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从血浆中提取人血白蛋白提高得率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从血浆中提取人血白蛋白提高得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21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464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3390.7
申请日:2015-01-23
复审请求人: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晶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田甜
国际分类号:C07K14/765,C07K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3390.7,名称为“一种从血浆中提取人血白蛋白提高得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523038A,公开日为2004年08月25日)与对比文件2(CN103333240A,公开日2013年10月02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血浆中提取人血白蛋白提高得率的方法,包括血浆的合并与融化、组分I II III 的制作和压滤、组分 IV 的制作和压滤、组分 V 的制作和压滤、组分 V 沉淀溶解过滤、FV精制纯化、超滤透析浓缩、配制、巴氏灭活、除菌灌装、孵放和检定,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组分 IV 的制作和压滤,在制备的组分I II III上清液中按体积比加入1/10体积的0℃生理盐水,用pH4.0醋酸缓冲液调整溶液pH值至5.80~5.90,加入-15℃以下的体积浓度为95%乙醇,使最终乙醇体积浓度达到40%;
所述的加入-15℃以下的体积浓度为95%乙醇的速度为≤80L/h,在加入乙醇过程中温度控制在-2.0℃以下,边加乙醇边降温,使组分I II III上清液最终温度控制在-5.0~-5.5℃,乙醇加毕继续搅拌2小时,保持pH为5.80~5.90;向每千升溶液中加入硅藻土和珍珠岩各2~4kg,搅拌30分钟后开始压滤,压滤的过程中,工作压力控制在0.2MPa之内,滤液温度控制在-4.5℃~-5.5℃,压滤后,用洁净压缩冷空气吹出压滤机中残留液体,再用40%乙醇组分Ⅳ平衡液冲洗,冲洗液并入到滤液中,得组分Ⅳ上清液;
所述的40%乙醇组分Ⅳ平衡液由95%乙醇溶液420L、枸橼酸钠3.0Kg和NaCl 4.0Kg加注射用水至1000L制成,用pH 4.0HAc-NaAc缓冲液调整平衡液pH 5.80~5.90,温度-4.5℃~5.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将组分Ⅰ与组分Ⅱ Ⅲ一起沉淀,简化了工艺,减少了白蛋白损失;②因为加入NaCl的方式不同,本申请加入乙醇的体积小,导致蛋白浓度不同,待分离容积较小;③五变因素中离子强度难以通过计算或无法测量得到,五变因素相互协同,获得高回收率,因为从人血浆中提取白蛋白非常复杂,提高0.1‰都是不容易的,本发明比原工艺至少提高0.5‰;④对比文件2是从组分Ⅳ的沉淀中回收,本申请是从组分Ⅳ上清液的沉淀中提取,二者组成不同,相应的提取方法也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血浆中提取人血白蛋白提高得率的方法,包括血浆的合并与融化、组分Ⅰ Ⅱ Ⅲ的制作和压滤、组分Ⅳ的制作和压滤、组分 V 的制作和压滤、组分 V 沉淀溶解过滤、FV精制纯化、超滤透析浓缩、配制、巴氏灭活、除菌灌装、孵放和检定,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组分Ⅰ Ⅱ Ⅲ的制作和压滤,计量合并后血浆体积,用pH4.0醋酸缓冲液调节混合血浆pH值6.85~6.95,打开循环冷却系统给血浆降温,待血浆降温至0℃后,加入-15℃以下的95%的乙醇;加入乙醇速度≤60L/h,使制品最终乙醇浓度达到20%,在加入乙醇过程中,温度始终不得高于0℃,最终血浆温度控制在-5.0~-5.5℃,乙醇加完后继续搅拌2小时以上,保持溶液pH为6.85~6.95;再向每千升溶液中加入硅藻土和珍珠岩各2~4kg,搅拌30分钟,在温度-4.5℃~-5.5℃、压力0.20MPa下压滤,用洁净压缩冷空气吹出压滤机中残留液体,再用20%的乙醇组分I II III平衡液冲洗,冲洗液并入到滤液,得到组分I II III上清液;
20%的乙醇组分I II III平衡液是由95%的乙醇210L、枸橼酸钠3.8kg、NaCl 4.6kg、加注射用水至1000L制成,用pH4.0 HAc-NaAc缓冲液调整平衡液pH为6.85~6.95,平衡液温度-4.5~-5.5℃;
所述的组分Ⅳ的制作和压滤分离,方法是,在组分Ⅰ Ⅱ Ⅲ上清液中按体积比加入1/10体积的0℃生理盐水,用pH4.0醋酸缓冲液调整溶液pH值至5.80~5.90,加入-15℃以下的95%乙醇,使乙醇浓度达到体积比40%,加乙醇速度≤80L/h,在加入乙醇过程中温度控制在-2.0℃以下,边加乙醇边降温,使组分Ⅰ Ⅱ Ⅲ上清液的温度控制在-5.0~-5.5℃,乙醇加毕继续搅拌2小时,保持pH为5.80~5.90;向每千升溶液中加入硅藻土和珍珠岩各2~4kg,搅拌30分钟后开始压滤,压滤的过程中,工作压力控制在0.2MPa之内,滤液温度控制在-4.5℃~-5.5℃,压滤后,用洁净压缩冷空气吹出压滤机中残留液体,再用40%乙醇组分Ⅳ平衡液冲洗,冲洗液并入到滤液中,得组分Ⅳ上清液;
所述的40%乙醇组分Ⅳ平衡液是由95%乙醇溶液420L、枸橼酸钠3.0Kg和NaCl 4.0Kg加注射用水至1000L制成,用pH 4.0HAc-NaAc缓冲液调整平衡液pH 5.80~5.90,温度-4.5℃~5.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⑴组分Ⅰ Ⅱ Ⅲ的溶液pH值不同,对比文件1中为5.9,权利要求1中为6.85-6.95;⑵组分Ⅰ Ⅱ Ⅲ温度不同,对比文件1中-4℃,权利要求1中为-5.0-5.5℃;⑶各步骤加入硅藻土的量不同,对比文件1每升血浆加入0.31克的硅藻土,权利要求1每升溶液加入硅藻土和珍珠岩各2-4kg;⑷权利要求1还包括平衡液洗脱步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步骤;⑸调整钠盐的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为加入NaCl后加入注射水,权利要求1为加入1/10体积生理盐水;⑹本申请还限定了精制纯化、透析后的除菌罐装等步骤。由于从实施例1-3和说明书相关描述部分无法确定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替代的白蛋白提取方法。对于区别⑴至⑶、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这些参数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⑷,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滤后使用平衡液冲洗(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1),关于区别⑹,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根据人血白蛋白原液检定进行稀释配制、巴氏灭活、灭活后除菌分装的步骤(参见实施例1),而对产品进行孵放和检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手段。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①pH值、硅藻土和珍珠岩的量、调节乙醇浓度的方式不同而导致蛋白浓度不同。②上述不同导致离子强度不同,而从血浆中提取白蛋白时不能测量离子强度,因此对比文件1不具备操作性。③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平衡液。⑵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即使将二者结合起来也没有覆盖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从整体上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不应只针对技术特征。⑶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提高得率的从血浆中提取人血白蛋白的方法。⑷多次试验均取得相似结果,得率稳定在2.95~2.97%,均值为2.96%,如将3批血浆每批平均一分为二,得到0014段表格数据;并强调通过不分离组分Ⅰ和用生理盐水调整钠盐而得到高收率和降低成本,得率提高0.1‰都非常不容易。⑸除非开拓性发明,许多发明都是在现有技术上的改进和创新,不可避免与已有技术方案有相同或相近似之处,但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因而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血浆中提取人血白蛋白提高得率的方法,包括血浆的合并与融化、组分Ⅰ Ⅱ Ⅲ的制作和压滤、组分Ⅳ的制作和压滤、组分 V 的制作和压滤、组分 V 沉淀溶解过滤、FV精制纯化、超滤透析浓缩、配制、巴氏灭活、除菌灌装、孵放和检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血浆蛋白的分离方法(参见实施例1、图1):取1000人份经检测合格的血浆混合,经如下步骤:
a、冰冻血浆置融浆罐中融化,融浆水温30~37℃,不断搅拌直至完全融化后,进入夹层反应罐,在搅拌条件下,调整以下参数:用醋酸盐缓冲液调整pH:5.9,用注射用水调整蛋白浓度(P%):5.28%,用氯化钠调整r/2:0.14,T:-4℃,用95%乙醇调整溶液EtOH浓度为:20%。然后,按照每升血浆加入0.31克的硅藻土,以20~60转/分钟搅拌60分钟后,溶液进入压滤机过滤:压力0~3bars,滤板10平方米,滤板的孔径为0.45微米。压滤分离得上清和沉淀(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血浆的合并与融化、组分Ⅰ Ⅱ Ⅲ的制作和压滤步骤);
b、步骤a分离得到的上清液,进入夹层反应罐中,在搅拌条件下,调整以下参数:用醋酸盐缓冲液调整pH:5.9(即公开了5.80~5.90范围的一个端点值),用注射用水调整P%:2.42%,用氯化钠调整r/2:0.09,T:-5℃(即公开了-5.0~-5.5℃范围的一个端点值),用95%乙醇调整溶液EtOH浓度为:40%。然后,按照每升血浆加入0.45克的硅藻土,以20~60转/分钟搅拌60分钟,然后进入压滤机过滤:压力0~3bars(即0~0.3Mpa,与0.2Mpa之内的范围部分重叠),滤板8平方米,滤板的孔径为0.22微米。压滤分离得上清和沉淀(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组分Ⅳ的制作和压滤步骤);
c、步骤b过滤分离得到的上清,进入夹层反应罐中,在搅拌条件下,调整以下参数:用醋酸盐缓冲液调整pH:4.85,用注射用水调整P%:1.2%,用氯化钠调整r/2:0.1,T:-7℃,用95%乙醇调整溶液EtOH浓度为:40%。然后进入压滤机过滤:压力0~3bars,滤板6平方米,滤板的孔径为 0.45微米。压滤分离得沉淀和上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组分Ⅰ Ⅱ Ⅲ的溶液pH值不同,对比文件1中为5.9,权利要求1中为6.85-6.95;②组分Ⅰ Ⅱ Ⅲ温度不同,对比文件1中-4℃,权利要求1中为-5.0-5.5℃;③各步骤加入硅藻土的量不同,对比文件1每升血浆加入0.31克的硅藻土,权利要求1每升溶液加入硅藻土和珍珠岩各2-4kg;④权利要求1还包括平衡液洗脱步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步骤;⑤调整钠盐的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为加入NaCl后加入注射水,权利要求1为加入1/10体积生理盐水;⑥本申请还限定了精制纯化、透析后的除菌罐装等步骤。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3个实施例,实施例1的pH值和温度,加入硅藻土和珍珠岩的量,均限定为较大数值范围,实施例2和3中上述参数多为具体数值。3个实施例的得率分别为2.93~2.94%、2.93~2.94%、平均得率2.935%。说明书第0014段公开了三批白蛋白回收率,稳定在2.95~2.97%,均值为2.96%,没有明确记载该三批结果分别采取实施例1-3中哪种具体方法实施得到。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通的意见中声称0014段表格中三批白蛋白的制备方法对应实施例1-3,多次试验均取得相似结果,得率稳定在2.95~2.97%,均值为2.96%,并强调提高0.1‰都是非常不容易的。合议组注意到,实施例1-3的得率都小于0014段中申请人所声称的多次试验的稳定得率,并且实施例1中的得率2.93~2.94%与0014段批号1中得率2.97%相差0.3~0.4‰,实施例2与批号2的得率相差0.1~0.2‰,实施例3与批号3的得率相差0. 25‰,分别是请求人所声称的难以达到的技术改善范围0.1‰的3-4倍、1-2倍和2.5倍。鉴于使用相同制备方法得到数值范围不重合且相差较大,与“多次试验取得相同或相近似的结果”(参见说明书0014段,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意见)相矛盾,所以从说明书无法确认所述得率的真实性,也无法判断所述得率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确切关系,即无法确定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替代的白蛋白提取方法。
对于区别①至③、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这些参数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④,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滤后使用平衡液冲洗(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1),关于区别⑥,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根据人血白蛋白原液检定进行稀释配制、巴氏灭活、灭活后除菌分装的步骤(参见实施例1),而对产品进行孵放和检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手段。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⑴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区别点①③在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已评述,对于请求人主张的区别点②,在本技术领域,有多种现有技术测量血浆的离子强度,包括原子吸收光谱法、火焰发射光谱法、离子选择光谱法、分光光度法等等(参见《生物制药工艺技术》陶杰、陈梁军主编,2013年02月第一次印刷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110页至114页;《生物化学检测技术》侯振江,郭桂平主编,2014年08月第3版第1次印刷,人民军医出版社,第186-18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二部附录ⅣF火焰光度法)。因此请求人基于离子强度不可测量,而质疑对比文件1不具备操作性不能成立。⑵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是新颖性问题,而本申请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⑶首先,得率高是提取方法的技术效果,其次如上评述本申请未能证实提高得率的技术效果。⑷如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实施例1-3的得率都小于请求人所声称的多次试验的稳定得率,鉴于使用相同制备方法得到数值范围不重合且相差较大,与“多次试验取得相同或相近似的结果”相矛盾,所以从说明书无法确认所述得率的真实性,也无法判断所述得率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确切关系,即无法确定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实验证实降低成本的技术效果。而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区别点不分离组分Ⅰ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调节钠盐的方式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⑸如前所述,由于基于说明书的记载,请求人主张的技术效果和技术问题无法得到确认,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能确定为“提供了一种替代的白蛋白提取方法”,在此基础上,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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