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95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628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4906.6
申请日:2015-01-30
复审请求人:广州盖特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广平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富瑶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4906.6,名称为“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盖特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面向对象的鞋业ERP软件开发研究”,陈胜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第2005年第06期,第I138-240页,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颜色列表中列出了该面料对应的所有颜色,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通过勾选色号旁边的选择框就能快速选中其对应的色号,如果勾选多个选择框,就表示选择了多个色号;2)材质信息还包括英文名称、产地、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工程单位、工程系数、默认仓库和供应商信息。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用户选择以及如何细化材质信息的具体内容。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在型号资料建立中选择材质类信息,并通过下拉表单选择颜色信息,在此基础上,以选择框的形式供用户选择具体色号,允许选择多个选择框从而选择多个色号,这是选择菜单的常见方式,使用这种方式供用户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针对区别(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材料的英文名称、产地、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工程单位、工程系数、默认仓库和供应商信息均属于常见的材料属性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建立某一物料的共同特性材质信息并将其保存到数据库表中;
B)建立所述物料对应的不同颜色的色号,并将其保存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
C)从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选择相应的色号,将所述相应的色号与所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自动生成相应的材料编码;自动生成对应的材质编码 颜色色号的材料编码;
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也就是颜色列表,这个颜色列表中列出了该面料对应的所有颜色;通过勾选色号旁边的选择框就能快速选中其对应的色号,如果勾选多个选择框,就表示选择了多个色号,选择的色号与上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就自动生成了对应的材料列表;
所述材质信息包括材料编号、材料名称、英文名称、产地、材料规格、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安全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库存单位、工程单位、采购单位、工程系数、采购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仓位信息和供应商信息;
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材质编码。
2. 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材质信息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某一物料的共同特性材质信息并将其保存到数据库表中;
色号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所述物料对应的不同颜色的色号,并将其保存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
材料编码生成单元:用于从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选择相应的色号,将所述相应的色号与所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自动生成相应的材料编码;自动生成对应的材质编码 颜色色号的材料编码;
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也就是颜色列表,这个颜色列表中列出了该面料对应的所有颜色;通过勾选色号旁边的选择框就能快速选中其对应的色号,如果勾选多个选择框,就表示选择了多个色号,选择的色号与上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就自动生成了对应的材料列表;
所述材质信息包括材料编号、材料名称、英文名称、产地、材料规格、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安全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库存单位、工程单位、采购单位、工程系数、采购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仓位信息和供应商信息;
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材质编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简单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建立某一物料的共同特性材质信息并将其保存到数据库表中,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材质编码;
B)建立所述物料对应的不同颜色的色号,并将其保存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
C)从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选择相应的色号,将所述相应的色号与所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自动生成相应的材料编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材质信息包括材料编号、材料名称、英文名称、产地、材料规格、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安全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库存单位、工程单位、采购单位、工程系数、采购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仓位信息和供应商信息。
4. 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材质信息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某一物料的共同特性材质信息并将其保存到数据库表中,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材质编码;
色号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所述物料对应的不同颜色的色号,并将其保存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
材料编码生成单元:用于从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选择相应的色号,将所述相应的色号与所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自动生成相应的材料编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材质信息包括 材料编号、材料名称、英文名称、产地、材料规格、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安全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库存单位、工程单位、采购单位、工程系数、采购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仓位信息和供应商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新增了技术特征“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材质编码”。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具有特征(1)“建立某一物料的共同特性材质信息并将其保存到数据库表中,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材质编码”和特征(2)“将所述相应的色号与所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自动生成相应的材料编码”,而对比文件1不具有。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物料的快速替换及快速编码。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物料进行详细分类。二者没有联系,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实现物料的快速替换及快速编码的任何相关启示。具体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第一,确定材质的过程不同,本申请直接将含有共同特性的材质信息作为一类特定的物料进行保存并编号,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各种不同的分类过程从而确定出一种材质,只有在其各项分类完成后,该材质才算被确定。第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建立起物料与材质类似母与子的关系,方便根据编号快速查找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物料,以便某种物料库存不足时进行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快速替换,而对比文件1实现了对物料的详细分类。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由“材质” “色号”两个属性就可以指定需要的某一具体物料,大大缩短了物料编码的长度,材质和颜色编号更加明了,且物料编码可以自动生成,相较于人工录入,将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第4.1.1节公开了:物料代号建立。a)物料大分类:A人造皮类,B真皮类,C布类,D副料类等;b)物料中分类:人造皮类:(01) PVC皮,(02) PU皮;真皮类:(01)牛面皮,(02)蛇皮,(03)猪皮,(04)羊皮,(05)其它真皮类……。因此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物料大,中,小三分类,是为了进一步细化物料材质,使选择物料材质时更加准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建立某一物料的共同特性材质信息并将其保存到数据库表中,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材质编码。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在某一种物料(例如红色PU皮)库存不足时,可以直接通过其材质代号找到其他颜色的物料,方便快速查找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物料库存。针对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物料编码:物料编码为18码,如:B 01 0003 001 001 C0088。“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 颜色”(相当于将所述相应的色号与所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自动生成相应的材料编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物料编码中,颜色编码部分的前几位“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均是为了准确表示材质信息。操作人员根据每一部分编码所占的位数,可以准确辨别出哪些代表颜色,哪些代表材质。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物料编码是由SQL Server数据库自动根据数据库中的物料材质信息和颜色信息自动生成的,而非人工输入的。(2)对比文件1根据数据库中的物料材质信息和颜色信息根据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物料编码,从而实现物料的快速查找和替换,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对比文件1对物料的大,中,小分类是在对物料编码之前预先配置的分类规则,其目的是为了细化材质信息。由于上述分类规则是在分类之前已经预先配置好的,因此对比文件并不存在只有在各项分类完成后,才能确定材质的情形。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物料编码中,颜色编码部分的前几位“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均是为了准确表示材质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每一部分编码所占的位数,可以准确辨别出哪些代表颜色,哪些代表材质。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从原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删除了技术特征“自动生成对应的材质编码 颜色色号的材料编码;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也就是颜色列表,这个颜色列表中列出了该面料对应的所有颜色;通过勾选色号旁边的选择框就能快速选中其对应的色号,如果勾选多个选择框,就表示选择了多个色号,选择的色号与上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就自动生成了对应的材料列表;所述材质信息包括材料编号、材料名称、英文名称、产地、材料规格、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安全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库存单位、工程单位、采购单位、工程系数、采购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仓位信息和供应商信息”,上述修改使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对应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2扩大了保护范围。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还增加了多个从属权利要求2-3、5-6,上述修改并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的缺陷而作出的修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予接受,仍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审查文本,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通过勾选色号旁边的选择框就能快速选中其对应的色号,如果勾选多个选择框,就表示选择了多个色号,选择的色号与上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就自动生成了对应的材料列表;(2)材质信息还包括英文名称、产地、材料规格、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工程单位、工程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和供应商信息。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用户选择色号及选用哪些具体的材质属性信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可通过下拉表单选择颜色信息,而通过包括下拉菜单、单选框、复选框在内的各类界面元素来操作勾选项目,这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材料的英文名称、产地、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工程单位、工程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和供应商信息均属于常见的材料属性信息,根据需要在材质信息中包含任意一项或多项材料属性信息,这也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的装置,其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予接受,复审通知书的审查意见仍针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而作出。(2)合议组已就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认定和评述,具体请参见前面的审查意见。(3)即使不考虑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问题,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依照物料的分类属性对其进行编码的方案,而不是对物料进行分类的方案,由于物料的分类属性是确定的,与分类属性相对应的编码规则也是预先设置好的,因而并不存在只有在各项分类完成后,才能确定材质的情形。其次,就对比文件1中“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 颜色”的物料编码而言,已公开了“由‘材质’ ‘色号’两个属性就可以指定需要的某一具体物料”,且材质与物料具有“类似母与子的关系”,从而“方便根据编号快速查找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物料”。比如,对于例举的18码物料编码“B 01 0003 001 001 C0088”,前13码 “B 01 0003 001 001”为表征材质信息的材质编码,后5码“C0088”为表征颜色信息的色号编码,它们二者共同指定该“具体物料”;而只需保持前13码 “B 01 0003 001 001”即材质编码不变,将5码“C0088”即色号编码替换为其它不同的色号编码,就可实现“根据编号快速查找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物料,以便某种物料库存不足时进行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快速替换”。最后,由于对比文件1是通过ERP软件或SQL数据库由计算机程序来生成材料编码,材料编码的生成和其中的色号与材质信息的组合过程也必然是自动进行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除陈述了与提复审请求时的陈述意见2)和3)(以下设为意见1)和2))相同的意见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3)对比文件1的编码过于冗长繁琐,且该系统中的物料编码为人工输入,工作量很大,效率较低。权利要求1中的物料编码简洁明了,还能按规律自动生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人员不会轻易想到要对其进行编码方面的改进而得到如本申请中“建立起物料与材质的关系”的方法。4)对比文件1中编码的前几位字符即代表该物料大分类、中分类、小分类、主规格、次规格的这些代码组成的字符串代表的物料分类是模棱两可的、是不明确的,并不能直接确定某一种材质,材质甚至还包括纹路等特征,这时若工作人员需要将同一种材质在不同颜色之间进行替换也需要很大工作量,而本申请中将该分类步骤简化,直接对应一种材质生成一个编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未克服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缺陷。具体而言,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从原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删除了技术特征“自动生成对应的材质编码 颜色色号的材料编码;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也就是颜色列表,这个颜色列表中列出了该面料对应的所有颜色;通过勾选色号旁边的选择框就能快速选中其对应的色号,如果勾选多个选择框,就表示选择了多个色号,选择的色号与上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就自动生成了对应的材料列表;所述材质信息包括材料编号、材料名称、英文名称、产地、材料规格、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安全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库存单位、工程单位、采购单位、工程系数、采购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仓位信息和供应商信息”,上述修改使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对应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2扩大了保护范围。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还增加了多个从属权利要求2-3、5-6,上述修改并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的缺陷而作出的修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6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予接受,并仍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2、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仍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基于面向对象的鞋业ERP软件开发研究”,陈胜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第2005年第06期,第I138-240页,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5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供鞋业公司使用的ERP软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38-41、48、50页):
本系统采用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作为数据库管理系统(即采用数据库存储管理数据基本资料)。对于业务作业基本资料,将建立物料代号,依次按a)物料大分类、b)物料中分类、c)物料小分类、d)主规格、e)次规格(宽幅)、f)物料单位、g)颜色大分类、h)颜色建档等各项物料特性对物料编码(相当于建立某一物料的共同特性材质信息并将其保存到数据库中);其中颜色大分类包括:B黑、C褐棕、D咖啡、E米色、K金、G绿青、L灰、N镍、O橙橘、P桃、Q橄榄、R红、S银、T肉桂、U其它颜色、V紫、W白、X蓝;颜色建档包括色号,中文说明,英文说明(相当于建立物料对应的不同颜色的色号,并将其保存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也就是颜色列表,这个颜色列表中列出了该物料对应的所有颜色)。物料编码为18码,如:B 01 0003 001 001 C0088,对应于“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 颜色”(相当于从颜色色号数据表中选择相应的色号,将所述相应的色号与所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生成相应的材料编码;由于对比文件1是通过ERP软件或SQL数据库由计算机程序来生成材料编码,材料编码的生成和其中的色号与材质信息的组合过程也必然是自动进行的)。在上述物料编码中,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的材质编码(相当于每种物料的材质都对应一个材质编码),如在所例举的18码物料编码“B 01 0003 001 001 C0088”中,前13码“B 01 0003 001 001”即为材质编码,后5码“C0088”为颜色色号(即所生成的材料编码为材质编码 颜色色号)。图4-1型号资料建立中对于同一材质可通过下拉表单选择颜色信息(即同一材质会对应颜色列表或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多个色号,且可通过下拉表单选择颜色信息)。一个预告订单只有一个型号,但有多种配色。一张订单编号只能包含一张客户订单号,一个型号,但可包含多个型号颜色。物料资料包含:事业部代号,物料代号,商品代号,物料名称,物料备注,商品名称,会计科目,颜色,物性MCS,采购单位,领用单位,库存单位,采购换算率,领用换算率,单重,采购政策,币别,储位代号(B),储位代号(A),物料大类,物料中类,物料小类,区分SIZE (Y/N),是否加工物料(Y/N),加工类别(只加工物料用),是否通用材料(Y/N),安全库存量,备购期限(天),资料建立日期,资料建立人,备注型体,记录该物料主要用于哪些型体(相当于材质信息包括材料编号、材料名称、安全库存、库存单位、采购单位、采购系数、仓位信息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当在所述颜色色号数据表中的每一个色号都有选择框,通过勾选所述选择框就能选中其对应的色号;通过勾选色号旁边的选择框就能快速选中其对应的色号,如果勾选多个选择框,就表示选择了多个色号,选择的色号与上述材质信息进行组合,就自动生成了对应的材料列表;(2)材质信息还包括英文名称、产地、材料规格、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工程单位、工程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和供应商信息。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用户选择色号及选用哪些具体的材质属性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可通过下拉表单选择颜色信息,而通过包括下拉菜单、单选框、复选框在内的各类界面元素来操作勾选项目,这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材料的英文名称、产地、材料来源、海关编码、海关名称、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参考进价、参考售价、加权单价、有效期、最小订货量、工程单位、工程系数、计算宽幅、默认仓库和供应商信息均属于常见的材料属性信息,根据需要在材质信息中包含任意一项或多项材料属性信息,这也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ERP系统中将材质快速生成材料编码的方法的装置,其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合议组已就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认定和评述,具体请参见本复审决定前面的审查意见。
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依照物料的分类属性对其进行编码的方案,而不是对物料进行分类的方案,由于物料的分类属性是确定的,与分类属性相对应的编码规则也是预先设置好的,因而并不存在只有在各项分类完成后,才能确定材质的情形。其次,就对比文件1中“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 颜色”的物料编码而言,已公开了“由‘材质’ ‘色号’两个属性就可以指定需要的某一具体物料”,且材质与物料具有“类似母与子的关系”,从而“方便根据编号快速查找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物料”。比如,对于例举的18码物料编码“B 01 0003 001 001 C0088”,前13码 “B 01 0003 001 001”为表征材质信息的材质编码,后5码“C0088”为表征颜色信息的色号编码,它们二者共同指定该“具体物料”;而只需保持前13码 “B 01 0003 001 001”即材质编码不变,将5码“C0088”即色号编码替换为其它不同的色号编码,就可实现“根据编号快速查找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物料,以便某种物料库存不足时进行同一材质不同颜色的快速替换”。最后,由于对比文件1是通过ERP软件或SQL数据库由计算机程序来生成材料编码,材料编码的生成和其中的色号与材质信息的组合过程也必然是自动进行的。
3)首先,是否冗长繁琐是相比较而言的,本申请并未给出其编码的组成与长度,本领域人员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及原始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得出其物料编码比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编码更简洁明了的结论。其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通过ERP软件或SQL数据库由计算机程序来生成材料编码,其材料编码的生成和其中的色号与材质信息的组合过程也必然是自动进行的。再次,对比文件1中的物料编码“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 颜色”已公开了由材质和颜色共同指定某一具体物料,从而“建立起物料与材质的关系”。
4)在对比文件1中由“大类 中类 小分类 主规格(厚度) 次规格(宽幅)”组成的除颜色特征之外的材质编码已明确限定了物料的具体材质,其材质编码清楚无歧义,自然可以直接确定某一种材质,即同样是“直接对应一种材质生成一个编码”。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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