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55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35263
优先权日:2011-06-21
申请(专利)号:201210223964.3
申请日:2012-06-19
复审请求人:朱玉国 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秉阳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游国忠
国际分类号:B62H5/00(2006.01);B62H1/02(2006.01);E05B15/00(2006.01);E05B4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23964.3,名称为“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朱玉国。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9、31-3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第1-15页),申请日2012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5幅(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形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即弹卡。
2.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连接机板或车辆装配位,锁控装置,其特征是设在连接机板上或车辆装配位上的锁控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来回运行,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形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
3.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锁壳、锁控机构如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止动销,其特征在于锁基改为任意加工冲压锁壳型,亦即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来回滑动设置,所述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有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壳即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锁壳中时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与锁栓轴杆的径台作上下触顶提控,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壳开有的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而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通过拨动即驱动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控制;所述锁壳既适于锁控机构的配置,也利于车辆或连接机板或其他器物的装配。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壳中设有带轴向通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来满足锁栓轴杆装配的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壳中设有带止动销暗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来满足止动销装配的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壳中设有带锁芯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来满足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的设置。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即锁基,既适于在配有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的连接机板上装配结合;或者,也适于在配有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的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结合。
8.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连接机板、锁控装置、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分别设有锁控装置装配和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固定在连接机板上的锁控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从轴向通孔伸出或退缩来对被锁式车梯架实施解/禁锁控制,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既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又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故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连接,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乃被弹簧卡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中,通过拨动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控制;而连动设在连接机板上或锁基上的被锁式车梯架,在其适合锁栓轴杆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改由电子驱动器设置,通过拨动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提动控制。
10.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8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分别具有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型、与止动销暗孔错位相交开设型、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型,无论那种类型设在锁芯孔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或者,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进行连动控制。
11.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车辆装配位,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是装配在车辆装配位上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含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轴杆设置,而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乃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即适于对被锁式车梯架实施闭锁或解锁控制,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则被弹簧触顶相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其中设置装配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被锁式车梯架由车梯架和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组成,即设在锁基上或车辆装配位上连动的车梯架,在其适合锁栓轴杆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头或接口设计。
12.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含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轴杆设置,所述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适于对被锁式车梯架实施闭锁或解锁控制,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压力弹簧触顶相卡;所述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被锁式车梯架由车梯架和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组成,在适合锁栓轴杆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
13.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或者车辆装配位,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前后向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其尾端靠面固定在连接机板上,或者与车辆即器物直接装配结合,而锁身开有的凹槽或缺口既适合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也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会插进凹槽中,或者直接将梯架腿移至凹槽间,只要摁进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对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实施闭锁穿插,或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这样车梯架则被固锁不能抬起;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从凹槽退出,被锁式车梯架即可抬起。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锁基尾端靠面在与连接机板或与车辆结合时,其锁身开有的缺口空隙与连接机板或与车辆结合处会形成犹如“凹槽”一样的形状设计,以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
15.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基上下竖向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锁栓轴杆竖置朝向设在连接机板上,而连动在连接机板上或锁基上的被锁式车梯架,在其适合闭锁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头或接口设计;所以,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刚好移至锁基的底部,且触及或非触及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对应处,只要摁下锁栓轴杆的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插入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如锁耳的锁孔中,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则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退出,即缩回锁基底部的轴向通孔中,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控制即可抬起。
16.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基横向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锁栓轴杆横向朝向设在连接机板上,而连动在连接机板上的被锁式车梯架具有锁定接头或接口贴靠或非贴靠在轴向通孔孔口处与之对应;所以,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落着地后,其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恰好依靠在或非依靠在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基一侧,只要横向推进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实施穿插,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退出,并缩回锁基的轴向通孔中,随之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控制即可抬起。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锁栓轴杆横向朝向设在连接机板上,由于锁栓轴杆置在锁基横向开设的轴向通孔,故使连动在连接机板上的被锁式车梯架腿上的止动回位即限位机关(8-5)适合触顶的部位与锁基横向的轴向通孔孔口一侧对应;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落着地后,梯架腿上的限位机关(8-5)贴靠或贴近对应的锁栓轴杆,只要横向推进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触顶在车梯架的限位机关(8-5)上,这样车梯架因被顶锁无法抬起便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离开车梯架的限位机关(8-5)触顶处,即退回锁基的轴向通孔中,被锁式车梯架乃完成解锁即可抬起。
18.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按锁栓轴杆在锁基中来回横向移动设置的改进类型,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体与副锁体结合构成,然后一同固定在连接机板上;所述锁体开有左右横向的轴向通孔,其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锁体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体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体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连接;由于锁体开设的左右横向轴向通孔与副锁体朝下开有的沟槽对接开通,致使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其具有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可以移至副锁体的沟槽中;所以,当实施禁锁时,随着梯架腿移落着地后,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刚好移至副锁体的沟槽中,并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只要将锁体外侧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推进,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插入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中,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退出,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控制即可抬起。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体与开有沟槽或缺口的副锁体结合,然后一同装配在连接机板上或车辆装配位上,而副锁体开有的缺口与连接机板结合后,其间隙处会形成如同“凹槽”一样的沟槽形状;所述被锁式车梯架设在副锁体的沟槽内或连接机板上连动,或者设在车辆装配位上连动。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按被锁式车梯架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上的装配类型不同,分别具有设在副锁体的沟槽中连动型,设在沟槽之外的副锁体上连动型,设在副锁体之外的连接机板上连动型。
21.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为密封在轴向通孔内的锁栓轴杆一头或其侧身还能接受电子驱动器对其实施的驱动连接,而电子驱动器由车辆的电路及其电子系统控制。
22.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分别具有轴套型空心内孔式、大小台阶空心轴杆形、内心通孔式、空心缺口式、夹心凹口式、轴片开口式即凹槽式、轴片缺口式、轴销轴片混合开口式、轴销轴片叉口式即凹口式、轴销轴片混合缺口式、内置压簧活动销式,以及任意接口类型。
23.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分别具有实心柱形、实板舌形、带孔的舌头形、轴片凸舌形、轴片卡头形、轴销轴片混合凸舌形、轴销轴片混合卡头式、台阶接头形、颈槽接头形、颈细杆轴粗形,以及任意接头类型。
24.根据权利要求2-3或8或11-13或15-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的驱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以及任意连动装配型。
25.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改有径槽或/和插孔开设,以此满足止动销对其卡住的提动控制。
26.根据权利要求2-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开有被止动销穿过的过槽或通孔,以利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在锁栓轴杆的另一侧对止动销底部实施驱动控制。
27.根据权利要求2-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止动销开有适合锁栓轴杆穿过的过孔即通孔或过槽即通槽或偏槽,以此满足锁芯控制机关在锁栓轴杆的另一侧对止动销底部实施驱动控制。
28.根据权利要求2-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止动销改进的类型,即其十字形竖式朝上一头设有弹簧,朝下一头与锁栓轴杆触顶,横向的一端或两端分别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连接驱动,而止动销通过连接销与锁基如锁体、锁壳连接。
29.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的柄把一头设为“弯钩”型,与此相应的锁基上开有被“弯钩”插进的锁孔。
30.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上具有带锁孔的锁耳设计。
31.根据权利要求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带有锁定接口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型、带锁孔的折角式锁耳型、空心圆形、空心方形、弧状缺口形、齿槽形、方口形、异口形、异孔形、片状钩形、受力缺口形、大小台阶空心轴杆形、缺口片状、片状开口形、活动式舌体形、梯架腿上直接开有锁孔形,以及任意接口形。
32.根据权利要求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带有锁定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实心圆形、实心方形、大小圆杆结合状、轴片式、轴片凸舌形、轴片卡头形、台阶片状、带孔的舌头形、颈槽接头形、倾角形,以及任意接头形状;或者,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上还可直接设有销头即增加插头设计。
33.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上直接增设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即设在车梯架上的锁基含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置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来回运行,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
34.根据权利要求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车辆上适于被锁式车梯架或/和锁控装置(TS-3)装配的部位即装配位,分别具有车辆后位装配型、车辆中位装配型,以及车辆任意适合部位装配类型。”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告日为2002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孔台壁上,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设置为接口设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锁基还可设置在连接机板上,还可具有电子驱动器,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孔台壁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锁基改为任意加工冲压锁壳型,锁壳还可利于连接机板或其他器物装配,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还可具有电子驱动器,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孔台壁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连接机板上设置锁控装置和车梯架;车梯架还可为接头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孔台壁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还可为接头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还可相交开通;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台阶孔壁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还可为接头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还可相交开通;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台阶孔壁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锁基其尾端靠面固定在连接机板上,车梯架还可为接头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台阶孔壁上;锁身开有的凹槽或缺口既适合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会插进凹槽中,或者直接将梯架腿移至凹槽间,禁锁时可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头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轴向通孔为上下竖向设置,锁栓轴杆竖置朝向设置在连接机板上;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台阶孔壁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头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设置在连接机板上;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台阶孔壁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头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基由锁体与副锁体结合构成,一同固定在连接机板上;副锁体朝下开有的沟槽,与轴向通孔对接开通,被锁式车梯架与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连动,其具有的锁定接口刚好可以移至副锁体的沟槽中;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台阶孔壁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9-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2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0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者技术方案相同,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相同,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0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31-3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1-3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上直接设置锁基,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孔台壁上;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锁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2的锁体结构不同,本申请通过锁栓轴杆的径台结构,以及与之配合的止动销的结构,两者之间的卡动配合,能形成坚固卡合,形成锁力极强的机关效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摩托车梯架锁,同样公开了一种车身、车梯、锁一体化的梯架锁结构,同样既方便于跳键的卡动作用,又便于套在锁栓上的弹簧反力挡住的配合,而本申请作为核心关键机件的“锁栓轴杆”并不是只设有“径台”形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部位”,即锁栓轴杆上即可设置径台也可设置径槽还可设置插孔,即径台、径槽和插孔三者之间是并列的技术方案,而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槽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槽时,形成锁力的着力点就集中在径槽上,对比文件1同样采用的是单一机能结构无须增设诸多部件和配合环节,仅在卡动的着力点处铸起一段强度足够强的径槽即可,一旦被止动销卡住便积蓄着巨大的凝聚力结点,就此产生的锁力效应足以让锁拴轴杆达到显著的坚固稳定、安全可靠、耐久实用、简便操作等力需的特色支撑效能。而采用径台取代径槽使得止动销触顶在径台上,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形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设置为接口设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锁基还可设置在连接机板上,还可具有电子驱动器,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锁基改为任意加工冲压锁壳型,锁壳还可利于连接机板或其他器物装配,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还可具有电子驱动器,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连接机板上设置锁控装置和车梯架;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既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又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还可为接头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还可相交开通;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横孔的台阶孔壁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还可非相交开通;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锁基其尾端靠面固定在连接机板上,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锁身开有的凹槽或缺口既适合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会插进凹槽中,或者直接将梯架腿移至凹槽间,禁锁时可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轴向通孔为上下竖向设置,锁栓轴杆竖置朝向设置在连接机板上;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设置在连接机板上;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基由锁体与副锁体结合构成,一同固定在连接机板上;副锁体朝下开有的沟槽,与轴向通孔对接开通,被锁式车梯架与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连动,其具有的锁定接口刚好可以移至副锁体的沟槽中;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机板的相应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9-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2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过锁耳上的锁孔锁定。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 在锁卡板1上开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1-3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1-3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上直接设置锁基,在对应止动销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轴杆的相应设计,其他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摩托车梯架锁,同样公开了一种车身、车梯、锁一体化的梯架锁结构,其中锁栓14的结果与功能均与本申请中的锁栓轴杆相类似,而且跳键12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止动销相同,整个工作原理(锁闭与解锁的过程)与本申请的构思很类似。在此基础上,作为主要区别的锁栓轴杆的径台结构以及锁芯驱动止动销的具体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经过简单替换等方式而得到的;而且仅依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能确定得出本申请比对比文件1的锁体结构更加稳定、坚固、可靠,因为锁栓的结构强度受其材质、尺寸等综合因素影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5页的替换页,将独立权利要求30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锁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2的锁体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2仍然沿袭以往的技术,由于其固有结构会造成“锁力不足”的缺陷,而本申请通过锁栓轴杆的径台结构,以及与之配合的止动销的结构,以两者之间的卡动配合为核心,能形成坚固卡合;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锁栓轴杆及其上的台阶10、反向台阶18的结构以及跳键的工作原理与本申请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其改进为本申请的结构;其他组的独立权利要求除了以“径台与止动销”卡动配合特征为核心,还分写限定了锁基、锁控装置装配、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等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形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即弹卡。
2.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连接机板或车辆装配位,锁控装置,其特征是设在连接机板上或车辆装配位上的锁控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来回运行,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形状,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
3.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锁壳、锁控机构如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止动销,其特征在于锁基改为任意加工冲压锁壳型,亦即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来回滑动设置,所述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有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壳即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锁壳中时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与锁栓轴杆的径台作上下触顶提控,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壳开有的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而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通过拨动即驱动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控制;所述锁壳既适于锁控机构的配置,也利于车辆或连接机板或其他器物的装配。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壳中设有带轴向通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来满足锁栓轴杆装配的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壳中设有带止动销暗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来满足止动销装配的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壳中设有带锁芯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来满足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的设置。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即锁基,既适于在配有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的连接机板上装配结合;或者,也适于在配有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的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结合。
8.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连接机板、锁控装置、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分别设有锁控装置装配和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固定在连接机板上的锁控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从轴向通孔伸出或退缩来对被锁式车梯架实施解/禁锁控制,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既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又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故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连接,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乃被弹簧卡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中,通过拨动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控制;而连动设在连接机板上或锁基上的被锁式车梯架,在其适合锁栓轴杆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改由电子驱动器设置,通过拨动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提动控制。
10.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8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分别具有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型、与止动销暗孔错位相交开设型、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型,无论那种类型设在锁芯孔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或者,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进行连动控制。
11.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车辆装配位,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是装配在车辆装配位上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含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轴杆设置,而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乃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即适于对被锁式车梯架实施闭锁或解锁控制,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则被弹簧触顶相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其中设置装配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被锁式车梯架由车梯架和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组成,即设在锁基上或车辆装配位上连动的车梯架,在其适合锁栓轴杆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头或接口设计。
12.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含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轴杆设置,所述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适于对被锁式车梯架实施闭锁或解锁控制,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压力弹簧触顶相卡;所述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被锁式车梯架由车梯架和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组成,在适合锁栓轴杆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
13.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或者车辆装配位,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前后向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其尾端靠面固定在连接机板上,或者与车辆即器物直接装配结合,而锁身开有的凹槽或缺口既适合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也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会插进凹槽中,或者直接将梯架腿移至凹槽间,只要摁进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对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实施闭锁穿插,或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这样车梯架则被固锁不能抬起;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从凹槽退出,被锁式车梯架即可抬起。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锁基尾端靠面在与连接机板或与车辆结合时,其锁身开有的缺口空隙与连接机板或与车辆结合处会形成犹如“凹槽”一样的形状设计,以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
15.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基上下竖向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锁栓轴杆竖置朝向设在连接机板上,而连动在连接机板上或锁基上的被锁式车梯架,在其适合闭锁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头或接口设计;所以,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刚好移至锁基的底部,且触及或非触及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对应处,只要摁下锁栓轴杆的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插入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如锁耳的锁孔中,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则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退出,即缩回锁基底部的轴向通孔中,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控制即可抬起。
16.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设在锁基横向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锁栓轴杆横向朝向设在连接机板上,而连动在连接机板上的被锁式车梯架具有锁定接头或接口贴靠或非贴靠在轴向通孔孔口处与之对应;所以,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落着地后,其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恰好依靠在或非依靠在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基一侧,只要横向推进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实施穿插,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退出,并缩回锁基的轴向通孔中,随之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控制即可抬起。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锁栓轴杆横向朝向设在连接机板上,由于锁栓轴杆置在锁基横向开设的轴向通孔,故使连动在连接机板上的被锁式车梯架腿上的止动回位即限位机关(8-5)适合触顶的部位与锁基横向的轴向通孔孔口一侧对应;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落着地后,梯架腿上的限位机关(8-5)贴靠或贴近对应的锁栓轴杆,只要横向推进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触顶在车梯架的限位机关(8-5)上,这样车梯架因被顶锁无法抬起便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离开车梯架的限位机关(8-5)触顶处,即退回锁基的轴向通孔中,被锁式车梯架乃完成解锁即可抬起。
18.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以及带有锁定接口或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在于按锁栓轴杆在锁基中来回横向移动设置的改进类型,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体与副锁体结合构成,然后一同固定在连接机板上;所述锁体开有左右横向的轴向通孔,其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锁体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体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体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连接;由于锁体开设的左右横向轴向通孔与副锁体朝下开有的沟槽对接开通,致使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其具有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可以移至副锁体的沟槽中;所以,当实施禁锁时,随着梯架腿移落着地后,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刚好移至副锁体的沟槽中,并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只要将锁体外侧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推进,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插入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中,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退出,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控制即可抬起。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体与开有沟槽或缺口的副锁体结合,然后一同装配在连接机板上或车辆装配位上,而副锁体开有的缺口与连接机板结合后,其间隙处会形成如同“凹槽”一样的沟槽形状;所述被锁式车梯架设在副锁体的沟槽内或连接机板上连动,或者设在车辆装配位上连动。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按被锁式车梯架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上的装配类型不同,分别具有设在副锁体的沟槽中连动型,设在沟槽之外的副锁体上连动型,设在副锁体之外的连接机板上连动型。
21.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为密封在轴向通孔内的锁栓轴杆一头或其侧身还能接受电子驱动器对其实施的驱动连接,而电子驱动器由车辆的电路及其电子系统控制。
22.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分别具有轴套型空心内孔式、大小台阶空心轴杆形、内心通孔式、空心缺口式、夹心凹口式、轴片开口式即凹槽式、轴片缺口式、轴销轴片混合开口式、轴销轴片叉口式即凹口式、轴销轴片混合缺口式、内置压簧活动销式,以及任意接口类型。
23.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分别具有实心柱形、实板舌形、带孔的舌头形、轴片凸舌形、轴片卡头形、轴销轴片混合凸舌形、轴销轴片混合卡头式、台阶接头形、颈槽接头形、颈细杆轴粗形,以及任意接头类型。
24.根据权利要求2-3或8或11-13或15-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的驱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以及任意连动装配型。
25.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改有径槽或/和插孔开设,以此满足止动销对其卡住的提动控制。
26.根据权利要求2-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开有被止动销穿过的过槽或通孔,以利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在锁栓轴杆的另一侧对止动销底部实施驱动控制。
27.根据权利要求2-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止动销开有适合锁栓轴杆穿过的过孔即通孔或过槽即通槽或偏槽,以此满足锁芯控制机关在锁栓轴杆的另一侧对止动销底部实施驱动控制。
28.根据权利要求2-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止动销改进的类型,即其十字形竖式朝上一头设有弹簧,朝下一头与锁栓轴杆触顶,横向的一端或两端分别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连接驱动,而止动销通过连接销与锁基如锁体、锁壳连接。
29.根据权利要求1-3或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的柄把一头设为“弯钩”型,与此相应的锁基上开有被“弯钩”插进的锁孔。
30.根据权利要求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带有锁定接口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型、带锁孔的折角式锁耳型、空心圆形、空心方形、弧状缺口形、齿槽形、方口形、异口形、异孔形、片状钩形、受力缺口形、大小台阶空心轴杆形、缺口片状、片状开口形、活动式舌体形、梯架腿上直接开有锁孔形,以及任意接口形。
31.根据权利要求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带有锁定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实心圆形、实心方形、大小圆杆结合状、轴片式、轴片凸舌形、轴片卡头形、台阶片状、带孔的舌头形、颈槽接头形、倾角形,以及任意接头形状;或者,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上还可直接设有销头即增加插头设计。
32.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上直接增设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即设在车梯架上的锁基含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轴杆置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来回运行,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
33.根据权利要求8或11-13或15或16或18任一项所述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其特征是车辆上适于被锁式车梯架或/和锁控装置(TS-3)装配的部位即装配位,分别具有车辆后位装配型、车辆中位装配型,以及车辆任意适合部位装配类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第5页的替换页,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0,并对之后的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适应性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23-33项,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申请日2012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锁栓14设在锁壳7(相当于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对应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跳键槽13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跳键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的径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即弹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形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设置为接口设计。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以便加大锁力。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形状,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而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车辆装配位,锁控装置,车辆装配位上的锁控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由锁栓14、弹簧、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栓置在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中来回运行,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跳键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暗孔中,在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时,一头顶在锁栓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所述锁芯控制机关置于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跳键进行驱动连接。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锁基还可设置在连接机板上,还可具有电子驱动器,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固定锁基的方式以及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车梯复合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即连接机板),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座上,连接基座除了适于锁基装配外,按车辆即器物装配部位不同还具有相应类型。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锁栓轴杆上设置的是径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想到将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锁壳7、锁控机构如锁栓14、弹簧、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基形成锁壳型,亦即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来回滑动设置,所述锁栓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锁壳中时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与锁栓的径台作上下触顶提控,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装配,而锁芯控制机关通过拨动即驱动连接机构来对跳键进行提动控制;所述锁壳既适于锁控机构的配置,也利于车辆装配。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锁基改为任意加工冲压锁壳型,锁壳还可利于连接机板或其他器物装配,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还可具有电子驱动器,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想到将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而锁基改为任意加工冲压锁壳型,锁壳还可利于连接机板或其他器物装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在锁壳中设有带轴向通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满足锁栓轴杆装配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壳中设有带止动销暗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满足止动销装配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在锁壳中设有带锁芯孔的支架或/和机座,以此满足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即锁基,也适于在配有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的车辆装配位上装配结合。而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车梯复合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锁基固定装配在连接基座上,在配有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的连接基座上装配结合。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锁控装置、带有锁卡板1(即锁定接头)的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设有锁控装置装配和带有锁定接头的双撑16连动,锁控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由锁栓14、弹簧、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装配组成,其中锁栓设在锁壳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通过锁芯孔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乃从轴向通孔伸出或退缩来对双撑16实施解/禁锁控制,在对应跳键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连接,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乃被弹簧卡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设在锁芯孔中,通过拨动机构来对跳键进行提动控制;连动设在锁壳上的双撑16,在其适合锁栓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头设计。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连接机板上设置锁控装置和车梯架;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既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又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固定锁基的方式以及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车梯复合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连接基座上设置锁控装置和车梯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既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又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锁基开有的锁芯孔改由电子驱动器设置,通过拨动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提动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芯孔与跳键暗孔为相交开设型,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而在锁基开设锁芯孔,分别具有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通型、与止动销暗孔错位相交开设型,无论那种类型设在锁芯孔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或者,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进行连动控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车辆装配位,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带有锁定接头的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装配在车辆装配位上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含锁栓14、弹簧、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设置,而锁栓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通过锁芯孔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乃为锁定接头即适于对双撑16实施闭锁或解锁控制,在对应跳键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上,一头被跳键所在的挡板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跳键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则被弹簧触顶相卡;锁芯孔与跳键暗孔相交开通,其中设置装配的锁芯控制机关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双撑16由车梯架和梯架上的锁定接头组成,其车梯架设在锁基上或车辆装配位上连动,在其适合锁栓轴杆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头设计。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还可非相交开通;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带有锁定接头的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含锁栓14、弹簧、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配置;所述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设置,而锁栓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通过锁芯孔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乃为锁定接头即适于对被锁式车梯架实施闭锁或解锁控制,在对应跳键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上,一头被跳键所在的挡板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跳键暗孔中,且被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则被弹簧触顶相卡;锁芯孔与跳键暗孔相交开通,其中设置装配的锁芯控制机关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被锁式车梯架由车梯架和梯架上的锁定接头组成,在适合锁栓锁定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头设计。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还可非相交开通;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其任意部位配备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则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想到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车辆装配位,以及带有锁定接头的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锁栓14设在锁壳前后向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通过锁芯孔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在对应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置于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跳键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与车辆即器物直接装配结合;当实施禁锁时,只要扭动摁进锁壳外的锁栓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即对车梯架锁定接口实施闭锁穿插,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不能抬起;解锁时,只要锁栓的锁定接头退出,被锁式车梯架即可抬起。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锁基其尾端靠面固定在连接机板上,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锁身开有的凹槽或缺口既适合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会插进凹槽中,或者直接将梯架腿移至凹槽间,禁锁时可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车梯复合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连接基座上设置锁控装置和车梯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锁栓轴杆还可设置径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锁身开有的凹槽或缺口既适合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会插进凹槽中,或者直接将梯架腿移至凹槽间,禁锁时可将梯架腿驳在凹槽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锁基尾端靠面在与连接机板或与车辆结合时,其锁身开有的缺口空隙与连接机板或与车辆结合处会形成犹如“凹槽”一样的形状设计,以利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或接口穿行或穿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5、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以及带有锁定接头的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锁栓设在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通过锁芯孔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在对应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顶在锁栓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跳键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按锁栓轴杆横向设置上,由于连动在锁基上的被锁式车梯架,在其适合闭锁的部位具有锁定接口设计;所以,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口刚好移至锁基,并触及或非触及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对应处,只要扭动摁进锁栓轴杆的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即会插入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如锁耳的锁孔中,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口退出,即缩回锁基底部的轴向通孔中,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控制即可抬起。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轴向通孔为上下竖向设置,锁栓轴杆竖置朝向设置在连接机板上;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车梯复合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连接基座上设置锁控装置和车梯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轴向通孔为上下竖向设置,锁栓轴杆竖置朝向设置在连接机板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6、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以及带有锁定接头的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锁栓设在锁壳横向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通过锁芯孔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在对应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置于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跳键进行提动连接;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锁栓轴杆横向设置,进而利于连动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口贴靠或非贴靠在该侧轴向通孔孔口处并与之对应;所以,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落着地后,其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口恰好依靠或非依靠对应锁栓的锁壳一侧,只要扭动横向推进锁栓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即会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实施穿插,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的锁定接头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口退出,即缩回锁基的轴向通孔中,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即可抬起。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设置在连接机板上;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车梯复合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连接基座上设置锁控装置和车梯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设置在连接机板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7,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按锁栓轴杆横向朝向设在连接机板上,由于锁栓轴杆置在锁基横向开设的轴向通孔,故使连动在连接机板上的被锁式车梯架腿上的止动回位即限位机关适合触顶的部位与锁基横向的轴向通孔孔口一侧;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移落着地后,其梯架腿上的限位机关贴靠或贴近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基一侧,只要横向推进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触顶在车梯架的限位机关上,这样车梯架因被顶锁无法抬起便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离开车梯架的限位机关触顶处,即退回锁基的轴向通孔中,被锁式车梯架乃完成解锁即可抬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8、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以及带有锁定接头的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锁栓在锁壳中来回横向移动设置,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由锁体构成;所述锁体开有左右横向的轴向通孔,其中设置的锁栓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通过锁芯孔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在对应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顶在锁栓的跳键槽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压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置于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跳键进行提动连接;由于锁体开设的左右横向轴向通孔,使设在锁体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所以,当实施禁锁时,随着梯架腿移落着地后,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口也随之移动,并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只要将锁体外侧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推进,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插入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中,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无法抬起而进入闭锁状态;解锁时,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从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退出,被锁式车梯架便完成解锁控制即可抬起。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具有连接机板,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锁基由锁体与副锁体结合构成,一同固定在连接机板上;副锁体朝下开有的沟槽,与轴向通孔对接开通,被锁式车梯架与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连动,其具有的锁定接口刚好可以移至副锁体的沟槽中;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8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车梯复合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还设置有连接基座9,连接基座上设置锁控装置和车梯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连接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将锁芯孔开设在锁基中,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车梯架还可为接口设计,锁栓轴杆的另一头还可为接口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将锁基分成两部分构成,即由由锁体与副锁体结合,一同固定在连接机板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副锁体朝下开有的沟槽,与轴向通孔对接开通,被锁式车梯架与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连动,其具有的锁定接口刚好可以移至副锁体的沟槽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9,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体与开有沟槽或缺口的副锁体结合后,一同装配在连接机板上或车辆装配位上,而副锁体其开有的缺口与连接机板结合后,其间隙处会形成如同“凹槽”一样的沟槽;所述被锁式车梯架在副锁体的沟槽内或连接机板上连动,或者设在车辆装配位上连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0,按被锁式车梯架设在副锁体或连接机板上装配类型不同,分别具有设在副锁体的沟槽中连动型,设在沟槽之外的副锁体上连动型,设在副锁体之外的连接机板上连动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密封在轴向通孔内的锁栓轴杆一头或其侧身还可接受电子驱动器对其实施的驱动连接,而电子驱动器由车辆的电路及其电子系统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2,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分别具有轴套型空心内孔式、大小台阶空心轴杆形、内心通孔式、空心缺口式、夹心凹口式、轴片开口式即凹槽式、轴片缺口式、轴销轴片混合开口式、轴销轴片叉口式即凹口式、轴销轴片混合缺口式、内置压簧活动销式,以及任意接口类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分别具有实心柱形、实板舌形、带孔的舌头形、轴片凸舌形、轴片卡头形、轴销轴片混合凸舌形、轴销轴片混合卡头式、台阶接头形、颈槽接头形、颈细杆轴粗形,以及任意接头类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芯控制机关对跳键的装配方式为通过连接机构与跳键装配连动型。在此基础上,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的驱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以及任意连动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5,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栓为开有跳键槽设计,以满足跳键对其卡住的提动控制。而还可采用插孔设计,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置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6,锁栓轴杆开有被止动销穿过的过槽或通孔,以利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在锁栓轴杆的另一侧的锁芯孔内对止动销底部实施驱动控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置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7,止动销的改进开有适合锁栓轴杆穿过的过孔即通孔或过槽即通槽或偏槽,以此满足锁芯控制机关在锁栓轴杆另一侧来对止动销底部实施驱动控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置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8,止动销改进的类型,其十字形竖式朝上一头设有弹簧,朝下一头与锁栓轴杆触顶,横向的一端或两端分别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连接驱动,而止动销通过连接销与锁基如锁体、锁壳连接,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9,锁栓轴杆的柄把一头设成“弯钩”型,与此相应的锁基上开有被“弯钩”插进的锁孔,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置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0,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锁定接口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具有锁耳。在此基础上,其他形状如带锁孔的折角式锁耳型、空心圆形、空心方形、弧状缺口形、齿槽形、方口形、异口形、异孔形、片状钩形、受力缺口形、大小台阶空心轴杆形、缺口片状、片状开口形、活动式舌体形、梯架腿上直接开有锁孔形,以及任意接口形,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置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1,带有锁定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上,在适合锁栓轴杆闭锁的部位,分别具有实心圆形、实心方形、大小圆杆结合状、轴片式、轴片凸舌形、轴片卡头形、台阶片状、带孔的舌头形、颈槽接头形、倾角形,以及任意接头形状;或者,被锁式车梯架的梯架腿上还可直接设有销头即增加插头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2、权利要求32要求保护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对比文件1(CN2470216Y,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车况与梯架锁控装置:双撑16(即被锁式车梯架)上增设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7(相当于锁基)装配,即设在车梯架上的锁壳含锁栓、弹簧、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装配组成,所述锁栓置在锁壳开设的轴向通孔中来回运行,一头与锁头8连接形成径台状,并通过锁芯孔探出锁壳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跳键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跳键槽13和台阶10形状,所述跳键槽用于跳键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卡接于锁头8形成的径台,另一头抵接跳键所在的挡板(即孔壁);所述跳键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跳键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拨动,一头顶在锁栓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所述锁芯控制机关置于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驱动连接。
权利要求3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车梯架上直接设置锁基,在对应止动销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还具有电子驱动器,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在对应止动销触顶处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对比文件1是通过钥匙15对锁心9实现转动,带动锁栓转动,跳键槽13压迫跳键12移动,从而解锁,相当于钥匙对跳键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进行直接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将锁基直接设置在车梯架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3,车辆上适于被锁式车梯架或/和锁控装置(装配的部位即装配位,分别具有车辆后位装配型、车辆中位装配型,以及车辆任意适合部位装配类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摩托车梯架锁,同样公开了一种车身、车梯、锁一体化的梯架锁结构,其中锁栓14的结构与功能均与本申请中的锁栓轴杆相类似,既通过将弹簧6布置在锁头8形成的径台与锁壳7中的挡板之间而对锁栓进行制动,同时跳键12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止动销相同,用于对锁栓14进行卡止,实现一体锁的功能,其整个工作原理(锁闭与解锁的过程)与本申请的构思很类似,主要依赖于跳键的卡止作用。在此基础上,改变径台的位置使其两侧分别用于实现对弹簧和止动销的卡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这种技术改进的跨度是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锁力不足”的问题,“径台”的使用是本申请的解决方案之一,申请文件中还记载了在锁栓轴杆上设有径槽或通孔的技术方案,这种开槽的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且为了保证锁体结构更加稳定、坚固和可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如改进锁栓轴杆的材质、尺寸等,同时,在轴杆上开槽会影响轴杆强度是本领域公知的,利用径台代替开槽实现与止动销的卡止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对于锁基、锁控装置装配、被锁式车梯架连动等技术特征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具体可以参见上文针对权利要求的评述。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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