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功能顶喷花洒-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两功能顶喷花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63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712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64908.1
申请日:2016-08-12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诚牌卫浴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舒红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马晓雁
国际分类号:B05B1/18(2006.01);B05B1/16(2006.01);B05B1/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64908.1,名称为“两功能顶喷花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诚牌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49104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两功能顶喷花洒,包括雨淋顶板(1),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淋顶板(1)上设有若干个雨淋孔(2)和喷雾孔(4),所述两功能顶喷花洒还包括雾气发生件(7),该雾气发生件(7)内设有通路,该通路上设有针孔,所述通路设有螺旋部(72),该螺旋部(72)呈螺旋结构,所述雾气发生件(7)的通路与所述喷雾孔(4)连接;所述雨淋顶板(1)上分别设有雨淋连接头(5)和喷雾连接头(6),所述雨淋连接头(5)与所述雨淋孔(2)接通,所述喷雾连接头(6)与所述喷雾孔(4)接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两功能顶喷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淋顶板(1)的中部处设有四个凸块(3),这四个凸块(3)呈两行两列布置,所述凸块(3)上设有所述喷雾孔(4),所述雨淋顶板(1)上的雨淋孔(2)呈包围住四个所述凸块(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两功能顶喷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块(3)的外形呈圆柱体形。”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为两功能而非三功能,限定其中一种功能为雨淋,即相应的顶板为雨淋顶板,其上设有雨淋孔,雾气发生件的通路上设置有针孔,在雨淋顶板上分别设有雨淋连接头和喷雾连接头,雨淋连接头与雨淋孔接通,喷雾连接头与喷雾孔接通。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做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喷雾原理是:水进入雾气发生件7的通路,由于通路设有针孔71,实现针孔式的注入方式,增加了水的压力,而且通路的部分呈螺旋式结构,从针孔71出来的水进入螺旋部72时产生回旋效果,使从喷雾孔4流出的水变成雾状的喷洒效果。针孔并非惯用技术手段。雨淋顶板的凸块的位置以及结构设计,使得喷雾孔集中在雨淋孔的中间位置,提高了舒适度。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两功能顶喷花洒,包括雨淋顶板(1),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淋顶板(1)上设有若干个雨淋孔(2)和喷雾孔(4),所述两功能顶喷花洒还包括雾气发生件(7),该雾气发生件(7)内设有通路,该通路上设有针孔,所述通路设有螺旋部(72),该螺旋部(72)呈螺旋结构,所述雾气发生件(7)的通路与所述喷雾孔(4)连接;所述雨淋顶板(1)上分别设有雨淋连接头(5)和喷雾连接头(6),所述雨淋连接头(5)与所述雨淋孔(2)接通,所述喷雾连接头(6)与所述喷雾孔(4)接通;
所述雨淋顶板(1)的中部处设有四个凸块(3),这四个凸块(3)呈两行两列布置,所述凸块(3)上设有所述喷雾孔(4),所述雨淋顶板(1)上的雨淋孔(2)呈包围住四个所述凸块(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两功能顶喷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块(3)的外形呈圆柱体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雾化的基本要求之一即是要有一定的压力和速度。在入口处设置针孔以增加水的压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常规结构,实际上利用小直径的小孔对水加压雾化的结构广泛应用于水龙头节水器、起泡器中。对于呈螺旋结构的螺旋部,一方面,根据出水方向的不同需要设置偏折水路形成螺旋结构,使水流按照所需方向喷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设置,另一方面,在不与其它部件相配合的情况下,螺旋部本身并不能使水产生雾状的喷漆效果,而只是起到改变水流方向的作用,说明书第[0017]段和复审请求人在意见中均提及“雾气发生件一端与外部水管连接,设有螺旋部的一端与喷雾连接头连接”,由本申请附图2所示喷雾连接头6与喷雾孔4所在的凸块3的位置关系可知,螺旋部72的端部与喷雾孔并不直接相对,在这样的关系下,从螺旋部72流出的水显然不能是雾状的喷洒效果,否则难以再经过中间腔室和凸部3上的喷雾孔4而形成喷雾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理由并不成立。对比文件1同样由不同出水孔形成不同的出水状态,其中一种出水孔是雾化水孔(相当于喷雾孔),可以使使用者体会到不同的出水感觉,并且雾化装置和雾化水孔位于出水面板的中间部分,周围设有其它出水孔。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计喷雾孔的外部结构、数量和排列形式位置,例如在只具有两个功能时将喷雾孔设置于雨淋顶板的中部,采用呈两行两列四个凸块的形式,喷雾孔设置于凸块上。当设置为雨淋孔时,相应的雨淋孔包围住四个凸块。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大致相同,其认为:本申请的喷雾原理是:水进入雾气发生件7的通路,由于通路设有针孔71,实现针孔式的注入方式,增加了水的压力,而且通路的部分呈螺旋式结构,从针孔71出来的水进入螺旋部72时产生回旋效果,使从喷雾孔4流出的水变成雾状的喷洒效果。针孔并非惯用技术手段。雨淋顶板的凸块的位置以及结构设计,使得喷雾孔集中在雨淋孔的中间位置,提高了舒适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两功能顶喷花洒。对比文件1(CN102649104A)公开了一种三出水功能的顶喷花洒,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1]段、附图1-4):包括出水面板7(对应于雨淋顶板),其上设有若干个水流孔(对应于雨淋孔)和雾化水孔(相当于喷雾孔),花洒还包括雾化装置(相当于雾气发生件),雾化装置具有环形底盘101、喷雾粒103,喷雾粒103设置在环形底盘101的雾化孔内,喷雾粒外表面上有螺旋水槽(相当于雾气发生件内设有通路,通路有螺旋部,螺旋部呈螺旋结构),雾化装置的雾化孔和其内的喷雾粒形成的通路与出水面板7上的雾化水孔连接,出水面板7上分别从水流孔中伸出喷水嘴,从雾化水孔中伸出出水嘴102,出水面板7的径向内侧设置有雾化水孔,雾化水孔外设置有包围雾化水孔的水流孔(对应于雨淋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为两功能而非三功能,限定其中一种功能为雨淋,即相应的顶板为雨淋顶板,其上设有雨淋孔,雾气发生件的通路上设置有针孔,在雨淋顶板上分别设有雨淋连接头和喷雾连接头,雨淋连接头与雨淋孔接通,喷雾连接头与喷雾孔接通;雨淋顶板的中部处设有四个凸块,这四个凸块呈两行两列布置,所述凸块上设有所述喷雾孔,所述雨淋顶板上的雨淋孔呈包围住四个所述凸块的形式。
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雨淋出水效果的两功能花洒,提供顶板出水通道的替代性配合结构。
本领域中,雨淋效果是常用的一种出水效果,具体使花洒具有两种功能,其中之一为雨淋出水,相应的顶板为雨淋顶板,其上设有雨淋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为了得到更好的雾化效果,在螺旋水槽的通路中设置针孔增加水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常规结构。至于进水管道与各个喷孔如何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而喷雾孔在顶板上的位置以及形状如何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计喷雾孔的外部结构、数量和排列形式位置,例如在只具有两个功能时将喷雾孔设置于雨淋顶板的中部,采用呈两行两列四个凸块的形式,叶孔设置于凸块上。当设置为雨淋孔时,相应的雨淋孔包围住四个凸块。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计喷雾孔的外部结构,例如外形呈圆柱体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有不同的意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雾化装置都是使用螺旋形的喷雾装置,而螺旋雾化需要液体具有一定的压力和速度,设置针孔来增加水的压力或者使用其他的方式增加水的压力,这都是本领域的增压方式,《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主编孟凡英,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年11月30日)第51页公开了在变径管段流体流动的连续性方程式,平均流速与断面面积成反比变化,即:截面面积变小,则流体的速度变大,使得该位置流体的动压增大,这也证明了针孔注水方式增加了水的压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比文件1中三种功能的水流也是同心圆形式的分布,同样能够达到本申请所陈述的提高淋浴舒适度的效果。各种功能的水流孔同心分布,外围包围内圈,这是一种常规的设置。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 日对本申请发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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