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微生物功能的可裂解涂层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27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52996
优先权日:2012-12-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7711.4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原始G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暾
合议组组长:庞立敏
参审员:赵洁
国际分类号:A61L15/14,A61L15/16,A61L15/44,A61L27/22,A61L28/00,A61L29/16,A61L31/16,A61L26/00,G01N33/5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7711.4,名称为“具有微生物功能的可裂解涂层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原始G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6月23日提交的针对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5、191-268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76-190段,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象物,其包括聚合物涂层,所述涂层包括
a)第一聚合物,其包括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所述聚合物包括第一裂解位点,和
b)第一试剂和第一其它试剂,其在所述第一裂解位点裂解时可从所述涂层释放,其中所述第一试剂为诊断剂,和所述第一其它试剂为治疗剂;
所述第一试剂和第一其它试剂共价地连接,并经单一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聚合物;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水凝胶,所述水凝胶为聚乙二醇;
所述对象物的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裂解位点被由属于由有限数量的微生物菌株、种或属组成的第一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第一化合物裂解,且不被由不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其中所述第一裂解位点的裂解导致所述第一试剂从所述涂层释放,所述第一试剂的释放指示属于所述第一组的微生物的存在,
所述对象物至少具有第一主要功能和第二辅助功能,所述第二辅助功能包括所述第一试剂从所述涂层的释放,所述第一主要功能与所述涂层或所述第一试剂从中的释放不相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对象物意欲在侵入性手术期间植入患者体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聚合物涂层进一步包括
c)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所述聚合物包括第一裂解位点;和
d)第二试剂,其在所述第二裂解位点裂解时可从所述涂层释放;
其中所述第二裂解位点被由属于由有限数量的微生物菌株、种或属组成的第二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第二化合物裂解,且不被由不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其中所述第二裂解位点的裂解导致所述第二试剂从所述涂层释放,所述第二试剂的释放指示属于所述第二组的微生物的存在;
其中所述第二裂解位点不同于所述第一裂解位点,且不被所述第一化合物裂解;和
其中所述第二组的有限数量的微生物菌株、种或属不同于所述第一组的那些。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二试剂不同于所述第一试剂。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为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一试剂经第一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聚合物,所述第一连接子包括所述第一裂解位点,
其中所述第二试剂经第二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二聚合物,所述第二连接子包括所述第二裂解位点;任选地其中所述涂层包括第一其它试剂,所述第一其它试剂在第一裂解位点裂解时释放;和任选地其中所述涂层包括第二其它试剂,所述第二其它试剂在所述第二裂解位点裂解时释放。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子和/或第二连接子包括选自由酰胺键、酯键、硫酯键、氨基甲酸酯键组成的组的一种或多种键;和/或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裂解位点包括特定的氨基酸基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键为酰胺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连接子包括肽。
10. 根据权利要求7-9任一项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氨基酸基序选自由PPTP(SEQ NO:2)、PPSP(SEQ NO:3)、LPATG(SEQ NO:4)、LPETG(SEQ NO:5)、LPDTG(SEQ NO:6)、LPQTG(SEQ NO:7)、NPQTN(SEQ NO:8)、NPKTN(SEQ NO:9)、GGA,GGL,AAR,AAF,GFPRG(SEQ NO:10)和GfPRG(SEQ NO:11)组成的组。
1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二试剂为诊断剂或治疗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一其它试剂和所述第二其它试剂为诊断剂或治疗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治疗剂选自β-内酰胺抗生素类、头孢菌素抗生素类、大环内酯类、环状缩肽类和四环素类组成的组。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治疗剂为环状缩肽类。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治疗剂为万古霉素。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诊断剂为光子发射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光子发射剂选自由荧光剂、生物发光剂、发光剂、化学发光剂或成核剂组成的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光子发射剂为荧光剂 800CW。
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一其它试剂和/或第二其它试剂经第一其它连接子和/或第二其它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其它聚合物和/或第二其它聚合物,所述第一其它连接子和/或第二其它连接子分别包括所述第一裂解位点和/或第二裂解位点。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一其它连接子和/或第二其它连接子与所述第一连接子和/或第二连接子相同。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一其它聚合物和/或第二其它聚合物与所述第一聚合物和/或第二聚合物相同。
22. 根据权利要求19-21任一项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和/或如果存在的所述第一其它聚合物和/或如果存在的所述第二聚合物和/或如果存在的所述第二其它聚合物包括水凝胶。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水凝胶为生物可降解聚合物。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生物可降解聚合物为聚乙二醇。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生物可降解聚合物为聚乙二醇乙烯基砜或聚乙二醇二丙烯酸酯。
2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对象物,其中所述对象物选自由医疗器械、医疗用注射针或输液针、医疗用植入物、和食品接触面组成的组。
27. 一种检测来自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对象物的光子发射的方法,其中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第一试剂和/或如果存在的所述第二试剂包括光子发射剂;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用能够在所述第一试剂和/或第二试剂从涂层中释放时诱导光子从所述第一试剂和/或第二试剂发射的光照射所述对象物;和
记录所述光子发射,其中所述光子发射指示分别属于所述第一组和/或所述第二组的微生物菌株、种或属的存在。
28. 一种涂布的根据权利要求1-26任一项所述的对象物的生产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a)在包括第一裂解位点的聚合物和第一试剂和任选地第一其它试剂、以及如果存在的包括第二裂解位点的聚合物和第二试剂和任选地第二其它试剂的溶液中浸涂对象物,从而获得浸渍的对象物;和
b)干燥所述浸渍的对象物,从而生产涂布的对象物。
29. 一种聚合物涂层,其包括
a)第一聚合物,其包括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所述聚合物包括第一裂解位点和
b)第一试剂,其在所述第一裂解位点裂解时可从所述涂层释放,
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水凝胶,所述水凝胶为聚乙二醇;
所述涂层的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裂解位点被由属于由有限数量的微生物 菌株、种或属组成的第一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第一化合物裂解,且不被由不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其中所述第一裂解位点的裂解导致所述第一试剂从所述涂层释放,所述第一试剂的释放指示属于所述第一组的微生物的存在。
30. 根据权利要求1-26任一项所述的对象物在制备用于监控和/或治疗微生物感染的器械中的用途。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微生物感染为生物膜相关感染。
32. 用于涂布对象物的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聚合物涂层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的用途。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为生物膜相关感染。
34. 用于涂布可植入器械的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聚合物涂层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的用途。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为生物膜相关感染。
36. 用于涂布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对象物的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聚合物涂层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的用途。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为生物膜相关感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5770229A,公开日为1998年6月23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聚合物是以涂层的形式涂敷在对象物上,而不是作为对象物的基体,因此第一主要功能与释放试剂的第二辅助功能不相关。②涂层还包括经由第一裂解位点释放的第一其他试剂,第一试剂为诊断剂,第一其他试剂为治疗剂,第一试剂和第一其它试剂共价地连接,并经单一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聚合物;第一聚合物的水凝胶为聚乙二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植入物的制备,同时实现诊断和治疗。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CN101134119A,公开日为2008年3月5日)给出了如下启示:将含药物的聚合物涂敷在医用植入物(即对象物)表面形成涂层的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作为植入物本身的方式,该方式必然使得第一主要功能与释放试剂的第二辅助功能不相关。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裂解位点的断裂实现药物的释放,而在医学领域,诊断和治疗是临床最常见的两类药物。为了同时实现诊断和治疗,在涂层的药物中同时加入诊断剂作为第一试剂和治疗剂作为第二试剂,并将二者共价连接、通过单一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聚合物,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做法。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合物水凝胶可以是多糖(相当于生物可降解聚合物)。而聚乙二醇也是常见的可生物降解聚合物,选择该物质作为聚合物凝胶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检测来自对象物的光子发射的方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诊断将药物选择为光子发射剂是很容易想到的,而权利要求27限定的是常见的通过光子发射剂检测的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请求保护一种涂布对象物的生产方法,但是通过浸渍的方式将含药物的聚合物涂敷在植入物上的方法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采用该方式将对比文件1中包括第一裂解位点的聚合物和第一试剂和第一其他试剂,以及第二裂解位点的聚合物和第二试剂和第二其他试剂的溶液浸涂对象物形成涂层,而浸渍后干燥是常见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聚合物涂层。权利要求2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聚合物是以涂层的形式涂敷在基体上,而不是作为基体本身。②第一聚合物的水凝胶是聚乙二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植入物的制备。区别特征①和②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31请求保护一种对象物的应用。权利要求32-3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涂布对象物的聚合物涂层的应用,权利要求34-3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涂布可植入器械的聚合物涂层的应用,权利要求36-3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涂布对象物的聚合物涂层的应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预防、减少或抑制与医用植入物相关的感染的可能性的组合物和方法,提供了可释放化疗剂的医用植入物或装置,化疗剂减少、抑制或预防医用装置或植入物上或与之相关的外源性微生物(例如细菌、真菌或病毒)的生长或转播(相当于用于治疗医疗器械的微生物感染,且感染是生物膜相关感染)。可以使用各种聚合物以包含和/或转运一种或多种活性剂作为组合物,该含治疗剂的组合物与植入物的接触方式可以为:(a)将治疗剂或组合物直接固定在植入物或装置上(例如通过将植入物或装置浸入聚合物/药物溶液)(相当于聚合物涂层)。而用于监控微生物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也是常见的用途。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0-37请求保护的应用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保证在检测的同时进行微生物特异性感染的治疗,而无需额外的侵入性检测和/或耗时的检测技术例如活体检查或培养。本申请的对象物可以鉴定感染的存在并且可以用于将所述感染和炎症或早期阶段的感染区分开。而对比文件1中的聚合物凝胶不包含诊断试剂,因此不能在释放治疗试剂的同时鉴定微生物的存在。(2)在没有诊断试剂的情况下,不可能鉴定和/或可视化是否治疗剂在微生物存在的情况下已经释放,并且不能将炎症反应和微生物感染区分,也不可能检测微生物对释放的药物具有抗性。(3)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为了应对特定微生物的存在同时进行诊断和治疗,对比文件2关注的是从涂层中缓慢释放药物,对比文件2也没有教导如何选择性释放治疗试剂或者如何检测治疗试剂的释放以及如何实现特定微生物的可视化。(4)诊断试剂和治疗试剂的同时释放,是借助于选择的微生物提供的化合物的断裂位点进行裂解从而实现的,这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教导中得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和29中的“由有限数量的微生物菌株、种或属”修改为“革兰氏阳性菌”;将权利要求1、3和29中的“第一化合物”修改为“分选酶”;删除权利要求5;调整了部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医用聚合物凝胶是医用材料的结构成分,而从本申请涂层释放的第一试剂和第一其它试剂独立于对象物的结构组分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涂层。在没有确实证据表明采用涂敷方式优于形成植入物方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合理动机将结构成分的聚合物凝胶改进为涂层形式涂敷在对象物上。(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合理动机选择聚乙二醇作为第一聚合物的水凝胶成分。(3)公知常识证据不能证明第一试剂(诊断剂)和第一其它试剂(治疗剂)在第一裂解位点裂解时能够同时从涂层释放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第一试剂和第一其它试剂的同时释放可通过第一裂解实现诊断和治疗两种效果。本领域通常使用的方法是先标记后治疗。上述效果无法基于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合理预期。(4)对比文件1未公开酶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预期嗜中性粒细胞可产生分选酶,也没有证据表明选择革兰氏阳性菌提供的分选酶裂解第一裂解位点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5)关于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提出的“权利要求3中存在逻辑矛盾的内容”的意见,申请人认为当前权利要求3的修改依据为原始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3不存在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6月23日提交的针对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5,191-268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76-190段,2019年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象物。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0-56行,第11栏第30-35行,第41-55行,第12栏第39-46行)公开了一种医用聚合物凝胶,并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
“将药物通过可裂解基团固定在水溶胀聚合物凝胶上制得该医用聚合物凝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象物),所述可裂解基团具有通过酶促反应可裂解的主链和间隔基,该医用聚合物凝胶具有以下通式:A-B-C-D,其中A代表水溶胀聚合物凝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聚合物,第一聚合物包括水凝胶),B代表间隔基,C代表具有可通过酶裂解的主链的可裂解基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单一连接子),D代表药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试剂)”;
“当具有可通过酶裂解的主链的可裂解基团与药物通过酯键,醚键或肽键键合在一起时,该键合位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裂解位点)被酶特异性地裂解以有利地释放完整化学结构的药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裂解位点的裂解导致所述第一试剂的释放)”;
“通过将本发明的医用聚合物凝胶模塑成板形或颗粒形式,可以获得伤口敷料。来自本发明的医用聚合物凝胶的伤口敷料由于含水量较高而具有柔韧性,所以可以在伤口上引起较少的物理刺激而对患者的疼痛较小。此外,由于敷料具有优异的保水性,敷料可以不经常更换,减少患者疼痛,护理和伤口损伤,同时大大保留渗出物中的愈合促进因子而不抑制因子的作用”(该医用聚合物凝胶的保水作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主要功能)。
“如果使用该医用聚合物凝胶通过可裂解基团(例如,-Asp-Glu-,-Ala-Gly-Phe-等)与抗生素结合,而该可裂解基团可被细菌产生的酶(葡萄球菌丝氨酸蛋白酶,葡萄球菌半胱氨酸蛋白酶)裂解,则通过引发抗菌作用,该抗生素(第一试剂)可仅在感染位点释放”。(该医用聚合物凝胶释放抗生素的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辅助功能,该第二辅助功能包括所述第一试剂从医用聚合物凝胶的释放,上述第一主要功能保水功能与所述第一试剂的释放不相关)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前者所述聚合物是以涂层的形式涂敷在对象物上,而后者中聚合物作为对象物的主体结构成分;(2)第一聚合物包括的水凝胶为聚乙二醇;(3)前者聚合物还包括经由第一裂解位点裂解释放的第一其它试剂,且第一试剂为诊断剂,第一其它试剂为治疗剂,第一试剂和第一其它试剂共价地连接,并经单一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聚合物;(4)第一裂解位点被由属于革兰氏阳性菌组成的第一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分选酶裂解,且不被由不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所述第一试剂的释放指示属于所述第一组的微生物的存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检测诊断革兰氏阳性菌的存在并对革兰氏阳性菌引起的感染进行治疗。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根据本发明的医用聚合物凝胶可以采用适合于凝胶应用目的的应用形式,例如片,膜,纤维,织物,非织造织物,液体,粉末,海绵等(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36-39行)”;“本发明的医用聚合物凝胶可用作伤口敷料,生物组织用粘合剂,防粘连剂,骨增强剂和药物释放材料的结构组分(参见说明书第13栏第1-4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可以采用适合于凝胶应用目的的应用形式,而在医疗器械上涂布聚合物凝胶以进行药物释放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当对象物的表面需要抗菌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医用聚合物凝胶涂敷在对象物上作为涂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水溶胀性聚合物凝胶A在体液如血液,血浆和细胞间液或与体液如生理盐水相似的流体中溶胀,并且还具有生物相容性,水溶胀性聚合物凝胶的类型没有特别限制(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6-20行)”,聚乙二醇是本领域公知且常用的能够水溶胀并且具有生物相容性且用于药物释放的聚合物,因此采用聚乙二醇作为第一聚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和(4),通过在微生物特异性酶的作用下裂解产色基团和微生物代谢物从而使产色基团游离出来检测特异性微生物的存在是本领域公知的检测特异性微生物的方法,其原理是:“分离培养基中加入检测某些细菌特异性酶的底物(由产色基团和微生物代谢物如糖苷类,氨基酸或肽类两部分组成,通常为无色),在特异性酶的作用下游离出产色基团并产生荧光或显示一定颜色,用紫外灯观察菌落产生的荧光或直接观察菌落颜色即可对细菌做出鉴定,例如,在CHRO真菌培养基中,白色念珠菌(绿色),热带念珠菌(蓝色),克柔念珠菌(粉红色);FGM培养基中,大肠希埃菌(蓝色),SSMAC培养基中,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菌落为黄色”(参见《高级临床外科诊疗进展》,费秀渠,宁思全,刘永萍等主编,内蒙古科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276页)。很显然,在这种公知的方法中,微生物代谢物上的裂解位点被由属于某一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化合物裂解,且不被由不属于该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且裂解位点的裂解导致产色基团释放,因此该产色基团的释放可以指示属于某一组的微生物的存在,从而检测出特定的微生物。本领域中上述检测诊断特异性微生物的公知方法的原理与对比文件1中从聚合物中释放抗菌药物的原理相同,都是通过微生物产生的酶使可裂解基团上的裂解位点裂解,从而释放出功能物质例如产色基团或药物。当面对上述需要诊断革兰氏阳性菌的存在并治疗革兰氏阳性菌引起的感染的技术问题时,在上述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能够检测革兰氏阳性菌的产色基团(诊断剂)和起抗感染作用的治疗剂共价连接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药物D,并经其上有可裂解基团的单一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聚合物,也很容易想到使用公知的与革兰氏阳性菌相对应的特异性酶分选酶的底物微生物代谢物如糖苷类,氨基酸或肽类(例如LPXTG序列)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可裂解基团(公知常识:革兰氏阳性菌能够特异性提供分选酶,且分选酶能够特异性作用于革兰氏阳性菌的细胞表面蛋白前体的LPXTG序列,于T-G肽键处切断表面蛋白前体(参见教科书《抗生素》,Christopher Walsh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3月,第204页)),这样的话,就能通过革兰氏阳性菌产生的特异性酶分选酶对可裂解基团的裂解作用,同时产生用于诊断的游离产色基团和用于抗感染的治疗剂,从而在对对象物涂层周围的微生物做出鉴定的同时进行抗感染治疗。此时上述产色基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试剂诊断剂,而治疗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其它试剂。在这种情况中,第一裂解位点必然被由属于革兰氏阳性菌组成的第一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分选酶裂解,且不被由不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其中所述第一裂解位点的裂解导致所述第一试剂从所述涂层释放,所述第一试剂的释放指示属于所述第一组的微生物的存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25分别直接或间接限定了权利要求1。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将凝胶用作骨增强剂,则将凝胶施用到骨腔中,或施用到骨折部位的横截面中;如果凝胶作为用于以持续方式释放药物的材料给药,则通过皮下给药,腹膜内给药,关节内给药(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1-10行)”,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上述给药凝胶的过程必然意欲在侵入性手术期间植入患者体内。
对于权利要求3,参考上述公知常识的原理和对上述区别特征(3)和(4)的评述可知,当需要鉴别多组微生物时,根据已知的所需鉴别微生物组的特异性酶底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聚合物涂层包括第二裂解位点和第二试剂,并使该第二裂解位点和第二试剂对应于第二组微生物特异性酶底物中的裂解位点和产色基团。在这种情况中,由于酶和底物的特异性对应关系,第二试剂在所述第二裂解位点裂解时可从所述涂层释放;其中所述第二裂解位点被由属于由有限数量的微生物菌株、种或属组成的第二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第二化合物裂解,且不被由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注释:参见下文第3点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的第(5)条),其中所述第二裂解位点的裂解导致所述第二试剂从所述涂层释放,所述第二试剂的释放指示属于所述第二组的微生物的存在;其中所述第二裂解位点不同于所述第一裂解位点,且不被所述第一化合物裂解;和其中所述第二组的有限数量的微生物菌株、种或属不同于所述第一组的那些。
对于权利要求4,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原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第二试剂不同于所述第一试剂以指示不同的微生物组。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试剂(药物D)经第一连接子(可裂解基团C)共价结合至第一聚合物(水溶胀聚合物凝胶A),所述第一连接子(可裂解基团C)包括所述第一裂解位点(上述酯键,醚键或肽键键合的键合位点);参考上述公知常识的原理和对区别特征(3)和(4)的评述可知,当需要鉴别多组微生物时,根据已知的所需鉴别微生物组的特异性酶底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聚合物涂层包括第二连接子、第二裂解位点和第二试剂,并使所述第二试剂经第二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二聚合物,所述第二连接子包括所述第二裂解位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聚合物包括第一其它试剂,所述第一其它试剂在第一裂解位点裂解时释放;当需要针对第二组微生物感染进行治疗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聚合物涂层包括第二其它试剂,并使第二其它试剂在所述第二裂解位点裂解时释放。
对于权利要求6-8,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具有可通过酶裂解的主链的可裂解基团(相当于第一连接子)与药物通过酯键,醚键或肽键键合在一起时,该键合位点被酶特异性地裂解以有利地释放完整化学结构的药物(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30-35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子包括酯键和酰胺键(肽键),硫酯键、氨基甲酸酯键都是本领域熟知的可被酶裂解的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裂解基团包括氨基酸残基和寡肽(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64行至第9栏第20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裂解位点包括氨基酸基序,所述连接子包括肽。
对于权利要求9,不同微生物产生的特异性酶所识别的氨基酸基序是本领域公知的,例如教科书《抗生素》(Christopher Walsh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3月,第204页)就记载了“分选酶是一种转肽酶,在周质空间中特异性作用于革兰氏阳性菌的细胞表面蛋白前体的LPXTG序列”,“分选酶于T-G肽键处切断表面蛋白前体”,X可以是任意氨基酸,因此使用权利要求9中的LPATG(SEQ NO:4)、LPETG(SEQ NO:5)、LPDTG(SEQ NO:6)、LPQTG(SEQ NO:7)作为识别革兰氏阳性菌的氨基酸基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中的其它氨基酸基序对应的微生物特异性酶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或可通过相关教科书获知的。
对于权利要求10-17,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检测诊断和治疗的需要,选择第二试剂为诊断剂或治疗剂;或选择第一其它试剂和所述第二其它试剂为诊断剂或治疗剂;β-内酰胺抗生素类、头孢菌素抗生素类、大环内酯类、环状缩肽类和四环素类以及万古霉素都是本领域常见常用的抗感染药物,光子发射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诊断剂;荧光剂、生物发光剂、发光剂、化学发光剂或成核剂、以及荧光剂 800CW都是常用于诊断的光子发射剂。
对于权利要求18-2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检测诊断和治疗的需要,选择第一其它试剂和/或第二其它试剂经第一其它连接子和/或第二其它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其它聚合物和/或第二其它聚合物,所述第一其它连接子和/或第二其它连接子分别包括所述第一裂解位点和/或第二裂解位点;或选择使第一其它连接子和/或第二其它连接子与所述第一连接子和/或第二连接子相同;或选择使第一其它聚合物和/或第二其它聚合物与所述第一聚合物和/或第二聚合物相同。
对于权利要求22-2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水凝胶为生物可降解聚合物如PVA等(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5-65行)。聚乙二醇、聚乙二醇乙烯基砜、聚乙二醇二丙烯酸酯都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具有生物相容性且可形成水凝胶的聚合物。
对于权利要求25,医疗器械、医疗用注射针或输液针、医疗用植入物、和食品接触面都是常见的需要检测和治疗微生物感染的对象物。
因此,分别结合对其所引用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25都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检测来自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对象物的光子发射的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25所述的对象物都不具备创造性。前述教科书《高级临床外科诊疗进展》中的公知常识已经教导了“某些细菌特异性酶的底物在特异性酶的作用下游离出产色基团并产生荧光或显示一定颜色,用紫外灯观察菌落产生的荧光或直接观察菌落颜色即可对细菌做出鉴定”,因此使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第一试剂和/或如果存在的所述第二试剂包括能产生荧光的产色基团(即产生荧光的光子发射剂),用能够在所述第一试剂和/或第二试剂从涂层中释放时诱导光子从所述第一试剂和/或第二试剂发射的光(如紫外光)照射所述对象物,并记录所述光子发射从而指示微生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上述教科书教导的原理,所述光子发射必然指示分别属于所述第一组和/或所述第二组的微生物菌株、种或属的存在。因此,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涂布的根据权利要求1-25任一项所述的对象物的生产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25所述的对象物都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的部分中对区别特征(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适合于凝胶应用目的的应用形式,将聚合物凝胶涂布在某些物体上以实现聚合物凝胶的某些功能,例如在医疗器械上涂布聚合物凝胶以进行药物释放。将对象物浸渍在聚合物涂层溶液中并干燥浸渍的对象物是本领域生产涂布的对象物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教科书《高级临床外科诊疗进展》中公知常识的教导,在包括第一裂解位点的聚合物和第一试剂和任选地第一其它试剂、以及如果存在的包括第二裂解位点的聚合物和第二试剂和任选地第二其它试剂的溶液中浸涂对象物以获得涂布的权利要求1-25所述的对象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涂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用聚合物水凝胶,其具体公开内容如上所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前者是一种聚合物涂层,而后者中聚合物作为对象物的主体结构成分;②第一聚合物包括的水凝胶为聚乙二醇;③第一裂解位点被由属于革兰氏阳性菌组成的第一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分选酶裂解,且不被由不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所述第一试剂的释放指示属于所述第一组的微生物的存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检测诊断革兰氏阳性菌的存在。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中对区别(1)和(2)的评述。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当面对上述所要解决需要诊断革兰氏阳性菌的存在的技术问题时,在上述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起诊断作用的产色基团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药物D,并经单一连接子共价结合至第一聚合物,也很容易想到使用公知的与革兰氏阳性菌相对应的特异性酶分选酶的底物中的微生物代谢物如糖苷类,氨基酸或肽类(例如LPXTG序列)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可裂解基团,就能通过革兰氏阳性菌产生的特异性酶分选酶对可裂解基团的裂解作用,产生用于诊断的游离产色基团,从而诊断出革兰氏阳性菌的存在。此时上述产色基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试剂。在这种情况中,第一裂解位点必然被由属于革兰氏阳性菌组成的第一组的微生物所特异性提供的分选酶裂解,且不被由不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其中所述第一裂解位点的裂解导致所述第一试剂从所述涂层释放,所述第一试剂的释放指示属于所述第一组的微生物的存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25任一项所述的对象物在制备用于监控和/或治疗微生物感染的器械中的用途。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25所述的对象物都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5的技术方案后,基于其能够检测诊断微生物以及治疗微生物感染的功能,将该对象物用于监控和/或治疗微生物感染的器械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0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29所述的用途,然而生物膜相关感染是医疗器械中常见的微生物感染类型。因此,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29的评述,权利要求3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1要求保护用于涂布对象物的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聚合物涂层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的用途。权利要求33要求保护用于涂布可植入器械的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聚合物涂层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的用途。权利要求35要求保护用于涂布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对象物的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聚合物涂层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的用途。如前所述,权利要求28所述的聚合物涂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所述的对象物也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后,基于该聚合物涂层能够检测诊断微生物以及治疗微生物感染的功能,将用于涂布对象物的该聚合物涂层用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或将用于涂布可植入器械的该涂层用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或将用于涂布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对象物的该聚合物涂层用在制备用于监控感染的存在和/或监控感染的发展,和/或它们的治疗的器械中,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1、33和35都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31所述的用途,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用途,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35所述的用途,然而生物膜相关感染是医疗器械中常见的微生物感染类型。因此,分别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31、33和35的评述,权利要求32、34和36都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主要利用聚合物水凝胶的保水性和柔韧性制备敷料,同时使敷料具有抗菌性,因此聚合物水凝胶是对比文件1中的医用材料的主体结构成分。本领域存在大量主体结构成分为其它物质的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这些材料和器械植入体内后,使其表面具有抗菌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对比文件1给出了聚合物水凝胶能够释放抗菌药物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聚合物水凝胶可作为涂层应用,因此当仅需要利用聚合物水凝胶在表面释放药物的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聚合物水凝胶作为表面涂层应用至结构成分为其它物质的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从而所述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具有表面抗菌性。
(2)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使用PEG系聚合物作为涂层的原因是其具有生物可降解性质,且容易使用本领域已知技术合成(参见第0125段),而聚乙二醇的这些性质都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另外,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150段所述,包括聚乙二醇的涂层已经用于多种销售的生物植入物和药物缓释制剂,此类药物洗脱涂层可用于广泛的生物化学植入物器械,用于控制和局部递送各种类型的药物分子。因此采用聚乙二醇作为聚合物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使用聚乙二醇作为聚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何从聚合物水凝胶中释放抗生素(参见对比文件1第12栏),当面临在抗感染治疗的同时还需要诊断检测微生物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检测特定微生物的方法的检测原理。教科书《高级临床外科诊疗进展》中的公知常识记载了一种特异性检测微生物的原理:通过微生物产生的特异性酶裂解可裂解基团,从而使产色基团游离出来,实现特定细菌种类的鉴定和可视化。这种释放产色基团的原理与对比文件1所教导的释放抗菌药物的原理完全相同,都是通过特定微生物产生的特异性酶使特异性底物上的裂解位点裂解来实现功能物质的释放。因此在面对需要同时诊断和治疗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只要在可裂解基团上接上共价连接的产色基团(即诊断剂)和相应的治疗剂,就可以在可裂解基团被特异性酶裂解时,同时释放产色基团和治疗剂,以达到检测特定微生物同时对其进行特异性抗感染治疗的目的。这样显然比先标记后治疗方便且快速有效,而且如对比文件1所述,还能取得使用最小量的药物,从而降低药物引起的副作用的有益效果(参见对比文件1第12栏)。
(4)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细菌产生的酶裂解与抗生素结合的可裂解基团,在感染位点释放抗生素(参见对比文件1第12栏)。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不同种类细菌所产生的特异性酶以及酶的特异性底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分选酶普遍存在于革兰氏阳性菌中。如前所述,当面对需要诊断革兰氏阳性菌的存在以及治疗革兰氏阳性菌引起的感染的技术问题时,选择革兰氏阳性菌提供的分选酶裂解第一裂解位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5)申请人认为当前权利要求3的修改依据为原始权利要求16。当前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且不被由不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对应于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且不被所述第一化合物裂解”。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所述第一化合物”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因此由原始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且不被所述第一化合物裂解”只能得出“且不被由属于所述第一组的任何微生物所提供的任何化合物裂解”的结论。上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是基于该结论给出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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