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带有箱装置的框架承载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63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41830
优先权日:2012-07-13
申请(专利)号:201310292376.X
申请日:2013-07-12
复审请求人:曼卡车和巴士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
合议组组长:康红艳
参审员:董喜俊
国际分类号:B60K15/063(2006.01);B62D2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92376.X,名称为“带有箱装置的框架承载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曼卡车和巴士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7段(即,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即,第1-5页);2017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EP1577143A1,公开日为:2005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2:US2005062251A1,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3:US6203065B1,公告日为:2001年03月20日;
对比文件4:JPS5359145A,公开日为:1978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5:CN2099057U,公告日为:1992年03月18日;
对比文件6:US5380042A,公告日为:1995年01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商用车、尤其载重车、优选地鞍式牵引车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带有:
- 纵向延伸的第一承载结构(10)和纵向延伸的第二承载结构(20),它们在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的横向(QR)上彼此相间隔,和
- 用于容纳流体的至少一个箱装置(T)、尤其用于容纳用于发动机装置的运行的燃料的燃料箱装置和/或用于容纳空气的空气箱装置(T'),
其特征在于,
- 所述箱装置(T)至少逐段地布置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之间,并且,
- 所述箱装置(T)至少逐段地在所述商用车的前轮(Rv)之间延伸并且向前伸出超过其轮中点(Rmv)。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至少逐段地在所述商用车的后轮(Rh)之间延伸并且优选地向后伸出超过其轮中点(Rmv)。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从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延伸至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并且将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相连接。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逐段地在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的横向(QR)上布置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中间。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优选地从下面和/或从侧向外面逐段地包围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具有流通口,其被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穿过。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在用于所述商用车的传动装置和/或发动机装置之下延伸。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用于容纳并且优选地从下面和/或从侧向外面优选地至少逐段地包围传动系单元。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由大致空心板状的至少一个箱截段来构造。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
- 包括底部件和外部的两个边腿件,其优选地形成大致U形的构形,或者
- 包括大致水平的法兰件和从所述法兰件延伸的桥接件,其优选地形成大致L形、T形或V形的构形。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包括纵向延伸的第三承载结构(30),其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之间延伸并且优选地在其水平之下。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用于支撑所述箱装置(T)和/或用于驱动所述商用车的发动机装置。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包括U-或I-型材元件或者空心型材元件。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划分成上段结构和下段结构。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用作用于驾驶室的基座。
1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设有至少一个通风口(L?),其尤其用于冷却用于驱动所述商用车的发动机装置。
1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在上面布置在用于所述商用车的前轮(Rv)的车轮悬架(RA)的弹簧元件和/或减振器元件上和/或在上面布置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上。
1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包括至少一个横向加固结构(T),其附加地用作用于所述商用车的空气箱,并且/或者其大致空心板状地来构造。
19. 一种商用车、尤其载重车、优选地鞍式牵引车,其特征在于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框架承载结构(1)。”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包含有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对于包含技术特征“箱装置为用于容纳用于发动机装置的运行的燃料的燃料箱装置”的技术方案1,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箱装置至少逐段地在商用车的前轮之间延伸并且向前伸出超过其轮中点;然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包含技术特征“箱装置为用于容纳空气的空气箱装置”或“箱装置为用于容纳用于发动机装置的运行的燃料的燃料箱装置和用于容纳空气的空气箱装置”的技术方案2和3,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具有至少一个用于容纳空气的空气箱装置,空气箱装置具有箱装置的相应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当箱装置大致为U形或T形时,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箱装置大致为L形或V形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1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6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商用车、尤其载重车、优选地鞍式牵引车,在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车辆的后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后轮之间的箱,也是涉及车辆的后部,而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车辆的前部;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和暗示特征“箱装置至少逐段地在商用车的前轮之间延伸并且向前伸出超过其轮中点”;因此对比文件1、2和3没有公开“箱装置至少逐段地布置在纵向延伸的第一承载结构与纵向延伸的第二承载结构之间,并且,箱装置至少逐段地在商用车的前轮之间延伸并且向前伸出超过其轮中点”的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将箱装置布置在前轮之间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相应技术特征,仅仅是一种位置上的简单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公开了“箱装置在商用车的后轮之间延伸且向前伸出超过其轮中点”的相应技术方案,其通过将箱装置延伸并超过所在轴中点的方式,解决了将箱装置布置在车轴附近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有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技术方案(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9,在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认为:(1)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桥接部分26和容器32逐段地布置在两个纵向结构10、12之间并且在后轮16和后轮18之间延伸,而将上述箱装置结构设置在前轮之间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对箱装置位置的简单替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综合考虑车辆结构设计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2)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8-45行、第3栏第23-34行,附图1-6):液体箱12(即箱装置T)布置在拖拉机后轮车轴26周围(即在商用车后轮之间延伸),而其端部42和44为延伸出轴26(即轮中点Rmv)的中空部分,为液体箱12提供额外的容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相应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额外的箱容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框架承载结构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上述箱装置结构设置在前轮之间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对箱装置位置的简单替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综合考虑车辆结构设计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载重车”,并将原权利要求10、15以及1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教导是不兼容的,即使将对比文件3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箱也始终会布置在车辆的尾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没有任何教导将箱放置在车辆的前部;(2)复审请求人不认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箱装置(T)在上面布置在用于所述载重车的前轮(Rv)的车轮悬架(RA)的弹簧元件和/或减振器元件上和/或在上面布置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上”;(3)复审请求人不认同“箱装置用作用于驾驶室的基座”是一种常规装配手段。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合议组指出:(1)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桥接部分26和容器32逐段地布置在两个纵向结构10、12之间并且在后轮16和后轮18之间延伸,而将上述箱装置结构设置在前轮或者后轮之间,仅仅是对箱装置位置的简单替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综合考虑车辆结构设计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7-0029段,附图1-3):空气弹簧16(即弹簧元件和减震器元件)分别与主结构12(即第一承载结构和第二承载结构)连接并且分别与梁11相连构成悬架组件13,该悬架组件13可以为在主结构12上的箱装置36提供减振且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空气箱36布置在主结构12上,而将空气箱替换为容纳燃料的燃料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箱体在主结构的槽内改变位置,将其布置在空气弹簧16(即弹簧元件和减震器元件)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的常规改变,其所起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箱装置本为平坦结构,可以在其上承载物品,将其作为承载结构,用作驾驶室的基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底部件和外部的两个边腿件,其形成大致U形的构形,或者”以及“L形”、“V形”删除,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包括纵向延伸的第三承载结构(30),其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之间并且在其水平之下延伸,并且,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用于支撑所述箱装置(T),并且,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用于承受用于前轮的车轮悬架的转向元件的纵向力和/或横向力并且与其相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至少以下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1)所述箱装置(T)包括大致水平的法兰件和从所述法兰件延伸的桥接件,其形成大致T形的构形;(2)所述箱装置(T)用作用于驾驶室的基座;(3)所述箱装置(T)在上面布置在用于所述载重车的前轮(Rv)的车轮悬架(RA)的弹簧元件和/或减振器元件上。此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1)合议组主张的“箱装置本为平坦结构”应当是不正确的。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T形的构形”,这意味着,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大致水平的法兰件”,因此认为“箱装置本为平坦结构”的主张是不合理的;进一步地,“将其作驾驶室的基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不恰当的。(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悬架组件13可以为在主结构12上的箱装置36提供减振”,对比文件2不能提供任何“技术启示”。(3)复审请求人认为“空气弹簧16”被用来为箱体,例如“燃料箱装置”提供减振是惯用的手段,应当是不合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具有动机去改变“箱体”的位置以使得其“布置在空气弹簧16上”。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载重车,带有用于所述载重车的框架承载结构(1),其带有:
- 纵向延伸的第一承载结构(10)和纵向延伸的第二承载结构(20),它们在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的横向(QR)上彼此相间隔,和
- 用于容纳流体的至少一个箱装置(T),更确切地说,用于容纳用于发动机装置的运行的燃料的燃料箱装置,
其特征在于,
- 所述箱装置(T):
包括大致水平的法兰件和从所述法兰件延伸的桥接件,其形成大致T形的构形,且
- 所述箱装置(T)用作用于驾驶室的基座,且
- 所述箱装置(T)在上面布置在用于所述载重车的前轮(Rv)的车轮悬架(RA)的弹簧元件和/或减振器元件上和/或在上面布置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上,且
- 所述箱装置(T)至少逐段地布置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之间,并且,
- 所述箱装置(T)至少逐段地在所述载重车的前轮(Rv)之间延伸并且向前伸出超过其轮中点(Rmv),
其中,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包括纵向延伸的第三承载结构(30),其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之间并且在其水平之下延伸,并且,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用于支撑所述箱装置(T),并且,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用于承受用于前轮的车轮悬架的转向元件的纵向力和/或横向力并且与其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至少逐段地在所述载重车的后轮(Rh)之间延伸并且优选地向后伸出超过其轮中点(Rmv)。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从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延伸至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并且将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相连接。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逐段地在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的横向(QR)上布置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中间。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优选地从下面和/或从侧向外面逐段地包围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具有流通口,其被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穿过。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在用于所述载重车的传动装置和/或发动机装置之下延伸。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用于容纳并且优选地从下面和/或从侧向外面优选地至少逐段地包围传动系单元。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由大致空心板状的至少一个箱截段来构造。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包括纵向延伸的第三承载结构(30),其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之间延伸并且优选地在其水平之下。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用于支撑所述箱装置(T)和/或用于驱动所述载重车的发动机装置。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包括U-或I-型材元件或者空心型材元件。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划分成上段结构和下段结构。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箱装置(T)设有至少一个通风口(L?),其尤其用于冷却用于驱动所述载重车的发动机装置。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包括至少一个横向加固结构(T),其附加地用作用于所述载重车的空气箱,并且/或者其大致空心板状地来构造。
1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载重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载重车为鞍式牵引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1-16的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载重车,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卡车,尤其是拖车(即为载重汽车的一种),其包括箱装配结构,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13-0023段,附图1-4):图1显示了拖车(即载重汽车的一种)尾部底盘框架(即框架承载结构)的两个纵向结构10、12(即第一承载结构10和第二承载结构20),两纵向结构10、12互相平行(即横向上彼此相间隔),在后轮后部安装有油箱22、24(即容纳用于发动机装置的运行的燃料的燃料箱装置),两油箱通过桥接部分26(即燃料箱装置)从下部连接,容器32也可以作为油箱(即燃料箱装置),另外,由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桥接部分26和容器32逐段地布置在两个纵向结构10、12之间并且在后轮16和后轮18之间延伸;而同时油箱包括油箱22、24(即大致水平的法兰件)和桥接部分26(即从法兰件延伸的桥接件),容器32也可以作为油箱,从附图1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油箱22、24、26、32形成T形的构形。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1)所述箱装置(T)用作用于驾驶室的基座;(2)所述箱装置(T)在上面布置在用于所述载重车的前轮(Rv)的车轮悬架(RA)的弹簧元件和/或减振器元件上和/或在上面布置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和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上;(3)箱装置至少逐段地在载重车的前轮之间延伸并且向前伸出超过其轮中点;以及(4)所述框架承载结构(1)包括纵向延伸的第三承载结构(30),其在所述第一承载结构(10)与所述第二承载结构(20)之间并且在其水平之下延伸,并且,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用于支撑所述箱装置(T),并且,所述第三承载结构(30)用于承受用于前轮的车轮悬架的转向元件的纵向力和/或横向力并且与其相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容纳压缩空气的箱,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7-0029段,附图1-3)空气弹簧16(即弹簧元件和减震器元件)分别与主结构12(即第一承载结构和第二承载结构)连接并且分别与梁11相连构成悬架组件13,该悬架组件13可以为在主结构12上的箱装置36提供减振且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空气箱36布置在主结构12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区别特征(4),也没有给出在框架承载结构上设置第三承载结构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储油的箱结构,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8-45行、第3栏第23-34行,附图1-6):液体箱12(即箱装置T)布置在拖拉机后轮车轴26周围(即在商用车后轮之间延伸),而其端部42和44为延伸出轴26(即轮中点Rmv)的中空部分,为液体箱12提供额外的容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区别特征(4),也没有给出在框架承载结构上设置第三承载结构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附带油箱的空气强制冷却式V型发动机,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2段,附图1、2):油箱19(即箱装置)包含左右两个部分,符号21代表连通管(即桥接件),其既作为连通管又作为卸油管,由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油箱19具有大致水平的法兰件部分,且油箱19及连通管21形成了大致的V形或L形的构形。然而,该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框架承载结构,也没有公开区别特征(4),更没有给出在框架承载结构上设置第三承载结构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自卸挂车嵌套式车架,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13段,附图4):由车架纵梁2、车架横梁3、车架转盘支承梁1、车架油缸支承梁6及倾翻支架5组成的车架和由厢架纵梁7、厢架横梁9及厢架油缸支承梁8组成的厢架,车架纵梁2位于前轮上方的部分高于其他部分,并且该高出部分与厢架嵌套;厢架油缸支承梁8为纵向排列,车架转盘支承梁1中部呈凹状,当车架纵梁2高出部分嵌套入厢架内时,纵向排列的厢架油缸支承梁8正好嵌套入上述的车架转盘支承梁1中部的凹形结构内。在该对比文件5中,该厢架油缸支承梁8是设置在厢架上,而不是设置在车架上的,将厢架嵌入到车架时,其嵌入到车架转盘支撑梁中部的凹形结构中,其作用是可以降低现有自卸挂车重心位置。因此,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在框架结构的车架上设置第三承载结构,也没有公开该第三承载结构可以支撑箱装置,并且也没有公开第三承载结构可以承受用于前轮的车轮悬架的转向元件的纵向力和/或横向力并且与其相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区别特征(4),也没有给出在框架承载结构上设置第三承载结构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保护油箱的结构及其安装方式,并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3栏第1-4段,第4栏第1段,附图2-7):侧边元件28作为框架(即第一承载结构和第二承载结构的上段结构)沿着纵向在整个车架上延伸,左侧结构60包含有一个低处纵向低碳高强钢管62(即第一承载结构和第二承载结构的下段结构),左侧结构60通过连接板67、68、69与侧边元件28相连。也就是说,对比文件6中没有公开区别特征(4),也没有给出在框架承载结构上设置第三承载结构的技术启示。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都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也未曾提及设置第三承载结构会对框架承载结构的承载能力会产生何种影响,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在载重车的框架承载结构设置纵向延伸的第三承载结构,且将该第三承载结构设置在第一承载结构与第二承载结构之间并且在其水平之下延伸,并且将第三承载结构用于支撑箱装置,和用于承受用于前轮的车轮悬架的转向元件的纵向力和/或横向力并且与其相连接。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载重车的框架承载结构可以实现支撑燃料箱并且可以容纳来自用于前轮Rv的车轮悬架RA的转向元件的纵向力和横向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对比文件6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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