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调暗焊接头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调暗焊接头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53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3310
优先权日:2014-07-25
申请(专利)号:201510146937.4
申请日:2015-03-31
复审请求人:施耐宝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房元锋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杨婧
国际分类号:A61F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6937.4、名称为“自动调暗焊接头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施耐宝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6、10、12和14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0和14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由用户使用的眼睛保护设备,包括:
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其具有外表面和内表面;
镜片,其连接至所述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
镜片控制电路,其可操作地连接至所述镜片;
可旋转且可压下的旋钮,其具有用于被用户所操控的尺寸,且可操作性地连接至所述镜片控制电路,并设在所述外表面上且从所述外表面向外延伸,其中压下所述旋钮致使所述镜片的第一镜片设置被控制,而旋转所述旋钮致使所述镜片的第二镜片设置被控制;以及
显示器,其可显示在镜片的内表面上,并可操作地连接至所述镜片控制电路,其中所述显示器适于显示镜片控制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旋钮具有至少3/4英寸的直径,并从所述外表面向外延伸至少1/2英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当镜片位于封闭位置上时,所述显示器在用户的视线范围内可显示于镜片的内表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可显示于所述镜片的内表面的朝内的表面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控制电路适于使显示器显示所述第一和第二镜片设置中的一个的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控制电路适于:
响应于被压下的旋钮而将镜片的下一调节模式选择为当前调节模式;
引起当前调节模式的指示的显示;
响应于被旋转的旋钮而选择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
引起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的指示的显示;以及
调节所述第一和第二镜片设置中的一个,以对应于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调节模式选自下组:遮光、敏感度、镜片的延迟设置以及焊接类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适于显示用于镜片的遮光、敏感度、镜片的延迟设置以及焊接类型的对应的当前调节水平。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适于指示当前选择的焊接类型,所述焊接类型包括:切割,条焊,金属惰性气体(MIG),铝MIG,金属活性气体(MAG),药芯焊丝和钨极惰性气体(TIG)。
10. 用于控制焊接头盔的自动调暗镜片的方法,包括:
响应于可压下且可旋转的旋钮的压下,接收按钮输入,该旋钮设在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的外部上;
响应于对按钮输入的接收而将镜片的下一调节模式选择为当前调节模式;
响应对下一调节模式的接收而在内部显示器上显示当前调节模式的指示;
响应于所述旋钮的旋转而接收旋转输入;
响应于所述接收旋转输入而选择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
在位于内部的显示器上显示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的指示;
以及
调节镜片的设置,以对应于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调节模式包括以下中的一个:遮光,敏感度,延迟以及焊接类型。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在位于内部的显示器上显示在用户的视线范围内的用于镜片的遮光、敏感度以及延迟设置中的一个的对应当前调节水平的指示,同时镜片位于操作位置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在位于内部的显示器上显示当前选择的焊接类型的指示,所述当前选择的焊接类型包括以下组:切割,条焊,金属惰性气体(MIG),铝MIG,金属活性气体(MAG),药芯焊丝和钨极惰性气体(TIG)。
14. 由正在进行焊接的用户穿戴的焊接头盔的控制系统,包括:
设置于焊接头盔上的镜片;
与所述镜片连接的供电电路;
控制电路,其与镜片以及与供电电路连接;
显示器,其与控制电路连接,可显示于镜片的内表面上,并在该镜片位于操作配置时处于用户的视线范围内;以及
可压下且可旋转的旋钮,其与控制电路连接,并位于头盔的外表面上,其中,当压下时,该旋钮包括适于在镜片的调节模式之间循环的按钮功能,且当旋转时,所述旋钮包括适于对应于选择的一个调节模式来调节控制参数水平的旋转调节功能,其中所述旋钮的尺寸适于被用户操控。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电路包括电池。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还包括:
处理器,其与旋钮以及与显示器连接;以及
内存,其与所述处理器连接。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适于响应被压下的旋钮而在调节模式之间循环。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适于响应旋转的旋钮而根据所选的一个调节模式来调节控制参数的水平。”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中将“可调节滤光镜片”修改为“镜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未限定“旋钮”的尺寸具体为“其具有用于被手上穿戴着手套的用户所操控的尺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镜片控制”和“第二镜片控制”可以是两项相互独立的参数控制、权利要求5中的“而致使显示器显示所述第一和第二镜片设置中……”、权利要求6中的“调节所述第一和第二镜片设置……”、权利要求10和14中删除的“其中所述旋钮的尺寸适于被用户手上穿戴着的手套操控”、权利要求12将“镜片位于较低的可操作位置上”修改为“镜片位于操作位置上”、权利要求14中将“自动调暗镜片”修改为“镜片”,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之间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和14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0、14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可旋转且可压下的旋钮”、“其中压下所述旋钮致使所述镜片的第一镜片设置被控制,而旋转所述旋钮致使所述镜片的第二镜片设置被控制”和“其中所述显示器适于显示镜片控制设置”修改为“多功能旋钮”、“其中所述旋钮作用为控制所述镜片的控制设置的按钮开关和旋转开关”和“其中所述显示器适于显示所述控制设置”;将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镜片控制电路适于使显示器显示所述第一和第二镜片设置中的一个的状态”修改为“所述镜片控制电路适于使显示器显示所述控制设置中的一个的状态”;将权利要求6中的“响应于被压下的旋钮而将镜片的下一调节模式选择为当前调节模式;引起当前调节模式的指示的显示;响应于被旋转的旋钮而选择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引起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的指示的显示;以及调节所述第一和第二镜片设置中的一个,以对应于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修改为“响应于所述按钮开关的启动而将镜片的下一调节模式选择为当前调节模式;引起当前调节模式的指示的显示;响应于所述旋转开关的启动而选择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引起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的指示的显示;以及调节所述控制设置中的一个,以对应于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将权利要求10中的“响应于可压下且可旋转的旋钮的压下,接收按钮输入,该旋钮设在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的外部上”和“响应于所述旋钮的旋转而接收旋转输入”修改为“响应于多功能旋钮的按钮开关功能的启动,接收按钮输入,该多功能旋钮设在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的外部上”和“响应于所述旋钮的旋转开关功能的启动而接收旋转输入”;将权利要求12中的“进一步包括在位于内部的显示器上显示在用户的视线范围内的用于镜片的遮光、敏感度以及延迟设置中的一个的对应当前调节水平的指示”修改为“进一步包括在位于内部的显示器上显示在用户的视线范围内的用于镜片的遮光、敏感度以及延迟设置中的至少一个的对应当前调节水平的指示”;将权利要求14中的“设置于焊接头盔上的镜片”和“可压下且可旋转的旋钮,其与控制电路连接,并位于头盔的外表面上,其中,当压下时,该旋钮包括适于在镜片的调节模式之间循环的按钮功能,且当旋转时,所述旋钮包括适于对应于选择的一个调节模式来调节控制参数水平的旋转调节功能,其中所述旋钮的尺寸适于被用户操控”修改为“设置于所述焊接头盔上的镜片”和“多功能旋钮,其与控制电路连接,并位于所述焊接头盔的外表面上,其中,所述旋钮包括适于在镜片的调节模式之间循环的按钮功能,并且,所述旋钮包括适于对应于选择的一个调节模式来调节控制参数水平的旋转调节功能,其中所述旋钮的尺寸适于被用户操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12、14依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0、14依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将“可调节滤光镜片”修改为“镜片”、权利要求12中将“同时镜片位于较低的操作位置上”修改为“同时镜片位于操作位置上”以及权利要求14中将“自动调暗镜片”修改为“镜片”,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镜片”改为“可调节滤光镜片”,将权利要求12中的“同时镜片位于操作位置上”修改为“同时镜片位于较低的操作位置上”, 将权利要求14中的“镜片”修改为“自动调暗镜片”。并陈述了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
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由用户使用的眼睛保护设备,包括:
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其具有外表面和内表面;
可调节滤光镜片,其连接至所述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
镜片控制电路,其可操作地连接至所述镜片;
多功能旋钮,其具有用于被用户所操控的尺寸,且可操作性地连接至所述镜片控制电路,并设在所述外表面上且从所述外表面向外延伸,其中所述旋钮作用为控制所述镜片的控制设置的按钮开关和旋转开关;以及
显示器,其可显示在镜片的内表面上,并可操作地连接至所述镜片控制电路,其中所述显示器适于显示所述控制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旋钮具有至少3/4英寸的直径,并从所述外表面向外延伸至少1/2英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当镜片位于封闭位置上时,所述显示器在用户的视线范围内可显示于镜片的内表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可显示于所述镜片的内表面的朝内的表面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控制电路适于使显示器显示所述控制设置中的一个的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控制电路适于:
响应于所述按钮开关的启动而将镜片的下一调节模式选择为当前调节模式;
引起当前调节模式的指示的显示;
响应于所述旋转开关的启动而选择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
引起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的指示的显示;以及
调节所述控制设置中的一个,以对应于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调节模式选自下组:遮光、敏感度、镜片的延迟设置以及焊接类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适于显示用于镜片的遮光、敏感度、镜片的延迟设置以及焊接类型的对应的当前调节水平。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适于指示当前选择的焊接类型,所述焊接类型包括:切割,条焊,金属惰性气体(MIG),铝MIG,金属活性气体(MAG),药芯焊丝和钨极惰性气体(TIG)。
10. 用于控制焊接头盔的自动调暗镜片的方法,包括:
响应于多功能旋钮的按钮开关功能的启动,接收按钮输入,该多功能旋钮设在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的外部上;
响应于对按钮输入的接收而将镜片的下一调节模式选择为当前调节模式;
响应对下一调节模式的接收而在内部显示器上显示当前调节模式的指示;
响应于所述旋钮的旋转开关功能的启动而接收旋转输入;
响应于所述接收旋转输入而选择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
在位于内部的显示器上显示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的指示;
以及
调节镜片的设置,以对应于当前调节模式的调节水平。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调节模式包括以下中的一个:遮光,敏感度,延迟以及焊接类型。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在位于内部的显示器上显示在用户的视线范围内的用于镜片的遮光、敏感度以及延迟设置中的至少一个的对应当前调节水平的指示,同时镜片位于较低的操作位置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在位于内部的显示器上显示当前选择的焊接类型的指示,所述当前选择的焊接类型包括以下组:切割,条焊,金属惰性气体(MIG),铝MIG,金属活性气体(MAG),药芯焊丝和钨极惰性气体(TIG)。
14. 由正在进行焊接的用户穿戴的焊接头盔的控制系统,包括:
设置于所述焊接头盔上的自动调暗镜片;
与所述镜片连接的供电电路;
控制电路,其与镜片以及与供电电路连接;
显示器,其与控制电路连接,可显示于镜片的内表面上,并在该镜片位于操作配置时处于用户的视线范围内;以及
多功能旋钮,其与控制电路连接,并位于所述焊接头盔的外表面上,其中,所述旋钮包括适于在镜片的调节模式之间循环的按钮功能,并且,所述旋钮包括适于对应于选择的一个调节模式来调节控制参数水平的旋转调节功能,其中所述旋钮的尺寸适于被用户操控。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电路包括电池。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还包括:
处理器,其与旋钮以及与显示器连接;以及
内存,其与所述处理器连接。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适于响应被压下的旋钮而在调节模式之间循环。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适于响应旋转的旋钮而根据所选的一个调节模式来调节控制参数的水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5、6、10、12和1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5、6和10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前置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镜片”包括了“不可调节的滤光镜片”、权利要求12中修改后的“同时镜片位于操作位置上”包括了除“较低的操作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中的“镜片”同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12和1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将“镜片”修改为“可调节滤光镜片”,权利要求12将“同时镜片位于操作位置上”修改为“同时镜片位于较低的操作位置上”,权利要求14将“镜片”修改为“自动调暗镜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和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从原权利要求书中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和14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进行的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如果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且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这些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
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10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镜片,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可压下且可旋转的旋钮,该旋钮设在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的外部上”,权利要求1、14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镜片,可压下且可旋转的旋钮”,权利要求1、10和14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镜片”、“可佩戴镜片支护结构”、“多功能旋钮”,上述技术特征已经是现有技术,并不是本申请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属于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0、14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将“镜片”修改为“可调节滤光镜片”,权利要求14将“镜片”修改为“自动调暗镜片”,权利要求10中记载了“自动调暗镜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和14中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还包括了“可调节滤光镜片”或“自动调暗镜片”,以及“多功能旋钮”的相应特征,而不仅仅再是“镜片”。
其次,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简单的调节镜片的多个参数,为此,本申请采用了设置多功能旋钮来对镜片参数进行按压和旋转两种调节的技术方案。具体到权利要求1,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了“可调节滤光镜片”和“多功能旋钮,其中所述旋钮作用为控制所述镜片的控制设置的按钮开关和旋转开关”等相关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记载了“自动调暗镜片”、“响应于多功能旋钮的按钮开关功能的启动,接收按钮输入”和“响应于所述旋钮的旋转开关功能的启动而接收旋转输入”等相关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记载了“自动调暗镜片”和“多功能旋钮,所述旋钮包括适于在镜片的调节模式之间循环的按钮功能,并且,所述旋钮包括适于对应于选择的一个调节模式来调节控制参数水平的旋转调节功能”相关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10和14都记载了本申请通过设置可以按压和旋转的多功能旋钮来对镜片的滤光特性或明暗进行调节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1、10和14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之间相互支持、共同作用从而获得准确简单调节镜片的技术效果,上述技术特征实际上属于同一技术手段,进而,独立权利要求1、10和14整体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最后,对比文件1中可以是按钮的手动输入模块36(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不同于本申请的“可以按压和旋转的多功能按钮”,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一种双独立按钮旋钮组件,并未公开上述“可调节镜片”,因此,权利要求1、10和14记载的包含上述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构成的作为同一个技术构思的技术手段并未同时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也不是现有技术,这些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了权利要求1、10和14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立要求1、10和14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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