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24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697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51930.2
申请日:2016-08-10
复审请求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锋
合议组组长:常青
参审员:王敏
国际分类号:G09G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生活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且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51930.2,名称为“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书部分认定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469765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5679275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1-6和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RGBW四基色面板上的子像素呈阵列排布,对于连接同一扫描线n的连续排列的十二个子像素,所述十二个子像素由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四个子像素按照特定顺序排列并且重复该特定顺序排列三次形成,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所述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相反;
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为LTPS面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n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上的子像素,所述数据线n 1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偶数列上的子像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n 1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上的子像素,所述数据线n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偶数列上的子像素。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n上的信号极性为正,所述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为负。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为正,所述数据线n上的信号极性为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或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白色子像素W,蓝色子像素B,绿色子像素G,和红色子像素R;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白色子像素W,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和蓝色子像素B;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红色子像素R,白色子像素W,绿色子像素G,和蓝色子像素B;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子像素,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为LTPS面板。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列反转驱动方式以及选择适当的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个数据信号S1、S2分别连接并驱动六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且数据信号S1、S2极性相反,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列反转方式驱动数据线复用结构的技术启示,结合复用驱动架构2 to N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2 to 12的数据复用结构中应用列反转驱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9的方案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具体修改为: 1)将权利要求2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2)增加一组新的权利要求8和其从属权利要求9-14。3)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如下:
“1. 一种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RGBW四基色面板上的子像素呈阵列排布,对于连接同一扫描线n的连续排列的十二个子像素,所述十二个子像素由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四个子像素按照特定顺序排列并且重复该特定顺序排列三次形成,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所述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相反;
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为LTPS面板;
所述数据线n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上的子像素,所述数据线n 1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偶数列上的子像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n上的信号极性为正,所述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为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为正,所述数据线n上的信号极性为负。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或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白色子像素W,蓝色子像素B,绿色子像素G,和红色子像素R;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白色子像素W,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和蓝色子像素B;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红色子像素R,白色子像素W,绿色子像素G,和蓝色子像素B;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8. 一种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RGBW四基色面板上的子像素呈阵列排布,对于连接同一扫描线n的连续排列的十二个子像素,所述十二个子像素由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四个子像素按照特定顺序排列并且重复该特定顺序排列三次形成,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所述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相反;
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为LTPS面板;
所述数据线n 1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上的子像素,所述数据线n连接并驱动所述十二个子像素中偶数列上的子像素。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n上的信号极性为正,所述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为负。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为正,所述数据线n上的信号极性为负。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或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白色子像素W,蓝色子像素B,绿色子像素G,和红色子像素R;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白色子像素W,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和蓝色子像素B;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其特征在于,连接所述扫描线n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与连接所述扫描线n间隔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相同,为:红色子像素R,白色子像素W,绿色子像素G,和蓝色子像素B;连接所述扫描线n相邻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特定顺序为:红色子像素R,绿色子像素G,蓝色子像素B和白色子像素W。”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驱动架构是隔两列极性反转一次的2 to 8 De-mux驱动架构,本申请两条数据线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的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搭配相邻数据线上的信号极性相反,使得本申请为一种真实列反转的2 to 12驱动架构,相较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能够减少数据线的数量及数据线及AD转换模块在驱动芯片中的面积,缩小芯片尺寸和成本。2)对比文件2虽然数据信号S1,S2极性相反,且第8、第10、第12晶体管接收第一数据信号S1,第9、第11、第13晶体管接收第二数据信号S2,但其公开的是列反转的2to6驱动架构,这与本申请列反转的2to12驱动架构存在本质区别,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2)RGBW四基色面板为LTPS面板。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减少数据线数量,以及在使用数据复用器的基础上实现列反转。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利用数据复用器实现列反转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易于想到使相邻数据线分别连接并驱动奇数列和偶数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面板设置为LTPS面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 1和数据线n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2)RGBW四基色面板为LTPS面板。其中区别特征1)、2)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对应,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7,9-14的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9-1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汇总主张:1)对比文件1的驱动架构实质上为隔两列极性反转一次的2to8 De-mux驱动架构,而本申请为一种真实列反转的2to12驱动架构。相较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能够减少数据线的数量及数据线及模数转换模块在驱动芯片中的面积,以缩小芯片的尺寸降低成本,并且驱动功耗也会相应降低,且具有更小的闪烁值。2)对比文件2中第一数据信号S1及第二数据信号S2也极性相反,其实际上公开的是一种列反转的2to6的驱动架构,这与本申请的列反转的2to12的驱动架构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应该是列反转的2to8驱动架构,仅仅能够起到改善闪烁的效果,无法达到降低驱动芯片成本及面板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1-6和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生活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且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路复用型显示驱动电路。如附图1所示,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面板包括RGBW四种子像素,呈阵列排布,对于连接同一扫描线Gn的连续排列的多个子像素,由GBRW四个子像素按照特定顺序排列并且重复该特定顺序排列。第一和第二多路复用模块De10、De20,每一多路复用模块均包括四个薄膜晶体管,该四个薄膜晶体管的栅极分别电性连接于第一分路控制信号Demux1、第二分路控制信号Demux2、第三分路控制信号Demux3、和第四分路控制信号Demux4,源极均电性连接同一数据信号,漏极分别电性连接一数据线。以第一多路复用模块De10为例,其包括:第一薄膜晶体管T10,第一薄膜晶体管T10的栅极电性连接于第一分路控制信号Demux1,源极电性连接于第一数据信号Data10,漏极电性连接于第一数据线D1,第二薄膜晶体管T20至第四薄膜晶体管T40与此类似(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段,附图1)。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由对比文件1附图1可知,RGBW子像素阵列是以GBRW,GBRW,GBRW,GBRW…的顺序循环排列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RGBW四基色面板上的子像素呈阵列排布,对于连接同一扫描线的连续排列的12个子像素,以四个像素按照特定顺序排列三次形成。对比文件1相连的两条数据线通过多路复用器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的子像素。对比文件1数据线data10和数据线data20数据线的极性相反,由于其数据线排列是循环重复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上的信号极性相反。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2)RGBW四基色面板为LTPS面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减少数据线数量,以及在使用数据复用器的基础上实现列反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采用数据线通过数据复用器连接多列子像素的源级线的的方式分时进行数据驱动,不同的是数据复用器延伸出的多条子像素数据线与子像素的对应连接方式:本申请每个数据复用器驱动6条子像素数据线,相邻数据线的数据复用器分别驱动奇数列和偶数列。对比文件1每个数据复用器驱动4条子像素数据线,相邻数据线的数据复用器以一定的顺序驱动8个子像素数据线。而根据数据复用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一个数据复用器对应N条(N可以是2,4,6,8)子像素数据线,因此选择一个数据复用器驱动6条子像素数据线,形成2-12的数据复用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至于数据复用器与子像素数据线的对应连接方式,显然对比文件1中2个数据复用器以一定的对应关系驱动8个子像素数据线,由于相邻的2个数据复用器输出的信号极性相反,图1为例,第一个子像素单元GBRW极性为正负负正,第二个子像素单元GBRW极性为负正正负,即8个子像素数据线总体也是以一半正极性一半负极性(4正4负)的4子像素单元的极性反转顺序排列的,虽然不是严格的正负交替列反转形式,但具体是否以严格正负交替的列反转形式布置子像素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列反转又是本领域最常用的极性反转方式之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多路分解器(相当于本申请的数据复用器)的液晶面板(参见说明书第41-46段,附图4,5),如附图4所示,多路分解器的数据线S1,S2分别提供极性相反数据信号,多路分解器的第8、第10、第12晶体管分时接收第一数据信号S1,多路分解器的第9、第11、第13晶体管分时接收第二数据信号S2,即对比文件2相邻的数据线分别连接并驱动8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显然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利用数据复用器实现列反转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易于想到使相邻数据线分别连接并驱动奇数列和偶数列,即可设置数据线n连接并驱动12个子像素中的奇数列,数据线n 1连接并驱动12个子像素中的偶数列,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LTPS面板电子迁移率高,可达100cm2/vs,可以直接在玻璃基板上制作行列驱动电路。基于上述公知常识,为了可以更好地保证2-N的数据复用结构的数据充电时间,将面板设置为LTPS面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常规设置。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的是2to8的数据复用结构,而2toN的数据复用器结构中N的选定是本领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的,当对数据线减少的需求更强时,可将N设置为较大数值,但N的数值也受限于保证数据充电时间而不能过大。而列反转是液晶面板最常用的子像素极性设置形式,将列反转和数据复用结构相结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数据线与子像素数据线的对应关系,这是易于想到和实现的。2)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的是2to6的数据复用结构,但2toN的数据复用器结构中N的选定是本领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的。本领域较普遍采用的子像素列排布形式就是正负极性交替的列反转,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如下布置:使相邻的数据复用器分别连接奇数列和偶数列数据线来实现数据复用器输出数据线所驱动子像素以列反转形式排列,也就是相邻数据线分别通过数据复用器连接奇数列和偶数列的子像素。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如何利用数据复用器实现列反转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易于想到使相邻数据线分别连接并驱动奇数列和偶数列以实现数据复用器结构下的列反转,结合到2-to-12的数据复用结构,即相邻的数据线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的子像素。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相邻数据线的信号极性为正负交替。权利要求2,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RGBW四子像素阵列的一行中的重复顺序设置为R,G,B,W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各扫描线的子像素的重复顺序均相同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4.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RGBW四子像素阵列的一行及间隔行中的重复顺序设置为W,B,G,R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相邻扫描线的子像素的重复顺序设置为不同的R,G,B,W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5.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RGBW四子像素阵列的一行及间隔行中的重复顺序设置为W,R,G,B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相邻扫描线的子像素的重复顺序设置为不同的R,G,B,W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6.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RGBW四子像素阵列的一行及间隔行中的重复顺序设置为R,W,G,B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相邻扫描线的子像素的重复顺序设置为不同的R,G,B,W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权利要求2-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RGBW四基色面板驱动架构,权利要求8的方案与权利要求1仅存在以下不同:权利要求8数据线n 1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上的子像素,数据线n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偶数列上的子像素。权利要求1数据线n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上的子像素,数据线n 1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偶数列上的子像素。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本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
权利要求8与D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相邻的两条数据线n 1和数据线n分别连接并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2)RGBW四基色面板为LTPS面板。其中区别特征1)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对应,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易于得到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和偶数列上的子像素,显然数据线n和数据线n 1分别驱动十二个子像素中奇数列或是偶数列上的子像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的区别技术特征1)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本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7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9-14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4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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