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50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71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64931.0
申请日:2016-08-12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诚牌卫浴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舒红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马晓雁
国际分类号:B05B1/18(2006.01);B05B13/02(2006.01);B05B1/16(2006.01);F16K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能起到相同的作用,则现有技术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64931.0,名称为“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诚牌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包括顶喷花洒(1)、多功能淋浴控制阀(6)和手持花洒(7);
所述顶喷花洒(1)上设有若干个雨淋孔(2)、雨帘孔(3)和瀑布孔(4),所述顶喷花洒(1)上还安装有七彩射灯(5);
所述雨淋孔(2)、雨帘孔(3)、瀑布孔(4)和手持花洒(7)分别与所述多功能淋浴控制阀(6)连接;所述多功能淋浴控制阀(6)包括阀体(67),所述阀体(67)上设有主通路(671)、热水入口(672)、冷水入口(673)、热水控制阀门(61)、冷水控制阀门(62)、雨淋控制阀门(63)、雨淋出水口(674)、雨帘控制阀门(64)、雨帘出水口(675)、瀑布控制阀门(65)、瀑布出水口(676)、手持花洒出水口(677)和手持花洒控制阀门(66),所述热水入口(672)、冷水入口(673)、雨淋出水口(674)、雨帘出水口(675)瀑布出水口(676)和手持花洒出水口(677)分别与所述主通路(671)接通,所述热水控制阀门(61)控制热水入口(672)的开与合,所述冷水控制阀门(62)控制冷水入口(673)的开与合,所述雨淋控制阀门(63)控制雨淋出水口(674)的开与合,所述雨帘控制阀门(64)控制雨帘出水口(675)的开与合,所述瀑布控制阀门(65)控制瀑布出水口(676)的开与合,所述手持花洒控制阀门(66)控制手持花洒出水口(677)的开与合;
所述雨淋孔(2)、雨帘孔(3)、瀑布孔(4)和手持花洒(7)分别通过输水管与所述多功能淋浴控制阀(6)的雨淋出水口(674)、雨帘出水口(675)、瀑布出水口(676)、手持花洒出水口(677)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淋孔(2)位于所述顶喷花洒(1)的中部处,所述雨帘孔(3)将所述雨淋孔(2)完全包围住,所述雨帘孔(3)的两侧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瀑布孔(4)。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所述顶喷花洒(1)的四个角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七彩射灯(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所述七彩射灯(5)为七彩LED射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所述顶喷花洒(1)嵌入天花板内,所述顶喷花洒(1)的顶部和四个侧面均通过爆炸螺丝固定于墙体上。”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386107U,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2803447U, 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0日;
对比文件3:CN204107693U, 公告日为2015年01月21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为嵌入式,顶喷花洒上设有若干与控制阀连接的雨帘孔,相应的控制阀具有与雨帘孔通过输水管连接的雨帘出水口、以及控制雨帘出水口的开与合的雨帘控制阀门;还具有分别控制热水入口、冷水入口的开与合的热水控制阀门、冷水控制阀门;还安装有七彩射灯。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在新的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天花板与顶喷花洒在一个平面上”,删除权利要求5,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四个独立的阀门控制多个孔的水流,可以是独立的或者组合的,从而实现了15种不同功能的淋浴效果,对比文件1的功能要远少于本申请的功能,两者结构不同。增加的特征“天花板与顶喷花洒在一个平面上”,没有被公开,美观实用,具备创造性。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包括顶喷花洒(1)、多功能淋浴控制阀(6)和手持花洒(7);
所述顶喷花洒(1)上设有若干个雨淋孔(2)、雨帘孔(3)和瀑布孔(4),所述顶喷花洒(1)上还安装有七彩射灯(5);
所述雨淋孔(2)、雨帘孔(3)、瀑布孔(4)和手持花洒(7)分别与所述多功能淋浴控制阀(6)连接;所述多功能淋浴控制阀(6)包括阀体(67),所述阀体(67)上设有主通路(671)、热水入口(672)、冷水入口(673)、热水控制阀门(61)、冷水控制阀门(62)、雨淋控制阀门(63)、雨淋出水口(674)、雨帘控制阀门(64)、雨帘出水口(675)、瀑布控制阀门(65)、瀑布出水口(676)、手持花洒出水口(677)和手持花洒控制阀门(66),所述热水入口(672)、冷水入口(673)、雨淋出水口(674)、雨帘出水口(675)瀑布出水口(676)和手持花洒出水口(677)分别与所述主通路(671)接通,所述热水控制阀门(61)控制热水入口(672)的开与合,所述冷水控制阀门(62)控制冷水入口(673)的开与合,所述雨淋控制阀门(63)控制雨淋出水口(674)的开与合,所述雨帘控制阀门(64)控制雨帘出水口(675)的开与合,所述瀑布控制阀门(65)控制瀑布出水口(676)的开与合,所述手持花洒控制阀门(66)控制手持花洒出水口(677)的开与合;
所述雨淋孔(2)、雨帘孔(3)、瀑布孔(4)和手持花洒(7)分别通过输水管与所述多功能淋浴控制阀(6)的雨淋出水口(674)、雨帘出水口(675)、瀑布出水口(676)、手持花洒出水口(677)连接;
所述顶喷花洒(1)嵌入天花板内,天花板与顶喷花洒(1)在一个平面上,所述顶喷花洒(1)的顶部和四个侧面均通过爆炸螺丝固定于墙体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淋孔(2)位于所述顶喷花洒(1)的中部处,所述雨帘孔(3)将所述雨淋孔(2)完全包围住,所述雨帘孔(3)的两侧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瀑布孔(4)。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所述顶喷花洒(1)的四个角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七彩射灯(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其特征在于,所述七彩射灯(5)为七彩LED射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淋浴器集合手持花洒、顶喷雨淋、顶喷瀑布、浴缸四种功能,具有附图1所示的多功能淋浴控阀,必然具有顶喷花洒和手持花洒,顶喷花洒上必然设有若干个雨淋孔和瀑布孔以实现相关出水功能,也就是说,在顶喷花洒上可以实现雨淋孔和瀑布孔的出水效果组合,还可以与手持花洒进一步配合组合,对比文件1已经可以实现多种功能的组合和便捷的控制,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根据不同设计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花洒上设置更多种的具有不同出水效果的出水孔,以实现更多的出水效果及其组合,其效果是根据设置的具体出水孔所可以预期的,与对比文件1相比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嵌入式,但嵌入式是一种常见的顶喷样式,将对比文件1中的顶喷设置为嵌入式顶喷从而形成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3 公开了将顶喷花洒嵌入天花板内,利用顶部卡板7和四个侧面的防脱突块5固定于天花板的龙骨中,且花洒与天花板融为一体,不突出于天花板,给出了通过顶喷花洒顶部和四个侧面同时固定,使得安装可靠性更高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获得,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了相应回复。本申请是通过各个单独的阀来控制各个部分,从而能够单独操作阀,形成各种单独的或组合的喷淋效果,对比文件1中也是通过各个单独的阀来控制各个部分,从而形成各种单独的或组合的喷淋效果,两者的原理和技术效果都相同。当淋浴器具有更多功能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获得启示,去增加更多功能的控制阀,以实现各种功能的单独控制,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3 公开了顶喷花洒嵌入天花板内,花洒与天花板融为一体,而不突出天花板,利用顶部卡板7和四个侧面的防脱突块5固定于天花板的龙骨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1]段),给出了通过顶喷花洒顶部和四个侧面同时固定,使得安装可靠性更高,融为一体,更为美观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可以实现十五种不同功能的淋浴效果,对比文件1的功能要大大少于本申请的功能,增加的特征“天花板与顶喷花洒在一个平面上”,没有被公开,美观实用,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嵌入式多功能花洒套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合有四种功能的淋浴器(相当于多功能花洒套装),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8]段、附图1):集合手持花洒、顶喷雨淋、顶喷瀑布、浴缸四种功能,具有附图1所示的多功能淋浴控阀,必然具有顶喷花洒和手持花洒,顶喷花洒上必然设有若干个雨淋孔和瀑布孔以实现相关出水功能,雨淋孔、瀑布孔和手持花洒分别与多功能淋浴控制阀连接,控制阀必然包括阀体,阀体上设有混合水管5(相当于主通路)、连接热水进水管3的热水入口、连接冷水进水管2的冷水入口、雨淋出水阀9、连接雨淋出水管10的雨淋出水口、瀑布式出水阀11、连接瀑布式出水管12的瀑布出水口、连接手持花洒出水管8的手持花洒出水口和手持花洒出水阀7,各出水口分别与混合水管5接通,各出水阀分别控制对应的出水口的开与合,顶喷花洒和手持花洒上的各喷孔通过相应的出水管(相当于输水管)与控制阀的对应出出水口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为嵌入式,顶喷花洒上设有若干与控制阀连接的雨帘孔,相应的控制阀具有与雨帘孔通过输水管连接的雨帘出水口、以及控制雨帘出水口的开与合的雨帘控制阀门;还具有分别控制热水入口、冷水入口的开与合的热水控制阀门、冷水控制阀门;还安装有七彩射灯;所述顶喷花洒嵌入天花板内,天花板与顶喷花洒在一个平面上,所述顶喷花洒的顶部和四个侧面均通过爆炸螺丝固定于墙体上。
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不同的出水功能,增强视觉效果。
本领域中雨帘效果是常用的一种出水效果,具体使顶喷花洒还具有与控制阀连接的雨帘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需要可做出的常规选择。当顶喷花洒还具有雨帘出水功能时,参考其它形式的出水孔的结构,相应的控制阀包括雨帘控制阀门、雨帘出水口,雨帘控制阀门控制雨帘出水口的开与合,雨帘孔通过输水管与雨帘出水口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更好地控制供水,分别设置控制热水入口的开与合的热水控制阀门,以及控制冷水入口的开与合的冷水控制阀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顶喷LED花洒,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5]段、附图1-3):顶喷花洒中还具有LED射灯。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通过在顶喷花洒中设置LED射灯实现出水灯光效果炫丽,提高视觉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具体选用七彩射灯以进一步增强视觉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顶喷式花洒,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0]段、附图1-3):顶喷花洒嵌入天花板内,花洒和天花板融为一体,而不突出天花板,利用顶部卡板7和四个侧面的防脱突块5固定于天花板的龙骨中。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通过顶喷花洒顶部和四个侧面同时固定,使得安装可靠性更高,且花洒嵌入天花板中,更为美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当用于安装顶喷花洒的顶棚结构材料不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其它常用固定方式进行固定,例如对于坚硬的墙体,选用爆炸螺丝进行固定,即顶部和四个侧面均通过爆炸螺丝固定于墙体上。而融为一体的花洒和天花板在一个平面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使用LED射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计各功能出水孔及射灯的数量和排列形式位置,例如雨淋孔位于所述顶喷花洒的中部处,雨帘孔将所述雨淋孔完全包围住,雨帘孔的两侧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瀑布孔;射灯安装于顶喷花洒的四个角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有不同的意见:本申请是通过各个单独的阀来控制各个部分,从而能够单独操作阀,形成各种单独的或组合的喷淋效果,对比文件1中也是通过各个单独的阀来控制各个部分,从而形成各种单独的或组合的喷淋效果,两者的原理和技术效果都相同。当淋浴器具有更多功能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获得启示,去增加更多功能的控制阀,以实现各种功能的单独控制,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比文件3 公开了顶喷花洒嵌入天花板内,花洒与天花板融为一体,而不突出天花板,利用顶部卡板7和四个侧面的防脱突块5固定于天花板的龙骨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1]段),给出了通过顶喷花洒顶部和四个侧面同时固定,使得安装可靠性更高,融为一体,更为美观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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