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23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602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4641.X
申请日:2015-05-05
复审请求人:青岛市市立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心旻
合议组组长:岳雪莲
参审员:郭洁
国际分类号:A61K36/752;A61P3/06;A61K35/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真实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又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加以确认的技术信息,通常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4641.X,名称为“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青岛市市立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具体理由如下:①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CN104306943A,公开日:2015年01月2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选用了对比文件1中的陈皮、虎杖、牛膝、三七、川芎、红花、丹参、车前子、何首乌、当归,还使用了夏枯草、麻黄、墨旱莲、羌活、白术、白蒺藜、茵陈、桑白皮、鸡血藤、钩藤、香菊、茯苓、雪莲、杜仲叶、地龙、马齿苋、银杏叶、葛根、决明子、夜交藤、金银花,并限定了各原料药的重量份。对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新的治疗高血脂的药物组合物。对比文件1教导的治法与本申请公开的“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完全一致。而在保持组方原则相同的基础上,对同类药材进行加减替换符合中药组方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比文件1的治法治则选择符合治法、或具有降血脂功效的药物,因而其配伍组合后的功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各原料药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中医理论和病症特点在一般用量范围内通过实验调整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7具体限定了中药组合物的重量份以及制备方法,但是以上内容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各原料药如何相互作用以起到协同作用,而协同作用可以通过实验验证,并非申请人声称的无法用文字描述。④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病例1-3与另一篇专利申请(CN10275544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说明书公开的病例1-2、4(参见说明书第4-5页)除患者姓氏、性别年龄、籍贯外其他病症、实验结果等病例描述完全一样。一般情况下,病症、病情描述文字相似是有可能的,但是病情介绍甚至实验结果全部相同,特别是血脂结果、心电图提示、心功能检查等所有数据完全相同是违背科学实验的客观性的。因此,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其效果。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7段(即第1-16页);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第1-2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夏枯草12份,麻黄16份,当归3份,墨旱莲12份,牛膝12份,丹参10份,红花9份,白术15份,白蒺藜15份,茵陈8份,桑白皮5份,羌活3份,鸡血藤14份,钩藤9份,川芎6份,香菊8份,雪莲5份,杜仲叶1份,陈皮10份,三七5份,虎杖16份,地龙10份,马齿苋8份,银杏叶5份,茯苓1份,葛根10份,决明子6份,夜交藤8份,金银花3份,车前子15份,何首乌5份。
2. 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夏枯草20份,麻黄10份,当归8份,墨旱莲5份,牛膝17份,丹参12份,红花4份,白术20份,白蒺藜10份,茵陈12份,桑白皮2份,羌活7份,鸡血藤11份,钩藤15份,川芎3份,香菊13份,雪莲3份,杜仲叶3份,陈皮5份,三七10份,虎杖13份,地龙3份,马齿苋13份,银杏叶3份,茯苓3份,葛根5份,决明子4份,夜交藤10份,金银花4份,车前子13份,何首乌6份。
3. 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夏枯草13份,麻黄11份,当归4份,墨旱莲6份,牛膝13份,丹参7份,红花5份,白术18份,白蒺藜11份,茵陈9份,桑白皮4份,羌活6份,鸡血藤12份,钩藤13份,川芎4份,香菊9份,雪莲4份,杜仲叶2份,陈皮6份,三七6份,虎杖14份,地龙5份,马齿苋10份,银杏叶4份,茯苓2份,葛根6份,决明子5份,夜交藤12份,金银花3份,车前子12份,何首乌9份。
4. 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夏枯草17份,麻黄15份,当归7份,墨旱莲11份,牛膝16份,丹参8份,红花8份,白术16份,白蒺藜14份,茵陈11份,桑白皮3份,羌活5份,鸡血藤13份,钩藤14份,川芎5份,香菊12份,雪莲3份,杜仲叶1份,陈皮10份,三七9份,虎杖13份,地龙7份,马齿苋11份,银杏叶3份,茯苓1份,葛根10份,决明子4份,夜交藤11份,金银花4份,车前子14份,何首乌8份。
5. 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夏枯草15份,麻黄12份,当归5份,墨旱莲9份,牛膝15份,丹参9份,红花7份,白术19份,白蒺藜13份,茵陈10份,桑白皮4份,羌活4份,鸡血藤11份,钩藤11份,川芎5份,香菊10份,雪莲5份,杜仲叶3份,陈皮8份,三七8份,虎杖14份,地龙9份,马齿苋12份,银杏叶5份,茯苓3份,葛根8份,决明子6份,夜交藤9份,金银花5份,车前子12份,何首乌7份。
6. 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夏枯草19份,麻黄14份,当归6份,墨旱莲7份,牛膝14份,丹参9份,红花6份,白术17份,白蒺藜13份,茵陈10份,桑白皮4份,羌活4份,鸡血藤11份,钩藤11份,川芎5份,香菊10份,雪莲5份,杜仲叶3份,陈皮8份,三七8份,虎杖14份,地龙4份,马齿苋9份,银杏叶5份,茯苓3份,葛根8份,决明子3份,夜交藤8份,金银花5份,车前子15份,何首乌7份。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组合物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制备:
(1)取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药物组合物中重量组分的各药材,加入5-10倍量的乙醇中浸泡1-2小时,加热提取2次,每次1-2小时,去上清液,合并提取液,100-120目滤过,再经截流分子量为5000-10000的超滤柱超滤,超滤液减压浓缩相对密度为80℃时1.36的浸膏,加热浓缩至膏状,静置备用;
(2)将乙醇提取过的药渣放入10倍量水中,然后放入提取罐加热煮沸1小时,过滤,滤液备用;滤渣加水,第二次加热,煮沸45分钟,过滤,滤液备用;
(3)将步骤(2)中2次滤液合在一起,用纱布过滤,残渣中加入50-60%乙醇,60℃-70℃继续浸提2h,每10min搅拌一次,纱布过滤,合并浸提液,浓缩成糊状;
(4)将步骤(1)浓缩得到的膏状物与步骤(3)得到的糊状物减压回收乙醇并浓缩至药液浓度为0.6-0.7g生药/mL,抽滤后,滤液的相对密度约为20℃时1.0-1.1;在3000r/min的转速下离心;在60℃-80℃喷雾干燥,得干浸膏;
(5)将步骤(4)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蔗糖、糊精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可制得颗粒剂;或者将步骤(4)制得的干浸膏干燥,粉碎,制成散剂;或者将步骤(4)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微粉硅胶、α-半乳糖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装胶囊,制得胶囊剂;或者将步骤(4)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蔗糖、糊精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压片,制得片剂;或者向上述步骤(4)得到的离心后的浓缩液中加入适量蔗糖、香精混合,灭菌,灌装,制得药液剂。”
申请人青岛市市立医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相比各原料药配方不同、用量配比也不同,并且该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不能用单一对比区别技术特征的方式来评价该技术方案。然而现有技术中找不到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虽然无法明确通过文字说明本申请组合物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但是本申请组合物确实具有治疗上的协同作用,因此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以及通过实验验证各原料药如何相互作用以起到协同作用,而协同作用是可以通过实验验证并能清晰描述的,例如现有技术关于中药组合物的协同增效的研究非常多,并非申请人声称的无法用文字描述。(2)对比文件1教导的“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的治法与本申请公开的完全一致。而在保持组方原则相同的基础上,对同类药材进行加减替换符合中药组方原则。因此,所述药物的组合是在治法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并非将区别技术特征割裂开。(3)对于药物的用量,也是根据病情和药物性质特点以及一般用量通过实验调整可以确定的。并且从说明书中也无法看出药物的配伍以及用量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本申请公开的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病例1-3与另一篇专利申请(CN10275544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说明书公开的病例1-2、4除患者姓氏、性别年龄、籍贯外其他病症、实验结果等病例描述完全一样,特别是血脂结果、心电图提示、心功能检查等所有数据完全相同,是违背科学实验的客观性的。因此,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其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选用了对比文件1中的陈皮、虎杖、牛膝、三七、川芎、红花、丹参、车前子、何首乌、当归,还使用了夏枯草、麻黄、墨旱莲、羌活、白术、白蒺藜、茵陈、桑白皮、鸡血藤、钩藤、香菊、茯苓、雪莲、杜仲叶、地龙、马齿苋、银杏叶、葛根、决明子、夜交藤、金银花,并限定了各原料药的重量份。经查,本申请说明书的第15页2-3段、第16页第2段,关于本发明制剂对高血脂典型病例患者的治疗效果的表述与他人在先专利申请(CN102755444A,公开日2012年10月31日)说明书中的第0052-0059、0062-0066段高度雷同。两篇申请的发明人不同,临床试验的患者不同,治疗用药物也不同,然而病例的记录和表述却相似度极高,其中两件申请的病例之间的心电图、心功能检查、血脂检查的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高密度脂蛋白和甘油三酯等检测参数完全相同,这不符合临床实验的一般规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完成上述关于本申请中临床病例研究的可信性和真实性。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组合物中所含的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的药物。根据前述将本申请与现有技术CN102755444A相同表述的对比,有理由对本申请数据的真实可信度提出质疑。因此,虽然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如上所述的多种原料药的加减和用量配比的调整,但其仅是提供了一种在常用的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药物中分别随机选择药味并使用常用用量将其组合的药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现有技术没有作出技术贡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具体限定了中药组合物的重量份以及制备方法,但是以上内容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申请说明书与专利申请CN102755444A存在高度雷同的实验记录数据,不符合本领域的实验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本申请效果的真实性。并且对比文件1的治法与本申请公开的药物治则完全一致,本申请所述药物的组合只能被视为在已知治法原则指导下随机选择药味并使用常用用量形成的组合,不能认为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相比各原料药配方不同、用量配比也不同,并且该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不能用单一对比区别技术特征的方式来评价该技术方案。然而现有技术中找不到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虽然请求人无法明确通过文字说明本申请组合物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但是本申请组合物确实具有治疗上的协同作用,因此具有创造性。按专科门诊分类,病例病症类似,病程、病例类似并不奇怪,而且发明人在进行组方研发中会大量参考已知资料,不能以此认定复审请求人所给出的试验病例技术雷同而否定本发明的真实性,而且本申请具有详细的试验数据来证明其组方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过程中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具体如下: 申请日2015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7段(即第1-16页);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第1-2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真实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又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加以确认的技术信息,通常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夏枯草12份,麻黄16份,当归3份,墨旱莲12份,牛膝12份,丹参10份,红花9份,白术15份,白蒺藜15份,茵陈8份,桑白皮5份,羌活3份,鸡血藤14份,钩藤9份,川芎6份,香菊8份,雪莲5份,杜仲叶1份,陈皮10份,三七5份,虎杖16份,地龙10份,马齿苋8份,银杏叶5份,茯苓1份,葛根10份,决明子6份,夜交藤8份,金银花3份,车前子15份,何首乌5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是,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药制成;半夏5-15克,陈皮5-15克,女贞子5-15克,枸杞子5-15克,虎杖5 -15克,牛膝5-15克,姜黄5-15克,三七5-15克,川芎10-20克,红花 10-20克,柴胡10-20克,丹参10-20克,车前子10-20克,何首乌10- 20克,党参10-20克,桂枝10-20克,防己10-20克,当归10-20克,山楂10-20克,丹参15-25克,生姜5-15克,大枣2-5枚。上述药物起到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的作用,使血液黏稠度下降,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0036]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选用了对比文件1中的陈皮、虎杖、牛膝、三七、川芎、红花、丹参、车前子、何首乌、当归,还使用了夏枯草、麻黄、墨旱莲、羌活、白术、白蒺藜、茵陈、桑白皮、鸡血藤、钩藤、香菊、茯苓、雪莲、杜仲叶、地龙、马齿苋、银杏叶、葛根、决明子、夜交藤、金银花,并限定了各原料药的重量份。经查,本申请说明书的第15页2-3段、第16页第2段,关于本发明制剂对高血脂典型病例患者的治疗效果的表述与他人在先专利申请(CN102755444A,公开日2012年10月31日)说明书中的第0052-0059、0062-0066段高度雷同。具体内容见下表,相同部分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出:
本申请
CN102755444A

申请日:2015.05.05
公开日:2012.10.31

申请人:青岛市立医院
申请人:苏州神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 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药由夏枯草,麻黄,墨旱莲,丹参,牛膝,羌活,白术,白蒺藜,三七,茵陈,桑白皮,鸡血藤,钩藤,红花,香菊,茯苓,雪莲,杜仲叶,当归,川芎,陈皮,虎杖,地龙,马齿苋,银杏叶,葛根,决明子,夜交藤,金银花,车前子,何首乌组成。
1.一种用于治疗高血脂症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组合物 由如下重量份的天然植物原料制备而成:锦荔枝20~50份、枸杞子10~30 份、葛根10~30份、金银花5~25份、南瓜花4~20份。

病例1:
孙某,男,58岁,济南市历下区人。既往有高血压病史、高血脂症史。患 者近2月来胸闷明显,时发心悸。胸闷时轻时重,时发心悸,纳食尚可,但食后 腹胀,胁下满闷,大便每日2~3次,周身酸疼,双下肢浮肿,睡眠欠佳。血脂: 总胆固醇(TC)6.32mmol/L,甘油三酯(TG)2.90mmol/L。诊断:高血脂症。 采用本发明实施例4的胶囊,每天两次,每次两粒,早晚饭后温水服用,连续使 用7天后,服完后本人自诉:周身筋骨肌肉伸展舒畅,胸闷、心悸、腹胀、胁下 满闷已无,纳食好,大便每日1次,睡眠好,双下肢已无浮肿。查验血脂,总胆 固醇(TC)4.92mmol/L,甘油三酯(TG)1.70mmol/L。2个月后电话随访,无 明显不适,血脂正常。
(参见第15页第2段)

【0052】1.李某,男,56岁。既往有高血压病史、高血脂症史。患者近2月来 胸闷明显,时发心悸。胸闷时轻时重,时发心悸,纳食尚可,但食后腹胀, 胁下满闷,大便每日2~3次,周身酸疼,双下肢浮肿,睡眠欠佳。血脂: 总胆固醇(TC)6.32mmol/L,甘油三酯(TG)2.90mmol/L。治以锦花复合 胶囊,推荐用量为每日三次,每次3粒,服用一个月。服完后本人自诉:周 身筋骨肌肉伸展舒畅,胸闷、心悸、腹胀、胁下满闷已无,纳食好,大便每 日1次,睡眠好,双下肢已无浮肿。查验血脂,总胆固醇(TC)4.92mmol/L, 甘油三酯(TG)1.70mmol/L。2个月后电话随访,无明显不适,血脂正常。

病例2:
李某,女,59岁,济南市历下区人,2013年9月就诊。高血脂症多年,口服降脂药物治疗,血脂控制不佳,后出现胸部憋闷气短,头晕,乏力症状。空腹 检查:TC:6.12mmol/L,TG:2.55mmol/L。心电图提示:房颤,S-T段V5-6下移 0.2mv,心脏彩超“左室心脏扩大,左室舒张功能不良”。心功能检查:收缩前期 (PEP)延长,左室射血时间(LVET),PEP/LVET比值增加。查体:血压150/90mmHg, 颈静脉充盈,心尖搏动弥散,心音低钝,心率92次/分,律齐,心尖区闻及吹风 样收缩期杂音,双肺底闻及少量湿罗音,肝肋下1cm,下肢浮肿。诊断:高血脂 症。按本发明实施例5之合剂进行治疗,一天两次,每次两包,早晚饭后服用, 7天为一疗程,使用2个疗程后,有效的降低了心肌耗氧量,改善了心肌缺血, 很快使左心室功能得到恢复。继续服用一个月后查验血脂,总胆固醇(TC) 5.0mmol/L,甘油三酯(TG)1.5mmol/L。
(参见第15页第3段)


【0053-0059】2.马某,男,45岁,高血脂症多年,口服降脂药物治疗,血脂控制不 佳,后出现胸部憋闷气短,头晕,乏力症状。
空腹检查:TC:6.12mmol/L,TG:2.55mmol/L。
心电图提示:房颤,S-T段V5-6下移0.2mv,心脏彩超“左室心脏扩大, 左室舒张功能不良”。
心功能检查:收缩前期(PEP)延长,左室射血时间(LVET),PEP/LVET 比值增加。
查体:血压150/90mmHg,颈静脉充盈,心尖搏动弥散,心音低钝,心率92次/分,律齐,心尖区闻及吹风样收缩期杂音,双肺底闻及少量湿罗音, 肝肋下1cm,下肢浮肿。
诊断:心肌病,高血脂症。
根据患者的病情给予锦花复合胶囊服用,经服用10天后,有效的降低 了心肌耗氧量,改善了心肌缺血,很快使左心室功能得到恢复。继续按时服 用锦花复合胶囊,同时建议,适当休息,饮食:吃些易于消化的平衡膳食, 重视富含优质蛋白质、维生素的瘦肉、鱼、禽、蛋、奶和新鲜蔬菜、水果。 一个月后查验血脂,总胆固醇(TC)5.0mmol/L,甘油三酯(TG)1.5mmol/L。

病例3:
周某,男,51岁,淄博临淄人,2013年9月就诊。自诉:头晕,头痛,眼 花,记忆力下降,左脚前掌麻木感完全消失。发病最初是剧痛,后期疼痛感消失, 麻木无知觉取代疼痛。血脂检查:总胆固醇(TC)7.12mmol/L,低密度脂蛋白 (LDL--C)4.84mmol/L,高密度脂蛋白(HDL--C)0.83mmol/L,甘油三酯 (TG)3.19mmol/L。诊断:高血脂。按实施例2之颗粒剂服用,每日两次,每次 两袋,早晚分服,七天为一个疗程,三个疗程后,患者不适感觉完全消失,腿部 肌肉弹性逐渐增强,肌肉组织增厚,左下肢整体血流充盈。总胆固醇 (TC)4.02mmol/L,低密度脂蛋白(LDL--C)2.09mmol/L,高密度脂蛋白 (HDL--C)1.12mmol/L,甘油三酯(TG)1.79mmol/L。现已正常生活及工作,电话回 访无复发。
(参见第16页第2段)

【0062-0066】4.王某某,女,57岁。自诉:头晕,头痛,眼花,记忆力下降,左脚 前掌麻木感完全消失。发病最初是剧痛,后期疼痛感消失,麻木无知觉取代 疼痛。
血脂检查:总胆固醇(TC)7.12mmol/L,低密度脂蛋白 (LDL--C)4.84mmol/L,高密度脂蛋白(HDL--C)0.83mmol/L,甘油三酯 (TG)3.19mmol/L。
诊断:左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高血脂典型病例。
服用锦花复合胶囊治疗一个月,并嘱其严格控制饮食,调整心态。僵硬 干枯皮肤有点弹性,明显光泽,疼痛消失恢复知觉,经过三次的治疗后,患 者不适感觉完全消失,腿部肌肉弹性逐渐增强,肌肉组织增厚,左下肢整体 血流充盈。总胆固醇(TC)4.02mmol/L,低密度脂蛋白(LDL--C)2.09mmol/L, 高密度脂蛋白(HDL--C)1.12mmol/L,甘油三酯(TG)1.79mmol/L。现已正常 生活及工作。
愈后:随访半年至今,患者病情稳定,未复发。

本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发明人不同,临床试验的患者不同,治疗用药物也不同,然而病例的记录和表述却相似度极高,其中两件申请的病例之间的心电图、心功能检查、血脂检查的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高密度脂蛋白和甘油三酯等检测参数完全相同,这不符合临床实验的一般规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完成上述关于本申请中临床病例研究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对于本申请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采用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的组方治疗高血脂,并且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中药学》,高学敏 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2003年2月第1次印刷,相关条目下)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牛膝、何首乌、枸杞子、女贞子具有补肾的作用,桂枝、生姜具有温阳的作用,陈皮、党参、大枣、山楂具有健脾益气的作用,三七、川芎、红花、丹参、当归、姜黄具有活血化瘀的作用,柴胡、虎杖、防己、车前子、半夏具有清热或利湿的作用。在本申请的组合物中:牛膝、何首乌、墨旱莲、杜仲叶具有补肾的作用,雪莲具有温阳的作用,陈皮、白术、茯苓具有健脾益气的作用,三七、川芎、红花、丹参、当归、鸡血藤、银杏叶具有活血化瘀的作用,夏枯草、钩藤、马齿苋、金银花、决明子、葛根具有清热的作用,桑白皮、麻黄、羌活、香菊、夜交藤、白蒺藜具有祛风或利湿的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组合物中所含的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的药物。根据前述将本申请与现有技术CN102755444A相同表述的对比,有理由对本申请数据的真实可信度提出质疑。因此,虽然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如上所述的多种原料药的加减和用量配比的调整,但其仅是提供了一种在常用的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药物中分别随机选择药味并使用常用用量将其组合的药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现有技术没有作出技术贡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均要求保护一种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原料用量配比与权利要求1有所不同。然而,上述用量仍只是所述原料药材常规用量范围之内的一般性选择,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治疗高血脂症的药物组合物,并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的制备方法。而将药物用乙醇提取、药渣水提取、残渣再次醇提取、以及所述提取液或浸膏合并则属于中药提取的一般技术手段。且其具体的提取方式和条件(如提取后超滤柱过滤、多次提取、滤渣多次提取等)也是在实际制备时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同时,对于具体的提取条件参数也是根据制备效果和一般要求通过实验容易确定的。而将浸膏制成颗粒剂、散剂、胶囊剂、片剂、药液剂则是根据实际临床需要容易想到的,且其具体的制备方法和辅料也属于一般性选择。因此,在如前述理由所述认为其对于原料的组合及配比不能体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用常规方法对权利要求1-6所述药物组合物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病例1-3与专利申请CN10275544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说明书公开的病例1-2、4(参见说明书第4-5页)的病例使用药物不同,患者姓氏、性别、年龄、籍贯信息也不相同,然而两件申请的多个病例之间的心电图、心功能检查、血脂检查的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高密度脂蛋白和甘油三酯等检测参数完全相同,这不符合临床实验的一般规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本申请效果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教导的“补肾温阳、健脾益气、活血化瘀、清利湿热”的治法与本申请公开的药物治则完全一致。本申请所述药物的组合只能被视为在已知治法原则指导下随机选择药味并使用常用用量形成的组合物,不能认为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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