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生产方法及玻璃棉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生产方法及玻璃棉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80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573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8180.2
申请日:2015-09-29
复审请求人:周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凯
合议组组长:李银锁
参审员:李艳琴
国际分类号:C03B37/0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的常规技术调整或选择,而该调整或选择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8180.2,名称为“一种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生产方法及玻璃棉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周华,申请日为2015年9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7日以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其特征在于:在集棉机系统(4)和固化炉(5)之间增加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高频震动装置(9)和粘接剂回收系统装置(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其特征在于:该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采用具有固定式或移动式喷头进行喷洒粘接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离心机甩纤(1)、水盘喷水冷却(2)、集棉机系统(4)、收集斗(6)、回收设备(7)和固化炉(5),在集棉机系统(4)和固化炉(5)之间增加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高频震动装置(9)和粘接剂回收系统装置(10)。
4. 一种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它采用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进行在线生产,具体工艺步骤是:通过离心机甩纤(1)甩丝方式制造玻璃棉丝,玻璃棉丝通过水盘喷水冷却(2)喷洒冷却液后降温,降温后的玻璃棉丝送入集棉机系统(4),该集棉机系统(4)具有排出口,该排出口通过负压方式连接收集斗(6)并用于收集集棉机系统(4)中的残留冷冷却液,该收集斗(6)中收集的残留冷却液再通过回收设备(7)将残留残留冷却液送回水盘喷水冷却(2)以进行重复利用;
当集棉机系统(4)中收集的玻璃棉丝达到生产玻璃棉制品的需要量,则进一步输送到到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位置,进行喷洒雾状粘接剂,在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下面对应的输送带另一侧设有粘接剂回收系统装置(10),其粘接剂回收池中液位达到一定刻度时直接将粘接剂回收到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中去实现重复利用,然后喷洒好粘接剂的玻璃棉丝再通过高频震动装置(9)的震动棒均匀地将粘接剂压入玻璃棉丝之间的间隙,最后将添加了粘接剂的玻璃棉丝输送到固化炉(5)中进行固化或发泡成型,这样就形成了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
5. 一种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它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进行离线生产,具体工艺步骤是:直接将玻璃棉丝半成品通过输送带输送到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下,进行喷洒雾状粘接剂,在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下面对应的输送带另一侧设有粘接剂回收系统装置(10),其粘接剂回收池中液位达到一定刻度时直接将粘接剂回收到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8)中去实现重复利用,然后喷洒好粘接剂的玻璃棉丝再通过高频震动装置(9)的震动棒均匀地将粘接剂压入玻璃棉丝之间的间隙,最后将添加了粘接剂的玻璃棉丝输送到固化炉(5)中进行固化或发泡成型,这样就形成了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高频震动装置(9)具有1-5根震动棒,并进行1-5级均匀震动。
7.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
8.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添加的粘接剂为溶剂型粘接剂或非溶剂型粘接剂或其混合物。
9.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添加的粘接剂在高频震动装置(9)的工位处产生均匀震动后再进入固化炉(5)进行固化或发泡,并最终形成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高频震动装置(9)具有1-5根震动棒,并进行1-5级均匀震动。
11.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
12.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添加的粘接剂为溶剂型粘接剂或非溶剂型粘接剂或其混合物。
13.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添加的粘接剂在高频震动装置(9)的工位处产生均匀震动后再进入固化炉(5)进行固化或发泡,并最终形成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
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CN103806551A,公开日为2014年5月21日)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强调:“(1)二者的喷涂设备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的初棉是棉丝与无机助剂形成,中温固化环氧树脂是在叠棉过程中才使用,而本发明的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是直接将粘接剂喷出雾状的效果并形成初棉,二者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同;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为喷吹设备的下位概念。(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高频震动装置(9)”的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关于“粘接剂回收系统装置”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1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同时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指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高频震动装置(9)”技术特征,也未体现“在高频震动装置9的震动棒作用下将粘接剂均匀地压入玻璃棉丝”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粘接剂回收系统装置(10)”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粘结剂添加方式不会造成多余“粘结剂”,而针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高频震动装置(9)”通过“压入”的方式来说,这个部件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2。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的常规技术调整或选择,而该调整或选择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13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高抗拉强度的外墙用岩棉板及其成型工艺,且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它包括如下步骤:(1)备料:取中温固化环氧树脂胶,配以适量溶剂,搅拌均匀,备用;取天然岩石,配以适量的无机助剂,破碎并混合均匀后备用;(2)熔料:取步骤1中备用的天然岩石,经高温熔化后,由高速离心旋转工艺,将液态的天然岩石离心成絮状的棉丝;并将所述棉丝利用压缩空气吹送到集棉机;(3)集棉:采用摆锤法由离心处理过的棉丝中捕集薄层状棉丝,捕集过程中,在棉丝表面施加步骤(1)中配制的无机助剂,形成初级岩棉层;(4)叠棉并喷胶:将上述初级岩棉层,经摆锤机械的打折摆动作用送到输送机上,经过输送带的往复作用,形成多层折叠的岩棉结构,在往复折叠过程中,通过位于输送带正上方位置的喷吹设备抽取步骤1中备用的中温固化环氧树脂胶,并将其喷涂在初级岩棉层的两面,即形成粘结剂层;(5)固化成型:步骤4中折叠后的棉层,经压辊机械压到所需厚度后送至固化炉进行固化,使粘结剂和多层棉层固化成一整体,经切割、裁边后,即成岩棉板”(参见权利要求1-4和说明书第0007段)。
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必然使用了能够实现所述“熔制、高速离心旋转、压缩空气吹送功能、摆锤法、集棉、喷胶、输送、固化、切割、裁边”等功能或作用的一种岩棉制品(岩棉板)的生产设备,即其实质至少含有集棉机系统、粘结剂(胶)喷吹系统、摆锤机械、固化炉。进一步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是在形成初级岩棉并在后续的叠棉过程中喷胶,是为了将粘结剂更为均匀地施加于棉丝和或叠棉之间。另外,工具书中也公开了摆锤法岩棉生产线工艺,并具体披露了采用细雾粒多点喷射将粘结剂均匀地施加到纤维表面的技术内容(参见“玻璃纤维与矿物棉全书”,张耀明等,652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综上,对比文件1揭示了在形成初级岩棉的集棉过程之后施加粘结剂的技术内容,即在初级集棉后、往返折叠过程中(叠棉)、进入固化炉之前设有粘结剂喷吹装置,而本申请也是在集棉之后、固化之前进行粘结剂喷吹,本申请所述集棉后所形成的棉丝实质上对应于对比文件1所述初级岩棉(对比文件1涉及多次叠棉过程,本申请由于不涉及叠棉,仅是其一种变形),均实现了将粘结剂更均匀地施加于棉丝之间,进而增加了玻璃棉或岩棉制品的整体强度,同时都可进一步避免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由于“玻璃棉丝通过水盘喷水冷却,然后通过喷洒雾状粘接剂进行预固化,喷上粘接剂后的玻璃棉丝则进一步输送到集棉机系统进行统一收集”这种工艺所引发的环境污染、粘结剂损耗、制品功能问题。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主题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玻璃棉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岩棉制品;(2)权利要求1限定了喷吹设备能喷洒雾状粘接剂,还设置了高频振动装置和粘结剂回收装置。
针对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玻璃纤维制品(如玻璃棉)和矿物纤维制品(如岩棉、矿渣棉)在组成和性能上具有相同属性,制备工艺和装置也可相互转用,且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备本身的结构配置来看,同样可适用于玻璃棉的制备,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岩棉生产设备而获得本申请所述玻璃棉制备设备不存在技术障碍,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对于区别(2),针对雾状喷吹粘接剂装置和高频震动装置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摆锤法生产工艺中通常即是采用细雾粒多点喷射工艺进行喷吹促进实现粘结剂更均匀地施加至纤维表面,因而安装雾状喷吹粘接剂装置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设置(可参见工具书“玻璃纤维与矿物棉全书”,张耀明等,612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而高频震动装置作为一种振动技术实现装置,在产品制备中通常用于促进物料的均匀化分布和提高物料密实性,其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型产品的制备工艺中。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提高玻璃棉和矿物棉制品强度的常规方法即是增加其纤维的三维交叉性以及促进粘结剂在其中的充分粘结,综合对比文件1来看,采用摆锤法可提高纤维的交叉结构,而为了促进粘结剂在纤维间的充分、均匀粘结,即增加粘结剂物料的均匀化分布和提高物料密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即是选择高频震动装置。针对粘接剂回收系统装置来讲,在生产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产成本和环境友好性的考量,通常会尽可能的回收利用可循环使用的气、液、固等物质或能量,因此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原料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需求下设置粘接剂回收系统是一种常规的技术设置。最后,从本申请所述装置整体而获得的技术效果来看,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的类型作了具体限定,权利要求3又进一步限定了设备构成。针对粘结的喷洒而言,通常有多点雾化喷胶,或采用液压雾化,或采用空气雾化,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固定多点位的喷头,也可以采用移动式雾化喷头,二者优缺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安装何种喷头仅是常规的技术选择。针对“离心机甩纤(1)、水盘喷水冷却(2)、集棉机系统(4)、收集斗(6)、回收设备(7)和固化炉(5)”,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质已经公开了“离心机甩纤、集棉机系统、固化炉”,针对水盘喷水冷却、收集斗、回收设备而言,对比文件1虽未明确披露上述装置,但这些部件均是玻璃纤维制品和矿物纤维制品制备设备的常规部件构成,因而选择布置这些部件是显而易见的。因而,结合对前面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其关键在于采用了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进行在线生产。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岩棉制品的制备方法,对比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二者部分装置部件的不同所带来的工艺步骤的适应性调整。然而在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利用所述设备实现“离心机甩纤、喷水冷却、集棉、收集残留冷冷却液并重复利用、将收集的玻璃棉丝输送到到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并喷洒、粘接剂回收并重复利用、高频震动喷洒好粘接剂的玻璃棉丝、固化或发泡成型形成制品”仅是一种常规的适应性技术调整,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的高频震动装置作了限定,然而采用多条震动棒制作高频震动装置是本领域常见的震动装置构成,相应工作原理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不会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因而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4所述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生产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添加的粘接剂为溶剂型粘接剂或非溶剂型粘接剂或其混合物。然而粘接剂类型的选择是根据生产条件和实际需要而进行选择的结果,而这种选择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故在权利要求4所述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粘接剂的选择并不会给其生产的产品带来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添加的粘接剂在高频震动装置(9)的工位处产生均匀震动后再进入固化炉(5)进行固化或发泡,并最终形成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然而高频震动装置其本身的作用和效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根据生产的条件和实际需要在固化前进行震动操作也仅仅是一种技术需求使然,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权利要求4所述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限定也并不会给其生产的产品带来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其关键在于采用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进行离线生产。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岩棉制品的制备方法,对比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二者部分装置部件的不同所带来的工艺步骤的适应性调整。然而无论是在线生产,还是离线生产,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利用所述设备实现“玻璃棉丝半成品输送到喷洒雾状粘接剂系统装置并喷洒、粘接剂回收并重复利用、高频震动喷洒好粘接剂的玻璃棉丝、固化或发泡成型形成制品”仅是一种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条件进行的常规的适应性调整,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5的高频震动装置作了限定,然而采用多条震动棒制作高频震动装置是本领域常见的震动装置构成,相应工作原理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不会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因而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生产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添加的粘接剂为溶剂型粘接剂或非溶剂型粘接剂或其混合物。然而粘接剂类型的选择是根据生产条件和实际需要而进行选择的结果,而这种选择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故在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粘接剂的选择并不会给其生产的产品带来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棉制品的生产方法所生产的玻璃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添加的粘接剂在高频震动装置(9)的工位处产生均匀震动后再进入固化炉(5)进行固化或发泡,并最终形成玻璃棉制品或玻璃棉发泡制品。然而高频震动装置其本身的作用和效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根据生产的条件和实际需要在固化前进行震动操作仅是一种技术需求使然,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产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前述限定并不会给其生产的产品带来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针对意见(1),如前所述,高频震动装置作为一种振动技术实现装置,在产品制备中通常用于促进物料的均匀化分布和提高物料密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容易想到选择该装置实现均匀和密实物料的相应目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提高玻璃棉和矿物棉制品强度的常规方法即是增加其纤维的三维交叉性以及促进粘结剂在其中的充分粘结,而为了促进粘结剂在纤维间的充分、均匀粘结,即增加粘结剂物料的均匀化分布和提高物料密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即是选择震动装置(如高频震动装置)。针对意见(2),对于粘接剂回收系统装置来讲,无论是针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高频震动装置(9)”通过“压入”的使用场景,还是其他具体的生产条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产成本和环境友好性等因素的考量,通常会尽可能的回收利用可循环使用的气、液、固等物质或能量,因此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原料利用率、避免污染环境),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有相应需求的应用场景下设置粘接剂回收系统是一种常规的技术设置。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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