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搜索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64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49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45979.3
申请日:2015-05-14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窦明生
合议组组长:杨子芳
参审员:智月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5979.3,名称为“搜索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6日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CN103927381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而对比文件1是扩展问题内容关键词得到问题集合,以作为目标问题。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3810218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搜索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分别一一对应的一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4项、说明书第1-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搜索关键词;
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
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
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所述至少一个观点中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观点包括第一倾向性观点和第二倾向性观点。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每个观点的属性信息;
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
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之前,还包括:
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观点类问题;
对所述观点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 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
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进行识别处理,以获得所述观点数据中所包括的观点。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包括:
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
8. 一种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搜索关键词;
匹配单元,用于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
所述匹配单元,还用于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
输出单元,用于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所述至少一个观点中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观点包括第一倾向性观点和第二倾向性观点。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每个观点的属性信息;
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
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挖掘单 元,用于
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观点类问题;
对所述观点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以及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挖掘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以及
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进行识别处理,以获得所述观点数据中所包括的观点。
14. 根据权利要求8~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具体用于
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建立簇形式的问答数据库,是基于数据库中的问题语义进行聚类,而权利要求1是根据获得的搜索关键词来匹配候选聚合问题,该候选聚合问题是一个问题,并不是一个问题簇及其所包含的多个问题。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是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而对比文件1是扩展问题内容关键词得到问题集合,以作为目标问题。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目标问题。(2)对比文件2中,是先获取到用户输入的问题,再在簇形式的问答数据库中确定与输入问题语义相似度最高的问题簇,即获得与输入问题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与搜索关键词进行匹配”,而对比文件2是“与输入的问题进行匹配”;然而,当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获取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进一步设置,基于搜索关键词进行匹配即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即使申请人将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在所属领域,进一步从聚合得到的分组中选择其中一个问题代表该分组作为候选聚合问题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对答数据库中的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类得到一个以上的问题簇”,基于语义的聚类也属于一种聚合处理,得到的一个个问题簇也属于候选聚合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匹配得到候选聚合问题作为候选目标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获得观点数据并输出观点数据。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搜索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分别一一对应的一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的内容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9的内容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8中,删除原权利要求2、9,并对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解决了如何降低应用与搜索引擎之间的数据交互用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已经无法再降低应用与搜索引擎之间的数据交互了,如果再降低数据交互,对比文件2中将无法获得匹配的问题簇所对应的优质答案。因此,对比文件2中根本不存在如何降低应用与搜索引擎之间的数据交互用的技术问题,也就不存在对对比文件2进行这种改进的技术任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想到“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以及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其中,所述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所述至少一个观点中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这一技术手段。在此情况下,即便对比文件1公开了这一技术手段,但是,由于对比文件2客观上不存在这样的技术缺陷和改进任务,甚至排除了这种改进的可能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进行这样的改进,从而也就无法获得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了。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搜索关键词;
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
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其中,所述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所述至少一个观点中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观点包括第一倾向性观点和第二倾向性观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每个观点的属性信息;
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
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之前,还包括:
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观点类问题;
对所述观点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
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进行识别处理,以获得所述观点数据中所包括的观点。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包括:
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
7. 一种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搜索关键词;
匹配单元,用于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
所述匹配单元,还用于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其中,所述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所述至少一个观点中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输出单元,用于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观点包括第一倾向性观点和第二倾向性观点。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每个观点的属性信息;
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
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挖掘单元,用于
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观点类问题;
对所述观点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以及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挖掘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以及
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进行识别处理,以获得所述观点数据中所包括的观点。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具体用于
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2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2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927381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3810218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搜索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问题簇的自动问答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9-162段):对数据库中的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相似度的聚类得到一个以上的问题簇(相当于候选聚合问题),当获取用户输入的问题时(相当于获取搜索关键词),确定所述簇形式的问答数据库中与用户输入的问题语义相似度最高的问题簇(相当于目标聚合问题),从问题簇内的答案中确定出问题对应的优质答案(相当于获得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观点),将该问题簇对应的优质答案包含在搜索结果中返回给用户(相当于输出目标聚合物所对应的观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得观点数据并输出观点数据;(2)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至少一个观点中的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好的满足用户的搜索意图。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是非问题的处理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4-40段、第54-63段):根据是非问题检索式对答案数据源中的观点进行识别统计(相当于获得所述目标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将观点的识别统计结果进行展示(相当于输出所述目标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S301,根据是非问题检索式确定正向观点关键词和反向观点关键词;S401,将正向观点和反向观点的识别统计值分别进行显示;如图4B所示,是非问题检索式“蚕丝被能晒吗”,共33条网友回答,81%的网友的观点为“能”,19%的网友的观点为“不能”(相当于所述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所述至少一个观点中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统计输出观点及观点数据,更好的满足用户的搜索需求,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3段):如图4B所示,是非问题检索式“蚕丝被能晒吗”,共33条网友回答,81%的网友的观点为“能”,19%的网友的观点为“不能”(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个观点包括第一倾向性观点和第二倾向性观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3段):如图4B所示,是非问题检索式“蚕丝被能晒吗”,共33条网友回答,81%的网友的观点为“能”,19%的网友的观点为“不能”,且图4B中给出了每个观点对应的出现情况统计图(相当于所述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每个观点的属性信息;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每个观点在所述目标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此外,目标聚合问题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基于目标聚合问题进行搜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9-162段):识别出问题型query,将该query作为用户输入的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类得到一个以上的问题簇(相当于对观点性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从问题簇内问题的答案中确定出问题簇对应的优质答案;当获取到用户输入的问题时,确定簇形式的问答数据库中与该用户输入的问题语义相似度最高的问题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40段):根据是非问题检索式获取答案数据源,根据是非问题检索式对答案数据源中的观点进行识别统计(相当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问题中每个候选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问题所对应的观点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4-57段):S301,根据是非问题检索式确定正向观点关键词和反向观点关键词,正向观点关键词可以是表达肯定观点的词或字,反向观点关键词可以是表达否定观点词或字;S302,在答案数据源的首句、第二句和/或关键句中识别正向观点关键词和反向观点关键词,以进行观点识别统计(相当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问题中每个候选问题所对应的观点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倾向性词汇或短语进行识别处理,以获得所述观点数据中所包括的观点)。此外,目标聚合问题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基于目标聚合问题进行搜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4B):如图4B所示,是非问题检索式“蚕丝被能晒吗”,共33条网友回答,81%的网友的观点为“能”,19%的网友的观点为“不能”(相当于所述输出所述目标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包括: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问题所对应的所述观点数据)。此外,目标聚合问题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基于目标聚合问题进行搜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搜索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分别一一对应的一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当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获得观点数据并输出观点数据,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至少一个观点中的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9-140段公开了:搜索结果除了优质答案外还可以包含其他搜索结果。但对比文件2未给出多种答案(即观点)对应的数据,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搜索意图中对于多种观点的数据需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得观点数据并输出观点数据,观点数据包括至少一个观点和至少一个观点中的每个观点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这一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面临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2,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搜索意图。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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