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67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673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9603.0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杭州复杂美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哲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Q2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存在金融风险,使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则认为该发明妨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9603.0,名称为“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州复杂美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本申请涉及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的清算方法,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并非由一国政府发行,属于一种国际货币,其发行不由央行掌管,央行无法控制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的发行,央行无法调节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流通,无法保持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稳定,央行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如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和公开市场业务都会受到影响;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并不受央行的控制;央行无法控制经济中的流动性,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进行清算,虚拟货币的交易不通过银行等金融系统,只是记录在区块链中,且交易具有高度的匿名性,造成监管真空,因而无法监管资金流向,导致无法监控洗钱行为,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在一国的流通必然会影响该国的货币税收政策,从而会造成偷税漏税,使国家的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从而妨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中“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O父链发行虚拟货币(类似比特币),发币地址产生虚拟币,转移到收支地址后再发给清算地址,清算地址上币的数量和该清算地址对应的子链上币的总量相等,子链之间转币,都需要通过父链记录和校验后生效,孙链和子链的关系同理;
步骤S1:O父链在发币地址发行虚拟币,转给收支公钥地址,O父链可以设定多个收支公钥地址,收支公钥地址之间可以相互转移虚拟货币;
步骤S2:设定子链的清算公钥地址,父链往某子链(与某清算公钥地址对应)上转移虚拟币时,清算公钥地址上记录着子链上的虚拟币总额;
步骤S3:A子链向B子链转移虚拟币时,区块打包结束时,将A子链上公钥地址的余额进行扣减,将汇总的扣减金额总数、笔数、所有相关交易排序串联后哈希后的哈希值(或建立梅克尔树)及签名(用A子链清算私钥签名,不同子链的服务器有不同的私钥),同时发送到父链服务器对应的清算链公钥地址和B子链服务器,发给B子链服务器的信息还包括相关交易内容的压缩包;
步骤S4:O父链服务器验证A子链发来的信息,验证通过(如50%以上的子链服务器发来的信息一致),A子链对应清算地址扣减转出金额,并用私钥签名后将扣减的金额转给B子链对应的清算地址,验证通过(如50%以上的父链服务器发来的信息一致),B子链对应的清算地址加上从A子链转来的金额,再用私钥签名发送给对应的B子链服务器;
步骤S5:B子链服务器收到O父链和A子链发送过来的转帐或清算信息,将验证通过部分的交易写入区块链,并增加相应公钥地址的余额,若有部分入帐公钥地址是无效或非法,导致入帐失败,汇总失败笔数和金额等信息后原路退回,同时也都由经手的服务器签名及验证;
步骤S6:对应B子链清算地址扣减退回的金额,对应A子链清算地址加上退回的金额,对于退回的交易,相应A子链上的公钥地址加上退回的金额,并将交易标记失败,而那些支付成功的交易标记成功;
步骤S7:同理可以在A子链上建立a1和a2等孙链,用上述S1至S6的同样方法转移虚拟币。
2. 根据权利1所述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有子链需要在父链上有对应的清算公钥地址,子链管理机构可在父链和子链上建立公钥地址帐户,父链上的收支地址上的币可以经由清算公钥地址,把币支付到子链上的公钥地址,子链上公钥地址帐户也可以把币经由清算公钥地址支付到父链公钥地址上,子链上的币增加,清算公钥地址上的币的余额也相应增加,子链上的币减少,清算公钥地址上的币的余额也相应减少。
3. 根据权利1所述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有公钥地址的有效性合法性,可以通过邦定CA证书来规定,监管机构可以有权通过修改公钥地址的CA证书的内容来约定其权限,如有效期、收支限额、关联的收支公钥地址等。
4. 根据权利1、2、3所述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进行支付时,需要填写收币地址所在的区块链的代号,或填写收币方的信息(如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可通过收币地址关联的CA中校验),可减少支付的错误率。
5. 根据权利1所述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多层区块链的O父链可以统计出所有链上总的币的数量,即父链上所有地址上的余额汇总,包括发币公钥地址、收支公钥地址、清算公钥地址。
6. 根据权利1所述区块链的打包方法,其特征在于,可在子链上发行虚拟资产,如股权、票据等作为虚拟资产发行,虚拟资产和虚拟货币可在子链上交易,也可以转移到不同的孙链交易所上交易,孙链上的虚拟资产可以通过上级子链的清算地址来转入和转出;
步骤S1:用户通过O父链交易所清算地址存入虚拟货币到C子链,经审核后用户在C子链发行虚拟资产;
步骤S2:用户将子链上的虚拟货币或虚拟资产转移到孙链(经过孙链清算地址);
步骤S3:孙清算地址记录孙区块链上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的余额,转入虚拟货币或虚拟资产到孙区块链就增加孙清算地址相应的余额,若转出,就扣减孙清算地址的余额;
步骤S4:孙链公钥地址之间可以交易虚拟资产和虚拟货币,撮合配对后,用户之间同时转移对应的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类似比特币)”这一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虚拟货币可以以不受监管的方式应用成为比特币等不受监管的加密货币,也可以以接受监管的方式应用成为央行数字货币等接受监管的加密货币;本申请提供的清算方法可以广泛应用在不同场景中,例如央行与招行、工行进行清算的场景中,显而易见地,在此类场景下,央行清算链、招行链、工行链所使用的虚拟货币是可以且必然接受监管的,并不会导致妨害公共利益。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O父链发行虚拟货币,发币地址产生虚拟币,转移到收支地址后再发给清算地址,清算地址上币的数量和该清算地址对应的子链上币的总量相等,子链之间转币,都需要通过父链记录和校验后生效,孙链和子链的关系同理;
步骤S1:O父链在发币地址发行虚拟币,转给收支公钥地址,O父链可以设定多个收支公钥地址,收支公钥地址之间可以相互转移虚拟货币;
步骤S2:设定子链的清算公钥地址,父链往某子链(与某清算公钥地址对应)上转移虚拟币时,清算公钥地址上记录着子链上的虚拟币总额;
步骤S3:A子链向B子链转移虚拟币时,区块打包结束时,将A子链上公钥地址的余额进行扣减,将汇总的扣减金额总数、笔数、所有相关交易排序串联后哈希后的哈希值(或建立梅克尔树)及签名(用A子链清算私钥签名,不同子链的服务器有不同的私钥),同时发送到父链服务器对应的清算链公钥地址和B子链服务器,发给B子链服务器的信息还包括相关交易内容的压缩包;
步骤S4:O父链服务器验证A子链发来的信息,验证通过(如50%以上的子链服务器发来的信息一致),A子链对应清算地址扣减转出金额,并用私钥签名后将扣减的金额转给B子链对应的清算地址,验证通过(如50%以上的父链服务器发来的信息一致),B子链对应的清算地址加上从A子链转来的金额,再用私钥签名发送给对应的B子链服务器;
步骤S5:B子链服务器收到O父链和A子链发送过来的转帐或清算信息,将验证通过部分的交易写入区块链,并增加相应公钥地址的余额,若有部分入帐公钥地址是无效或非法,导致入帐失败,汇总失败笔数和金额等信息后原路退回,同时也都由经手的服务器签名及验证;
步骤S6:对应B子链清算地址扣减退回的金额,对应A子链清算地址加上退回的金额,对于退回的交易,相应A子链上的公钥地址加上退回的金额,并将交易标记失败,而那些支付成功的交易标记成功;
步骤S7:同理可以在A子链上建立a1和a2等孙链,用上述S1至S6的同样方法转移虚拟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数字代币的发行、清算和流通,由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本身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的性质,其实施必然导致国家监管困难,从而使国家的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从而妨害了公共利益,而不是滥用才导致使国家的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从而妨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中“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规定的情形。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由于去中心化、匿名、监管困难等原因,使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的发行融资存在金融风险。本申请明确要求保护涉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的发行的技术方案,涉及代币的发行融资,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存在金融风险,使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妨害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权专利权的范围。此外,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数字代币的发行、清算和流通的实施也会违反“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 接受虚拟货币或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无法推导出,涉及代币的发行融资活动。最简单的反例,腾讯发行的Q币同样属于虚拟货币,腾讯的商城、软件服务等接受Q币、以Q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但腾讯没有涉及Q币的发行融资活动。(2)本申请没有公开“以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内容,因此本申请没有违反《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本申请所公开的是发行虚拟货币,而非数字化人民币,因此不违反央行是数字化人民币的唯一合法主体的规定。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权专利权的范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
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发明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存在金融风险,使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则认为该发明妨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涉及一种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本申请所采用的方案涉及:父链发行虚拟货币,类似比特币,发币地址产生虚拟币,父链往某子链上转移虚拟币时,清算公钥地址上记录着子链上的虚拟币总额;A子链向B子链转移虚拟币时,将汇总的扣减金额总数、笔数、所有相关交易排序串联后哈希后的哈希值及签名,同时发送到父链服务器对应的清算链公钥地址和B子链服务器,父链服务器验证A子链发来的信息,验证通过,A子链对应清算地址扣减转出金额,并用私钥签名后将扣减的金额转给B子链对应的清算地址,B子链对应的清算地址加上从A子链转来的金额,从而完成从A子链向B子链的虚拟货币的转移。由此可知,本申请的方案是金融机构介入的虚拟数字货币的清算方法,其中的虚拟货币是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由于去中心化、匿名、监管困难等特征而易造成金融不稳定问题,且本申请明确要求保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代币(虚拟货币)的发行的技术方案,涉及代币的发行融资活动,而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央行曾叫停包括ICO在内的代币发行融资,指出各种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因此本申请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存在金融风险,使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妨害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虽然央行也在着手研究数字货币技术,但鉴于基于区块链的数字代币的去中心化属性,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目前央行也未采取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的央行数字货币技术。央行是发行数字化人民币的唯一合法主体。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数字代币的发行、清算和流通,其实施必然将违反上述国家法律,而不是滥用才会违反国家法律。
综上所述,该申请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腾讯Q币也是虚拟货币,腾讯商城、腾讯的软件服务也接受Q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但Q币并没有涉及非法发行融资是因为:①Q币的流通领域有限制,Q币只在腾讯旗下的相关应用和服务产品中流通,且其位于一个可信的平台上,便于监管并能够监管。②Q币通过充值获得,但不是代币,不能兑换现金,不能进行转账交易,不能兑换腾讯公司体系外的产品和服务,不能在其他领域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直接用于购买商品。因此其实质上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于执法部门的许可和监管范围。然而本申请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则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通,某些地域可以作为直接用于生活中的支付结算工具,具有货币属性,流通领域扩张较广,但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由于去中心化、匿名、监管困难等特征,使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的发行融资存在金融风险。本申请明确要求保护涉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的发行的技术方案,因此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
(2)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数字货币的一种,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数字代币的发行、清算和流通,其实施势必违反人民银行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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