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信系统中确定具有双连接的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52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92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5468.0
申请日:2013-05-13
复审请求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慧
合议组组长:丁玲
参审员:于洪蕊
国际分类号:H04W3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虽然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余区别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含有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带来有益的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5468.0,名称为“通信系统中确定具有双连接的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3日,进入中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12238273A1,公开日期为2012年09月20日;对比文件2:WO2013044525A1,公开日期为2013年04月04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用户设备接入源小小区时,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将源小小区的配置信息提供给宏小区,并且接收来自宏小区的至少部分下行数据以传输给用户设备;以及(2)权利要求1的源小小区与目标小小区协商为用户分配资源,而对比文件1是向一个毫微微基站或核心网请求重新分配资源;但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用户设备在双连接场景下通过源小小区接收宏小区发送的部分下行数据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之间区别“将其他频率上的测量报告发送至宏小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之间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信道状况和吞吐量需求,为用户设备配置小小区;获取源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将部分下行数据发送至源小小区使源小小区在用户设备接入时传输给用户设备;接收源小小区的通知消息,通知宏小区在目标小小区中建立或未建立的DRB,以便宏小区将对应于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下行数据发送至目标小小区”,但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除了与权利要求1主体名称不同外其他特征均被权利要求1涵盖,基于和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7、8、10、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国际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113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源小小区中用于确定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所述源小小区位于宏小区覆盖范围内,所述用户设备同时由所述宏小区和所述源小小区服务,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与所述宏小区协调为所述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且将本源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提供给所述宏小区;
b.接收来自所述宏小区的至少部分下行数据,以用于当所述用户设备接入本源小小区时将其传输给所述用户设备;
c.与所述用户设备交互以使得所述用户设备接入本源小小区;
d.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的在本源小小区所占用的频率上的测量报告,或者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的在所有小小区所占用的频率上的测量报告;
e.基于所述测量报告,确定目标小小区以替代本源小小区为所述用户设备服务;
f.与所述目标小小区协调为所述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且从所述目标小小区获取该目标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
g.发送所述目标小小区的所述相关配置信息至所述用户设备,并释放本源小小区为所述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g还包括:
-通知所述宏小区哪些DRB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和/或哪些DRB未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以用于所述宏小区将对应于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小小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只有部分DRB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时,所述步骤g还包括:
-将对应于未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未传输数据发送至所述宏小区。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g还包括:
-将对应于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本源小小区尚未传输给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小小区。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本源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包括:
-本源小小区所占用的频率和带宽;
-本源小小区的天线配置;
-本源小小区的物理小区标识;
-公共信道配置;
-如果所述宏小区与本源小小区之间的定时提前不同时,本源小小区的定时提前组的配置;
-本源小小区为所述用户设备分配的无线网络临时标识;
-在本源小小区中建立的DRB配置;以及
-在本源小小区中建立的SRB配置;
所述目标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包括:
-所述目标小小区所占用的频率和带宽;
-所述目标小小区的天线配置;
-所述目标小小区为用户设备分配的无线网络临时标识;
-所述目标小小区的物理小区标识;
-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配置;以及
-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SRB配置。
6.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辅助源小小区确定本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所述源小小区位于宏小区覆盖范围内,所述用户设备同时由所述宏小区和所述源小小区服务,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i.接收来自所述宏小区的所述源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
ii.接入所述源小小区;
iii.将在所述源小小区所占用的频率上的测量报告发送至所述源小小区以及将在其它频率上的测量报告发送至所述宏小区,或者将小小区所占用的频率上的测量报告发送至所述源小小区以及将在其它频率上的测量报告发送至所述宏小区;
iv.接收来自所述源小小区的所述目标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
v.接入所述目标小小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ii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源小小区中进行随机接入;
-接收来自所述源小小区发送的随机接入响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ii还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所述宏小区的所述源小小区的激活标识;
-在所述源小小区中接收下行控制信息,以获取随机接入触发。
9. 一种在宏小区中用于辅助源小小区确定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所述源小小区位于所述宏小区覆盖范围内,所述用户设备同时由所述宏小区和所述源小小区服务,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基于信道状况和吞吐量需求,为所述用户设备配置小小区;
B.与所述源小小区协调为所述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且获取所述源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
C.将所述源小小区的所述相关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并且将至少部分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源小小区,以用于当所述用户设备接入所述源小小区时将其传输给所述用户设备;
D.接收来自所述源小小区的通知消息,所述通知消息用于通知所述宏小区哪些DRB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和/或哪些DRB未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以用于所述宏小区将对应于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小小区。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对应于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所述源小小区尚未传输给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或者发送至所述目标小小区。
11. 一种在宏小区中用于辅助源小小区确定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所述源小小区位于所述宏小区覆盖范围内,所述用户设备同时由所述宏小区和所述源小小区服务,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基于信道状况和吞吐量需求,为所述用户设备配置小小区;
-与所述源小小区协调为所述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且获取所述源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
-将所述源小小区的所述相关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并且将至少部分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源小小区,以用于当所述用户设备接入所述源小小区时将其传输给所述用户设备;
-接收来自目标小小区的通知消息,所述通知消息用于通知所述宏小区哪些DRB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和/或哪些DRB未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以用于所述宏小区将对应于在所述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小小区。
12. 一种在目标小小区中用于辅助源小小区确定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所述源小小区位于宏小区覆盖范围内,所述用户设备同时由所述宏小区和所述源小小区服务,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I.与所述源小小区协调为所述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且将本目标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提供给所述源小小区;
II.与所述用户设备交互以使得所述用户设备接入本目标小小区。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II之后还包括以下步骤:
-通知所述宏小区哪些DRB在本目标小小区中建立和/或哪些DRB未在本目标小小区中建立,以用于所述宏小区将对应于在本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下行数据发送至本目标小小区。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I之后,所述步骤II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从所述源小小区处接收对应于在本目标小小区中建立的DRB的所述源小小区尚未传输给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当用户设备接入源小小区时,将源小小区的配置信息提供给宏小区;接收来自宏小区的至少部分下行数据以传输给用户设备;源小小区与目标小小区协商为用户分配资源;所述用户设备同时由所述宏小区和所述源小小区服务”。在权利要求1中,用户设备同时由宏小区和源小小区服务,即用户设备具有双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用户设备要么与宏基站通信,要么与毫微微基站通信,与权利要求1中用户设备双连接不同;对比文件1中切换过程由服务毫微微基站独立决定,与目标毫微微基站不进行协调;对比文件2不能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内容无法证明用户距离毫微微基站更近时只与毫微微基站通信而不与宏基站通信,图3也仅仅显示了切换流程中UE和宏基站无信令交互、但不代表无数据通信,同时,在现有技术的双连接时,宏小区发送的下行数据由小小区接收再发送给用户是双连接通信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UE从宏基站接入毫微微基站之前的操作、即通过毫微微基站将配置信息提供给宏基站,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如何接入毫微微基站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1结合;最后,对比文件1步骤S325明确公开了“服务毫微微基站向一个毫微微基站或核心网请求重新分配无线电资源”,上述“一个毫微微基站”就是目标毫微微基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和目标毫微微基站进行资源协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和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0月09日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国际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238273A1,公开日期为2012年09月20日;
对比文件2:WO2013044525A1,公开日期为2013年04月0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源小小区中用于确定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切换期间在毫微微基站中重新分配频率资源的方法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7]-[0050]段,图1,3-4):移动通信系统的基站可以包括毫微微基站120、130,以及宏基站100,毫微微基站和宏基站的覆盖区域可以部分或者完全重叠(相当于源小小区位于宏小区覆盖范围内);宏基站100连接到移动通信核心网160,毫微微基站连接到毫微微基站控制器150,该控制器连接到移动通信核心网160。由于传统的终端切换方法仅考虑待接入毫微微基站的信号质量,由此可能导致可接入终端数量超出了待接入的毫微微基站、或待接入毫微微基站资源不足,反之则可能导致待接入毫微微基站的资源浪费。
如图3所示,步骤S305,终端接入服务毫微微基站以执行通信(相当于用户设备接入本源小小区),终端通过周期搜索邻居毫微微基站来搜索是否存在可被该终端访问的开放接入的毫微微基站;步骤S310,登记在白名单列表中的CSG毫微微基站、或宏基站通过信号强度检查是否存在比当前服务毫微微基站信号质量更好的毫微微基站;步骤S315,终端发送一个包含邻居毫微微基站信号强度以及基站ID信息的测量报告消息;步骤S320,服务毫微微基站检查邻居毫微微基站的信号质量、以及终端是否要接入相关毫微微基站,然后确定目标毫微微基站,并发送HO请求消息给目标毫微微基站来告知相关终端将要切换到目标毫微微基站(相当于接收来自用户设备的在相邻小小区占用的频率上的测量报告,基于所述测量报告,确定目标小小区以替代本源小小区为所述用户设备服务);步骤S325,服务毫微微基站向毫微微基站或核心网发送包括了终端ID以及所需无线资源的无线资源重分配请求;步骤S330,若确定目标毫微微基站内为了满足待切换的相关终端的QoS的可用无线资源不足,则该毫微微基站或核心网络在已分配给服务毫微微基站的无线资源中计算为了满足待切换到目标毫微微基站的相关终端的QoS的可用无线资源,步骤S335,并将使用这些无线资源的权利从服务毫微微基站切换到目标毫微微基站(相当于释放源小小区为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分别告知服务以及目标毫微微基站上述变化;步骤S340,接收该变化的服务以及目标毫微微基站基于该变化重新仲裁操作的频率;步骤S345,当重新仲裁操作频率完成之后,服务以及目标毫微微基站发送重新仲裁已完成的消息给该毫微微基站或核心网络;步骤S350,基于该消息,毫微微基站或核心网络更新无线资源分配信息;步骤S355,服务毫微微基站命令终端切换到目标毫微微基站;基于该命令,终端执行从服务毫微微基站到目标毫微微基站的切换。
在对比文件1的图4中,在步骤S430、服务毫微微基站命令终端执行切换之后,步骤S435、S440,终端请求相关无线资源信息,服务毫微微基站发送该信息然后重新分配相关无线资源以将该操作频率排除在外,从而不再使用相关无线资源和要接入相关毫微微基站的终端通信;步骤S455、S460,终端执行切换,并将服务毫微微基站发送的无线资源信息发送给目标毫微微基站;步骤S465、S470,目标毫微微基站将相关无线资源加入到可用无线资源中,并使用包括该加入的资源的可用无线资源和接入的终端通信,并发送无线资源重分配结果给终端以及毫微微控制器;毫微微控制器更新无线资源重分配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之间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设备同时由宏小区和源小小区服务,且源小小区与宏小区协调为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将本源小小区的相关配置信息提供给宏小区、并能在用户设备接入后转发来自宏小区的部分下行数据,而对比文件1中仅测量相邻小小区频率的信号质量;(2)源小小区还接收用户设备在源小小区、或所有小小区占用频率上的测量报告、与目标小小区协商为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从目标小小区获取配置信息并发送给用户设备,并释放源小小区为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毫微微基站或核心网络与服务毫微微基站协商资源,或服务毫微微基站直接将相关无线资源信息发送给目标毫微微基站,使得目标毫微微基站能直接使用相关无线资源服务终端。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用户设备双连接情形下确定用户设备的移动性。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终端测量相邻毫微微基站频率并上报服务毫微微基站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得到技术启示:测量服务毫微微基站的所有频率、或者所有毫微微小区的频率,从而能够选择信号质量最强毫微微基站进行切换,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服务毫微微基站和目标毫微微基站之间要协商无线资源、且服务毫微微基站发送目标毫微微基站配置信息给终端以便切换,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切换过程中服务小区和目标小区就待切换终端的服务QoS所需无线资源进行协商、并在目标小区存在充足资源时才切换终端,以及切换过程中交换目标小区配置信息以便终端通过该信息切换到目标小区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知物理下行共享信道起始符号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7行至第5页第18行):为了降低宏基站负载,可以将原本由宏基站提供服务的用户切换到微基站中;增大偏移值后能够增大微基站的覆盖范围,但同时也会增大宏基站对较高偏移值的微基站内终端的干扰。因此,微基站发送自身物理下行共享信号PDSCH起始符号给宏基站,宏基站将该起始符号发送给终端、从而解决了终端在高偏移值的微基站服务区内由于来自宏基站的干扰而无法确定PDSCH起始符号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2中微小区存在的目的在于为宏基站分流,因此对比文件2中不涉及“用户设备同时由宏小区和源小小区服务”即用户设备双连接的情形;即使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微基站发送自身PDSCH起始符号信息给宏基站,宏基站将该信息发送给终端以便终端接入微基站的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也仅能得到微小区将自身配置信息发送给宏基站、从而使得终端能从宏基站处获得相关信息接入微基站的技术方案,而不能得到含有技术特征“用户设备同时由宏小区和源小小区服务”、“微小区和宏小区协调为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在用户设备接入微小区后发送接收自宏小区的至少部分下行数据”的技术方案,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用户设备同时由宏小区和源小小区服务”、“微小区和宏小区协调为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在用户设备接入微小区后发送接收自宏小区的至少部分下行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用户设备双连接技术是3GPP 组织在R12中提出的技术,在该技术中,用户设备同时与宏小区和微小区连接,宏小区与用户设备进行信令交互、负责控制面的管理,而微小区为用户设备传输数据业务,负责数据面的功能,从而减少用户移动时的切换次数、提高用户吞吐量。因此,通过包含有上述特征“用户设备同时由宏小区和源小小区服务”、“微小区和宏小区协调为用户设备分配的资源、并在用户设备接入微小区后发送接收自宏小区的至少部分下行数据”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上述减少用户移动时的切换次数、提高用户吞吐量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用于辅助源小小区确定本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权利要求9、11保护范围完全相同,都请求保护一种在宏小区中用于辅助源小小区确定用户设备的移动性的方法,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在目标小小区中用于辅助源小小区确定用户设备的移动行的方法。
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上述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用户设备同时由所述宏小区和所述源小小区服务”,也未公开权利要求9、11中的最后一个步骤,且目前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过含有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减少用户移动时的切换次数、提高用户吞吐量的有益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6、9、11、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由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8、10、13、14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0月09日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0月09日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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