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处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02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559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07513.5
申请日:2016-12-23
复审请求人: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常州大学 深圳市安鑫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阜东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韩鲜萍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50/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07513.5,名称为“一种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常州大学和深圳市安鑫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274946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的区别在于:(1)检测结果处理方式还包括平行,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需要同批次样品多次同时检测的过程;(2)选择平行检测或样品复检方式时,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该批次样品编号则不再出现。(3)样品信息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抽样地区信息、受检对象信息、检测单位信息、样品名称信息。(4)选择结果上传,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的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CN 101963844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2日)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快速输入信息。至于是在检测结果平行、复检的情况下采用上述输入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该批次样品编号则不再出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记录输入内容,当输入的内容没有必要再次输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删除,使其不再出现干扰选择项,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公知的样品信息内容。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记录内容进行排序以支持快速输入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编号进行循环,以及对不再需要出现的编号进行删除以便于用户甄选。因此,显而易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之前样品信息输入过程中每个样品产生一个唯一样品编号,检测完成之后根据检测结果选择至少三种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选择平行检测或样品复检方式时,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该批次样品编号则不再出现;
检测之前每个样品输入相应的样品信息,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抽样地区信息、受检对象信息、检测单位信息、样品名称信息;
样品信息输入完成之后,通过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自动显示检测结果,对于结果处理出现至少三种方式:上传、平行、复检;
结果处理上传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无误,检测结果上传至上级监管单网络系统的过程,整个检测过程完成;
结果处理平行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需要同批次样品多次同时检测的过程;
结果处理复检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可疑或者不合格,需要同批次样品再次或者多次检测的过程;
对于平行、复检样品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不需要重新输入样品信息;
选择结果上传,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
通过目前农残快速检测仪器使用过程及结果处理方式进行分析与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样品信息编写方式、多选的结果处理方式,并且对结果选择平行或者复检可以沿用原来的样品编号,不需要重新输入每个样品的相关信息,解决原来结果处理单一,减少检测人员样品信息录入产生的失误,降低检测人员工作量,提高监管人员工作效率,明确每个样品检测结果处理过程,从而保障更好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随后复审请求人应2018年08月01日的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8日和2018年08月14日对复审请求进行了补正,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都是通过条码或编号获取信息,但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到达的目的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通过扫描枪识别并输入一维码或二维码形式的追溯码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查询结果,而本申请明确的公开了编号的作用和包含的信息,目的是减少样品信息输入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减少检测工作任务量、提高监管人员工作效率,明确每个样品检测结果处理过程。(2)本申请还公开了选择平行检测或样品复检方式时,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该批次样品编号则不再出现的技术特征,这是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提到的技术特征,并且在现有技术中也找不到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对于本申请而言,是提供了一种新的样品信息编写方式、多选的结果处理方式,并且对结果选择平行或者复检可以沿用原来的样品编号,不需要重新输入每个样品的相关信息,解决原来结果处理单一,减少检测人员样品信息录入产生的失误,降低检测人员工作量,提高监管人员工作效率,明确每个样品检测结果处理过程,从而保障更好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作。(3)本申请还公开了所述的检测之前每个样品输入相应的样品信息,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抽样地区信息、受检对象信息、检测单位信息、样品名称信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扫描枪或RFID设备读取抽检样品上的追溯码,通过网络连接到服务器查询到农产品信息。本申请提供的样品信息内容是为了降低检测人员工作量,提高监管人员工作效率,明确每个样品检测信息和处理过程,从而保障更好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作。而对比文件1只是用于查询农产品信息。(4)本申请还公开了:样品信息输入完成之后,通过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自动显示检测结果,对于结果处理出现至少三种方式:上传、平行、复检;结果处理上传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无误,检测结果上传至上级监管单网络系统的过程,整个检测过程完成;结果处理平行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需要同批次样品多次同时检测的过程;结果处理复检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可疑或者不合格,需要同批次样品再次或者多次检测的过程;对于平行、复检样品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不需要重新输入样品信息;选择结果上传,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这也是对比文件1中所没有公开的技术方案,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检测方式,减轻了重复工作内容,提高检测效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5)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目的也不相同。虽然都是数据输入,但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原理是不相同的,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不相同的。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4日对复审请求进行补正时所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之前样品信息输入过程中每个样品产生一个唯一样品编号,检测完成之后根据检测结果选择至少三种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选择平行检测或样品复检方式时,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该批次样品编号则不再出现;
检测之前每个样品输入相应的样品信息,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抽样地区信息、受检对象信息、检测单位信息、样品名称信息;
样品信息输入完成之后,通过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自动显示检测结果,对于结果处理出现至少三种方式:上传、平行、复检;
结果处理上传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无误,检测结果上传至上级监管单网络系统的过程,整个检测过程完成;
结果处理平行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需要同批次样品多次同时检测的过程;
结果处理复检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可疑或者不合格,需要同批次样品再次或者多次检测的过程;
对于平行、复检样品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不需要重新输入样品信息;
选择结果上传,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采用溯源码,例如一维码、二维码等当做ID并关联产品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的农残检测方法已经公开了上传和复检处理,虽然未提及本申请所述的平行处理方式,但在需要同批次样品多次同时检测时进行平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输入法对输入单元中的输入内容进行记录,当再次对输入单元进行输入时,基于输入单元信息在预先存储的输入单元信息和输入内容数据库中检索在输入单元中先前记录的输入内容;将检测到的先前的记录的输入内容提供给用户进行选择。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之中,可以得到已有的输入编号则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供用户选择的技术方案。而选择结果上传,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是容易想到的。(3)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而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例如降低工作失误、减轻了重复工作内容,提高检测效率等等,也是可以预料的。(4)对比文件2公开的输入方法,适用于表单输入领域,而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本质上也是一种表单的输入,因此,也同样适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表单输入的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0011-0014段,附图1):输入法对输入单元中的输入内容进行记录,当再次对输入单元进行输入时,基于输入单元信息在预先存储的输入单元信息和输入内容数据库中检索在输入单元中先前记录的输入内容;将检测到的先前的记录的输入内容提供给用户进行选择。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快速输入信息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一体机及方法之中,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在输入领域,当自动输入的选择过多时,可以删除多余的/不再需要的选项,而在结果上传之后,显然这些编号不会再需要,将其从自动输入选择中删除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对于结果处理根据检测结果选择至少三种方式:上传、平行、复检,并给出了三种方式的定义。而对比文件1的检测结果处理方式包括上传和复检。(2)权利要求1在选择平行检测或样品复检方式时,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3)权利要求1规定了样品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等;(4)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基于上述区别,可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结果处理,如何减少信息输入的工作量以及失误,如何设计所输入的样品信息的内容以及如何进入下个批次的样品处理流程。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结果处理可以包括结果的上传以及不合格时复检这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农产品检测的后继流程处理可能涉及的处理方式,例如可以包括上传,复检;还可以包括平行等方式,并且这些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主要是基于流程处理过程的人为规定,属于本领域对于样品结果处理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给出了由用户设备记录输入内容,只要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输入内容即可进行后继处理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信息输入的工作量以及失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区别(3)属于本领域进行样品检测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处理样品时,可以显示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并且可以由自动程序在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这属于样品检测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由于一般显示的是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即当前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时,在显示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而是替换显示下一样品的样品编号信息。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通过扫描枪识别并输入一维码或二维码形式的追溯码信息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抽检时查询到农产品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其同样在抽检时不用重复输入相关信息,相应地也产生了减少样品信息输入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减少检测工作任务量、提高监管人员工作效率,明确每个样品检测结果处理过程的效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选择平行检测或样品复检方式时,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由用户设备记录输入内容,只要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输入内容即可进行后继处理的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该批次样品编号则不再出现。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处理样品时,可以显示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并且可以由自动程序在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参见教科书《放射医学实验教程》,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9年02月,ISBN号:978-7-5022-4459-0;第345页:“自动换样器能使样品移动,进出探测器”,“测量样品时,显示器指示出所使用的程序号码、正在测量的样品号码,直接观察正在测量中的cpm计数等”;第347页:“仪器的全部自动程序是包括打印机在内的循环串接程序,一个样品测量完成后,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自动循环直至样品盘转到0号位”),这属于样品检测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由于一般显示的是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即当前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时,在显示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而是替换显示下一样品的样品编号信息。(3)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17段):通过扫描枪或RFID设备读取抽检样品上的追溯码,通过网络连接到服务器查询到农产品信息。其中农产品信息是关于抽检样品的信息,即样品信息。对比文件1只是未公开样品信息还要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等具体内容。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在样品检测时,通常根据需要选择输入样品的信息,例如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抽样地区信息、受检对象信息、检测单位信息、样品名称信息等,属于本领域进行样品检测的惯用手段。(4)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果处理可以包括结果的显示,上传以及不合格时复检这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农产品检测的后继流程处理可能涉及的处理方式,例如可以包括上传,复检;还可以包括平行等处理方式,并且这些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主要是基于流程处理过程的人为规定,属于本领域对于样品结果处理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由用户设备记录输入内容,只要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输入内容即可进行后继处理的启示。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处理样品时,可以显示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并且可以由自动程序在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这属于样品检测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由于一般显示的是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即当前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时,在显示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而是替换显示下一样品的样品编号信息。(5)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用户设备记录输入内容,只要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输入内容即可进行后继处理的这一内容。其中对比文件2不重复输入数据的原理与本申请相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样是减少了重复输入内容。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信息输入的工作量以及失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和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了特征“只要在仪器检测界面中选择同一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平行检测”和“只要选择同批次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复检”。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过扫描枪识别信息码只是本申请技术方案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处理方法获取农产品信息的一种手段,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是对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的处理方法,采用何种手段获取农残样品信息并不影响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2)本申请主要是针对背景技术提出的缺陷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新的样品信息编写方式、多选的结果处理方式,选择上传检测过程完成,选择平行或者复检沿用原来的样品编号,不需要重新输入每个样品的相关信息,进入循环检测过程,标注每次检测结果处理过程,直至检测结果确认上传整个实验完成。本申请对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开展日常快速检测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检测方式,减轻了重复工作内容,提高检测效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不具有对比性。(3)样品的信息确实是本领域人员公知的,本申请的主要技术特征也并不是样品信息的类别,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所述的样品信息是本申请技术方案实施所必须的信息类别,如果不提供这些信息类别,那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就是不完整的,但是这并不影响本申请整体技术方案的创造性。(4)本申请提供了样品信息编写方式、多选的结果处理方式,且对结果选择平行或者复检可以沿用原来的样品编号,不需要重新输入每个样品的相关信息,解决原来结果处理单一,减少检测人员样品信息录入产生的失误,降低检测人员工作量,提高监管人员工作效率,明确每个样品检测结果处理过程,从而保障更好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作。这些都是对比文件与现有技术中所没有公开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明显具有对比性。(5)虽然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似,但是其方法和原理与本申请并不相同,本申请所述结果处理选择上传方式,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确认无误把检测结果上传至上级监管单位信息系统,整个检测过程完成,所述结果处理选择平行方式,检测人员对同批次样品再进行多次检测,只要在仪器检测界面中选择同一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平行检测,所述结果处理选择复检方式,是指检结果可疑或者不合格,检测人员对同批次样品进行复检,只要选择同批次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复检,再进一步的说,本申请对于平行、复检样品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不需要重新输入样品信息,再进一步地说,本申请选择结果上传,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这明显与对比文件2不同,也是本申请的创造性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之前样品信息输入过程中每个样品产生一个唯一样品编号,检测完成之后根据检测结果选择至少三种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选择平行检测或样品复检方式时,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该批次样品编号则不再出现;
检测之前每个样品输入相应的样品信息,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抽样地区信息、受检对象信息、检测单位信息、样品名称信息;
样品信息输入完成之后,通过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自动显示检测结果,对于结果处理出现至少三种方式:上传、平行、复检;
结果处理上传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无误,检测结果上传至上级监管单网络系统的过程,整个检测过程完成;
结果处理平行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需要同批次样品多次同时检测的过程,只要在仪器检测界面中选择同一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平行检测,
结果处理复检是指检测人员判定结果可疑或者不合格,需要同批次样品再次或者多次检测的过程,只要选择同批次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复检;
对于平行、复检样品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不需要重新输入样品信息;
选择结果上传,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74946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1963844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2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一体机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13-0017段,附图1):在程序中的追溯查询界面中,通过扫描枪读出产品追溯条码上的追溯码,自动连接到网络平台查询,在中控机中显示查询结果。在程序中的追溯查询界面中,通过RFID设备读出RFID标签中的追溯码,自动连接到网络平台查询,在中控机中显示查询结果。在产品质量数据符合平台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由主控机控制条码打印机打印追溯标签。在产品质量数据符合平台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由主控机控制条码打印机打印追溯标签。农残仪检测农产品后的检测数据显示在PC主控机上,并通过主控机上传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平台(相当于通过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自动显示检测结果,对于结果处理方式包括上传)。根据图2所示,生产基地管理流程中,基地在生产时即录入生产相关信息,待到农产品采收前,于田中取样,使用农残仪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由主控机显示并上传检测结果,如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则可以入库并打印追溯标识(相当于产生一个唯一编号),进入销售环节,如不能合格则禁止农产品的采收与入库。根据图3所示,监管部门抽检流程为:通过扫描枪或RFID设备读取抽检样品上的追溯码,通过网络连接到服务器查询到农产品信息(对应于样品信息),使用农残仪对样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检测结果由管理程序自动上传网络系统平台,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进一步复检的流程(相当于结果处理复检),如检测结果合格则判断是否需要打印标签,准许该批次农产品进场销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对于结果处理根据检测结果选择至少三种方式:上传、平行、复检,并给出了三种方式的定义。而对比文件1的检测结果处理方式包括上传和复检。(2)权利要求1在选择平行检测或样品复检方式时,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其中结果处理平行只要在仪器检测界面中选择同一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平行检测;结果处理复检只要选择同批次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复检;(3)权利要求1规定了样品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等;(4)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时,则在仪器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仪器自动循环至下个批次样品。基于上述区别,可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结果处理,如何减少信息输入的工作量以及失误并且记录相关信息,如何设计所输入的样品信息的内容以及如何进入下个批次的样品处理流程。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结果处理可以包括结果的上传以及不合格时复检这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农产品检测的后继流程处理可能涉及的处理方式,例如可以包括上传,复检;还可以包括平行等方式,并且这些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主要是基于流程处理过程的人为规定,属于本领域对于样品结果处理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表单输入的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11-0014段,附图1):图1中,在用户设备上对表单中的输入单元进行输入。输入法对所述输入单元中的输入内容进行记录。当在用户设备上再次对所述表单中的所述输入单元进行输入时,用户将鼠标箭头或输入光标置于同一表单的同一输入单元内,表单输入法将检测当前鼠标箭头或输入光标所在的输入单元的表单信息和/或输入单元信息,并且基于所检测到的表单信息和/或输入单元信息在预先存储表单信息和/或输入单元信息以及输入内容的数据库中检索在所述输入单元中先前记录的输入内容。输入法将检测到的所述先前的记录的输入内容(以下称为“记录内容”)提供给用户进行选择。记录内容可以按照输入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反序排列,还可以按照输入的频率进行排列。图2中,用户从输入法提供的用户名中选择一个用户名进行登录。输入法将与用户所选择的用户名相匹配的密码自动填入至密码输入单元,并进行登录。只要用户一次登录表单输入程序后,用户登录其他网页时不需要再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只需要选择特定的用户名,对应的密码会自动填入,完成登录过程。对比文件2给出了由用户设备记录输入内容,只要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输入内容即可进行后继处理的启示。此外,在检测时对样品的相关检测信息进行标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信息输入的工作量以及失误并且记录相关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其中结果处理平行只要在仪器检测界面中选择同一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平行检测;结果处理复检只要选择同批次样品编号即可,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并且标注同批次样品为复检;
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输入样品的各种信息(包括检测任务来源信息、抽样人员信息、检测人员信息、抽样地区信息、受检对象信息、检测单位信息、样品名称信息等),这属于本领域进行样品检测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处理样品时,可以显示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并且可以由自动程序在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这属于样品检测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由于一般显示的是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即当前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时,在显示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而是替换显示下一样品的样品编号信息。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是对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上传、平行、复检的处理方法。复审通知书中已经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农药残留结果处理可以包括结果的上传以及不合格时复检这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农产品检测的后继流程处理可能涉及的处理方式,例如可以包括上传,复检;还可以包括平行等方式,并且这些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主要是基于流程处理过程的人为规定,属于本领域对于样品结果处理的惯用手段。
(2)对比文件2并不用于与本申请的方案整体上进行对比。引入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为了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基于区别(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减少了重复输入内容。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用户设备记录输入内容,只要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输入内容即可进行后继处理的这一内容。其中对比文件2不重复输入数据的原理与本申请相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样是减少重复输入内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本质上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对农残检测流程进行自动化处理,面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的计算机自动化技术中寻找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信息输入的工作量以及失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
(3)复审请求人认可“样品的信息确实是本领域人员公知的”。
(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农药残留结果处理可以包括结果的上传以及不合格时复检这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农产品检测的后继流程处理可能涉及的处理方式,例如可以包括上传,复检;还可以包括平行等方式,并且这些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主要是基于流程处理过程的人为规定,属于本领域对于样品结果处理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由用户设备记录输入内容,只要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输入内容即可进行后继处理的启示。其中对比文件2不重复输入数据的原理与本申请相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样是减少了重复输入内容。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信息输入的工作量以及失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仪器自动记录原来样品编号,只要在仪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样品编号即可再次检测,同批次样品不需要再次输入样品信息。
(5)如前所述,引入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为了评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对比文件2给出了由用户设备记录输入内容,只要在界面再次选择对应输入内容即可进行后继处理的启示。其中对比文件2不重复输入数据的原理与本申请相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样是减少了重复输入内容。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果处理可以包括结果的显示,上传以及不合格时复检这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农产品检测的后继流程处理可能涉及的处理方式,例如可以包括上传,复检;还可以包括平行等处理方式,并且这些处理方式(上传,平行,复检)主要是基于流程处理过程的人为规定,属于本领域对于样品结果处理的惯用手段。面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2不重复输入数据的方式应用于农残检测的流程处理中,减少重复输入的工作。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处理样品时,可以显示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并且可以由自动程序在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这属于样品检测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由于一般显示的是正在检测的样品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于检测结果选择上传(即当前样品测量完成)后,自动循环进行下一样品的测量时,在显示界面中不再出现这个批次的样品编号信息,而是替换显示下一样品的样品编号信息。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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