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96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658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7306.3
申请日:2015-02-10
复审请求人:青岛市市立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心旻
合议组组长:岳雪莲
参审员:郭洁
国际分类号:A61K36/898,A61P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真实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又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加以确认的技术信息,通常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7306.3,名称为“一种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青岛市市立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张颜伟等,化浊解毒方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癌前病变的临床研究,世界中西医结合杂志,第6卷第1期,36-38页,公开日:2011年01月28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用委陵菜等药物替换黄芩等药物, 给予各组分适宜的含量范围, 并进一步限定了制备的方法为水提醇沉法以及具体的制备步骤。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新的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药物组合物。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方解为“选用紫蔻、砂仁、蒲公英、半枝莲、白花蛇舌草化浊解毒, 云苓、白术益气健脾, 苦参、黄芩、黄连泻火清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委陵菜清热解毒,白及收敛止血、消肿生肌,龙眼核治疗胃痛,女贞子补益肝肾、清虚热,芜菁子养肝明目、清热解毒,吴茱萸散寒止痛、降逆止呕,炙甘草补脾和胃、益气复脉。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对功效相似的药味进行替换/加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即用清热解毒的委陵菜、芜菁子替换紫蔻、砂仁、蒲公英、半枝莲、白花蛇舌草,用益气健脾的炙甘草替换云苓、白术,裁去与苦参功效一致的黄芩、黄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且,针对胃痛、出血、肾虚等常见的兼症,对症给予龙眼核、吴茱萸、白及、女贞子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原料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常规选择可确定的,加水、煎煮、二次煎煮、合并煎液、水提醇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提取方法。综上,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采用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起到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审查员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慢性萎缩性胃炎癌前病变是指由于胃炎缠绵反复或迁延不愈所导致的以胃黏膜肠上皮化生和异型增生为突出表现的病理组织学变化,化浊解毒为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癌前病变的图本之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胃黏膜肠上皮化生的药物组合物。2)中医领域是根据“理-法-方-药”的理论进行具体组方配伍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对功效相似的药味进行替换/加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原料有所不同,但处方的基本结构和整体功效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相关的药效实验证明上述选择的原料药给中药带来了何种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白及收敛止血、消肿生肌,龙眼核治疗胃痛,现有技术中未记载白及、龙眼核不能配伍治疗胃粘膜肠化生,中药方剂讲究四气五味升降浮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3)对比文件1也取得了胃粘膜肠上皮化生消失等相似的技术效果。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即第1-4页);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第1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药物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由如下重量份的中药材作为原料经水提醇沉法制备而成:委陵菜30份、白及30份、苦参10份、龙眼核23份、女贞子15份、芜菁子10份、吴茱萸10份、炙甘草8份; 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称取委陵菜、白及、苦参、龙眼核、女贞子、芜菁子、吴茱萸和炙甘草合并,加水煎煮两次,第一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10-15倍量,煎煮2-3h,第二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8-10倍量,煎煮1.5-2.5h,合并煎液,减压浓缩至70℃时相对密度为1.10-1.20,加乙醇使其体积百分含量达70-80%,搅拌,静置过夜,过滤,滤液减压浓缩回收乙醇,并继续浓缩至含原生药1-4g/mL,添加防腐剂,分装。”
申请人青岛市市立医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药物配伍和重量配比不同,制备方法不同,通过四气五味等可知组方中含有的白及、龙眼核等起到特别的作用。本申请不是这些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而是上述特征有机组合成的技术方案,能改善胃黏膜萎缩,逆转肠上皮化生,降低胃癌发病率,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是其提复审的意见陈述与答复二通的意见陈述完全一致,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具体同驳回决定。并且通过检索发现申请人“青岛市市立医院”在短期内具有大量申请,其中2015102293016、2015102224938等申请具有明确的抄袭数据,这降低了同一申请人的相似申请数据的可信度。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本病的病因病机、治疗原则、君臣佐使的配伍关系,没有记载本申请组方配伍有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本病的基本治则和药味苦参,在此教导下,本领域人员添加符合治则的药味是常规之选,是随机的药味组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减去了黄连、黄芩、云苓、白术、蒲公英、白花蛇舌草、半枝莲、紫蔻、砂仁,加入了委陵菜、白及、龙眼核、女贞子、芜菁子、吴茱萸和炙甘草,限定了用量配比,并进一步限定了制备的方法为水提醇沉法以及具体的制备步骤和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新的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药物组合物。经查,本申请的申请人“青岛市市立医院”近年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具有明显的抄袭行为。以在2014年11月-2015年05月申请的多件关于中药的专利申请为例,其中包括2015100673063(本申请)、2015102224938、2015100585147、201510224641X、2014107138968等,其中2015102224938、2015100585147、201510224641X、2014107138968的申请都是同一代理机构、代理人所代理的案卷,并且上述案卷都存在典型病例或药效数据均与他人在先的技术高度雷同的情况。本申请人由同一代理所同一代理人在较为接近的时间内申请的多件申请,都存在申请说明书中临床病例研究的可信性和真实性高度存疑的情况。综合以上各方面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的真实可信性。根据公知常识,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的药味的功效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药味功能上是基本一致的。然而如前所述,由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的真实可信性受到合理的质疑,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其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如下答复:由于本申请的申请人在近年短期内存在多份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药效数据存在抄袭的嫌疑的情况,因此申请人的信誉降低,致使本申请的药效数据的可信性和真实性也受到质疑。并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虽然组分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清热解毒和燥湿化湿、温中和健脾益气为主组成的,处方的基本结构和整体功效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慢性萎缩性胃炎胃粘膜肠化生的病人的情况可以适当加入白及等有利于胃粘膜恢复的其他药物。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具有改善胃黏膜萎缩,逆转肠上皮化生的作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逆转肠上皮化生有助于降低胃癌发病率,因此上述问题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得到了解决。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现有技术中虽然有将本发明组方中的苦参、白及、龙眼核等个别药物用于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癌前病变防治,但个别药物的功效不能等同于复杂的中药方剂的作用;本发明制药应用,不是简单地将药物、制备及剂型技术特征的无原则的任意叠加,而是根据疾病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将技术方案有机地组合而成,并能阻断萎缩性胃炎的发展,使不典型增生逆转、预防胃癌前变的发生,大大优于现有技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具体如下: 申请日2015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即第1-4页);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第1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真实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又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加以确认的技术信息,通常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药物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由如下重量份的中药材作为原料经水提醇沉法制备而成:委陵菜30份、白及30份、苦参10份、龙眼核23份、女贞子15份、芜菁子10份、吴茱萸10份、炙甘草8份;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称取委陵菜、白及、苦参、龙眼核、女贞子、芜菁子、吴茱萸和炙甘草合并,加水煎煮两次,第一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10-15倍量,煎煮2-3h,第二次加水为药材重量的8-10倍量,煎煮1.5-2.5h,合并煎液,减压浓缩至70℃时相对密度为1.10-1.20,加乙醇使其体积百分含量达70-80%,搅拌,静置过夜,过滤,滤液减压浓缩回收乙醇,并继续浓缩至含原生药1-4g/mL,添加防腐剂,分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慢性萎缩性胃炎癌前病变是指由于胃炎缠绵反复或迁延不愈所导致的以胃黏膜肠上皮化生和异型增生为突出表现的病理组织学变化,以化浊解毒为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癌前病变的图本之治。治疗组采用化浊解毒方汤剂口服,药物组成为:砂仁 6 g,紫蔻 9 g,黄芩 9 g,黄连 6 g,苦参 6 g,蒲公英 15 g,半枝莲 9 g,白花蛇舌草 9 g,云苓 15 g,白术 6 g。近期痊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胃镜复查黏膜慢性炎症明显好转,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腺体萎缩、肠上皮化生和异型增生恢复正常或消失;显效:临床主要症状、体征消失,胃镜复查黏膜慢性炎症好转,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腺体萎缩、肠上皮化生和异型增生恢复正常或减轻2个级度;有效:临床主要症状、体征明显减轻,胃镜复查黏膜病变范围缩小50%以上,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慢性炎症减轻1个级度以上,腺体萎缩、肠上皮化生和异型增生减轻;无效:达不到上述有效标准或恶化。治疗组两组胃镜病理学检查疗效比较,总有效率达到78.33%(参见第37页左栏第4段-第38页左栏第2段、表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减去了黄连、黄芩、云苓、白术、蒲公英、白花蛇舌草、半枝莲、紫蔻、砂仁,加入了委陵菜、白及、龙眼核、女贞子、芜菁子、吴茱萸和炙甘草,限定了用量配比,并进一步限定了制备的方法为水提醇沉法以及具体的制备步骤和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新的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药物组合物。
经查,本申请的申请人“青岛市市立医院”近年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具有明显的抄袭行为。以在2014年11月-2015年5月申请的多件关于中药的专利申请为例,其中包括2015100673063(本申请)、2015102224938、2015100585147、201510224641X、2014107138968等,其中2015102224938、2015100585147、201510224641X、2014107138968的申请都是同一代理机构、代理人所代理的案卷,并且上述案卷都存在典型病例或药效数据均与他人在先的技术高度雷同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请号
2015100673063(本申请)
2015102224938
2015100585147
201510224641X
2014107138968
发明名称
一种治疗胃粘膜肠化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
一种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
一种用于治疗产妇产后缺乳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
一种治疗慢性牙周炎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申请日
2015年02月10日
2015年05月05日
2015年02月04日
2015年05月05日
2014年11月28日
申请人
青岛市市立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联系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广发金融大厦14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广发金融大厦1405
代理机构
青岛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蒋遥明
蒋遥明
蒋遥明
蒋遥明
蒋遥明
与之相雷同的数据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3个典型病例1-3与对比文件1(CN 104096112 A,公开日2014年10月15日)记载的典型病例1-3相比,除了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氏、性别、年龄等不同外,患者的病史及用药史、临床症状和表现、病情诊断、疗程数及治疗结果等完全相同。
本申请说明书的典型病例与CN104042729A
(公开日:2014年09月17日)中的病例1-4高度雷同。
本申请说明书的第15页2-3段、第16页第2段,关于本发明制剂对高血脂典型病例患者的治疗效果的表述与他人在先专利申请(CN102755444A,公开日2012年10月31日)说明书中的第0052-0059、0062-0066段高度雷同。
与“甲硝唑缓释药膜治疗牙周炎的临床效果分析”(祝玉华等,《现代诊断与治疗》,第25卷第6期,第1206-1208页,2014年3月31日)的一般资料选取、方法、疗效判定、结果部分的文字高度雷同,甚至两对照组使用药物也完全相同,均为碘甘油(厦门美商医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5021117)。
本申请人由同一代理所同一代理人在较为接近的时间内申请的多件申请,都存在申请说明书中临床病例研究的可信性和真实性高度存疑的情况。综合以上各方面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的真实可信性。
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蒲公英、白花蛇舌草、半枝莲都具有清热解毒的作用,苦参、黄连、黄芩都具有清热燥湿的作用;云苓、白术能健脾益气,紫蔻、砂仁具有化湿、温中的作用。在本申请的组合物中:委陵菜具有清热解毒的作用,苦参具有清热燥湿的作用;芜菁子具有清热利湿的作用;龙眼核具有化湿的作用,炙甘草能健脾益气,吴茱萸具有温里的作用,白及能收敛止血、女贞子能补阴(参见:《中药学》,高学敏 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2003年2月第1次印刷,相关条目下;参见:《中药大辞典》上.下册,南京中医药大学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03月,第2版,第1次印刷,相应条目下)。由此可见,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的药味的功效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药味功能上是基本一致的。然而如前所述,由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的真实可信性受到合理的质疑,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其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由于本申请的申请人在近年短期内存在多份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药效数据存在抄袭的嫌疑的情况,因此申请人的信誉降低,致使本申请的药效数据的可信性和真实性也受到质疑。并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虽然组分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清热解毒和燥湿化湿、温中和健脾益气为主组成的,处方的基本结构和整体功效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慢性萎缩性胃炎胃粘膜肠化生的病人的情况可以适当加入白及等有利于胃粘膜恢复的其他药物。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具有改善胃黏膜萎缩,逆转肠上皮化生的作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逆转肠上皮化生有助于降低胃癌发病率,因此上述问题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得到了解决。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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