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马克杯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46
决定日:2019-11-17
委内编号:1F267266
优先权日:2010-11-02
申请(专利)号:201510869257.5
申请日:2011-11-02
复审请求人:恩伯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珍珍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王聪
国际分类号:A47G19/02,A47G19/22,A47J36/24,A47J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至少存在一项区别,该区别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理由或证据说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也无法得到该区别,则上述对比文件不足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9257.5,名称为“马克杯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恩伯技术公司,其申请日为2011年11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本申请为分案申请,原申请的申请号为201180063844.5,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12月0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8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5;于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马克杯体,所述马克杯体包括:
环形壁和底部;
用于存放液体的腔室,所述腔室从所述环形壁的近端部向底座延伸,所述底座与所述底部分隔开,以便在所述底座与所述底部之间限定空腔;以及
加热系统,所述加热系统被设置在所述空腔中,包括:
加热元件,所述加热元件被配置为将热传导到所述腔室中的所述液体,
一个以上的电能存储装置,被配置成为所述加热元件提供电力;和
控制电路,所述控制电路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加热元件的操作,和
所述马克杯体的底面上的一个以上的电触点,
其中,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都没有暴露,并且所述马克杯体可以被暴露于水池中的水或液体,而不会使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暴露于所述水或所述液体,从而防止损坏所述加热系统,所述加热系统被容纳在所述空腔中,使得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都是看不见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元件是电阻加热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被附接到所述底部的顶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元件被设置为邻近所述底座的底面,以便通过所述底座将热传导到所述底座的顶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底部构件轴向地与所述马克杯的底部边缘分开,以便在所述马克杯的所述底部限定凹进部分,充电底座的抬高部分被配置为至少部分地配合到所述凹进部分中。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马克杯体的底面上的一个以上的电触点是所述马克杯体的底面上的电接触垫。
7. 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具有一个以上的电触点的充电底座,所述马克杯的所述一个以上的电触点被配置为当所述马克杯被放置在所述充电底座上时,接触所述充电底座上的一个以上的电触点。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绝缘部件,所述绝缘部件在所述底座和所述控制电路之间,以便将所述加热元件和所述控制电路热隔离。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传感器,所述传感器感应所述马克杯体的方位,并与所述控制电路通信,其中,所述控制电路至少部分地基于感应的方位来控制所述马克杯的操作。”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1242OU,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7日;
对比文件2:CN20104235OY,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马克杯系统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热保温碗之间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马克杯,而对比文件1保护的主题是一种碗;马克杯体可以被暴露于水池中的水或液体,而不会使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暴露于所述水或所述液体,从而防止损坏所述加热系统;(2)马克杯体的底面上的一个以上的电触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碗的加热组件用于马克杯;其次,对比文件1中加热组件被装在底座12及底座盖3形成的空腔内而未被暴露在外,由此,在将马克杯暴露于水或液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加热组件的任何部分均不会暴露于水或液体,进而可防止清洗时损坏加热系统。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启示。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并经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推理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已公开的内容所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从而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能够将内碗1与具有电子设备的底座12分离,用于清洗并且“防止水损坏底座构件的内部元件,PTC电发热元件”。因此,对比文件1教导了将内碗1与具有电子设备的底座12分离的重要性,并且给出了将两个部件集成为一体的反向教导。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都没有暴露,并且所述马克杯体可以被暴露于水池中的水或液体,而不会使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暴露于所述水或所述液体,从而防止损坏所述加热系统,所述加热系统被容纳在所述空腔中,使得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都是看不见的”,并且对比文件1并不关注于提供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都没有暴露的一体的马克杯,相反,对比文件1通过将内碗1从底座12拆除来避免必须解决或克服这个问题。在看到对比文件1时,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被设计为分离接触液体或食物的内碗来用于清洗,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解决能够将碗暴露于液体同时避免电子设备暴露于液体的问题。对于权利要求9,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已经通过使得内碗1可从底座12去除来用于清洗,而避免了当马克杯被倾斜预定角度时要切断加热器电源的问题,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而添加方位传感器。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9及其他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通过将底座和杯体设为一体的防水结构,进而防止清洗时损坏底座内部元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在现有技术的多篇专利文献中均有记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为解决不使电子器件暴露于液体以避免损坏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底座和杯体设为一体的防水结构。其次,权利要求9限定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在日常生活中,在杯子、手机等物品中设置传感器来感测方位是较为常见的手段。进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马克杯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热保温碗之间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马克杯系统;(2)马克杯体可以被暴露于水池中的水或液体,而不会使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暴露于所述水或所述液体,从而防止损坏所述加热系统;(3)马克杯体的底面上的一个以上的电触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结合启示,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或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环形壁和底部”、“所述腔室从所述环形壁的近端部向底座延伸”分别修改为“外部环形壁和附接到所述外部环形壁的底部”、“所述腔室从所述内部环形壁的近端部向底座延伸”,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内部环形壁相对于所述外部环形壁而形成,以便限定在所述内部环形壁和所述外部环形壁之间的环状间隙”、“其中所述空腔与所述环状间隙连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马克杯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马克杯体,所述马克杯体包括:
外部环形壁和附接到所述外部环形壁的底部;
用于存放液体的腔室,所述腔室从所述内部环形壁的近端部向底座延伸,所述内部环形壁相对于所述外部环形壁而形成,以便限定在所述内部环形壁和所述外部环形壁之间的环状间隙,所述底座与所述底部分隔开,以便在所述底座与所述底部之间限定空腔,其中所述空腔与所述环状间隙连通;以及
加热系统,所述加热系统被设置在所述空腔中,包括:
加热元件,所述加热元件被配置为将热传导到所述腔室中的所述液体,
一个以上的电能存储装置,被配置成为所述加热元件提供电力;和
控制电路,所述控制电路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加热元件的操作,和
所述马克杯体的底面上的一个以上的电触点,
其中,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都没有暴露,并且所述马克杯体可以被暴露于水池中的水或液体,而不会使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暴露于所述水或所述液体,从而防止损坏所述加热系统,所述加热系统被容纳在所述空腔中,使得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都是看不见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首先,根据说明书第77段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其次,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内碗1和外碗2的下部相连接的底座12”,进一步参考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段和说明书附图5、6、7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内碗1具有底部螺纹圆柱“A”,其安装在底座12的顶部螺纹部分“C”周围,内碗1和底座12之间的连接允许底座12的底部凸缘“D”接触外碗2的底部。因此,底座12可以保持内碗1通过底座12而连接到外碗2。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内碗1和外碗2之间的环状间隙,因为内碗1接触外碗2。此外,由于内碗1的底部螺纹圆柱部分“A”在底座12的顶部周围延伸,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空腔与环状间隙连通”。对比文件2也没有弥补对比文件1的缺陷。对比文件2公开了附接到杯1底部的安装座9,其中,“具有塑料材料的安装座9可以有效地防止热从散热片6传送到杯体1”。因此,安装座9在散热片6和杯体1之间。所以,在杯座2的空间与杯体1的内壁和外壁之间的任何空间之间没有连通。从而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另外,关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的具体设计使得这种传感器是不必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结合诸如传感器,从而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最终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5;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至少存在一项区别,该区别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理由或证据说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也无法得到该区别,则上述对比文件不足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克杯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热保温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0026段,附图1-7):其包括一本体,该本体包括金属内碗1、非金属外碗2及与该内碗1、外碗2下部相连接的底座12,及设置在该底座12上部的底座盖3,所述的内碗1套设在外碗2内侧;所述的底座12及底座盖3形成空腔,其内置有依次上下设置、电性连接的电发热元件5、控制电路10、电池11。所述的金属内碗1、非金属外碗2及底座12,为可拆卸式连接,拆卸后便于内碗、外碗的清洗,防止底座进水损坏内部元件。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结合附图5-7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碗本体包括分别有外碗2的侧壁和内碗1的侧壁所构成的外部环形壁和内部环形壁、设置在该外部环形壁底部的底座12、及位于底座12最下方的底部;作为内部环形壁的内碗1的侧壁从该侧壁位于碗口的近端部向位于碗底的内碗1的底部延伸,从而内碗1的侧壁和内碗1的底部形成用于存放液体的腔室;底座12的底座盖3与其底部隔开,在底座的底座盖3与其底部之间限定出一容纳由电发热元件5、控制电路10和电池11构成的加热系统的空腔。加热系统由于设置在空腔中从而其任何部分都是看不见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马克杯系统;(2)底部附接到外部环形壁,所述内部环形壁相对于所述外部环形壁而形成,以便限定在所述内部环形壁和所述外部环形壁之间的环状间隙,底座和底部之间的空腔与所述环状间隙连通,马克杯体可以被暴露于水池中的水或液体,而不会使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暴露于所述水或所述液体,从而防止损坏所述加热系统;(3)马克杯体的底面上的一个以上的电触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能够暴露水或液体中进行清洗而不会损坏加热系统的马克杯,并能对马克杯中的加热系统供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具有加热功能的碗,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碗、马克杯均是常见的用于盛装液体的器皿,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碗和外碗的形状修改为马克杯的杯壁形状,进而得到一种可加热的马克杯系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该区别技术特征通过限定马克杯的底部直接附接至外部环形壁上由此实现马克杯的外部环形壁与底部为一个整体;进一步再通过限定底座和底部之间用于放置加热系统的空腔与外部环形壁和内部环形壁之间的环状间隙连通、以及马克杯体可以被暴露于水池中的水或液体,而不会使所述加热系统的任何部分暴露于所述水或所述液体,从而防止损坏所述加热系统,来实现可将该马克杯整体暴露于水或液体中,进而解决如何在不损坏加热系统的同时对马克杯进行清洗的技术问题。对此,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即热保温碗的底部是底座12的底面,而底座12与外碗2和内碗1可拆卸,从而该加热保温碗的底部与作为外部环形壁的外碗的侧壁并非形成一个整体,而是可分离的。此外,对比文件1未公开外碗2的侧壁和内碗1的侧壁之间的具体位置关系,从而无法确定对比文件1中作为外部环形壁的外碗2的侧壁与作为内部环形壁的内碗1的侧壁之间存在环状间隙。进一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属内碗1、非金属外碗2及底座12,为可拆卸式连接,拆卸后便于内碗、外碗的清洗,防止底座进水损坏内部元件”可知,对比文件1的外碗2、内碗1、和底座12各自独立可拆分,从而底座的底座盖3与其底部之间所限定出的空腔位于底座12内部,该空腔与外碗1和内碗2均不连通。由此可见,本申请的马克杯的杯体设计与对比文件1的加热保温碗的碗体设计之间存在很大不同。本申请通过将杯体设计为外部环形壁与底部为一个整体,以及将内部环形壁和外部环形壁之间设计为具有环形间隙,并将容纳加热系统的空腔设计为与该环形间隙连通使得加热系统完全被杯子的外侧面、内侧面和底部包围,也即使得加热系统位于杯子内部而不暴露在外,进而实现可将马克杯整体暴露于水或液体。而对比文件1通过将容纳有加热系统的底座12设计为与外碗2和内碗1相对独立,使底座12可拆卸,进而避免底座12暴露于水或液体中而导致底座12内部进水损坏其内部的加热系统。因此,对比文件1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无法给出技术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制冷杯,不涉及该制冷杯的清洗,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行-第2页第15行,附图1-4):杯体1采用双层保温结构,杯体1下端安装有杯座2,杯座2与杯体1通过螺钉连接,杯座2内设有制冷芯片8,杯座2的侧面上开有散热孔1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无法给出技术启示。
再次,虽然通过将马克杯中容纳加热系统的装置设置为防水结构以实现将马克杯整体暴露于水或液体进行清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特定的技术手段实现马克杯整体暴露于水或液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制冷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至第5页第1段,附图1-2):该电子制冷杯包括杯体1、杯座2以及固定座10,电源电路设在固定座10内,固定座10上端面与杯座2的下端面上对应设有电触点,杯座下端设有与固定座上电连接触点对应的电连接触点(相当于杯的底面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电触点),通过电触点使固定座10内电源电路与杯座2内电器元件相连接,为制冷杯的工作提供电能。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带电触点的充电底座给杯子提供电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当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上述设置电触点的充电固定座用于马克杯的底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应地容易得到电连接触点位于马克杯的底面上。
综上,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相应地,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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