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机骨架及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35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880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9713.8
申请日:2016-01-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志明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H02K1/18,H02K3/34,H02K3/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9713.8,名称为“一种电机骨架及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0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骨架通过一体注塑成型的方式设置于铁芯外部;
所述骨架包括绝缘层,所述绝缘层沿所述铁芯轮廓等厚包覆于所述铁芯外表面;
所述骨架具有多个单元;
所述骨架的每个单元上均设置有三个过线槽,所述过线槽为直线型过线槽,每个所述过线槽中仅能容纳一根导线通过;
所述骨架的每个单元均包括护齿,所述护齿的承压侧设置有抗变形结构;
所述抗变形结构用于提供足够的支撑力,以防止所述护齿变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单元之间设置有间隔过线结构;
所述间隔过线结构采用预定角度的双折线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角度为10°-3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抗变形结构为位于承压侧并向外凸起的抗压桩;
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的最小值为所述护齿的宽度的1-1.5倍;
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的最大值为所述护齿的宽度的3-5倍;
所述抗压桩的长度不小于所述抗压桩的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槽的宽度为导线外径的3-5倍;
所述过线槽的高度为导线外径的3-4倍。
6. 电机,包括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外部设置有如权利要求1至5 任一项所述的电机骨架。”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JP特开2012-90486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0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骨架的每个单元上均设置有三个过线槽;过线槽为直线型过线槽,每个过线槽中仅能容纳一根导线通过,骨架的每个单元均包括护齿,所述护齿的承压侧设置有抗变形结构,抗变形结构用于提供足够的支撑力,以防止所述护齿变形。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203180664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公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电机包括铁芯,铁芯外部设有绝缘骨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5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做修改是删除权利要求4,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护齿的承压侧设置有抗变形结构,用于提供足够的支撑力以防止所述护齿变形,抗变形结构为位于承压侧并向外凸起的抗压桩,抗压桩宽度的最小值为护齿宽度的1-1.5倍,抗压桩宽度的最大值为护齿宽度的3-5倍,抗压桩长度不小于抗压桩宽度。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抗变形结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骨架通过一体注塑成型的方式设置于铁芯外部;
所述骨架包括绝缘层,所述绝缘层沿所述铁芯轮廓等厚包覆于所述铁芯外表面;
所述骨架具有多个单元;
所述骨架的每个单元上均设置有三个过线槽,所述过线槽为直线型过线槽,每个所述过线槽中仅能容纳一根导线通过;
所述骨架的每个单元均包括护齿,所述护齿的承压侧设置有抗变形结构;
所述抗变形结构用于提供足够的支撑力,以防止所述护齿变形;
所述抗变形结构为位于承压侧并向外凸起的抗压桩;
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的最小值为所述护齿的宽度的1-1.5倍;
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的最大值为所述护齿的宽度的3-5倍;
所述抗压桩的长度不小于所述抗压桩的宽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单元之间设置有间隔过线结构;
所述间隔过线结构采用预定角度的双折线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角度为10°-3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线槽的宽度为导线外径的3-5倍;
所述过线槽的高度为导线外径的3-4倍。
5. 电机,包括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外部设置有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电机骨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能够防止绝缘骨架变形的凸起桩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将该凸起桩设置为抗压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设置合适的抗压桩的长度、宽度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的图1显示骨架的每个单元包括护齿,护齿承压侧设置有凸起桩,该凸起桩在绝缘骨架护齿的位置与本申请抗压桩在绝缘骨架护齿的位置相同,位于护齿承压侧并向外凸起,凸起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而且该凸起桩的厚度、高度均大于其两侧的绝缘骨架;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结构,当定子绕组绕制在绝缘骨架的齿部时,该凸起桩的承受应力将大于其两侧的绝缘骨架,其客观上能够起到防止绝缘骨架变形的作用。因此该凸起桩实质上就是抗压桩。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凸起桩的基础上,为了更好的防止绕线时护齿变形,根据绕组绕制时骨架受力情况,设置合适的抗压桩的宽度和长度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护齿之间的尺寸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例如,使其宽度最小值为护齿宽度的1-1.5倍、宽度最大值为护齿宽度的3-5倍、抗压桩的长度不小于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等。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做主要修改是删除权利要求2-4,将权利要求2-4合并入权利要求1,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凸起桩不是本申请的抗压桩,间隔过线结构的双折线结构的预定角度设置为10-30度不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骨架,其特征在于:骨架通过一体注塑成型的方式设置于铁芯外部;
所述骨架包括绝缘层,所述绝缘层沿所述铁芯轮廓等厚包覆于所述铁芯外表面;
所述骨架具有多个单元;
所述骨架的每个单元上均设置有三个过线槽,所述过线槽为直线型过线槽,每个所述过线槽中仅能容纳一根导线通过;
所述骨架的每个单元均包括护齿,所述护齿的承压侧设置有抗变形结构;
所述抗变形结构用于提供足够的支撑力,以防止所述护齿变形;
所述抗变形结构为位于承压侧并向外凸起的抗压桩;
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的最小值为所述护齿的宽度的1-1.5倍;
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的最大值为所述护齿的宽度的3-5倍;
所述抗压桩的长度不小于所述抗压桩的宽度;
邻所述单元之间设置有间隔过线结构,所述间隔过线结构采用预定角度的双折线结构,所述预定角度为10°-30°;
所述过线槽的宽度为导线外径的3-5倍;所述过线槽的高度为导线外径的3-4倍。
2. 电机,包括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外部设置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骨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含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2-90486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3180664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机骨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22段,图1-5)公开了一种旋转电机定子,其中包括定子铁芯,骨架通过一体注塑成型的方式设置于铁芯外部;骨架包括绝缘层4,该绝缘层4沿铁芯轮廓等厚包覆于铁芯外表面,骨架具有多个单元。图1、2明确显示,相邻单元之间设置有间隔过线结构,该间隔过线结构采用预定角度的双折线结构。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骨架的每个单元上均设置有三个过线槽,过线槽为直线型过线槽,每个过线槽中仅能容纳一根导线通过;过线槽的宽度为导线外径的3-5倍,过线槽的高度为导线外径的3-4倍;预定角度为10-30度。(2)骨架的每个单元均包括护齿,所述护齿的承压侧设置有抗变形结构,用于提供足够的支撑力以防止所述护齿变形,抗变形结构为位于承压侧并向外凸起的抗压桩,抗压桩宽度的最小值为护齿宽度的1-1.5倍,抗压桩宽度的最大值为护齿宽度的3-5倍,抗压桩长度不小于抗压桩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绕线的走线路径以及如何提高护齿的抗压强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5-18段,图1-5) 公开了一种电机绝缘骨架,采用塑料等绝缘材料注塑一体制成, 包括弧形外圈1、弧形内圈2以及连接弧形外圈1和弧形内圈2的连接桥3;所述的弧形外圈2的上端面设有过线槽5。在绕线时,铜线被绕在绝缘线架的过线槽5内,这样可以使铜线不会与转子或定子或电机的外壳接触,更加安全。过线槽5由设在弧形外圈1上外侧的外圈壁51和设在弧形外圈1上内侧的内圈壁52构成。外圈壁51为全封闭的墙,具有一定的高度,使铜线不会暴露在外边,骨架的每个单元上均设置有过线槽,过线槽为直线型过线槽。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合理设置绕线的走线路径,防止铜线与转子或定子等接触,更加安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使电机可靠性更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过线槽的数量、宽度和高度,但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导线交叉、绕线间短路,使绝缘效果更好,而设置多个过线槽,每个过线槽仅容纳一根导线通过,并根据导线的外径设置过线槽的高度、宽度,例如设置过线槽的宽度为导线外径的3-5倍、高度为导线外径的3-4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同时根据绕组导线的的线径,设置合适的间隔过线结构的角度,例如将角度设置为10°-30°,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的图1显示骨架的每个单元包括护齿,护齿承压侧设置有凸起桩,该凸起桩在绝缘骨架护齿的位置与本申请抗压桩在绝缘骨架护齿的位置相同,位于护齿承压侧并向外凸起,凸起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而且该凸起桩的厚度高度均大于其两侧的绝缘骨架,在定子绕组绕制在绝缘骨架的齿部时,该凸起桩的承受应力将大于其两侧的绝缘骨架,能够起到防止绝缘骨架变形的作用,也就是说该凸起桩实质上就是抗压桩。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防止绕线时护齿变形,根据绕组绕制时骨架受力情况,设置合适的抗压桩的宽度和长度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护齿之间的尺寸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例如,使其宽度最小值为护齿宽度的1-1.5倍、宽度最大值为护齿宽度的3-5倍、抗压桩的长度不小于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等。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22段,图1-5)还公开了:电机包括铁芯,铁芯外部设有绝缘骨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首先,通过本申请说明书附图图1能够明确看出,抗压桩处于护齿外侧即承压侧并向外凸起,而对比文件2的图1也明确显示护齿的外侧即承压侧设置有凸起桩,该凸起桩在绝缘骨架护齿的位置与本申请抗压桩在绝缘骨架护齿的位置相同,位于护齿承压侧并向外凸起;其次,对比文件2的凸起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而且该凸起桩的厚度高度均大于其两侧的绝缘骨架,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结构,当定子绕组绕制在绝缘骨架的齿部时,该凸起桩的承受应力将大于其两侧的绝缘骨架,其客观上能够起到防止绝缘骨架变形的作用。因此该凸起桩实质上就是抗压桩。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凸起桩的基础上,为了更好的防止绕线时护齿变形,根据绕组绕制时骨架受力情况,设置合适的抗压桩的宽度和长度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护齿之间的尺寸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例如,使其宽度最小值为护齿宽度的1-1.5倍、宽度最大值为护齿宽度的3-5倍、抗压桩的长度不小于所述抗压桩的宽度等。(2)对比文件1的图1、2明确显示,相邻单元之间设置有间隔过线结构,该间隔过线结构采用预定角度的双折线结构。至于将该预定角度设置为多少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绕组导线的的线径,设置合适的双折线结构的角度,例如将角度设置为10°-30°,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