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打线构造及焊线形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06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82197
优先权日:2014-08-27
申请(专利)号:201410459888.5
申请日:2014-09-11
复审请求人: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万里
合议组组长:王文杰
参审员:白若鸽
国际分类号:H01L21/60;H01L21/603;H01L23/4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59888.5,名称为“打线构造及焊线形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174604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3:TW 200926319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0-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块体的形状不同于该第一端的形状。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强化结构的具体形状。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其他说明中指出: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该第一焊线未结合至该接点上致使该第一焊线无法拉断时,该焊件会自动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该接点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行持续的生产力,省时并降低成本。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图1A-4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焊线形成方法,包括:
提供一具有焊件的焊线设备,该焊件收纳有相连接的第一焊线与第二焊线;
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接点上,拉断该第一焊线以分离该第一焊线与该第二焊线,当该第一焊线未结合至该接点上致使该第一焊线无法拉断时,该焊件会自动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该接点上;
形成强化结构于该第二焊线上,该强化结构为块体;以及
将该强化结构结合至该接点与该第一焊线的结合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接点设于电子元件上,且该第一焊线的另一端结合至另一电子元件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还结合至该第一焊线的另一端与该另一电子元件的结合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于该第一焊线结合至该接点上时,该第一与第二焊线相分离。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形成于该第二焊线的端部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为以烧结该第二焊线的端部而形成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焊件使该强化结构结合至该第一焊线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焊线形成方法为正向结合式或反向结合式。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接点上形成有支撑结构,以令该强化结构与该支撑结构夹设该第一焊线。
10. 一种打线构造,包括:
一焊线,其具有相对的第一端与第二端;
第一接点,其供结合该焊线的第一端;
第二接点,其供结合该焊线的第二端,其中,该第二接点设于电子元件上;以及
强化结构,其形成至该第二接点上以覆盖于该焊线的第二端上,该强化结构为块体,且该块体的形状不同于该第一端的形状。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焊线的第一端为球端。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焊线的第二端为线状。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为块体。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第一接点设于电子元件上。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电子元件为主动元件、被动元件或其组合者。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电子元件为导线架、封装基板、主动元件、被动元件或其组合者。
17.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第一接点的位 置与该第二接点的位置等高。
18.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第一接点的位置与该第二接点的位置具有高度差。
19.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还形成至该第一接点上以覆盖于该焊线的第一端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部分技术特征;原独立权利要求10中补入部分技术特征,同时修改了部分技术特征的用语;删除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并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及顺序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如下:
“1. 一种焊线形成方法,包括:
提供一具有焊件的焊线设备,该焊件收纳有相连接的第一焊线与第二焊线;
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接点上后,即向上移动该焊件,以拉断该第一焊线,以分离该第一焊线与该第二焊线,当该第一焊线未结合至该接点上致使该第一焊线无法拉断时,该焊件会自动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该接点上,再向上移动该焊件,以拉断该第一焊线;
形成强化结构于该第二焊线上,该强化结构为块体;以及
将该强化结构结合至该接点与该第一焊线的结合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接点设于电子元件上,且该第一焊线的另一端结合至另一电子元件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还结合至该第一焊线的另一端与该另一电子元件的结合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形成于该第二焊线的端部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为以烧结该第二焊线的端部而形成者。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焊件使该强化结构结合至该第一焊线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焊线形成方法为正向结合式或反向结合式。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接点上形成 有支撑结构,以令该强化结构与该支撑结构夹设该第一焊线。
9. 一种打线构造,包括:
一焊线,其具有相对的第一端与第二端,该焊线的第二端为线状;
电极垫,其供结合该焊线的第一端,该电极垫设于第一电子元件上;
焊垫,其供结合该焊线的第二端,其中,该焊垫设于第二电子元件上;以及
强化结构,其形成至该焊垫上以覆盖于该焊线的第二端上,该强化结构为块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焊线的第一端为球端。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块体的形状不同于该第一端的形状。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第一电子元件为主动元件、被动元件或其组合者。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第二电子元件为导线架、封装基板、主动元件、被动元件或其组合者。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电极垫的位置与该焊垫的位置等高。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电极垫的位置与该焊垫的位置具有高度差。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打线构造,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还形成至该电极垫上以覆盖于该焊线的第一端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一种提升电性连接品质的技术启示,而非焊接出问题时的故障排除方法,且对比文件1以“压断”方式使导线W分离,所以需横向移动毛细管Cp以压断两导线W,5A,再向上移动毛细管Cp以分开该两导线W,5A。2) 本申请的线状端4b结合于焊垫90上;相对地,对比文件1的焊线端52结合于第一凸起6A上而非结合于电极41上。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2)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174604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3:TW 200926319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以拉断的方式分离第一和第二焊线。2)当该第一焊线未结合至该接点上致使该第一焊线无法拉断时,该焊件会自动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该接点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以何种方式分离第一和第二焊线;2)如何进行持续的生产,以省时并降低成本。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极垫设于第一电子元件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极垫的具体位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6段记载:在压向第一凸起6A后,如图14所示,在导线W连续送出时,毛 细管Cp被从电极41抬升。随后,如图15所示,在停止导线W的送 出时,毛细管Cp被进一步从电极41移开。结果,导线W被完全从第一凸起6A和导线5A分开。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是通过拉断方式进行分离,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拉断的方式进行分离。其次,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也同样记载了使用拉断方式进行分离的现有技术,而拉断方式进行分离也是打线工艺中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提升电性连接品质的技术启示,但对比文件1中也同时是一种与本申请现有技术中类似的打线方式,其必然存在由于打线不成功而需要进行手动操作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动机。2)虽然对比文件1的焊线端52结合于第一凸起6A上而非结合于电极41上,但是将焊线的两端结合在电极垫或焊垫上,而非凸块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种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存在任何技术上实施的难度。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的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技术特征“直接向下进行接点加压作用后”;并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1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焊线形成方法,包括:
提供一具有焊件的焊线设备,该焊件收纳有相连接的第一焊线与第二焊线;
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接点上后,直接向下进行接点加压作业后,即向上移动该焊件,以拉断该第一焊线,以分离该第一焊线与该第二焊线,当该第一焊线未结合至该接点上致使该第一焊线无法拉断时,该焊件会自动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该接点上,再向上移动该焊件,以拉断该第一焊线;
形成强化结构于该第二焊线上,该强化结构为块体;以及
将该强化结构结合至该接点与该第一焊线的结合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接点设于电子元件上,且该第一焊线的另一端结合至另一电子元件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还结合至该第一焊线的另一端与该另一电子元件的结合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形成于该第二焊线的端部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强化结构为以烧结该第二焊线的端部而形成者。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焊件使该强化结构结合至该第一焊线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焊线形成方法为正向结合式或反向结合式。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线形成方法,其特征为,该接点上形成有支撑结构,以令该强化结构与该支撑结构夹设该第一焊线。”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以拉断方式分离第一焊线与第二焊线,焊件20重复接点加压作用的步骤,知道第一焊线4有效结合至焊垫90上。对比文件1给出一种提升电性连接品质的技术启示,而非焊接出问题时的故障排除方法,且对比文件1以“压断”方式使导线W分离,所以需横向移动毛细管Cp以压断两导线W,5A,再向上移动毛细管Cp以分开该两导线W,5A。对比文件3仅于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教导以“切断方式”分离引线,并未公开“以拉断方式”分离引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图1A-4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中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174604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3:TW 200926319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焊线形成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焊线形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7页第3段以及附图1-21):提供一具有毛细管Cp(相当于焊件)的焊线设备,毛细管Cp有相连接的第一焊线与第二焊线;将第一焊线的第一端结合至电极41(相当于接点)上,拉伸第一焊线以分离第一焊线和第二焊线(参见图14-15);形成熔融球Wb于第二焊线上(参见图18),熔融球Wb形成第二凸起6B(相当于强化结构),第二凸起6B为块体,将第二凸起6B结合至电极41与该第一焊线的结合处。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直接向下进行接点加压作业后,以拉断的方式分离第一和第二焊线。2)当该第一焊线未结合至该接点上致使该第一焊线无法拉断时,该焊件会自动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该接点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以何种方式分离第一和第二焊线;2)如何进行持续的生产,以省时并降低成本。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中,直接向下进行接点加压作业后,使用拉断的方式分离第一和第二焊线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打线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1段-第20页第2段以及附图6-10):当焊线18未结合至第2接合点即导线44之上时,控制部80判断检测出接合不良状态的次数是否为第1次,如果是第1次,进行电浆清洗后,再度对第2接合点即导线44进行接合(相当于该焊件会自动将该第一焊线结合至该接点上)。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进行持续的生产力,省时并降低成本,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当该第一焊线未结合至该接点上时,将致使第一焊线无法拉断,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7页第3段以及附图1-21):电极41设置在驱动IC4(相当于电子元件),且该第一焊线的另一端结合至基板1(相当于另一电子元件)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高焊线两端的结合力,将强化结构还结合至该第一焊线的另一端与该另一电子元件的结合处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和8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7页第3段以及附图1-21):熔融球Wb形成于该第二焊线的端部上(参见图18),熔融球Wb形成第二凸起6B;第二凸起6B为以烧结该第二焊线的端部而形成者;第二凸起6B为块体(参见图21);毛细管Cp使第二凸起6B结合至该第一焊线上(参见图19);电极41上形成有第一凸起6A(相当于支撑结构),以令该第二凸起6B与该第一凸起6A夹设该第一焊线(参见图21)。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7页第3段以及附图1-21):该焊线形成方法为反向结合式。在所属技术领域中,焊线形成方法为正向结合式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6段记载:在压向第一凸起6A后,如图14所示,在导线W连续送出时,毛细管Cp被从电极41抬升。随后,如图15所示,在停止导线W的送出时,毛细管Cp被进一步从电极41移开。结果,导线W被完全从第一凸起6A和导线5A分开。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是通过拉断方式进行分离,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拉断的方式进行分离。其次,拉断方式进行分离是打线工艺中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提升电性连接品质的技术启示,但对比文件1中也同时是一种与本申请现有技术中类似的打线方式,其必然存在由于打线不成功而需要进行手动操作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动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意见陈述书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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