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绑定方法和绑定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54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632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1931.X
申请日:2015-03-2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凡
合议组组长:丛珊
参审员:亓晓旭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在所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1931.X,名称为“绑定方法和绑定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20230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绑定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建立绑定关系。
2.一种绑定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相同,而建立所述绑定关系。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绑定方法,还包括:
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用户的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用户的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用户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所述用户。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绑定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 第三智能家居设备相连接,所述绑定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三智能家居设备,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三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使得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三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绑定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控制策略;以及
基于所述控制策略,控制所述第三智能家居设备;
其中,所述控制策略由所述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的设置信息而生成。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绑定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判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定条件,当判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满足所述第二预定条件时,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7.一种绑定设备,包括:
获取单元,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广播单元,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第一发送单元,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建立绑定关系。
8.一种绑定设备,包括:
获取单元,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广播单元,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第一发送单元,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相同,而建立所述绑定关系。
9.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绑定设备,还包括:
第二发送单元,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用户的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用户的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用户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所述用户。
10.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绑定设备,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第三智能家居设备相连接,所述绑定设备还包括:
第三发送单元,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三智能家居设备,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三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使得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三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绑定设备,还包括:
接收单元,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控制策略;以及
控制单元,基于所述控制策略,控制所述第三智能家居设备;
其中,所述控制策略由所述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的设置信息而生成。
12.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绑定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判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是否满足第二预定条件,当判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满足所述第二预定条件时,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访问设备140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2)对比文件1中将登录端180与受访设备进行绑定的条件与本申请中两个智能家居设备的绑定的条件和机制是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在权利要求1、2、7、8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其中,所述绑定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8的内容如下:
“1.一种绑定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建立绑定关系,
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
其中,所述绑定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
2.一种绑定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相同,而建立所述绑定关系,
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
其中,所述绑定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
“7.一种绑定设备,包括:
获取单元,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广播单元,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第一发送单元,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建立绑定关系,
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
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
8.一种绑定设备,包括:
获取单元,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广播单元,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第一发送单元,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相同,而建立所述绑定关系,
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
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访问设备140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并且在进行设备绑定之前首先需要判断该受访设备是否已经绑定了用户账号(即访问设备),只有在未绑定的情况下才进行设备间的绑定,即是否进行绑定的判断条件与本申请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中每个访问设备可能具有不同的用户账号,而与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绑定的用户账号(例如,登录端180)只能有一个,本申请公开的绑定方法中可以存在多个智能家居设备同时与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绑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将权利要求1、2、7、8中的特征“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建立绑定关系”修改为“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直接建立绑定关系,第一标识信息是通用唯一识别码”,同时增加了特征“以通过服务器将该控制策略发送至第一智能家居并对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8的内容如下:
“1.一种绑定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直接建立绑定关系,第一标识信息是通用唯一识别码,
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
其中,所述绑定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以通过服务器将该控制策略发送至第一智能家居并对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
2.一种绑定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相同,而直接建立所述绑定关系,第一标识 信息是通用唯一识别码,
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
其中,所述绑定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以通过服务器将该控制策略发送至第一智能家居并对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
“7.一种绑定设备,包括:
获取单元,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广播单元,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第一发送单元,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直接建立绑定关系,第一标识信息是通用唯一识别码,
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
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以通过服务器将该控制策略发送至第一智能家居并对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
8.一种绑定设备,包括:
获取单元,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
广播单元,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由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发送至服务器;
第一发送单元,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其中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相同,而直接建立所述绑定关系,第一标识信息是通用唯一识别码,
其中,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
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以通过服务器将该控制策略发送至第一智能家居并对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访问设备如何对受访设备进行访问的方法与本发明完全无关;并且在进行设备绑定之前首先需要判断该受访设备是否已经绑定了用户账号(即访问设备),只有在未绑定的情况下才进行设备间的绑定,即是否进行绑定的判断条件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发给第三方的设备标识只是用来找到设备标识的受访设备,而不是如本申请一样根据设备标识来进行比对确定访问设备和受访设备是否属于同一个用户,从而建立访问设备和受访设备的绑定关系。(2)对比文件1中每个访问设备可能具有不同的用户账号,而与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绑定的用户账号(例如,登录端180)只能有一个,本申请公开的绑定方法中可以存在多个智能家居设备同时与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智能设备为智能家居网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便携式终端、中控设备以及智能家居绑定,通过智能设备来设置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控制策略,从而实现中控设备对智能家居的控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2019年03月29日、2019年07月2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20230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绑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访问认证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4-190段,说明书附图第1-6):受访设备120可以是带Wi-Fi的智能设备,该智能设备可以是摄像头、路由器、智能电视等等(相当于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访问设备140可以是能够安装App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电子书阅读器、MP4播放器、膝上型便携计算机和台式计算机等等(相当于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第三方设备160可以是具有绑定、鉴权等功能的服务器;登录端180可以是能够安装App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电子书阅读器、MP4播放器、膝上型便携计算机和台式计算机等等,该登录端180上登录的用户账号对受访设备120具有拥有者权限;访问设备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访问设备在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时,可以接收受访设备广播发送的携带有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的广播消息,从广播消息中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受访设备120、访问设备140、第三方设备160和登录端180之间可以通过无线网络连接,该无线网络可以是Wi-Fi、蓝牙、红外线等等(相当于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受访设备和访问设备可以通过Wi-Fi、蓝牙、红外线方式连接,需要满足通信距离范围内的条件,因此相当于公开了“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在步骤506中,访问设备向第三方设备发送该设备标识和访问设备的用户账号;访问设备在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后,将该设备标识和访问设备登录的用户账号发送给第三方设备(相当于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服务器);在步骤507中,第三方设备接收访问设备发送的设备标识和访问设备的用户账号;在步骤508中,第三方设备在检测到接收的设备标识未绑定有用户账号时,将接收到的访问设备的用户账号与该设备标识进行绑定(相当于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
由以上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直接建立绑定关系,第一标识信息是通用唯一识别码;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以通过服务器将该联动策略发送至第一智能家居并对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实现多个设备的绑定和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将其接收的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标识和自身的用户账号发送给第三方设备服务器,服务器在检测到接收的设备标识未绑定有账号时,将访问设备与受访设备进行绑定。也就是说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告知了服务器二者请求绑定的关联关系有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标识,服务器响应于该标识建立第一智能家居设备和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绑定。而为了使得绑定更为方便,具体设置服务器根据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对二者建立直接绑定关系,是在具体告知服务器绑定相关信息时采用的具体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采用的惯用手段。而具体利用常用的通用唯一识别码作为标识信息来标识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践中存在对多方授权的实际需求,将类似的绑定方案应用在多个其它智能家居设备中,以建立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其他多个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智能家居网络绑定即是为了进行后续的控制和访问,要实现不同设备的访问和控制,通常会根据不同设备设置不同的控制机制,而具体由第二智能家居设备或者第一智能家居设备来设置关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并由第一智能家居设备对其他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绑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访问认证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4-190段,说明书附图第1-6):受访设备120可以是带Wi-Fi的智能设备,该智能设备可以是摄像头、路由器、智能电视等等(相当于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为中控设备);访问设备140可以是能够安装App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电子书阅读器、MP4播放器、膝上型便携计算机和台式计算机等等(相当于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为便携式终端);第三方设备160可以是具有绑定、鉴权等功能的服务器(相当于服务器);登录端180可以是能够安装App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手机、 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电子书阅读器、MP4播放器、膝上型便携计算机和台式计算机等等,该登录端180上登录的用户账号对受访设备120具有拥有者权限;访问设备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访问设备在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时,可以接收受访设备广播发送的携带有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的广播消息,从广播消息中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受访设备120、访问设备140、第三方设备160和登录端180之间可以通过无线网络连接,该无线网络可以是Wi-Fi、蓝牙、红外线等等(相当于获得第一标识信息,所述第一标识信息用于标识第一智能家居设备;通过第一数据通道将所述第一标识信息进行广播。受访设备和访问设备可以通过Wi-Fi、蓝牙、红外线方式连接,需要满足通信距离范围内的条件,因此相当于公开了“以使得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获得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在步骤506中,访问设备向第三方设备发送该设备标识和访问设备的用户账号;访问设备在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后,将该设备标识和访问设备登录的用户账号发送给第三方设备(相当于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第一标识信息发送给服务器);在步骤507中,第三方设备接收访问设备发送的设备标识和访问设备的用户账号;在步骤508中,第三方设备在检测到接收的设备标识未绑定有用户账号时,将接收到的访问设备的用户账号与该设备标识进行绑定(相当于第一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同一用户)。
由以上可知,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相同的第一标识、并且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网络地址相同,而直接建立所述绑定关系,第一标识信息是通用唯一识别码;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绑定,并且通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设置关于所述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以通过服务器将该联动策略发送至第一智能家居并对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的实现多个设备的绑定和控制,并且防止误绑定。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将其接收的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标识和自身的用户账号发送给第三方设备服务器,服务器在检测到接收的设备标识未绑定有账号时,将访问设备与受访设备进行绑定。也就是说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告知了服务器二者请求绑定的关联关系有第一智能家居设备的标识,服务器响应于该标识建立第一智能家居设备和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的绑定。而为了使得绑定更为方便,具体设置服务器根据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相同的第一标识信息而对二者直接建立绑定关系,是在具体告知服务器绑定相关信息时采用的具体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采用的惯用手段。而具体利用常用的通用唯一识别码作为标识信息来标识设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践中存在对多方授权的实际需求,将类似的绑定方案应用在多个其它智能家居设备中,以建立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其他多个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智能家居网络绑定即是为了进行后续的控制和访问,要实现不同设备的访问和控制,通常会根据不同设备设置不同的控制机制,而具体由第二智能家居设备或者第一智能家居设备来设置关于多个智能家居设备的联动规则的控制策略,并由第一智能家居设备对其他多个智能家居进行相应的控制,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智能家居网络场景中,由于现代人的居住环境,不同家庭的网络会有覆盖交叉,经常会接收到其它家庭的信号,基于配置的网络地址进行区分以防止误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将此作为建立所述绑定关系的考虑因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访问设备在获取受访设备的设备标识后,将该设备标识和访问设备登录的用户账号发送给第三方设备以实现绑定(相当于公开了通过第二数据通道将用户的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所述用户的标识信息用于使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用户的绑定关系,所述绑定关系表示所述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所述第二智能家居设备属于所述用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三方设备根据标识信息将受访设备和访问设备绑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践中存在对多方授权的实际需求,通过类似的绑定方案将标识信息发送至其它智能家居设备,以使得所述服务器建立多个智能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智能家居网络绑定即是为了进行控制和访问,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常规的具体控制机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了安全考虑,设置某些条件以筛选允许发送的信息发送用于用户绑定或授权,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8请求保护一种绑定设备,是与权利要求1-2相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将功能实现为具体的模块单元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2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于权利要求3-6,根据与其类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未绑定之前、请求的设备作为访问设备,在实现绑定之后称之为登录端。在初始访问时,访问设备接收受访设备广播发送的第一标识,通过将自身的用户账号和该第一标识发送给服务器,从而告知服务器二者所请求的关联关系,服务器据此将完成访问设备与被访问设备的绑定设置。通过该方案,标识也是通过广播接收获取的,绑定的相关信息和请求也都是自动发送完成的,无需用户手动输入,因此同样提高了效率且降低了泄露的风险,提高了安全性。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相同。此外,对比文件1中虽然是在检测到接收的设备标识未绑定有用户账号时才进行绑定,但这是基于应用层面人为设定条件的考虑。实践中,可以允许一个或者多个设备绑定到一个设备上,并设定不同的绑定条件,如将具有相同设备标识的设备之间进行绑定,这些都是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诸如安全性等因素进行选择的。(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受访设备120可以是带Wi-Fi的智能设备,该智能设备可以是摄像头、路由器、智能电视等等;访问设备140可以是能够安装App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电子书阅读器、MP4播放器、膝上型便携计算机和台式计算机等等。即,对比文件1也是应用在智能家居环境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践中存在对多方授权的实际需求,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智能家居环境中受访设备与访问设备的绑定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个设备间的绑定方案应用在多个其它智能家居设备中,以建立第一智能家居设备与其他多个家居设备之间的绑定关系,从而实现对多个智能家居的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