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点协作中的信令信息交换装置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54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747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47579.4
申请日:2013-08-09
复审请求人:阿尔卡特朗讯 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文芳
合议组组长:赵晓晴
参审员:黄慧
国际分类号:H04W72/12;H04W92/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47579.4,名称为“多点协作中的信令信息交换装置与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尔卡特朗讯,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用于多点协作CoMP中的信令信息交换,其中,服务传输点TP与至少一邻近TP为至少一用户设备UE提供CoMP,该方法包含:
由该服务TP评估自所述至少一邻近TP中的一邻近TP至该服务TP的潜在传输成本;及
由该服务TP发送该指示潜在成本的成本的指示符至该一邻近TP;
其中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指示以下其中之一: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干扰水平,及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网络容量衰退;
其中根据多个预定义阈值中的一者来指示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令信息指示该特定的邻近传输点的小区标识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信令一压缩的预编码指示符给该一邻近传输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在频域,使用用于信息交换的大子带尺寸压缩该信令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在时域,应用一定时器或时间限制以指示该信令信息的有效期或指示将由该信令信息保护的所选子帧。
6. 一种装置,用于多点协作CoMP中的信令信息交换,其中,所述装置作为服务传输点TP并且将CoMP提供到具有至少一邻近TP的至少一用户设备UE,该装置包含:
评估器,用于评估自所述至少一邻近TP中的一邻近TP至该服务TP的潜在传输成本;及
发射器,用于发送该指示潜在成本的成本的指示符至该一邻近TP;
其中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指示以下其中之一: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干扰水平,及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网络容量衰退;
其中根据多个预定义阈值中的一者来指示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Views on Uplink Enhancement for Dense Small Cell Operation,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72bis,R1-131423,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9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实质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为:
对比文件3:Feedback information for downlink coordinated scheduling/beamforming,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7,R1-092111,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8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公开“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干扰水平”的任何指示符、或用于指示“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网络容量衰退”的任何指示符。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相同,即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一定传输假设为以下至少一者: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强干扰的‘最差’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高分;及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小干扰的‘最佳’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低分”,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其中所述一定传输假设为以下至少一者: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强干扰的‘最差’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高分;及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小干扰的‘最佳’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低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和2019年05月3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特征“其中该一邻近TP降低由所述信令信息所指示的物理资源块PRB上的功率”,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由UE所上报的“受限/推荐的CMI”或“额外的等级信息”可以指示任何的物理资源块PRB,也没有公开eNB可以减少由UE所上报的受限/推荐的CMI或额外的等级信息所指示的物理资源块PRB上的功率。进一步说,对比文件3中由UE所上报的受限/推荐的CMI或额外的等级信息实际与物理资源块PRB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新增加的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用于多点协作CoMP中的信令信息交换,其中,服务传输点TP与至少一邻近TP为至少一用户设备UE提供CoMP,该方法包含:
由该服务TP评估自所述至少一邻近TP中的一邻近TP至该服务TP的潜在传输成本;及
由该服务TP发送该指示潜在成本的成本的指示符至该一邻近TP;
其中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指示以下其中之一: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干扰水平,及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网络容量衰退;
其中根据多个预定义阈值中的一者来指示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
其中所述一定传输假设为以下至少一者:
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强干扰的“最差”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高分;及
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小干扰的“最佳”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低分,其中该一邻近TP降低由所述信令信息所指示的物理资源块PRB上的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令信息指示该特定的邻近传输点的小区标识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信令一压缩的预编码指示符给该一邻近传输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在频域,使用用于信息交换的大子带尺寸压缩该信令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在时域,应用一定时器或时间限制以指示该信令信息的有效期或指示将由该信令信息保护的所选子帧。
6. 一种装置,用于多点协作CoMP中的信令信息交换,其中,所述装置作为服务传输点TP并且将CoMP提供到具有至少一邻近TP的至少一用户设备UE,该装置包含:
评估器,用于评估自所述至少一邻近TP中的一邻近TP至该服务TP的潜在传输成本;及
发射器,用于发送该指示潜在成本的成本的指示符至该一邻近TP;
其中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指示以下其中之一: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干扰水平,及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网络容量衰退;
其中根据多个预定义阈值中的一者来指示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
其中所述一定传输假设为以下至少一者:
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强干扰的“最差”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高分;及
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小干扰的“最佳”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低分,其中该一邻近TP降低由所述信令信息所指示的物理资源块PRB上的功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两次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3:即
对比文件3: Feedback information for downlink coordinated scheduling/beamforming,R1-092111, 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7,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8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用于多点协作CoMP的信令信息交换。对比文件3涉及在CoMP中用于下行链路的协助调度/波束赋形的反馈信息(参见对比文件3第2、3部分):为了有效地在多个eNB间协作,UE需要测量和报告诸如码书矩阵索引(CMI)的反馈信息给服务小区。根据反馈信息,协作小区/eNB可以准静态/动态方式协调码书矩阵索引/波束模式来降低对相关UE的主要干扰。在松散的协助方式中(即采用准静态方式),邻近协作的信息更新速率慢于信道变化速率,因此需要收集来自多个UE反馈信息的统计信息。收集的统计信息可以用于在邻近和协作小区之间进行交换。考虑eNB调度操作,用于干扰避免的报告的CMI可以进行优先级处理以使得基于干扰降低的受限/推荐的CMI更有效。为了协作这一排序问题,UE可以报告额外的等级信息,例如可以通过报告的CMI实现的干扰等级减少或有效信道质量转变。在收集完用于波束协作的多个CMI之后,服务小区/eNB可以与干扰的小区交换受限/推荐的CMI,如果有等级信息也可以被分享。注意,并不是收集的所有CMI都会被交换,例如,如果收集的CMI用于协作小区中,服务小区通过比较降低的干扰等级来研究哪个CMI能对UE产生最小的干扰。有了这个决定后,服务小区发送选择的CMI和期望的干扰好处(即干扰降低)以便协作小区能够有效地决定可用的码书。或者eNB也可以交换有关将用作波束协作的子帧指示的调度信息。
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指示以下其中之一: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干扰水平,及该一邻近TP具有一定传输假设时的可能的网络容量衰退;其中根据多个预定义阈值中的一者来指示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其中所述一定传输假设为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强干扰的“最差”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高分、来自该一邻近TP的给出最小干扰的“最佳”伙伴预编码和所述成本的所述指示符的最低分的至少之一,以及其中该一邻近TP降低由所述信令信息所指示的物理资源块PRB上的功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CoMP信令信息交换的传输成本和干扰。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UE可以上报受限/推荐的CMI以及额外的等级信息,服务小区/eNB可以与干扰的小区交换受限/推荐的CMI并分享等级信息(参见对比文件3第2部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邻近小区按照干扰强弱进行排序,成本代价按高中低打分排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交换信息时,将受限CMI限定为来自邻近小区的给出最强干扰的“最差”伙伴预编码,和等级信息限定为成本最高,即成本指示符的最高分;或/和将推荐CMI限定为来自邻近小区的给出最小干扰的“最佳”伙伴预编码,和等级信息限定为成本最低,即成本指示符的最低分。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干扰水平和网络容量衰退是评价邻近干扰大小和传输成本的常见参数;为了降低传输成本,通过测量获得的干扰参数来估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存在的干扰,并用相应的指示符指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传输成本的大小采用多个预定义阈值来表示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CoMP中,预编码和信道条件间的非理想正交可能会对服务小区产生强干扰,且降低物理资源块上的功率是简单有效的降低干扰的方式之一;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2部分):eNB也可以交换有关将用作波束协作的子帧指示的调度信息。即对比文件3涉及了资源调度信息,在其目标是降低干扰的基础上,在服务小区提供选择的CMI和期望的干扰降低的情况下,考虑到预编码和信道条件间的非理想正交可能还会对服务小区产生强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邻近小区可以降低由信令信息指示的物理资源块上的功率。基于上述理由,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降低CoMP信令信息交换的传输成本和干扰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3,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达到降低传输成本和干扰的技术效果,从而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CoMP中,传输的信令信息用于指示特定的邻近传输点的小区标识符、将预编码指示符进行压缩后作为信令信息传输该邻近传输点,且在时域或频域中,信令信息中包括相应的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装置,用于多点协作CoMP中的信令信息交换,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相应的评估器和发射器来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涉及了物理资源块的调度信息,参见对比文件3第2部分“Information exchange among cell/eNB”:注意,并不是收集的所有CMI都会被交换,例如,如果收集的CMI用于协作小区中,服务小区通过比较降低的干扰等级来研究哪个CMI能对UE产生最小的干扰。有了这个决定后,服务小区发送选择的CMI和期望的干扰好处(即干扰降低)以便协作小区能够有效地决定可用的码书。或者eNB也可以交换有关将用作波束协作的子帧指示的调度信息。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CoMP中,预编码和信道条件间的非理想正交可能会对服务小区产生强干扰,且降低物理资源块上的功率是简单有效的降低干扰的方式之一。在对比文件3的目标是降低干扰的基础上,在服务小区提供选择的CMI和期望的干扰降低的情况下,考虑到预编码和信道条件间的非理想正交可能还会对服务小区产生强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邻近小区可以降低由信令信息指示的物理资源块上的功率。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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