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向式激光测距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36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688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00490.1
申请日:2014-09-25
复审请求人:捷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静
合议组组长:张亚玲
参审员:段秋萍
国际分类号:G01S17/08;G01S7/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0490.1,名称为“双向式激光测距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申请人为捷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3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667505Y,公告日期为2004年12月29日;
对比文件2:CN202074964U,公告日期为2011年12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包含有:
一机体;
一控制模块,其设于机体中;
二激光模块,其分设于机体的两端,所述二激光模块为一第一激光模块与一第二激光模块,各激光模块包含有一激光发射端与一激光接收端,所述第一激光模块的激光发射端与激光接收端为一第一激光发射端与一第一激光接收端,所述第一激光模块的第一激光发射端与第一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所述第一激光发射端与第一激光接收端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第二激光模块的激光发射端与激光接收端为一第二激光发射端与一第二激光接收端,所述第二激光模块的第二激光发射端与第二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所述第二激光发射端与第二激光接收端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
一显示模块,其设于机体上,所述显示模块是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显示模块接收所述控制模块的信号以显示测量的个别距离、总距离或功能设定;以及
一按键模块,其设于机体上,所述按键模块包含有多数按键,各按键是与控制模块电连接;
所述按键模块包含一电源按键、一量测按键与一测量单位选择按键,各按键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
一电源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连接有所述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是提供前述各模块所需的电力;
藉此,两激光模块分别朝向机体的两相对外侧发射激光并接收二待测端反射的激光,所述控制模块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的激光的行进时间差或波长相位差,以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与两待测端的个别距离,再加上机体的长度,而得到两待测端之间实际的总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是呈中空的长形盒体,其长度方向的两端分设有所述第一激光模块与所述第二激光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与所述按键模块设于机体的高度方向的其中一端。”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一按键模块,其设于机体上,所述按键模块包含有多数按键,各按键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按键模块包含一电源按键、一量测按键与一测量单位选择按键,各按键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一电源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连接有所述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是提供前述各模块所需的电力;(2)控制模块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的激光的行进时间差或波长相位差,以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与两待测端的个别距离,再加上机体的长度,而得到两待测端之间实际的总距离;(3)所述第一激光模块的第一激光发射端与第一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所述第二激光模块的第二激光发射端与第二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测量距离以及如何提高测距精度。区别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激光发射端和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特征(3)。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捷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考虑机壳本身长度,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没考虑到测距仪机身长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进行双向测宽的技术特征中将距离总和再加上机体长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测距仪还包括一按键模块,其设于机体上,所述按键模块包含有多数按键,各按键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按键模块包含一电源按键、一量测按键与一测量单位选择按键,各按键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一电源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连接有所述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是提供前述各模块所需的电力;(2)控制模块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的激光的行进时间差或波长相位差,以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与两待测端的个别距离,再加上机体的长度,而得到两待测端之间实际的总距离;(3)所述第一激光模块的第一激光发射端与第一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所述第二激光模块的第二激光发射端与第二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操作以及如何获得高精度测量值。区别特征(1)和(2)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3)。另外,对于“所述显示模块接收所述控制模块的信号以显示测量的个别距离或功能设定”限定的另外两个并列技术方案来说,由于显示模块所实现的功能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显示模块显示总距离的技术特征,根据信息获取的需要由其进一步显示测量的个别距离或功能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两份证明文件,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CN207037089U和CN203785662U以及对比文件都未公开特征“分别计算两镭射模组与两待测端的个别距离,再加上机体的长度,而得到两待测端之间实际的总距离”,也未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阶段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于2018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其通过安装在机体两端的激光模块分别测量两激光模块与两待测端的距离,再加上机体长度,从而得到两待测端的总距离。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向激光测宽及定中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页,图1-4):参照图3,表示该双向激光测宽仪的外貌示意图,包含有机箱1,按180度对称设置的激光发射装置LD1、LD2,激光接收装置LD1’、LD2’,内部光电转换器2及2’,电子线路板部分3。参照图4,该仪器内部设置有两个光电转换器2及2’,电子线路板 3包含有DP探测脉冲信号接收电路,DD探测距离信号处理电路,以及DS测量宽度信号运算及显示电路(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图3-4)。
测量时,两束激光B1、B2分别从激光器LD1和LD2向相反的方向发出,B1和B2互成180度,激光器LD1和LD2由LD驱动电路驱动,使LD1和LD2发出的脉冲具有不同的脉冲间隔,便于后续的信号处理电路区分2束激光的距离信号,当激光B1、B2分别投射到被测面A和B后发射回来,经过分光镜M1和M2将发射回来的激光送至光电探测器D1和D2,光电探测器将探测到的脉冲激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并将电信号送到DP探测脉冲信号接收电路进行处理,该探测脉冲信号接收电路又包括前置放大、信号整形、脉宽识别、计数器及相位测量,DD信号处理电路将DP信号接收电路的信号进行转换成距离信号,并进行误差修正,从而获得由2束激光分别测得的距离信号,将该距离信号送至DS宽度信号运算及显示电路进行运算处理,得到A和B之间的宽度信号,并由显示电路及显示装置显示出宽度(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的双向激光测宽及定中仪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双向式激光测距仪。根据对比文件1的图2可知,对比文件1的双向激光测宽及定中仪包含有一机体和两个设置在机体两端的激光模块,一个激光模块为激光发射装置LD1和激光接收装置LD1’,一个激光模块为激光发射装置一个激光模块为激光发射装置LD2和激光接收装置LD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包含一个机体和二激光模块,二激光模块分设于机体的两端,所述二激光模块为一第一激光模块与一第二激光模块,各激光模块包含有一激光发射端与一激光接收端,所述第一激光模块的激光发射端与激光接收端为一第一激光发射端与一第一激光接收端,所述第二激光模块的激光发射端与激光接收端为一第二激光发射端与一第二激光接收端。
对比文件1在进行激光测量时,两束激光B1、B2分别从激光器LD1和LD2向相反的方向发出,B1和B2互成180度,激光器LD1和LD2由LD驱动电路驱动,使LD1和LD2发出的脉冲具有不同的脉冲间隔,当激光B1、B2分别投射到被测面A和B后发射回来,经过分光镜M1和M2将发射回来的激光送至光电探测器D1和D2,光电探测器将探测到的脉冲激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并将电信号送到DP探测脉冲信号接收电路进行处理,该探测脉冲信号接收电路又包括前置放大、信号整形、脉宽识别、计数器及相位测量,DD信号处理电路将DP信号接收电路的信号进行转换成距离信号,并进行误差修正,从而获得由2束激光分别测得的距离信号,将该距离信号送至DS宽度信号运算及显示电路进行运算处理,得到A和B之间的宽度信号,并由显示电路及显示装置显示出宽度,如图4所示,对比文件1的LD驱动电路、DP信号接收电路、DD距离信号处理电路和DS宽度信号运算及显示电路一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模块,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包含有一控制模块,其设于机体中,第一激光发射端与第一激光接收端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第二激光发射端与第二激光接收端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对比文件1中得到A和B之间的宽度信号并由显示电路及显示装置显示出宽度,因此,对比文件1的显示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显示模块,由图2可知,显示模块设置在机体上,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双向式激光测距仪包含一个设置在机体上的显示模块,显示模块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显示模块接收所述控制模块的信号以显示测量的总距离。
对比文件1中,两束激光B1、B2分别从激光器LD1和LD2向相反的方向发出,B1和B2互成180度,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两激光模块分别朝向机体的两相对外侧发射激光并接收两待测端反射的激光。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测距仪还包括一按键模块,其设于机体上,所述按键模块包含有多数按键,各按键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按键模块包含一电源按键、一量测按键与一测量单位选择按键,各按键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一电源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连接有所述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是提供前述各模块所需的电力;(2)控制模块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的激光的行进时间差或波长相位差,以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与两待测端的个别距离,再加上机体的长度,而得到两待测端之间实际的总距离;(3)所述第一激光模块的第一激光发射端与第一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所述第二激光模块的第二激光发射端与第二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操作以及如何获得高精度测量值。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对激光测距仪进行操作和控制,在激光测距仪的机体上设置按键模块,并将各按键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按键的类型可根据实际测距需要进行设置,在按键模块中设置一电源按键、一量测按键与一测量单位选择按键,并将各按键分别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于激光测距仪各个模块的运行需要由电源为其提供电力支持,因此,控制模块进一步连接电源模块,利用电源模块为各模块提供所需的电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激光测距方式有多种,最常用的是脉冲激光测距和相位激光测距,脉冲激光测距是通过测量激光到达目标后反射回来所用的时间来实现测距,而相位激光测距是通过测量相位差来实现测距(参见徐贵力等,《光电检测技术与系统设计》,国防工业出版社,第144页,2013年08月31日),因此,由控制模块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的激光的行进时间差或波长相位差,从而实现测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CN207037089U和CN203785662U以及对比文件都未公开特征“分别计算两镭射模组与两待测端的个别距离,再加上机体的长度,而得到两待测端之间实际的总距离”,也未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CN207037089U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1日,不属于现有技术,不予考虑。CN203785662U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虽然也未公开“分别计算两镭射模组与两待测端的个别距离,再加上机体的长度,而得到两待测端之间实际的总距离”,但是,由激光测距原理可知,测距仪仅根据激光测量得到的长度其实是测距仪的激光发射点至测量面/端的距离,因此,现有测距仪里面通常有两种测量模式,一种是包含测距仪本身长度,一种是不包含测距仪长度的,用户通常可以根据测量精度要求灵活选择其中一种测量模式。也就是说,是否考虑测距仪机身长度是技术人员根据测量精度要求、机身相对测距长度的比例、激光发射点安装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的。以对比文件1的图1为例,如果测量的距离L较长,精度要求不高,机身长度相对测量距离来说就可以忽略不计,反之,如果与测距仪机身长度相比,不仅测距较短,而且激光发射和接收端也安装在测距仪顶端,则必须考虑机身长度,否则必然影响测距的准确性。对于双向激光测距仪来说,在考虑测距仪机身长度的问题上除了考虑测量精度要求、机身相对测距总长度的比例,激光发射点安装位置的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激光发射模块的个数。如果双向激光测距仪只包括一个激光发射模块,即从同一个点依次向两端发射方向相反的激光束来测量测距仪距两端的距离,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考虑机身长度。如果激光发射模块是两组,而且分别安装在激光测距仪的两端,如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双向激光测距仪,即两激光发射端并不是从同一点发出激光,那么测距仪本身的长度必然会影响测距结果。使用这样的双向激光测距仪测距时,为了得到准确和精度高的距离,在进行测距测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想到需要考虑测距仪自身的长度,根据几何知识,分别计算两激光模块与两待测端的各个距离,再加上机体的长度才能得到两待测端之间实际的总距离。这属于测距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测距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图1):激光测距模块3采用激光收发一体模块测量两测点间的距离。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激光发射端和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测距精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将第一激光模块的激光发射端与第一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以及将第二激光模块的第二激光发射端与第二激光接收端整合为一体。
另外,对于“所述显示模块接收所述控制模块的信号以显示测量的个别距离或功能设定”限定的另外两个并列技术方案来说,由于显示模块所实现的功能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显示模块显示总距离的技术特征,根据信息获取的需要由其进一步显示测量的个别距离或功能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如对比文件1附图3所示,所述机箱为长形盒体,其长度方向的两端分设有所述第一激光模块与第二激光模块。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机体的结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将其设计为中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显示模块和按键模块的位置可根据机体的结构进行设置,为了方便操作,将显示模块与案件模块设于机体的高度方向的其中一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3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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