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旋压钛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00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582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4038.2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明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C10M1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4038.2,名称为“冷旋压钛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1298576A,公开日2008年11月5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冷旋压钛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MVI 600基础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8.0%~12.0%,
抗氧剂 0.8%~1.2%,
极压剂 3.0%~4.0%,
抗磨剂 4.0%~5.0%,
摩擦改进剂 3.0%~4.0%,
金属减活剂 0.3%~0.6%,
助剂 0.8%~1.2%;
油性剂是硫化猪油Mayco Base1217;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杂环化合物T552和50%的混合型液体屏蔽酚T502A复合;
极压剂是三芳基磷酸酯;
抗磨剂是硫化异丁烯;
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三苯基硫化磷酸酯Irgalube 211;
金属减活剂是二戊基氨基甲锌Vanlube AZ;
助剂是硫代氨基甲酸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指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润滑剂应用领域、基础油和添加剂的配方不同,本申请添加剂的选择具有复合协同效应,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2017年6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旋压钛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齿轮润滑油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1段):它含有(A)大量的矿物油,或合成油,或它们的混合物;和(B)至少一种含硫极压、抗磨损剂;(C)至少一种含磷极压、抗磨损剂;(D)至少一种油性剂;(E)至少一种清净、分散剂;(F)至少一种金属钝化剂,和抗氧剂;(G)至少一种降凝剂;(H)至少一种抗泡剂。组分(A)为深度精制的MVI矿物油,或HVI矿物油,或合成油(PAO),或它们的混合物,它在组合物中的适宜含量为90-98%(重);组分(B)较适宜是硫化烯烃,在组合物中的适宜含量为1-8%(重);组分(C)是亚磷酸酯及其衍生物,或硫磷酸复酯及其衍生物,或磷酸酯及其胺盐衍生物,或硫代磷酸酯及其胺盐衍生物,或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锌及其衍生物,或它们任意组合的混合物,在组合物中的适宜含量为0.1-5%(重);组分(D)较适宜是油酸乙二醇酯,或苯三唑十八胺盐,或硫化棉子油,或它们的混合物,在组合物中的适宜含量为0.05-5%(重);组分(E)较适宜是双丁二酰亚胺,或有机磺酸钙,或它们的混合物,在组合物中适宜含量为0.05-5%(重);组分(F)较适宜是噻二唑衍生物,或二壬基二苯胺类化合物,或它们的混合物,在组合物中的适宜含量0.01-3%(重),组分(G)较适宜是烷基萘类等,在组合物中的含量适宜含量为0.1-5%(重),组分(H)较适宜是聚甲基硅油类化合物,在组合物中的适宜含量为5-50mg/kg或ppm”。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基础油、油性剂和摩擦改进剂、金属减活剂和抗氧剂、极压剂和抗磨剂的种类和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还加入一定量助剂;权利要求1不含有清净、分散剂,降凝剂和抗泡剂;(2)权利要求1中润滑剂组合物用于冷旋压钛合金管,对比文件2中润滑剂用于齿轮油。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的润滑、极压抗磨、减摩和抗氧性能。
关于区别(1),MVI是通用基础油的一种,是指中粘度指数I类基础油,主要考虑的是基础油的氧化安定性、蒸发损失和碱性氮,其粘度指数为80-95,MVI基础油根据运动粘度的大小又划分为若干型号,如40℃运动粘度为90-110mm2/s、110-120mm2/s的MVI基础油,其型号分别为MVI 500和MVI 60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制备的润滑油的粘度需要选择合适型号的基础油。
油性剂通常是动植物油或在烃链末端由极性基团的化合物,具有减少摩擦的作用。由于具有减摩作用的添加剂发现后,现把包括油性剂在内的、能降低摩擦面摩擦系数的物质统称为摩擦改进剂。硫化猪油Mayco Base1217和硫化棉子油是常用的硫化脂肪型油性剂,油酸乙二醇酯和苯三唑十八胺盐是本领域常用的脂肪酸衍生物类油性剂;烷基三苯基硫化磷酸酯Irgalube 211是本领域常用的含磷摩擦改进剂(《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黄文轩编著,第111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31日;《工业润滑油生产与应用》,王先会编,第62-65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4年1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润滑剂的性能需求和原料成本选择加入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如硫化猪油Mayco Base1217和烷基三苯基硫化磷酸酯Irgalube 211。
金属减活剂和抗氧剂以及抗氧抗腐剂都可以提高油品的抗氧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T552杂环化合物具有良好的抗氧化和抑制铜腐蚀性,且油溶性、热稳定性和抗乳化性良好,与酚型抗氧剂复合具有很好的金属减活之协和效应(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59页);T502A是本领域常用的酚型抗氧剂,抗氧性、防胶性优良和油溶性好;二戊基氨基甲锌Vanlube AZ是本领域常用的抗氧抗腐剂,具有高温抗氧和腐蚀抑制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67、145和159页)。为改善润滑剂的抗氧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T552杂环化合物、T502A和二戊基氨基甲锌Vanlube AZ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噻二唑衍生物和二壬基二苯胺,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按国内添加剂的分类,通常把极压剂和抗磨剂统称为极压抗磨剂。因为不同类型的极压抗磨剂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含硫极压抗磨剂抗烧结性好、抗磨性差,含磷极压抗磨剂抗磨性好、极压性差,二者可互补不足(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68和69页)。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硫化烯烃类含硫极压、抗磨损剂和磷酸酯类等含磷极压、抗磨损剂。为改善润滑剂的极压抗磨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现有技术中常规的硫化烯烃类和磷酸酯类极压抗磨剂,如硫化异丁烯和三芳基磷酸酯,且可预料其共同使用时的技术效果。
硫代氨基甲酸铜是本领域常用的有机铜抗氧剂,有机铜抗氧剂具有优良的高温抗氧性能,常作为抗氧剂助剂增强润滑油高温抗氧性能(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43页)。为改善润滑剂的抗氧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添加一种或多种助剂,如硫代氨基甲酸铜,以提高润滑剂的高温抗氧性能,且可预料其技术效果。
清净、分散剂,降凝剂和抗泡剂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特定需要选择加入或不加入,取消加入后其作用也相应消失。
基于润滑剂基础油和各添加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善润滑剂的润滑、极压抗磨和抗氧性能易于想到调整各添加剂的用量,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其的合理范围,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各添加剂的含量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2),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在润滑油中加入功能性添加剂,如油性剂、极压抗磨剂等载荷添加剂,则润滑油的抗磨、减摩、润滑性能会有所改善。且对比文件2中所述润滑剂也具有良好的抗磨、抗氧以及防腐性能,所以也可用于冷旋压钛合金管过程。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础油为MVI,而MVI常用的型号为MVI 500和MVI 600,根据润滑油所需的粘度等性能要求以及与添加剂的混溶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适合的MVI基础油种类。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润滑油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有十多种,并且添加剂可以改善润滑油物理化学性质,对润滑油赋予新的性能或加强原有性能,如为改善润滑油的防锈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或调整防锈剂,且各类添加剂通常都有合适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添加剂合理的用量。其次,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润滑剂组合物需要具备润滑、稳定、抗磨极压、减摩、防腐蚀等性能,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寻找具有类似功能的润滑油,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润滑组合物也具备这些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组合物,进而也可将其用做冷旋压钛合金管润滑剂。最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及各组分间的协同作用,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各组分之间具备协同作用、产生复配效果,所以并不能得出该组合物具有复配协同效果的结论。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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