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75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636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1410.4
申请日:2016-02-01
复审请求人:刘洪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改荣
合议组组长:谭凯
参审员:卫红
国际分类号:F03G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未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1410.4,名称为“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洪听,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包括转轮支架;所述转轮支架上安装有转轮;所述转轮包括轮轴;所述轮轴上安装有轮毂;所述轮毂通过若干轮辐与转轮外钢圈连接;所述每个轮辐上都设计有轨道;所述每个轨道上安装有重力球;所述重力球连接有驱动装置;所述转轮外钢圈上设计有凹槽;所述凹槽包括直形板和弧形板两部分;所述直形板垂直安装在转轮外钢圈上;所述弧形板与直行板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驱动装置包括换向链轮;所述换向链轮安装在轨道的一端;所述换向链轮通过链条与驱动链轮连接;所述驱动链轮连接有驱动电机;所述链条与重力球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驱动装置包括油箱;所述油箱通过出油管与液压泵连接;所述液压泵通过出油管与液压缸连接;所述液压缸与重力球连接;所述液压缸通过油管直接与油箱连接;所述液压泵还连接有液压马达。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驱动装置包括气泵;所述气泵上安装有气动马达;所述气泵与气缸连接;所述气缸与重力球连接,通过控制气动马达的转动实现控制重力球的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转轮支架的正上方和正下方分别安装有上红外感应装置和下红外感应装置,所述上红外感应装置和下红外感应装置分别与驱动装置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轮毂内侧设计有加强筋;所述轮辐底部垂直安装有防振板。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凹槽之间连接有固定杆;所述凹槽与转轮外钢圈连接处设计有三角形加强筋。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转轮支架为升降转轮支架;所述升降转轮支架包括固定座;所述固定座内部设有可上下移动的蜗杆,所述蜗杆与安装在固定座上的蜗轮连接;所述涡轮连接有涡轮驱动电机;所述蜗杆上端与支撑座连接;所述支撑座安装有转轮。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的使用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当轮辐经过转轮支架的正上方时,转轮支架正上方的上红外感应装置检测到信号,上红外感应装置向该轮辐上的驱动装置发送信号,该驱动装置开始工作,驱动重力球向远离转轮中心的方向移动,并将重力球驱动到轨道的末端,驱动装置停止工作,保持重力球的位置;
(2)当该轮辐经过转轮支架的正下方时,转轮支架正下方的下红外感应装置检测到信号,下红外感应装置向该轮辐上的驱动装置发送信号,该驱动装置开始工作,驱动重力球向靠近转轮中心的方向移动,并将重力球驱动到轨道的首端,驱动装置停止工作,保持重力球的位置。”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是在现有转轮的基础上在转轮上设计重力球及其驱动装置,利用重力球高度的变化,实现连续做功带动转轮转动,而由重力球及其驱动装置组成的驱动方式中,输入能量为驱动装置消耗的电能,输出能量为转轮转动进而带动发电设备发出的电能,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可知,该装置运转并不可能产生新的能量,且在上述能量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能量损耗,其输出的能量必然小于输入的能量,即发出的电能小于驱动装置消耗的电能,该重力球及其驱动装置组成的装置实质上是对能源的浪费,该装置与现有转轮装置或其他发电装置相结合依然存在对能源的浪费,该方案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因而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而且,本申请主要用于解决现有转轮驱动方式的不稳定性问题,通过在转轮上设计重力球及其驱动装置,实现利用重力球高度的变化,实现连续做工带动转轮转动;在上述基础上通过在转轮上设计凹槽,可以实现利用水流和/或风力等进行辅助发电和通过上、下红外感应装置和驱动装置的作用使得转轮一侧的重力球都远离转轮中心,重力球在重力作用下形成较大的转矩,进而驱动转轮转动。在采用“凹槽”设计方案时,利用水流和/或风力等进行辅助发电时,依然存在现有技术中由于天气、风力等影响造成的不稳定性问题,而说明书中并未说明本申请的方案如何解决不稳定性问题的工作原理,上述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主要使用油泵或气泵产生的能量,不受水流、风力和光照的影响,高效稳定;本申请并未公开输入的能量为电能,可以通过耗油来实现机械能向电能的转化;本申请优先使用除电力以外的其他资源,自然资源仅起到辅助作用。因而本申请具备实用性且公开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油泵或者气泵并不能产生能量,该油泵或者气泵要运转,其必然需要外界电能,或者其他能量转变成的旋转机械能,从而带动油泵或者气泵进行运转。因此,本申请依然存在天气、风力等影响造成的不稳定性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并未记载在风力或水力等大小发生变化时,如何控制重力球的位置来适应这种自然力变化以持续稳定地保持转轮驱动,即本申请并未给出如何解决不稳定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上红外感应装置、下红外感应装置和驱动装置的作用,使得转轮一侧的重力球都远离转轮中心,另一侧的重力球都靠近转轮中心,远离转轮中心的重力球能够产生较大的转矩,克服另一侧重力球的转矩,驱动转轮运动,转轮连接发电设备后可以进行发电。该驱动装置主要使用油泵或者气泵产生的能量,因此不受水流、风力和光照强度的影响,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发电作业,高效且稳定。另外本申请还通过设置凹槽,在安装到河流地带和风力地带时,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来驱动转轮转动,辅助转轮进行发电作业。因此,本申请实际上是一种利用改变重力球位置驱动转轮为主、风力水力等自然资源驱动转轮为辅的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稳定实质在无风和无水流的环境同样能够发电,不受天气变化影响,不会因为无风或者无水流导致转轮停止转动,进而导致发电过程中断引起发电过程不稳定,并不是指其转轮转速是均匀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本申请涉及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转轮驱动方式具有不稳定性,例如用水流驱动转轮转动时,水流的大小和流速都是变化的,而且容易受到下雨、大风等天气的影响,从而影响正常的发电;用风力驱动转轮转动时,风力的大小难以控制,虽然有相应的控制风力大小的设备,但成本较高,而且可靠性较低;用太阳能驱动转轮转动时,虽然能够节能环保,但需要太阳能转化设备,而且容易受天气影响。针对上述驱动方式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寻找新的驱动方式以及充分与现有的转轮驱动方式进行结合,使转轮驱动更加的高效稳定”,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种利用高度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针对现有转轮驱动方式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诸多不足,运用现代机械设计理论和理念,在现有转轮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设计,通过在转轮上设计重力球及其驱动装置,实现利用重力球高度的变化,实现连续做工带动转轮转动;在上述基础上通过在转轮上设计凹槽,可以实现利用水流(河流、瀑布和工业废水等)和/或风力等进行辅助发电”和“通过上红外感应装置、下红外感应装置和驱动装置的作用下,使得转轮一侧的重力球都远离转轮中心,转轮另一侧重力球都靠近转轮中心,重力球在重力作用下形成较大的转矩,进而驱动转轮转动”。但是,本申请中并未记载在风力或水力等大小发生变化时,如何控制重力球的位置来适应这种自然力变化以持续稳定地保持转轮驱动,即本申请并未给出如何解决不稳定性问题的技术手段,根据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采用本申请的方案如何解决不稳定性问题。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通过上红外感应装置、下红外感应装置和驱动装置的作用,使得转轮一侧的重力球都远离转轮中心,另一侧的重力球都靠近转轮中心,远离转轮中心的重力球能够产生较大的转矩,克服另一侧重力球的转矩,驱动转轮运动,转轮连接发电设备后可以进行发电。该驱动装置主要使用油泵或者气泵产生的能量,因此不受水流、风力和光照强度的影响,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发电作业,高效且稳定。另外本申请还通过设置凹槽,在安装到河流地带和风力地带时,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来驱动转轮转动,辅助转轮进行发电作业。因此,本申请实际上是一种利用改变重力球位置驱动转轮为主、风力水力等自然资源驱动转轮为辅的连续做工动力发电装置,其稳定实质在无风和无水流的环境同样能够发电,不受天气变化影响,不会因为无风或者无水流导致转轮停止转动,进而导致发电过程中断引起发电过程不稳定,并不是指其转轮转速是均匀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33段的记载:“本申请通过在转轮上设计重力球及其相应的驱动装置,实现精确控制重力球的位置,在重力作用下形成转矩,驱动转轮转动;通过在转轮上设计凹槽,使本申请的转轮还可以充分利用河流、风力等自然资源驱动转轮转动”,但是,在利用水流和风力进行辅助发电的情况下,本申请并未记载如何在采用重力球和自然资源两种发电方式同时进行发电时,如何对重力球进行有效控制以适应自然力变化,从而达到精确控制重力球位置进而进行稳定发电的技术效果,而且,在水流大小和风向变化时,如何有效控制重力球位置应对这种实时变化,以使得转轮持续沿一个方向转动也并未在本申请中有所记载,不难看出,这种稳定不单指其转速均匀,还包括使得其持续运转。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公开不充分。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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