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光板和包含其的液晶显示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偏光板和包含其的液晶显示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36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67950
优先权日:2014-08-29
申请(专利)号:201510542615.1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三星SDI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云丽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任志伟
国际分类号:G02B5/30,G02B1/10,G02F1/13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2615.1、名称为“偏光板和包含其的液晶显示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申请人为三星SDI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885112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033984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偏光板,其包括偏光器和形成于所述偏光器的上侧上的聚酯膜,其中所述聚酯膜具有1:6到1:30的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的比率,和在-7°到 7°范围内的所述偏光器的透射轴线与所述聚酯膜的横向方向之间的角度,所述聚酯膜具有50%到100%的结晶度,
其中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分别由等式4计算:

伸长(%)={(L1-L0)/L0}×100
其中L0表示样品的初始长度,并且L1表示使用UTM通过在纵向方向上以100毫米/分钟的速率拉伸样品获得的样品的最终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中所述聚酯膜在550纳米的波长下具有5,000纳米到15,000纳米的平面内延迟(Re),由等式1表示,且所述聚酯膜在550纳米的波长下具有6,000纳米到18,000纳米的平面外延迟(Rth),由等式2表示:

Re=(nx-ny)×d----(1)

Rth=[{(nx ny)/2}-nz]×d----(2)
其中nx、ny以及nz分别是所述聚酯膜在加工方向(x轴)、横向方向(y轴)以及厚度方向(z轴)上的折射率;x轴、y轴以及z轴彼此正交;
并且d是所述聚酯膜的厚度,单位是纳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中所述聚酯膜在550纳米的波长下具有1.0至1.8的双轴性程度(NZ),由等式3表示:
NZ=(nx-nz)/(nx-ny)----(3)
其中nx、ny以及nz分别是所述聚酯膜在加工方向(x轴)、横向方向(y轴)以及厚度方向(z轴)上的折射率;并且x轴、y轴以及z轴彼此正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中所述聚酯膜由聚对苯二甲酸亚乙酯树脂、聚对苯二甲酸亚丁酯树脂、聚萘二甲酸亚乙酯树脂以及聚萘二甲酸 亚丁酯树脂中的至少一者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还包括:
在所述偏光器与所述聚酯膜之间的由不含溶剂的粘着剂形成的粘着剂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偏光板,其中所述不含溶剂的粘着剂包括90重量%到95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类粘着树脂和5重量%到10重量%的异氰酸酯固化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还包括:
形成于所述偏光器的下侧上的光学膜。
8. 一种液晶显示器,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具有-7°到 7°范围内的偏光器的透射轴线与聚酯膜的横向方向之间的角度;2)其中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分别由等式4计算:伸长(%)={(L1-L0)/L0}×100,其中L0表示样品的初始长度,并且L1表示使用UTM通过在纵向方向上以100毫米/分钟的速率拉伸样品获得的样品的最终长度;3)聚酯膜具有50%到100%的结晶度。其中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三星SDI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聚酯膜具有50%到100%的结晶度”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具有-7°到 7°范围内的偏光器的透射轴线与聚酯膜的横向方向之间的角度;2)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分别由等式计算:伸长(%)={(L1-L0)/L0}×100,其中L0表示样品的初始长度,并且L1表示使用UTM通过在纵向方向上以100毫米/分钟的速率拉伸样品获得的样品的最终长度;3)聚酯膜具有50%到100%的结晶度。其中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和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聚酯膜结晶、增加稳定化即减少聚酯膜收缩,从而阻止偏光度降低的技术启示。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结合聚酯材料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结晶度可以提高聚酯膜的稳定性,因此选择较高范围的结晶度,例如50%到100%的结晶度,是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前次审查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1:6到1:30”修改为“1:6.3到1:12”,并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偏光板具有99.99%或更高的偏光度,所述聚酯膜为TD单轴拉伸膜”,其他权利要求未做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偏光板,其包括偏光器和形成于所述偏光器的上侧上的聚酯膜,其中所述聚酯膜具有1:6.3到1:12的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的比率,和在-7°到 7°范围内的所述偏光器的透射轴线与所述聚酯膜的横向方向之间的角度,所述聚酯膜具有50%到100%的结晶度,所述偏光板具有99.99%或更高的偏光度,所述聚酯膜为TD单轴拉伸膜,
其中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分别由等式4计算:

伸长(%)={(L1-L0)/L0}×100
其中L0表示样品的初始长度,并且L1表示使用UTM通过在纵向方向上以100毫米/分钟的速率拉伸样品获得的样品的最终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中所述聚酯膜在550纳米的波长下具有5,000纳米到15,000纳米的平面内延迟(Re),由等式1表示,且所述聚酯膜在550纳米的波长下具有6,000纳米到18,000纳米的平面外延迟(Rth),由等式2表示:

Re=(nx-ny)×d----(1)

Rth=[{(nx ny)/2}-nz]×d----(2)
其中nx、ny以及nz分别是所述聚酯膜在加工方向(x轴)、横向方向(y轴)以及厚度方向(z轴)上的折射率;x轴、y轴以及z轴彼此正交;
并且d是所述聚酯膜的厚度,单位是纳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中所述聚酯膜在550纳米的波长下具有1.0至1.8的双轴性程度(NZ),由等式3表示:
NZ=(nx-nz)/(nx-ny)----(3)
其中nx、ny以及nz分别是所述聚酯膜在加工方向(x轴)、横向方向(y轴)以及厚度方向(z轴)上的折射率;并且x轴、y轴以及z轴彼此正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中所述聚酯膜由聚对苯二甲酸亚乙 酯树脂、聚对苯二甲酸亚丁酯树脂、聚萘二甲酸亚乙酯树脂以及聚萘二甲酸亚丁酯树脂中的至少一者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还包括:
在所述偏光器与所述聚酯膜之间的由不含溶剂的粘着剂形成的粘着剂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偏光板,其中所述不含溶剂的粘着剂包括90重量%到95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类粘着树脂和5重量%到10重量%的异氰酸酯固化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其还包括:
形成于所述偏光器的下侧上的光学膜。
8. 一种液晶显示器,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并未揭露控制本申请权利要求1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的比率,进而使所述偏光板具有99.99%或更高的偏光度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偏光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偏振板(参见说明书第32-88段),包括偏振器10和形成在偏振器10的上侧上的第一光学膜20,第一光学膜20可为聚酯膜(参见说明书42段)。聚酯膜可以为以高伸长率拉伸的膜,在横向拉伸而在纵向没有拉伸,并且可以是在横向拉伸至其初始长度的约2倍至约10倍长度且在纵向拉伸至其初始长度的约1至约1.1被长度的膜,此处拉伸比为1指膜的非拉伸状态;在该范围之内聚酯膜可以变成超高延迟膜,并且由于防止彩虹斑的产生而改善了图像质量(参见说明书第47、55段);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采用实施例1、实施例2与实施例4的光学膜制备的偏振板,使用V-7100测量的偏振能够分别达到99.997%、99.995%和99.996%的高偏振度(参见说明书第83-87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的偏振板对应本申请的偏光板,聚酯膜在横向拉伸而在纵向没有拉伸即对应本申请的TD单轴拉伸膜,在纵向即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的比率为1:2到1:10的比率,其与本申请1:6.3到1:12的比率范围有重叠;偏振板的偏振达到99.997%、99.995%和99.996%,落入本申请99.99%或更高的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具有-7°到 7°范围内的偏光器的透射轴线与聚酯膜的横向方向之间的角度;2)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分别由等式计算:伸长(%)={(L1-L0)/L0}×100,其中L0表示样品的初始长度,并且L1表示使用UTM通过在纵向方向上以100毫米/分钟的速率拉伸样品获得的样品的最终长度;3)聚酯膜具有50%到100%的结晶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偏光度;2)合理选择膜的性质;3)减少聚酯膜的收缩,阻止偏光度降低。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偏振片(参见说明书第48-58段):偏振片的吸收轴与上述偏振片保护膜的慢轴所成的角度优选为0°±7°或90°±7°的范围,当偏振片的吸收轴与偏振片保护膜的慢轴所成的角度为90°±7°的范围时,偏振片的吸收轴与透射轴呈90°,保护膜的慢轴即横向方向,相当于具有±7°范围内的偏振片的透射轴线与保护膜的横向方向之间的角度,其作用也是提高偏光度,抑制显示图像出现彩虹斑,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以长度的变化量相对于原始长度的比例来计算伸长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使用UTM在纵向方向上以100毫米/分钟的速率拉伸样品并测量最终长度的方式也是常用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设置聚酯膜具有50%到100%的结晶度是为了减少聚酯膜的收缩,从而阻止偏光度降低。关于聚酯膜的收缩,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第一光学膜20可为具有约-0.1%至约 0.1%的收缩差异的聚酯膜,当聚酯膜的收缩差异小于-0.1%或大于0.1%时,由于在偏振板的制造或操作中产生的热量,聚酯膜会产生收缩,这样就使聚酯膜上偏振器的光学轴扭曲,从而降低了偏振板的偏振度(参见说明书第42段);在拉伸聚酯膜之后,所述方法可以进一步包括降低聚酯膜的横向拉伸同时以预定温度范围加热所拉伸的聚酯膜的张力-弛豫,通过张力-弛豫,可以横向拉伸聚酯膜,同时通过加热处理获得聚酯膜的结晶和稳定化,从而获得根据本发明的收缩差异(参见说明书第59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聚酯膜结晶、增加稳定化即减少聚酯膜收缩,从而阻止偏光度降低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结合聚酯材料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加热等促进聚酯结晶化从而使其结晶度提高,由此能够提高机械强度、尺寸稳定性和耐热性,即提高结晶度可以提高聚酯膜的稳定性。由此可见,为了减少聚酯膜的收缩,而选择较高范围的结晶度,例如50%到100%的结晶度,是容易想到并实施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纵向即加工方向伸长与横向方向伸长的比率为1:2到1:10的比率,其与本申请1:6.3到1:12的比率范围有重叠;偏振板的偏振达到99.997%、99.995%和99.996%,落入本申请99.99%或更高的范围内。因此,上述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4、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聚酯膜可以具有超高相位差,以通过抑制当在光学显示器的偏振板中使用时彩虹斑的产生来防止图像质量变差。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在550nm的波长处,所述聚酯膜可以具有约25μm至约500μm、特别地约25μm至约115μm的厚度,nx-ny的绝对值(|nx-ny|)可以为约0.1至约0.2,由此具有约5,000nm至约15,000nm、特别地约10,100nm到约12,000nm的平面内相位差(Ro)(根据相位差的定义可以得知其采用的计算公式与权利要求2中的等式1也相同)。在该范围之内,当作为偏振器的保护膜使用时,所述聚酯膜可以防止彩虹斑的产生、侧光泄漏、和由于相位差根据光的入射角度而变化引起相位差的差异增加(参见说明书第47、48段)。
在550nm的波长处,聚酯膜可以具有的平面外延迟(Rth)为约15,000nm以下,例如约10,000nm至约12,000nm(与权利要求2中Rth的数值范围6000纳米到18000纳米有重叠),如由等式4 :Rth=((nx ny)/2-nz)×d表示的。在该范围之内,聚酯膜可以抑制由于双折射引起的彩虹斑。在等式4中,nx、ny和nz分别为在550nm的波长处聚酯膜的x-轴、y-轴和z-轴的折射率,d为聚酯膜的厚度,单位是nm(参见说明书第52-55段)。

在550nm的波长处,聚酯膜可以具有的双轴性(NZ)的程度为约1.8以下,例如约1.0到约1.8,如由等式3 :NZ=(nx-nz)/(nx-ny)表示的。在该范围之内,聚酯膜可以抑制由于双折射引起的彩虹斑:在等式3中,nx、ny和nz分别为在550nm的波长处聚酯膜的x-轴、y-轴和z-轴方向的折射率(参见说明书第49-51段)。

聚酯膜可以由选自聚对苯二甲酸亚乙酯树脂、聚对苯二甲酸亚丁酯树脂、聚萘二甲酸亚乙酯树脂以及聚萘二甲酸亚丁酯树脂的至少一种树脂形成(参见说明书第56段)。
偏振板100还包括堆叠在偏振器10的下侧上的第二光学膜30(参见说明书第42段)。
可见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7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在偏振器上堆叠光学膜的方法没有特别地限制,可以使用任何典型的粘合剂,例如水基粘合剂和压敏粘合剂的至少一种进行(参见说明书第66段)。在此启示下,根据粘接的实际需要,在偏光器与保护膜之间使用不含溶剂的粘着剂形成的粘着剂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粘着剂的具体成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的偏光板的液晶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71段),包括偏振板。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 08月 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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