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协议生成系统及方法、协议显示系统、图像生成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15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689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7737.3
申请日:2015-08-14
复审请求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红梅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谈泉
国际分类号:A61B5/00,A61B5/055,A61B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寻求现有技术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7737.3,名称为“协议生成系统及方法、协议显示系统、图像生成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71494A,公开日期为2008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573614A,公开日期为2012年07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装置,在协议管理界面接收图例选择信息;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和图例对应,是基于所述图例输入的信息;
存储装置,存储图例算法参数,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所述图例和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映射关系;
处理器,根据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对应的图例所映射的图像算法参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所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协议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算法参数包括凸显图像中特定生物组织的算法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协议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算法参数包括去掉图像中特定生物组织的算法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协议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算法参数包括凸显图像中特定器官的算法参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协议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例为几何图形,不同形状的几何图形代表不同的图像算法参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协议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例为几何图形,各图例采用相同的几何形状但填充不同了颜色,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图像算法参数。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协议生成系统,所述协议还包括医学图像的图像扫描参数。
8. 一种医学图像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协议生成系统,所述协议生成系统生成配置医学图像扫描的协议;
扫描装置,根据协议进行医学图像的扫描;
所述处理器基于扫描得到的扫描数据,根据生成协议包含的图像算法参数,生成医学图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医学图像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医学图像扫描装置为数字X射线成像装置、计算机断层X射线成像装置、磁共振成像装置、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装置或由以上多种装置组合而成的多模态成像装置。
10. 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协议生成系统,生成配置医学图像扫描的协议;
所述处理器根据图例选择信息生成指示信息;
所述显示装置显示所述协议,接收并同时显示所述指示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协议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信息为包含至少一种颜色的图案,所 述每种颜色对应一种图像算法参数。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协议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案为圆饼图,所述圆饼图根据颜色的数目被均等划分,每等份显示一种颜色。
13. 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协议管理界面接收图例选择信息,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和图例对应,图例选择信息是基于所述图例进行选择的;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所述图例和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映射关系;
根据图像选择信息对应的图例所映射的图像算法参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所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协议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算法参数包括凸显图像中特定生物组织的算法参数。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协议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算法参数包括去掉图像中特定生物组织的算法参数。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协议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算法参数包括凸显图像中特定器官的算法参数。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协议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例为几何图形,各图例采用相同的几何形状但填充不同了颜色,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图像算法参数。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协议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例为几何图形,各图例采用相同的几何形状但填充不同了颜色,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图像算法参数。”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13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是: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医学图像的协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医学图像显示设备,并公开了协议涉及的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另一种类型的协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由操作者自主组合选定生成新的协议的基础上,对协议的类型进行变换,变换为对比文件2所提供的对生成图像进行处理的协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即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医学图像的协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14-1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基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8和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和10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11,12,17,18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涉及以下内容: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13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协议是在进行医学扫描前设定完成,之后开始图像扫描并最终生成医学图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3的具体内容为:
“1. 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装置,在协议管理界面接收图例选择信息;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和图例对应,是基于所述图例输入的信息;
存储装置,存储图例算法参数,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所述图例和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映射关系;
处理器,根据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对应的图例所映射的图像算法参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所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
其中,所述协议是在进行医学图像扫描前设定完成,之后开始图像扫描并最终生成医学图像。
13. 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协议管理界面接收图例选择信息,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和图例对应,图例选择信息是基于所述图例进行选择的;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所述图例和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映射关系;
根据图像选择信息对应的图例所映射的图像算法参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所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
其中,所述协议是在进行医学图像扫描前设定完成,之后开始图像扫描并最终生成医学图像。”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输入图例选择信息,可以生成相应的图像算法参数,进而生成相应的医学图像协议,医生或技师可以通过图例更加清晰直观的进行协议的生成创建,以及进行最合适协议的查找,用户能够快速找到适合患者进行检查的协议。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协议是在进行医学图像扫描前设定完成,由于协议是事先设定完成好的,直接根据该协议进行图像扫描并最终生成医学图像,无需医生中途进行设置,降低了医生的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对比文件1选择的对象是不同的拍摄技术,并非是图例,医生或技师无法通过图例更加清晰直观的进行协议的生成创建,并且用户在执行完一种拍摄技术之后,还需要选择另一种需要执行的拍摄技术,用户中途进行分析和操作,提高了医生的工作负担。对比文件2是根据区域40的选择而在39中显示相应的图像,图像处理事先已经完成,此处针对处理完成的图像进行不同部位的显示,因此只是显示并非处理,不能相当于图像算法参数,并且显示是最终过程,无需将显示相关的参数发送至协议中。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根据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对应的图例所映射的图像算法参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所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直观地进行协议选择、组合的系统,其也是供用户进行最合适协议的查找,用户能够快速找到适合患者进行检查的协议,对比文件1的协议也是事先设定完成好的。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在图像扫描前,用户已经完成了协议的选择,这种在图像扫描前完成协议的选择已经落入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例。(2)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其是在确定了显示协议后,发送给图像处理部和显示屏幕产生部,根据确定的协议从图像获得部获取图像数据,按照选定的协议进行处理和显示,即对比文件2中的协议包含了图像的处理和显示,对比文件2中的协议包括图像算法参数,在获取图像数据后,根据协议中的处理和显示参数进行处理、显示,并最终生成图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这样的协议生成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和13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涉及:删除权利要求1和13中的“所述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同时在权利要求1和13中增加特征“在所述协议管理界面添加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以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将权利要求1中的“图例算法参数”修改为“图像算法参数”;在权利要求13中增加特征“存储图像算法参数”;将权利要求11中的“所述每种颜色对应一种图像算法参数”修改为“每种所述颜色对应一种图像算法参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和13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生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装置,在协议管理界面接收图例选择信息;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和图例对应,是基于所述图例输入的信息;
存储装置,存储图像算法参数,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所述图例和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映射关系;
处理器,根据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对应的图例所映射的图像算法参数,在所述协议管理界面添加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以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
其中,所述协议是在进行医学图像扫描前设定完成,之后开始图像扫描并最终生成医学图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协议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信息为包含至少一种颜色的图案,每种所述颜色对应一种图像算法参数。
13. 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协议管理界面接收图例选择信息,所述图例选择信息和图例对应,图例选择信息是基于所述图例进行选择的;存储图像算法参数,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所述图例和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为映射关系;
根据图像选择信息对应的图例所映射的图像算法参数,在所述协议管理界面添加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以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
其中,所述协议是在进行医学图像扫描前设定完成,之后开始图像扫描并最终生成医学图像。”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3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和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使得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原申请文件公开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在2019年07月0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这样的协议生成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和13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权利要求1和13中的“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包括:将所述图像算法参数添加至所述医学图像的协议”,变更为“在所述协议管理界面添加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以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在原说明书第[0060]段记载了“协议管理界面如图3所示,其可以分为多个区域:左侧的协议组区域301、右侧上方的图例区域302、右侧下方是其他的功能操作区域303”,说明书第[0062]和[0063]段记载了“例如当需要凸出骨骼类生物组织,进行添加骨骼的算法参数时,不同于现有技术只能手动在输入框内进行每个参数的设定,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可直接在图3的图例区域302内选择骨骼类算法对应的图例3021,例如点击图例3021,即可完成骨骼类算法参数的添加”,“在这个协议只需要一个图像算法参数时,判断步骤S207的判断为否,则直接进入步骤S208,该协议创建完成”。可见在原说明书中公开了在协议管理界面添加图像算法参数以创建医学图像的协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3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寻求现有技术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生成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医学模态的图像数据记录的方法以及有关医学模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行至第12页20页,图1-3),该医学模态被构造用于借助至少两种不同的图像拍摄技术进行图像数据记录,其包括控制台13、用于不同的图像拍摄技术的公共的数据库1存储在控制台上和/或供该控制台访问;数据库1提供用于不同的拍摄技术的协议2、3和4,该协议提供可以在图像输出装置上进行,图像输出装置不仅显示协议本身,而且显示这些协议的名称和/或相关的数据,例如该显示按照在此表示的选择字段的形式进行,其可以是文本字段或者带有图表等的字段,这些字段引用对应的协议,操作者利用操作工具选择这些协议,根据至少一个选择的协议进行图像数据记录。由此,通过作为协议基础的数据库,即使对于对两种图像拍摄技术之一仅仅具有极少经验的操作者来说,也可以按照有意义的方式执行图像拍摄。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选择系统,对比文件1中以带有图表的字段表示的协议对应于本申请的图例;对比文件1中的操作工具对应于本申请的输入装置,图像输出装置对应于协议管理界面,公共数据库对应于存储装置,以操作工具选择至少一个协议对应于本申请中在协议管理界面接收图例选择信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必然包括对上述操作进行处理的处理器;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协议也是在进行医学图像扫描前设定完成,之后开始图像扫描并最终生成医学图像。
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存储装置存储图像算法参数,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图例和图像算法参数为映射关系,处理器根据所选择的图例所映射的图像算法参数,在协议管理界面添加所述图像算法参数以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而对比文件1数据库(存储装置)中存储的是不同的拍摄协议或协议的组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认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直观的方式迅速查找到最合适的图像算法参数,以生成医学图像的协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医学信息系统和医学图像显示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90]-[0146]段):医学信息系统包括成像设备,其对物体的检查目标部分成像以及输出所述图像数据,放射医师利用辐射工作站3观察图像并产生图像观察报告,实习小组中的医生利用实习小组工作站4来观看详细的图像和图像观察报告;医学图像显示设备并入实习小组工作站4中,该医学图像显示设备包括显示协议确定部24、图像获得部25、图像处理部26和显示屏幕产生部27,显示协议确定部22基于所提取的关键字在显示协议表中进行搜索,找到并规定了显示协议DP;图像获得部25获得了作为图像观察报告中的观察目标的图像的原始数据,例如CT图像数据,图像处理部26基于由利用图像数据作为输入的显示协议确定部24所确定的显示协议DP来管理图像处理,并且输出处理过的图像数据。基于上述医学信息系统和医学图像显示设备,放射医师和实习小组中的医生可以按照不同的格式显示医学图像。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协议涉及的图像算法参数为根据扫描数据生成图像的算法参数,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教导,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由操作者自主组合选定生成新的协议的基础上,对协议的类型进行变换,变换为对比文件2所提供的对生成图像进行处理的协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协议,经查证,合议组认为其中对比文件1关注的是不同医学模态拍摄协议的选择,其关注的是如何选择最合适的拍摄协议以最佳地采集图像数据,在该拍摄协议中并未涉及对于图像算法参数的设置,可由操作者自主组合选定的是不同模态的拍摄协议组合,每一种选择的协议均是数据库中已经存在的,每种模态按照选择的各自拍摄协议进行图像拍摄;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协议是一种显示协议,其关注的是在完成拍摄之后基于放射医师的意见向实习小组中的医生以一种不同的显示形式显示图像。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协议直接替换掉对比文件1中的协议,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协议主要是指拍摄协议,需要在拍摄之前设定完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任何一种模态的拍摄协议变换为显示协议,因为这将使得对比文件1的图像拍摄无法进行。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协议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的协议构成一个新的组合协议,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显示协议中尽管包括了图像处理算法相关的参数,然而该显示协议是基于提取图像观察报告中的关键字所确定的,而图像观察报告是基于放射医师观察目标图像所产生的,显然,该显示协议需要在图像扫描之后才能够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不会有动机将该显示协议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的协议中,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协议是在拍摄之前即已经确定。事实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分别是医学图像的拍摄和医学图像的处理和显示,这是两个不同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所获得的也将是先利用医学拍摄协议进行图像拍摄,然后再基于拍摄的图像确定显示协议并对图像进行显示的技术方案,而不会有动机在进行医学图像扫描前就设定完成整个医学图像协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结合对比文件2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图例和图像算法参数映射的方式使得医生可以更加直观地进行协议的生成和创建,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8-12由于包括权利要求1-7的协议生成系统,因此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医学图像的协议生成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系统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意见,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 从属权利要求14-18引用权利要求13,在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4-18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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