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端口充电电池及其充电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09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849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79386.7
申请日:2016-10-01
复审请求人:奇酷互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喆
合议组组长:潘莉
参审员:丁东霞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则对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79386.7、发明名称为“双端口充电电池及其充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奇酷互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0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5656141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充电电池设置放电端口,充电电池通过放电端口对负载供电。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 105515075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都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充电电池内部具有电芯,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连接充电电池内部电芯。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13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端口充电电池,其特征在于,包括内部具有电芯的充电电池,所述充电电池上设置有连接所述充电电池内部电芯的充电端口以及放电端口,所述充电端口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放电端口对负载供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池的内部电芯上设置有第一电芯正极、第一电芯负极、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所述充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一电芯负极进行连接;所述放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二电芯负极进行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保护电路以及第二保护电路,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电路保护;
所述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通过第一保护电路对应连接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第一电芯负极;所述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通过第二保护电路对应连接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护电路以及第二保护电路具体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过充、过放、过流、过温、短路以及开路保护中的至少一种电路保护。
5. 一种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内部具有电芯的充电电池、充电控制电路、放电控制电路、第一通路以及第二通路;
所述充电电池上设置有连接所述充电电池内部电芯的充电端口以及放电端口;所述充电端口通过第一通路连接所述充电控制电路,所述充电控制电路用于连接电源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所述放电端口连接所述放电控制电路,所述放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二通路连接负载为负载供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通路,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连接负载;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连接负载时,所述充电电池还用于输出电流至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并为负载供电。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连接负载,并通过充电器连接电源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输出充电电流至负载;所述放电控制电路断开所述第二通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输出电流经所述第三通路至负载为负载供电,并通过所述第一通路输出电流至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
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将充电电流通过所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为负载供电;
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将充电电流通过所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为负载供电;所述充电电池通过第一通路输出电流至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并为负载供电。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池的内部电芯上设置有第一电芯正极、第一电芯负极、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所述充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一电芯负极进行连接;所述放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二电芯负极进行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保护电路以及第二保护电路,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电路保护;
所述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通过第一保护电路对应连接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第一电芯负极;所述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通过第二保护电路对应连接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护电路以及第二保护电路具体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过充、过放、过流、过温、短路以及开路保护中的至少一种电路保护。
12. 根据权利要求5-11任一项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包括第一电量计,所述第一电量计用于计量流经所述第一通路的电荷。
13. 根据权利要求5-11任一项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控制电路包括第二流量计,所述第二流量计用于计量流经所述第二通路的电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9项),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加入到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加入到了独立权利要求5中,并适应性地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两个充电端口,并利用包括两个充电端口的两条充电路径以减小充电过程中总的电损耗,进而释放更少的热量,以提高充电效率;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第一输出脚和第二输出脚(一者用于充电,一者用于放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电压降较大,因而电池的利用率较低”,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修改后增加的技术特征,且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对于权利要求4,本申请放电端口和充电端口连接的是相同的负载,而对比文件2连接的是不同的负载;技术特征“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连接负载,并通过充电器连接电源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输出充电电流至负载;所述放电控制电路断开所述第二通路”在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在充电时,仅采用同一个通路(即第一通路,既能进行充电,也能进行放电),并且还能组合“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将充电电流通过所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为负载供电”的方式共同为负载充电;而上述的“同一个通路”和“共同为负载充电”的设计是现有技术终并不存在的,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端口充电电池,其特征在于,包括内部具有电芯的充电电池,所述充电电池上设置有连接所述充电电池内部电芯的充电端口以及放电端口,所述充电端口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放电端口对负载供电;
所述充电电池的内部电芯上设置有第一电芯正极、第一电芯负极、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所述充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一电芯负极进行连接;所述放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二电芯负极进行连接;
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
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
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保护电路以及第二保护电路,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电路保护;
所述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通过第一保护电路对应连接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第一电芯负极;所述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通过第二保护电路对应连接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护电路以及第二保护电路具体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过充、过放、过流、过温、短路以及开路保护中的至少一种电路保护。
4. 一种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内部具有电芯的充电电池、充电控制电路、放电控制电路、第一通路以及第二通路;
所述充电电池上设置有连接所述充电电池内部电芯的充电端口以及放电端口;所述充电端口通过第一通路连接所述充电控制电路,所述充电控制电路用于连接电源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所述放电端口连接所述放电控制电路,所述放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二通路连接负载为负载供电;
所述充电系统还包括第三通路,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连接负载;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连接负载时,所述充电电池还用于输出电流至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并为负载供电;
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连接负载,并通过充电器连接电源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输出充电电流至负载;所述放电控制电路断开所述第二通路;
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输出电流经所述第三通路至负载为负载供电,并通过所述第一通路输出电流至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
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将充电电流通过所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为负载供电;
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将充电电流通过所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为负载供电;所述充电电池通过第一通路输出电流至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并为负载供电。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池的内部电芯上设置有第一电芯正极、第一电芯负极、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所述充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一电芯负极进行连接;所述放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二电芯负极进行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保护电路以及第二保护电路,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电路保护;
所述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通过第一保护电路对应连接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第一电芯负极;所述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通过第二保护电路对应连接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护电路以及第二保护电路具体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过充、过放、过流、过温、短路以及开路保护中的至少一种电路保护。
8. 根据权利要求4-7任一项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包括第一电量计,所述第一电量计用于计量流经所述第一通路的电荷。
9. 根据权利要求4-7任一项所述的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控制电路包括第二流量计,所述第二流量计用于计量流经所述第二通路的电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在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充电器同时为负载和电池供电;在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充电器仅仅为负载供电;在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充电器仅为负载供电,同时充电电池也为负载供电。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充电电池通过充电端口进行充电,缺少了充电器同时为负载供电的特征;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充电电池不充电,而充电电池不充电的情形下,负载端的可能性有很多,可能由不同的供电端提供供电或者断开没有供电等;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充电电池通过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缺少了充电器同时为负载供电的特征。综上,作为一个对于充电电池进行控制的整体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上述部分内容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一致,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9项),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修改为“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并且充电器同时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原始说明书第47-53段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再涉及例如“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对充电电池进行充电,但同时不为负载供电,而对其他的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等状况,因此克服了超范围的缺陷。
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双端口充电电池,其特征在于,包括内部具有电芯的充电电池,所述充电电池上设置有连接所述充电电池内部电芯的充电端口以及放电端口,所述充电端口用于对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放电端口对负载供电;
所述充电电池的内部电芯上设置有第一电芯正极、第一电芯负极、第二电芯正极以及第二电芯负极;
所述充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一电池正极以及第一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一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一电芯负极进行连接;所述放电端口上设置有第二电池正极以及第二电池负极,并对应所述第二电芯正极以及所述第二电芯负极进行连接;
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并且充电器同时为负载供电;
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
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则对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将导致其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修改为“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并且充电器同时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
本申请原说明书第50-53段记载:当充电器40提供的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上述充电控制电路20输出部分电流经上述第三通路至负载50为负载50供电,并通过上述第一通路输出另一部分电流至上述充电电池10进行充电;当充电器40提供的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充电器40提供的电流全部输出至负载50,上述充电控制电路20控制充电电流通过上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50为负载50供电;当充电器40提供的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充电器40提供的电流全部输出至负载50,上述充电控制电路20将充电电流通过上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50为负载50供电;上述充电电池10通过第一通路输出电流至上述充电控制电路20并为负载50供电。也就是说,在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充电器的部分电流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同时,其另一部分电流还对负载进行供电;在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并且充电器提供的电流全部输出至负载以为负载供电;在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充电器提供的电流全部输出至负载以为负载供电,同时充电电池也为负载供电。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5656141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对比文件2:CN 105515075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3.1 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端口充电电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持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43,50-84段,图2-4):所述手持终端包括充电电池700、设置于所述手持终端的电池槽内的第一连接器100和第二连接器200,所述第一连接器100依次通过手持终端主板300、挠性线路板400和手持终端小板500连接至所述手持终端的充电接口600;所述第二连接器200通过手持终端小板500连接至所述手持终端的充电接口600;
充电电池700(相当于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端为两个,每个充电端对应连接一个所述连接器,参见图3,充电电池700包括:电芯710(相当于内部电芯)、第一电芯保护板720和第二电芯保护板730,所述第一电芯保护板720与所述充电电池的第一充电端相对应,所述第二电芯保护板730与所述充电电池的第二充电端(相当于充电端口)相对应;所述第一电芯保护板720的位置与所述第一连接器100相对应,所述第二电芯保护板730的位置与所述第二连接器200相对应;所述电芯710具有与所述第一电芯保护板720对应的第一电芯接口(由图3可见,其包括正、负极两个接口,分别相当于第二电芯正极、第二电芯负极),以及与所述第二电芯保护板730对应的第二电芯接口(由图3可见,其包括正、负极两个接口,分别相当于第一电芯正极、第一电芯负极),所述电芯710通过所述第一电芯接口和第二电芯接口进行充电;其中第一充电端可采用传统的设计方式,第二充电端可以采用简化的设计方式,即,所述第一电芯保护板720采用传统的设计方式,其具有4个连接触点,分别为:P-触点、P 触点(分别相当于第二电池正极、第二电池负极)、IC触点和TH触点,其中,P 为电池正极, P-为电池负极,所述第一电芯保护板720通过所述P-触点、P 触点、IC触点和TH触点与所述第一连接器100相连;所述第二电芯保护板只需具有对电池进行充电的基本功能即可,因此其设计方式可以适当简化,即,所述第二电芯保护板可仅具有2个连接触点,分别为:P-触点和P 触点(分别相当于第一电池正极、第一电池负极),所述第二电芯保护板730通过所述P-触点和P 触点与所述第二连接器200相连;
对电池槽内的充电电池700进行充电时,其有两条可选路径,其中,第一条充电路径的充电电流流向为:充电接口600-手持终端小板500-挠性线路板400-手持终端主板300-第一连接器100-充电电池700,第二条充电路径的充电电流流向为:充电接口600-手持终端小板500-第二连接器200-充电电池700,相对于第一条充电路径而言,第二条充电路径中充电电流无需流经所述挠性线路板400和手持终端主板300,因此该第二条充电路径的阻抗值远小于第一条充电路径的阻抗值,因此,在对电池进行充电时,由于第二条充电路径的阻抗值较小,会优选所述第二充电路径作为优选充电路径,即,流经第二条充电路径的充电电流大于第一条充电路径中的充电电流,由于第二条充电路径中的电损耗小于第一条充电路径中的电损耗,因此在充电过程中的总的电损耗较小,进而释放的热量较低,达到了提高充电效率的目的,缩短了充电时间。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充电电池上设置有放电端口,充电电池通过放电端口对负载供电;(2)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并且充电器同时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充电与放电在同一个端口导致的散热问题,增大充电电流;配合利用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并均衡控制电池充电和对负载供电,以提高端口寿命。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21-44段,图2-4):该移动终端包括主板201、电池202和下小板203,电池202位于主板201和下小板203之间,具有两个输出脚,其中第一输出脚204(相当于放电端口)与主板201可直接相连或通过较短的走线间接相连,以达到电池202直接为主板201供电的目的;移动终端中的电池需要通过USB接口进行充电;由于主板201和下小板203集成了各个耗电模块(相当于负载),因而电池202还需要对主板201和下小板203不断的放电以支持移动终端中的各个模块正常工作;第二输出脚205(相当于充电端口)靠近下小板203,下小板203上设置有USB接口206,这样电池的第二输出脚205与下小板203直接相连或通过较短的走线间接相连,以达到移动终端与外部电源相连时,通过USB接口206为电池202充电的目的以及电池202为下小板203中的各个模块放电的目的;
通过使用具有两个输出脚的电池,分别实现电池自身的充电和为主板供电的功能,由于电池中与主板相连的第一输出脚靠近主板,电池与主板之间的连接走线无需经过下小板,省去了下小板与主板之间的连接走线,能够大大缩短电池与主板连接的走线的长度,减小因走线较长带来的电压降较大,因而能够提高电池的利用率;除此之外,减小走线长度,还能够减少外部辐射的干扰;此外,电池与下小板相连的第二输出脚靠近下小板,仍能满足现有移动终端对充电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中将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分开设置在电池的两端也能解决充电与放电在同一个端口导致的散热问题,从而提高充电电流,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分开设置在电池的两端”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其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任何采用 “在进行充电时,如何根据充电电流与负载电流之间的大小关系,来配合利用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均衡控制对电池充电以及对负载供电”相关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使得本申请通过配合利用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并均衡控制电池充电和对负载供电,从而可实现提高电池端口寿命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双端口充电电池的充电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21-44段,图2-4):该移动终端包括主板201、电池202和下小板203,电池(相当于双端口充电电池)202位于主板201和下小板203之间,具有两个输出脚,其中第一输出脚204(相当于放电端口)与主板201(相当于放电控制电路)可直接相连或通过较短的走线间接相连,以达到电池202直接为主板201供电的目的;移动终端中的电池需要通过USB接口进行充电;第二输出脚205(相当于充电端口)靠近下小板203,下小板203(相当于充电控制模块)上设置有USB接口206,这样电池的第二输出脚205与下小板203直接相连或通过较短的走线(相当于第一通路)间接相连,以达到移动终端与外部电源相连时,通过USB接口206为电池202充电的目的以及电池202为下小板203中的各个模块放电的目的;由于主板201和下小板203集成了各个耗电模块(相当于负载),因而电池202还需要对主板201和下小板203不断的放电以支持移动终端中的各个模块正常工作(相当于充、放电控制电路分别通过第三、二通路连接负载为负载供电);
通过使用具有两个输出脚的电池,分别实现电池自身的充电和为主板供电的功能,由于电池中与主板相连的第一输出脚靠近主板,电池与主板之间的连接走线无需经过下小板,省去了下小板与主板之间的连接走线,能够大大缩短电池与主板连接的走线的长度,减小因走线较长带来的电压降较大,因而能够提高电池的利用率;除此之外,减小走线长度,还能够减少外部辐射的干扰;此外,电池与下小板相连的第二输出脚靠近下小板,仍能满足现有移动终端对充电的要求。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充电电池内部具有电芯,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连接充电电池内部电芯;(2)所述充电控制电路通过第三通路连接负载,并通过充电器连接电源时,所述放电控制电路断开所述第二通路;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输出电流经所述第三通路至负载为负载供电,并通过所述第一通路输出电流至所述充电电池进行充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将充电电流通过所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将充电电流通过所述第三通路输出至负载为负载供电;所述充电电池通过第一通路输出电流至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并为负载供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成充电电池;如何利用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并均衡控制电池充电和对负载供电,以提高端口寿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持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43,50-84段,图2-4):充电电池700包括:电芯710(相当于内部电芯)、第一电芯保护板720和第二电芯保护板730,所述第一电芯保护板720与所述充电电池的第一充电端相对应,所述第二电芯保护板730与所述充电电池的第二充电端(相当于充电端口)相对应;所述第一电芯保护板720的位置与所述第一连接器100相对应,所述第二电芯保护板730的位置与所述第二连接器200相对应。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如何构成充电电池,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2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其并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任何采用 “在进行充电时,如何根据充电电流与负载电流之间的大小关系,来配合利用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均衡控制对电池充电以及对负载供电”相关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使得本申请通过配合利用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并均衡控制电池充电和对负载供电,从而可实现提高电池端口寿命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5-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都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中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将导致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修改为“在进行充电时,所述放电端口不导通,并且当充电电流大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进行充电,并且充电器同时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等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不充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当充电电流小于负载电流时,所述充电电池通过所述充电端口对负载供电,并且充电电流全部为负载供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外,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4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均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均未给出任何采用 “在进行充电时,如何根据充电电流与负载电流之间的大小关系,来配合利用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均衡控制对电池充电以及对负载供电”相关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使得本申请通过配合利用充电端口和放电端口,并均衡控制电池充电和对负载供电,从而可实现提高电池端口寿命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做进一步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6年10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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