容在显示屏幕中的选择性显示;(2)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实现屏幕布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装置,同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7-59段及附图2):显示屏202通过扩展的形式生成虚拟桌面204,其不仅包括显示屏202,还包括在显示屏202上未显示的窗口206、208、210和212,其分别位于显示屏202的左边、左上角、上边和右上角(说明书第57段,显示屏202相当于“第二显示屏幕”,窗口206、208、210和212等相当于“第一显示屏幕”,上述内容相当于“所述第一内容屏幕为当前正在被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之外的内容屏幕”);窗口206、208、210、212被拖动或移动到显示区域202之外的虚拟桌面204,它们分别被关联了声音218、220、222、224,关联到窗口的声音好像是来自于窗口在虚拟桌面204中的位置,换句话说,位于显示屏202左边的窗口206发出声音208,该声音208好像是来自于左边,窗口208发出声音220,该声音220好像是来自于左上角,位于212位于右上角,它产生的声音224好像是来自于右上角,并且比来自窗口208的声音更近,从附图2可以看出,窗口212离显示屏202更近。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所述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2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产生的音频输出可以是立体声,提供应用窗口位于屏幕左边或右边的指示,例如靠近左侧的窗口208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左侧扬声器中发出,靠近右侧的窗口204产生的音频输出将更多的在右侧扬声器中发出(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相当于 “所述方向性将未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屏幕相对于当前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屏幕的相对位置传达给所述用户”)。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未公开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更没有公开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并生成与第一内容屏幕关联的通知声音的定位信息,但是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不适合地显示通知以及关于通知的屏幕可能干扰用户操作而在发生当存在来自未被激活的应用程序的通知时,生成并激活关于通知的第一内容屏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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