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废旧橡胶脱硫废气三级节能绿色处理工艺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废旧橡胶脱硫废气三级节能绿色处理工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41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564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0578.1
申请日:2015-07-24
复审请求人: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B01D53/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步骤,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0578.1,名称为“一种新型废旧橡胶脱硫废气三级节能绿色处理工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600692A,公开日2012年7月25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2018年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废旧橡胶脱硫废气三级节能绿色处理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处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废旧橡胶脱硫后产生的废气经前段除尘设备除尘及两级热交换进行气体降温处理后进入气体缓冲室中;其中除尘后固体物质回收处理,热交换后的冷却水供取暖和其他生活用水;
B.由引风机将A步骤初步处理后的废气送入低温等离子体反应器中进行一级低温等离子作用将废气中的大量的大分子有机污染物转变为小分子物质,各种反应转化率均在98%以上;
C.低温等离子体初步降解处理后的剩余少量污染物和转化成的小分子物质进入化学氧化吸收塔中通过两层全自动循环喷淋系统喷淋吸收液促使其达到雾化状态,保证其与废气最大的接触面积,进一步二级化学氧化还原充分吸收处理;
D.最后进入三级光催化氧化处理,在光触媒协同分解氧化作用下将未处理完全的少量废气进行彻底转化为无臭味的小分子或者完全矿化生成H2O和CO2,最后经后置风机将处理后的干净空气从排气烟囱进行高空排至大气中;
所述吸收液由以下质量百分数的原料组成:7-10%NaOH、12-20%NaClO,余量为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针对废橡胶脱硫废气自身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易溶解小分子有害物质、非甲烷总烃、多环芳烃等难溶解的大分子有害物质等特点及低温等离子体降解 化学氧化吸收 光催化氧化降解三种废气净化方法所具备降解不同性能有害物质的特点,顺序来净化处理废橡胶脱硫废气。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高能离子净化器和低温等离子体降解在净化过程当中,对于废气净化的原理是完全不同的,作用的对象不同,在净化本质上存在实质性的区别,且起到的作用效果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之间没有替换的关联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文本一致。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步骤,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废旧橡胶脱硫废气三级节能绿色处理工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工业有机废气的净化处理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6]段,第[0019]-[0025]段):一种工业有机废气的净化处理装置,包括顺次连接的高能离子净化器、光触媒净化设备、喷淋净化塔,高能离子净化器连接废气进入管,喷淋净化塔外接活性炭吸附器,活性炭吸附器外接引风机,引风机外接排放筒;采用多种净化工艺串联组合的工艺净化思路:首先利用高能离子净化技术,将废气中的有机恶臭物质进行氧化分解;接下来,利用光触媒净化技术对等离子分解后废气彻底降解成CO2和H2O,最后利用喷淋净化塔,采用喷淋药剂和加药方式,主要去除废气中的无机气体,从而实现最终的净化达标排放;在喷淋净化塔利用次氯酸钠水解生成的次氯酸将废气中的硫化氢氧化成硫酸,利用生成的硫酸来中和氨气,生成硫酸铵,同时,废气中微量致臭有机物也会被次氯酸氧化分解。通过该装置的结构以及上述净化过程可知,利用该装置对工业有机废气的净化处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废气经进入管输入到高能离子净化器,进行一级处理,将废气中的有机恶臭物质进行氧化分解;
B.将A步骤处理的废气送入光触媒净化设备,进行二级处理,对有机废气进行协同分解氧化反应,同时大分子有机废气在紫外线作用下使其链结构断裂,使有机废气物质转化为无毒无味的小分子化合物或者完全矿化,将等离子分解后废气彻底降解成CO2和H2O;
C. 将B步骤处理的废气送入喷淋净化塔(相当于化学氧化吸收塔),进行三级处理,采用喷淋药剂和加药方式,主要去除废气中的无机气体,化学氧化还原充分吸收处理;
D. 将C步骤处理的废气送入活性炭吸附器(相当于除尘设备),吸附废气中残存的大颗粒,然后废气由引风机引入到排气筒;
喷淋液的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钠和氢氧化钠的混合液(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处理工艺方法针对废旧橡胶脱硫废气,废气进入低温等离子体反应器之前进行除尘和二级热交换然后进入气体缓冲室,将除尘后固体的回收及热交换后的冷却水的再利用;化学氧化吸收塔处理和光触媒处理的顺序;低温等离子体反应器中各种反应的转化率和吸收液的具体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废旧橡胶脱硫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关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采用多种净化工艺串联组合的工艺净化思路,其中包括高能离子净化技术、光触媒净化技术以及化学氧化吸收处理技术,实现高效低能耗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低温等离子体处理技术也是在废气处理过程中常用的技术(如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低温等离子体处理技术在气态污染物治理方面优势显著;实践证明低温等离子体 复核光催化是一种真正高效低耗能的先进治理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待处理废气的所含物质种类及实际需求进行选择设置,将高能离子净化器替换为低温等离子体反应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等离子体净化时温度不能太高,因而将废气先进行除尘和二级热交换进行降温处理并进入气体缓冲室后再进行等离子体净化;将除尘后固体物质回收处理,热交换后的冷却水供取暖和其他生活用水也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次,对于化学氧化吸收塔处理和光触媒处理的先后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上述两级的去除原理和可以去除的物质,可以结合废气的具体构成等特点进行合理的顺序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待处理废气的组成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吸收液的组成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首先,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废气处理工艺的缺陷,提高对废气的处理效率,并降低能耗。为此,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传统工艺和高科技工艺相结合,对废气进行组合处理,利用不同工艺各自的优势,对废气进行分段处理,具体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降解 化学氧化吸收 光催化氧化降解三级绿色协同处理工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工业有机废气的净化处理装置,其中采用了高能离子净化技术、光触媒净化技术和化学氧化吸收处理技术,实现高效低能耗的效果,即公开了采用多种净化工艺串联组合的工艺净化思路,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且在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部分也描述了“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在气态污染物治理方面优势明显;实践证明低温等离子体 复合光催化是一种真正高效低耗的先进治理技术”等。其次,一般低温等离子体大都采用放电方式产生,在电子束照射处理污染物时,利用电子加速器产生的高能电子,通过靶窗对废气进行照射,使废气中的污染物受激发造成分子内键的断裂,形成小碎片基团和原子,同时气体激化后会产生大量自由原子和自由基。通过这些氧化性极强的活性物种与污染物分子和小碎片基团发生一系列的自由基反应,最终将有机物降解为CO2、CO和H2O,从而达到治理的目的(参见陈武等主编 《环境污染治理的电化学技术》2013年,第167-168页);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高能离子净化技术同样也是在电场的作用下,产生高能活性离子,在高能活性离子的作用下,烟气中异味分子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水和其他无毒无味的气体,从而实现净化的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第[0019]段)。可见二者的作用机理是类似的。最后,无论是高能离子净化、光触媒净化、喷淋净化技术,还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化学氧化吸收、光催化氧化降解,均属于对气态污染物进行治理的常用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使用情况及优缺点。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净化思路的基础上,组合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 化学氧化吸收 光催化氧化降解,构成本申请中的废气三级处理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做到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