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IO和入站AV的拓扑和带宽管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83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63847
优先权日:2013-08-22,2013-09-18,2014-03-26
申请(专利)号:201410416303.1
申请日:2014-08-22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良
合议组组长:张弘
参审员:段小晋
国际分类号:G06F1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但对于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所述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所述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6303.1,名称为“用于IO和入站AV的拓扑和带宽管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2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888514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4:US2013080665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8日。
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服务质量信息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服务质量信息传送到源设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得宿设备和源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更为灵活。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数据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与从源设备传递到宿设备相同类型的数据传送到源设备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宿设备与源设备之间更为灵活的数据传输。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3上的技术启示。而音频/视觉内容为数据的常见方式,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音频/视觉内容用于向用户输出展示,故属于输入/输出信息,因此在上述评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宿,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输入/输出信息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以及将音频/视频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所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2]-[0035]段):如图2所示,源模块201可以包括处理器215,处理器可以生成多媒体内容204和/或从另一始发点接收所述内容204。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显示接口将服务质量信息传送到源设备、源设备包含处理器以及对比文件4公开了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数据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数据传送到源设备的基础上,为了更为方便地进行上述流程的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宿也包括处理器,用于控制执行上述流程。而设置耦合于处理器的存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处理器执行上述功能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或多种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而在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上存储用于执行特定方法的指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输入/输出和入站音频/视觉的拓扑和带宽管理的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所包括的各组成分分别与权利要求1所包括的各步骤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26和3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了从属权利要求5-9,18-21和27-3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9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公开在D4,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输入/输出和入站音频/视觉的拓扑和带宽管理的方法,包括:
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以及
使所述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以及通过所述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入/输出信息包括原始触摸屏传感器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提供主链路和独立接收链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实现显示端口拓扑,所述显示端口拓扑包括音频/视觉和输入/输出设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支持同步和批量输入/输出传递和入站音频和/或视频。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启用多个并发输入/输出操作。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对来自始发请求的设备上的应用的批量I/O实现优先级化。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实体能够在始发设备上的并发isoch I/O应用之中进行优先级化。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输入/输出设备插入下游设备时实现输入/输出设备的发现和输入/输出设备的能力的发现并且由此对输入/输出设备的显示端口接口应用地址生成机制。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源能够用先进先出语义读取数据块。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所述源能够向显示端口配置数据寄存器读取入站和出站输入/输出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宿请求源发起切换以实现从宿到源的输入/输出数据传递。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所述源能够配置沿路径的所有设备以用于所述输入/输出数据传递。
14. 一种宿,其包括:
处理器,用于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输入/输出信息以及将音频/视频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以及
存储器,其耦合于所述处理器。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宿,其中所述输入/输出信息包括原始触摸屏传感器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宿,所述处理器提供主链路和独立接收链路。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宿,所述处理器实现显示端口拓扑。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宿,所述处理器支持同步和批量传递以及入站音频和视频。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宿,所述处理器请求源发起切换以实现从宿到源的输入/输出数据传递。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宿,其包括通信地耦合于所述处理器的显示器。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宿,其包括耦合于所述处理器的电池。
22. 一种或多种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以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13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
23. 一种用于输入/输出和入站音频/视觉的拓扑和带宽管理的装置,包括:
用于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的部件;以及
用于使所述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以及通过所述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的部件。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输入/输出信息包括原始触摸屏传感器数据。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提供主链路和独立接收链路的部件。
26.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实现显示端口拓扑的部件,所述显示端口拓扑包括音频/视觉和输入/输出设备。
27.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支持同步和批量输入/输出传递和入站音频和/或视频的部件。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启用多个并发输入/输出操作的部件。
29.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对来自始发请求的设备上的应用的批量I/O实现优先级化的部件。
30.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使实体能够在始发设备上的并发isoch I/O应用之中进行优先级化的部件。
31.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在输入/输出设备插入下游设备时实现输入/输出设备的发现和输入/输出设备的能力的发现并且由此对输入/输出设备的显示端口接口应用地址生成机制的部件。
32.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使源能够用先进先出语义读取数据块的部件。
33.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使所述源能够向显示端口配置数据寄存器读取入站和出站输入/输出信息的部件。
3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宿请求源发起切换以实现从宿到源的输入/输出数据传递的部件。
35.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使所述源能够配置沿路径的所有设备以用于所述输入/输出数据传递的部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源设备生成多媒体内容作为分组数据流且经由链接单元的单向主链路将与多媒体内容相关联的分组数据流提供给无线收发器,分组数据流由接收器电路通过链接单元的单向主链路来接收并最终由宿设备来接收,宿设备监视接收的数据传输以及生成服务质量信息并借助于补充连接将服务质量信息传送到源设备。对比文件4的图3示出了数据传输系统,对比文件4的图5描述了在DisplayPort接口系统中在源设备和宿设备之间传送USB数据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了“可以以预定的数据速率在源设备302和宿设备306之间传送音频和视频数据”,但对比文件4的图5所示出的实施例不涉及在源设备和宿设备之间传送音频和视频数据。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都未公开或教导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以及使所述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以及通过所述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3中,由于多媒体宿设备为显示器,且数据通过接口300向为显示器的多媒体宿设备发送用于显示的数据,并且上述链接可为DisplayPort兼容连接单元,故接口300相当于公开了显示接口,且上述多媒体源设备301和多媒体宿设备309之间的数据传送流程公开了使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其中音频、视频数据用于向用户输出展示,故属于输入/输出信息;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所述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数据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与从源设备传递到宿设备相同类型的数据传送到源设备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宿设备与源设备之间更为灵活的数据传输。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3上的技术启示。而音频/视觉内容为数据的常见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音频/视觉内容用于向用户输出展示,故属于输入/输出信息,因此在上述评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综上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在对比文件3中,由于多媒体宿设备为显示器,且数据通过接口300向为显示器的多媒体宿设备发送用于显示的数据,并且上述链接可为DisplayPort兼容连接单元,故接口300相当于公开了显示接口,且上述多媒体源设备301和多媒体宿设备309之间的数据传送流程公开了使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其中音频、视频数据用于向用户输出展示,故属于输入/输出信息;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所述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数据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与从源设备传递到宿设备相同类型的数据传送到源设备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宿设备与源设备之间更为灵活的数据传输。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3上的技术启示。而音频/视觉内容为数据的常见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音频/视觉内容用于向用户输出展示,故属于输入/输出信息,因此在上述评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35项。其中作出了如下修改: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4、23,将“双向主链路”及相关技术特征加入到上述权利要求中。复审请求人还提出:(1)“音频/视觉”和“输入/输出信息”在本申请是不同的,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输入/输出信息”;(2)对比文件3或4都没有公开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双向主链路”,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能达到保持期望的链路速度提供双向访问的技术效果。
此次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14和23如下:
“1. 一种用于输入/输出和入站音频/视觉的拓扑和带宽管理的方法,包括:
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的双向主链路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以及
使所述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以及通过所述显示接口的所述双向主链路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
14. 一种宿,其包括:
处理器,用于通过显示接口的双向主链路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输入/输出信息以及通过所述显示接口的所述双向主链路将音频/视频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以及存储器,其耦合于所述处理器。
23. 一种用于输入/输出和入站音频/视觉的拓扑和带宽管理的装置,包括:
用于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的双向主链路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的部件;以及
用于使所述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以及通过所述显示接口的所述双向主链路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的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3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但对于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所述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所述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输出和入站音频/视觉的拓扑和带宽管理的方法,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实现在无线多媒体网络中无线传送多媒体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3]-[0090]段,图1-6):该方法适用于多媒体数据系统,如图3所示,该系统包括多媒体源设备301(相当于源设备)、接口300和多媒体宿设备309(相当于宿设备),多媒体源设备301生成并输出分组的数据流321的诸如音频、视频等的多媒体内容(相当于音频/视觉内容),经由数据链接单元303的主链路向接口300传送该分组的数据流321,接口300包括非无线接口311和无线接口312,该非无线接口311包括配置成从多媒体源设备301接收分组的数据流321的接收器电路313,该分组的数据流321通过数据链接单元303的主链路由接收器电路313接收,然后由收发器315的发送器314向无线接口312转发分组的数据流321,并由无线接口312的接收器316接收,然后向无线编码器317传递这一分组的数据流321,该无线编码器317将分组的数据流321配置为适合于无线发送的无线数据流,向发送电路318转发这一无线数据流,发送电路向多媒体宿设备309无线发送数据流306t,该多媒体宿设备309接收数据流306t,其中多媒体宿设备309可以是显示器,且上述链接在一个非限制例子中使用DisplayPort兼容链接单元,使用主链路向下游(朝向宿)发送分组的数据流,并且可以例如使用链接单元的辅助线向上游发送回服务质量信息(由于多媒体宿设备为显示器,且数据通过接口300向为显示器的多媒体宿设备发送用于显示的数据,并且上述链接可为DisplayPort兼容连接单元,故接口300相当于公开了显示接口,且上述多媒体源设备301和多媒体宿设备309之间的数据传送流程公开了使宿设备能够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和/或输入/输出信息,其中音频、视频数据用于向用户输出展示,故属于输入/输出信息);此外,多媒体宿设备309可以并入多个服务质量协议、测量或者系统中的任一个以在多媒体宿设备309处跟踪信号质量,基于接收的信号例如306t的质量,多媒体宿设备309可以生成对在无线接口300与无线多媒体宿设备309之间的无线通信信道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表征的服务质量信息,并向接口300发送回这样生成的服务质量信息327,并经过无线服务质量接收器电路331接收,然后由编码器转换成非无线格式,转换成使用发送电路333向上游发送的可电发送或者可光发送的格式327e,在非无线接口311的接收器334处接收这一服务质量信息327e,非无线接口311使用发送器335的服务质量通报模式来生成可以向上游的多媒体源设备301发送的服务质量通报信号341,此外发送器335向上游的多媒体源设备301发送服务质量信息327e,然后多媒体源设备301可以采取动作以适配于服务质量信息中标识的条件(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接口300相当于公开了显示接口,故上述从多媒体宿设备309通过接口300向多媒体源设备301发送服务质量信息的流程公开了使所述宿设备通过所述显示接口将服务质量信息传送到源设备),在服务质量信号表明下游无线通信信道中的带宽减少的一个例子中,可以更改多媒体内容以适应这一改变。例如,可以减少信号的分辨率以适应无线信道中的减小的带宽,或者可以改变数据压缩以适应更低的带宽(相当于公开了带宽管理,而上述信号包括诸如音频、视频等的多媒体内容且用于输入/输出,故相当于公开了用于输入/输出和入站音频/视觉的拓扑和带宽管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服务质量信息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服务质量信息传送到源设备;2)显示接口利用双向主链路实现相应内容或信息的传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得宿设备和源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更为灵活。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通过显示端口传输链接传输USB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21]-[0032]段,图1-6):如图3和5所示,在双向快速辅助通道312上执行半双工单向数据传输,以使得数据可以在源设备302和宿设备306之间进行交替地传输。首先,在步骤502,源设备302接收在源设备和宿设备之间通过显示端口链接传输USB数据的指令,该接收的指令可被存储或写入在寄存器318上,寄存器318响应于显示端口配置数据DPCD寄存器;之后在步骤504,一旦接收到传送USB数据的指令,源设备控制器304准备快速辅助通道312用于半双工信号传输;然后在步骤506,USB数据被从源设备向宿设备通过快速辅助通道312发送;下一步在步骤508,USB数据被从宿设备向源设备通过快速辅助通道312发送;接着在步骤510,上述在源设备302和宿设备306之间的交替的USB数据通过快速辅助通道312的传输持续直至在源设备控制器304接收到中断信号并被写入寄存器318,中断信号响应于沿中断链接314传输的热插拔HPD信号;一旦源设备控制器304接收到中断信号,进入步骤512;在步骤512,停止USB数据传输;之后进入步骤514,该系统重新开始正常信号传输,以使得快速辅助通道以半双工模式传输数据。图5所示出的传输方法可适用于遵从以USB3.0标准的数据速率传输的USB数据,也可适用于其他的USB数据标准或其他的数据传输标准。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数据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与从源设备传递到宿设备相同类型的数据传送到源设备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宿设备与源设备之间更为灵活的数据传输。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3上的技术启示。而音频/视觉内容为数据的常见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音频/视觉内容用于向用户输出展示,故属于输入/输出信息,因此在上述评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音频和/或视频和/或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持期望的链路速度并提供双向访问,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使用链接单元的补充信道来发送服务质量信息327e和通报信号341而预留主链路用于发送分组的数据流”(第[0057]段);“所述链接单元包括:单向主链路,用于从所述源模块向所述源无线收发器传送所述分组的数据流,以及辅助链路,用于从所述源无线收发器向所述多媒体源模块发送服务质量信息”(权利要求1)。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为“图5是说明在DisplayPort接口系统中的源设备和宿设备之间传送USB数据的方法的流程图……图5中说明的方法类似于图4中说明的方法,但是不使用单向主链路线路316来传输USB数据。相反,在双向快速辅助线路312上执行半双工单向数据传输,使得在源设备302和宿设备306之间交替传送数据”(第[0028]段)。也就是,对比文件3使用主链路来传送分组的数据流,对比文件4使用双向快速辅助线路来传送半双工单向数据而不会使用单向主链路线路316来传送USB数据。即对比文件3和4都没有公开利用双向主链路实现相应内容或信息的传送,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相应方法中应用这种双向主链路的传送方式能达到保持期望的链路速度提供双向访问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3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3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宿,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从源设备接收音频/视觉输入/输出信息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将音频/视觉内容流播到源设备以及将音频/视频输入/输出信息传送到源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所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2]-[0035]段):如图2所示,源模块201可以包括处理器215,处理器可以生成多媒体内容204和/或从另一始发点接收所述内容204。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显示接口将服务质量信息传送到源设备、源设备包含处理器以及对比文件4公开了宿设备能够通过显示接口将数据流播到源设备,通过显示接口将数据传送到源设备的基础上,为了更为方便地进行上述流程的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宿也包括处理器,用于控制执行上述流程。而设置耦合于处理器的存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处理器执行上述功能所惯用的技术手段。
但是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3相比,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显示接口的双向主链路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持期望的链路速度并提供双向访问,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使用链接单元的补充信道来发送服务质量信息327e和通报信号341而预留主链路用于发送分组的数据流”(第[0057]段);“所述链接单元包括:单向主链路,用于从所述源模块向所述源无线收发器传送所述分组的数据流,以及辅助链路,用于从所述源无线收发器向所述多媒体源模块发送服务质量信息”(权利要求1)。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为“图5是说明在DisplayPort接口系统中的源设备和宿设备之间传送USB数据的方法的流程图……图5中说明的方法类似于图4中说明的方法,但是不使用单向主链路线路316来传输USB数据。相反,在双向快速辅助线路312上执行半双工单向数据传输,使得在源设备302和宿设备306之间交替传送数据”(第[0028]段)。也就是,对比文件3使用主链路来传送分组的数据流,对比文件4使用双向快速辅助线路来传送半双工单向数据而不会使用单向主链路线路316来传送USB数据。即对比文件3和4都没有公开通过显示接口的双向主链路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宿中应用这种双向主链路的传送方式能达到保持期望的链路速度提供双向访问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5-22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22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输出和入站音频/视觉的拓扑和带宽管理的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所包括的各组成分别与权利要求1所包括的各步骤相对应,且所起作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评述中类似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24-35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23,在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35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驳回决定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的相应认定,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和4都没有公开通过显示接口的双向主链路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相应方法或产品中应用这种双向主链路的传送方式能达到保持期望的链路速度提供双向访问的有益效果,可见修改后的相应权利要求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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