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化高效绿色废旧轮胎常温制备橡胶颗粒工艺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化高效绿色废旧轮胎常温制备橡胶颗粒工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40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67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0538.7
申请日:2015-07-24
复审请求人: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B29B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0538.7,名称为“一种智能化高效绿色废旧轮胎常温制备橡胶颗粒工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34517A,公开日2008年8月6日)、对比文件2(CN102527635A,公开日为2012年7月4日)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0013段、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的胶块撕碎机和胶粒撕碎机采用 “V”形啮合结构”。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将磁选机合理布置在破碎机后面,省去了纤维分离的步骤;本申请的圈口的钢丝与橡胶分离采用搓丝,对比文件2的分离原理较为模糊;(2)本申请的胶块、胶粒撕碎机采用了“V”形啮合结构,对比文件1、2未公开该特征;(3)本申请的纤维分离采用制造空气涡流方式分离,对比文件1、2未公开该特征。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化高效绿色废旧轮胎常温制备橡胶颗粒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废旧轮胎口圈采用切圈机进行切除,切除口圈后的轮胎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到轮胎破碎机内进行一级粉碎,不大于80*80mm的轮胎胶块通过破碎机的圆网筛流出后,通过带式输送机输送到胶块撕碎机进行二级粉碎得到不大于18*18mm胶粒、纤维和钢丝混合物;
B.将上述混合物通过带式输送机输送至三级粉碎设备胶粒撕碎机,在输送过程中分别装置了带式磁选机和励磁磁选机两级磁选,将大量钢丝选出包装入库,胶粒撕碎机将上一工序的胶粒粉碎成不大于8mm的胶粒、纤维和钢丝混合物,然后经带式磁选机三次磁选和气流分选机分别分离出其中的钢丝和纤维包装入库,最终得到不大于8mm的胶粒成品经大倾角输送带输送到吨包装机进行包装入库;
C.将切圈机分离出来的口圈采用口圈搓丝机进行搓丝,将口圈中的钢丝分离出来,产生口圈橡胶胶块和钢丝圈,采用人工间断性将口圈橡胶块送到胶块撕碎机中,口圈钢丝采用钢丝切丸机进行切丸加工,加工完成的钢丸再经钢丸磨胶机处理钢丸表面的少量橡胶得到合格后的钢丸,包装入库;
所述的胶块撕碎机和胶粒撕碎机采用 “V”形啮合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化高效绿色废旧轮胎常温制备橡胶颗粒工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常温粉碎生产精细橡胶粉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由废橡胶制品常温粉碎生产精细橡胶粉的工业方法…见附图1~2,其生产方法是:
1)、钢圈裁断:将废旧轮胎在钢圈裁断机上将轮胎止口钢丝圈裁断(相当于将废旧轮胎口圈采用切圈机进行切除);
2)、钢丝分离:将裁断了止口钢丝圈后的轮胎经过拉丝机后,将止口钢丝圈从轮胎里脱离开来(对应于将口圈中的钢丝分离出来,产生口圈橡胶胶块和钢丝圈);
3)、轮胎破碎、将脱离了止口钢丝圈的轮胎整胎直接输送至LP轮胎破碎机作首次整胎破碎。整胎经过破碎后,出料约为50mm×50mm的块状胶,出料大小可通过改变破碎机圆滚筛网作一定范围的调整(公开了切除口圈后的轮胎输送到轮胎破碎机内进行一级粉碎,不大于80*80mm的轮胎胶块通过破碎机的圆网筛流出)。
4)、橡胶中粉碎:由步骤3出来的块状胶料输送至XJF-500型橡胶中碎机,进行再一次破碎,由动刀与固定在机体上的定刀以高速剪切的方式将物料粉碎,将轮胎制造时布于其内的钢丝和纤维切断,依靠剪切与撕裂作用将它们与橡胶进行分离,胶块破碎成约6mm~12mm的胶粒(公开了输送到胶块撕碎机进行二级粉碎得到不大于18*18mm胶粒、纤维和钢丝混合物)。
5)磁选分离:将步骤4生产出的物料经过平带式输送机输送至励磁磁选机,励磁磁选机凭其强大的磁力,将物料中混杂的钢丝分离出来;
6)、纤维粗分选;
7)、橡胶细粉碎:将步骤6粗分选了纤维的物料输送至XJX -450橡胶细碎机进行细粉碎。通过调整细碎机出料筛网孔的大小,可直接生产出5~15目的胶粉(公开了胶粒撕碎机将上一工序的胶粒粉碎成不大于8mm的胶粒、纤维和钢丝混合物)。
8)、纤维再分选。
9)、将步骤8生产出来的经过二次纤维分选的物料用风力全部送至旋风收集器,经旋风收集器收集后进入QWF气流分选机(公开了分流分选机分离出其中的纤维);
10)、再次磁选,将步骤9分离出来的胶粒经风力输送至下一个旋风收集器,然后对橡胶颗粒进行第二次磁选,完全分离物料里面的铁质(公开了三次磁选分离出其中的钢丝)。此料储存于储料箱备后工序取用;
11)、螺旋输送,将步骤10的橡胶颗粒经螺旋输送,将物料输送平均分配到双磨盘橡胶研磨机中,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节螺旋转速来调整给料量;
12)、研磨;
13)、气流分选处理,经步骤12得到的40目~120目的精细胶粉中,再经过气流分选机分选处理后,得到不同规格粒度的仍保持原胶料物理化学性能的精细胶粉,并且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智能化高效绿色废旧轮胎常温制备橡胶颗粒工艺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行-第6页第16行、附图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三级粉碎和最终的产品形成的具体步骤,并限定了具体的输送机器为带式输送机;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口圈的具体处理方式;3)胶块撕碎机和胶粒撕碎机的“V”形啮合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高效的处理回收旧轮胎。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细粉碎前进行励磁磁选机磁选和纤维粗分选,为了提高去钢丝的效果,采用二级磁选如带式磁选机和励磁磁选机的组合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细粉碎后进行气流分选和磁选,磁选和纤维分选的先后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由设置的,磁选采用带式磁选机属于常规选择;将磁选和气流分选后分离的钢丝和纤维包装入库属于常规设置;根据目标产物的具体性能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安排是否需要对细粉碎的胶粒进行后续加工处理,对于细粉碎已经能够达到产品要求的情况下,直接将细粉碎后的胶粒产物经大倾角输送带输送到吨包装机进行包装入库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输送装置具体为带式输送机属于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拉丝机将止口钢丝圈(即本申请的口圈)的钢丝分离出来,搓丝机也是常规的实现钢丝与橡胶块分离的装置,将对比文件1使用的拉丝机替换为搓丝机用于分离得到口圈橡胶胶块和钢丝圈是常规选择;为了进一步对产生的止口钢丝圈橡胶块进行回收利用,采用人工间断性将该橡胶块送到中碎机是容易实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洁净、环保的钢段、胶粒、胶粉分离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轮胎口钢丝为原料生产钢丝切丸时,切割后的钢丝小段上都包裹着一层橡胶,传统的方法是用丝杠脱胶机碾轧脱胶(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口圈钢丝进行切丸加工,加工完成的切丸再经丝杠脱胶机(即本申请的钢丸磨胶机)处理表面的少量橡胶得到合格后的钢丸,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加工处理口圈钢丝,而采用本领域现有设备如钢丝切丸机、钢丸磨胶机对口圈钢丝处理后得到钢丸后包装入库均是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3),胶块、胶粒撕碎机采用“V”形啮合结构属于常规设置方式(参见“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庄伟强,尤峥,第26-28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3月),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申请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设置的气流分选机即用于分离纤维,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省去了纤维分离步骤;至于磁选机的设置位置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并且其所起的作用和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并且设备的增设既要考虑磁选效果,同时也需要考虑经济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钢丝去除水平的要求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来平衡磁选级数;而气流分选和磁选所实现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可以根据钢丝分离的情况设置其位置;参见上述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整体工艺相似,仅个别细节存在区别、并且该区别可由其它现有技术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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