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事件内容、关联的装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户事件内容、关联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23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71299
优先权日:2012-04-05
申请(专利)号:201380029495.4
申请日:2013-04-04
复审请求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坦
合议组组长:赵小宁
参审员:孟田革
国际分类号:G06Q10/10,G06F17/30,G06F1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9495.4,名称为“用户事件内容、关联的装置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一)独立权利要求1、14与对比文件1(US2009/0150574A1,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1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用户事件内容还选自地图、屏幕截图、消息、音乐播放列表、电子书籍。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三)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其实质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至少一个存储器,其包含计算机程序代码;
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导致所述装置至少执行以下操作:
针对日志链接的接收者实现日志链接的创建,所述日志链接与特定分立日志是相分离的并且被配置为提供到所述特定分立日志中的所有内容的电子链接,所述特定分立日志与分立的日志时间范围相关,所述特定分立日志包括具有位于所述分立的日志范围内的时间戳的同时显示的多种类型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所述多种类型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选自多个:照片;视频;地图;屏幕截图;声音文件;文档;电子邮件;消息;音乐播放列表;网页书签;电子书籍;联系人信息;以及日历项;
其中所述日志链接本身形成自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中的至少一项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其中所述日志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特定分立日志提供电子链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日志链接本身形成自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中的一者或多者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日志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特定分立日志提供电子链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特定分立日志包括从多个用户应用提取的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日志链接本身形成自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多个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其中所述日志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特定分立日志提供电子链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日志链接本身由来自一者或多者形成: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多个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以及来自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多个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的个 别部分,其中所述日志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特定分立日志提供电子链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特定分立日志包括从多个用户应用提取的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所述特定分立日志与分立的日志时间范围相关,并且包括具有位于所述分立的日志范围内的时间戳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
其中所述日志链接本身形成自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多个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其中所述日志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特定分立日志提供电子链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日志链接包括根据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或其个别部分中的一者或多者编译的单个框图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日志链接包括根据多个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或其个别部分编译的单个框图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日志链接包括根据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或其个别部分中的一者或多者编译的单个框图像,其中所述框的周界具有已定义的边界,所述已定义的边界充当其中包含的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的已定义的可视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日志链接包括根据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或其个别部分中的一者或多者编译的单个框图像,并且其中所述日志链接被配置为执行以下操作中的至少一者:以标准明信片大小在电子设备上自动显示,或者以标准明信片大小由打印机自动打印。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为使得邮政地址项能够被包括在所述打印的单个编译框图像的背面,以允许所述打印的单个编译框图像作为打印的标准明信片大小日志链接进行邮递。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为实现所述日志链接的注释以创建注释的日志链接,其中所述日志链接的注释包括在所述日志链接上包含以下一者或多者:标题、日期、时间、文本消息、发送 者姓名、接收者姓名、发送者头像和接收者头像。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到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所述电子链接可激活,并且其中接收者对所述电子链接的激活允许所述接收者使用存储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的位置远端的位置上的电子设备访问以下一者或多者:
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以及
与所述日志链接关联的所述特定分立日志。
14. 一种方法,包括:
针对日志链接的接收者创建日志链接,所述日志链接与特定分立日志是相分离的并且被配置为提供到所述特定分立日志中的所有内容的电子链接,所述特定分立日志与分立的日志时间范围相关,所述特定分立日志包括具有位于所述分立的日志范围内的时间戳的同时显示的多种类型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所述多种类型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选自多个:照片;视频;地图;屏幕截图;声音文件;文档;电子邮件;消息;音乐播放列表;网页书签;电子书籍;联系人信息;以及日历项;
其中所述日志链接本身形成自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中的至少一项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其中所述日志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特定分立日志提供电子链接。
15.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针对日志链接的接收者实现日志链接的创建的模块,所述日志链接与特定分立日志是相分离的并且被配置为提供到所述特定分立日志中的所有内容的电子链接,所述特定分立日志与分立的日志时间范围相关,所述特定分立日志包括具有位于所述分立的日志范围内的时间戳的同时显示的多种类型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所述多种类型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选自多个:照片;视频;地图;屏幕截图;声音文件;文档;电子邮件;消息;音乐播放列表;网页书签;电子书籍;联系人信息;以及日历项;
其中所述日志链接本身形成自所述特定分立日志的所述时间标记的用 户事件内容中的至少一项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其中所述日志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特定分立日志提供电子链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明确教导了:是日志自身被传送给用户朋友(或家人等)的设备。由于传送的是日志自身,所以用户的朋友能够查看或编辑该日志。而且,隐私设置完全可以在用户分享日志时对接受该分享的目的地进行筛选,使得日志仅被传送给特定人群。仅仅依据隐私设置(访问权限设置)就认定对比文件1中“分享的必然是链接”的做法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35,46-47段)可以通过跟踪用户对便携式设备内的应用的使用并从跟踪的使用中确定使用上下文信息来生成时间顺序日志;时间顺序日志可以包括链接到用户先前访问的文件和应用程序的可选日志项;换句话说,日志项目208-230可以包括到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目录的链接(例如,超链接,引用,指针,快捷方式等),从而允许用户通过选择链接来快速访问便携式设备202的功能;并且说明书第58段中公开了用户可以与朋友、家人和/或商业伙伴共享一个或多个时间顺序日志,用户还可以允许其他人编辑时间顺序日志;即用户分享的是日志项(日志链接),被传输到网络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是日志链接,这样通过日志链接访问的是日志本身;即对比文件1中日志项中的链接与日志本身是相分离的两个对象,用户通过这些链接可以访问日志本身。另外,用户分享日志和用户是否关机没有必然的矛盾关系,用户关机只是复审请求人的假设,既然用户在分享日志时用户便不会关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对比文件1的多个日志项对应到权利要求1的“特定分立日志”是不合理的,对比文件1中的“日志项的链接”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日志链接。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在一个日志项中设置多个链接,每个链接对应该日志项的一个内容。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公开“提供到日志项所对应的所有内容的电子链接”,还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缩略图254-256也仅仅提供它所对应的单个全尺寸图像的预览。基于缩略图254-256,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使用“至少一项用户事件图像内容”形成“到特定分立日志的所有内容的电子链接”。(2)Google公司的两项应用都使用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表明该技术方案能够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9/0150574A1,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组织和联合便携设备功能的方法和装置(相当于“一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6-0059段,附图1-3,权利要求19):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该计算机指令由计算机执行时用于使上述便携设备完成相关方法(相当于“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至少一个存储器,其包含计算机程序代码,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导致所述装置执行相关操作”);可以通过追踪用户对便携设备内的应用的使用并从追踪的使用中确定使用上下文信息来生成时间顺序日志;时间顺序日志包括多个日志项,每个日志项可代表便携设备的文件,目录,应用程序和/或传感器。时间顺序日志可以包括链接到用户先前访问的文件和应用程序的可选日志项;日志项可以包括到便携设备的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例如,引用,指针,超链接,快捷方式等),从而允许用户通过日志项中的链接来直接访问便携设备的功能而不需要大量的搜索或导航,用户可以与朋友,家人和/或商业伙伴分享一个或多个时间顺序日志,用户还可以允许其他人编辑时间顺序日志。用户允许时间顺序日志通过无线发送端传输到网络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如上所述,时间顺序日志的日志项可以是到便携设备的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在这种情形将时间顺序日志分享给他人,就是将日志项的链接传输到网络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他人接收的也是链接形式的日志项。日志项是到便携设备的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即链接与应用程序、文件、功能等本身不同,其是由当前位置访问应用程序、文件或功能的连接关系。因此日志项的链接与其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是相分离的;时间顺序日志可以从追踪使用中产生,可以包含使用上下文信息,比如,时间顺序日志可以包含用户拍的照片信息,也可以伴随图片描述的标签(比如相关事件,地理坐标,时间戳等);如图2A所示,其表示了2007年10月6日这天的日志,其包括与这天相关的多种类型的用户事件内容,日志项目包括:多媒体如图片、视频、音频,电子邮件,通话,文档,网页,位置,天气,头条,股票,条目208为来自日历的信息,条目214与通讯录相关联(即对比文件1中日志项的链接所对应的内容与日志时间范围相关,日志项的链接所对应的内容包括具有位于所述日志范围内的时间戳的同时显示的多种类型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所述多种类型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选自多个:照片;视频;声音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网页书签;联系人信息;以及日历项);如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即对比文件1中日志项的链接本身形成自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内容中的至少一项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日志项的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日志项对应的内容提供电子链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7段):如上所述,日志项208-230可被选择。换句话说,日志项208-230可以包括到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例如超链接,引用,指针,快捷方式等),从而允许用户通过选择链接来迅速访问便携设备的功能。例如,用户可以通过使用输入按钮206来选择对应于“Emails”的日志项212的部分来访问便携设备202的电子邮件客户端。用户也可以通过选择日志项212的其他部分(例如,“Inbox(5)”,“Sent(2)”)跳转到电子邮件客户端的收件箱或发送邮件文件夹。根据对比文件1的此段公开,可知 “Inbox(5)”,“Sent(2)”这两个链接对应的是邮件客户端收件箱和发送邮件的文件夹,根据数字显示,每个文件夹中包括了不止一个文件,即上述两个链接对应的是电子邮件日志项中的某一子部分的所有内容。此外,根据该段公开,可推断对比文件1附图2A中Photos(17),Audio(2)等链接对应的也是与多媒体大类中的照片、音频等子类相关的所有日志内容。即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与日志项对应的某个链接既可能对应一个日志内容,也可能对应多个日志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用户事件内容还选自地图、屏幕截图、消息、音乐播放列表、电子书籍;(2)本申请中日志链接是提供到特定分立日志的所有内容的电子链接,对比文件1中链接是提供到日志项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内容的电子链接。
基于该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扩展日志记录功能以及如何利用单个链接提供到日志的所有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日志来记录用户在便携设备上的使用信息,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户在便携设备上所使用的全部功能及操作都进行日志记录,即在日志功能中能关联查看用户的所有操作内容。比如地图、屏幕截图、消息、音乐列表、电子书籍等也是用户在便携设备上的常见操作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日志中也记录上述操作内容,此扩展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时间顺序日志可以包括链接到用户先前访问的文件和应用程序的可选日志项;日志项可以包括到便携设备的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例如,引用,指针,超链接,快捷方式等)。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针对日志所包括的内容设置链接以进行访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链接能提供到日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内容的电子链接。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需求设置链接对应的日志内容的数目。比如,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2A所示,可以根据文件种类设置多个日志项,每个日志项的每个子类均提供链接。当然,也可以针对整个日志仅设置单个链接,该链接对应日志的全部内容,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在针对整个日志仅设置单个链接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用图片等用户事件图像内容形成到日志所有内容的链接。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6-0059段,附图1-3,权利要求19):如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日志项的链接本身形成自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中的一者或多者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日志项的链接被配置为针对所述日志项对应的内容提供电子链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日志生成模块从追踪的便携设备确定使用上下文信息,比如,用户已经在便携设备中的日历应用中计划了一定时间的假期,则上下文模块将在该假期的一段时间中使用该便携设备拍的照片关联在一起。而便携设备中的多个应用都可以调用相机模块拍摄照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即时通讯应用,浏览器应用等都可以调用相机模块拍摄照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同一时间段内从多个用户应用提取的照片关联在一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而将多个图片拼接成一个图片作为缩图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缩图所代表的图片有多个时,将多个图片的内容或个别部分拼接成单个框图像以作为缩图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2B):日志项目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条目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而将多个图片拼接成一个图片作为缩图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缩图所代表的图片有多个时,将多个图片的内容或个别部分拼接成单个框图像以作为缩图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日志生成模块从追踪的便携设备确定使用上下文信息,比如,用户已经在便携设备中的日历应用中计划了一定时间的假期,则上下文模块将在该假期的一段时间中使用该便携设备拍的照片关联在一起(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日志可以从追踪使用中产生,可以包含使用上下文信息,比如,日志包含用户拍的照片信息,也可以伴随图片描述的标签(比如相关事件,地理坐标,时间戳等)(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日志包含的内容与分立的日志时间范围相关,并且包括具有位于所述分立的日志范围内的时间戳的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时间顺序日志可以包括链接到用户先前访问的文件和应用程序的可选日志项;日志项可以包括到便携设备的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例如,引用,指针,超链接,快捷方式等),从而允许用户通过日志项中的链接来直接访问便携设备的功能而不需要大量的搜索或导航(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如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而将多个图片拼接成一个图片作为缩图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缩图所代表的图片有多个时,将多个图片的内容或个别部分拼接成单个框图像以作为缩图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便携设备中的多个应用都可以调用相机模块拍摄照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即时通讯应用,浏览器应用等都可以调用相机模块拍摄照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同一时间段内从多个用户应用提取的照片关联在一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日志项的链接包括根据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或其个别部分中的一者或多者编译的单个框图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而将多个图片拼接成一个图片作为缩图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缩图所代表的图片有多个时,将多个图片的内容或个别部分拼接成单个框图像以作为缩图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日志项的链接包括根据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或其个别部分中的一者或多者编译的单个框图像,其中所述框的周界具有已定义的边界)。而将所述已定义的边界充当其中包含所述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的已定义可视框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日志项的链接包括根据时间标记的用户事件图像内容或其个别部分中的一者或多者编译的单个框图像);而在电子设备上显示或者打印出来查看是所属领域中面对如何查看文本、图片等对象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且明信片大小是显示或打印大小设置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在打印对象的背面添加标记或水印等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邮递明信片填写地址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面对如何将图像以明信片形式邮递出去的问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装置将图像以标准明信片的形式打印出来,在其背面添加地址项填写邮寄地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6-0059段,附图1-3,权利要求19):时间顺序日志可以包括链接到用户先前访问的文件和应用程序的可选日志项;日志项可以包括到便携设备的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例如,引用,指针,超链接,快捷方式等),从而允许用户通过日志项中的链接来直接访问便携设备的功能而不需要大量的搜索或导航;如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在此基础上,为了详细标明日志链接的相关信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创建注释的日志链接。而标题、日期、时间、文本消息、发送者姓名及头像、接收者姓名及头像,这些均是与即时通话应用相关的所要显示的常规信息项目。在创建与即时通话应用相关的日志链接时,将这些信息作为注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6-0059段,附图1-3,权利要求19):用户可以与朋友,家人和/或商业伙伴分享一个或多个时间顺序日志,用户还可以允许其他人编辑时间顺序日志。用户允许时间顺序日志通过无线发送端传输到网络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时间顺序日志的日志项可以是到便携设备的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在这种情形将时间顺序日志分享给他人,就是将日志项的链接传输到网络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他人接收的也是链接形式的日志项,链接激活即可访问相关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日志项包括:多媒体如图片、视频、音频,电子邮件,通话,文档,网页,位置,天气,头条,股票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分别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和装置,其实质为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和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和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本复审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7段):日志项208-230可被选择。换句话说,日志项208-230可以包括到对应的应用程序、文件和/或功能的链接(例如超链接,引用,指针,快捷方式等),从而允许用户通过选择链接来迅速访问便携设备的功能。例如,用户可以通过使用输入按钮206来选择对应于“Emails”的日志项212的部分来访问便携设备202的电子邮件客户端。用户也可以通过选择日志项212的其他部分(例如,“Inbox(5)”,“Sent(2)”)跳转到电子邮件客户端的收件箱或发送邮件文件夹。根据对比文件1的此段公开,可知 “Inbox(5)”,“Sent(2)”这两个链接对应的是邮件客户端收件箱和发送邮件的文件夹,根据数字显示,每个文件夹中包括了不止一个文件,即上述两个链接对应的是电子邮件日志项中的某一子部分的所有内容。此外,根据该段公开,可推断对比文件1附图2A中Photos(17),Audio(2)等链接对应的也是与多媒体大类中的照片、音频等子类相关的所有日志内容。即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与日志项对应的某个链接既可能对应一个日志内容,也可能对应多个日志内容。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针对日志所包括的内容设置链接以进行访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链接能提供到日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内容的电子链接。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需求设置与链接对应的日志内容的数目。比如,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2A所示,可以根据文件种类设置多个日志项,每个日志项的每个子类均提供链接。当然,也可以针对整个日志仅设置单个链接,该链接对应日志的全部内容,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图2B,日志项还包含其他GUI元素,比如缩图254-256,与日志项240相关,其包括到用户在2007年10月12日拍的图片的链接。在针对整个日志仅设置单个链接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用图片等用户事件图像内容形成到日志所有内容的链接。(2)在某些商业应用中使用了本申请的方案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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